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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财

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以提高经济效

益、实施财务监督为宗旨。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

约,精打细算,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

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筹措和有效使用资金,防止和回避风险,维护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各分公司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务审计部要合理运用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损失。

第二条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

银行账户

只供本企业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租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三条银行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

财务章由出纳保管,负

责人的印鉴由本人或负责人委托他人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外出时由其委托人代管。

第四条因业务需要,经批准携带银行印鉴外出办理业务时,

至少应由会计、出纳员两人分别携带印鉴外出,并分别使用(盖印),特殊情况下,经部门领导批准另行办理。

第五条所有款项支付需按规定手续逐级审批,最后由公司

总经理一支笔签批或总经理书面委托授权签批,公司对外投资,需按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未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

予必要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者外,主管领导和批准人分担70%,会计人员和经手人分担30%,并分别给予扣发1—6个月的奖金和行政处分。

第七条各分公司应建立不合理占用资金及回笼情况跟踪制

度,并及时汇集上报公司财务审计部。

第八条各分公司应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到期的债权,各分

公司领导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公司;造成损失者,应追查责任。

第九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或私人名义用公款购买股

票和以私人名义用公款进行其他营利活动,违者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十条严格控制员工临时借款,员工临时借款主要用于出

差、购买公用物品、接待客户等正常的临时借款,私人借款一律禁止。

对于员工临时借用公款,按如下规定办理:

1、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详细写明用途和还款结算时间;

2、借款用于购买公用物品,必须二天内结算,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借款用于出差,在出差回来后一周内必须结算清楚;借款接待客户(含在市外接待),要严格控制;结算时,按领导批准的标准内报账;超过核定标准的,经手人续写明理由再报领导审批;

3、凡上次借款未结清的不能第二次借款;

4、逾期借款未清,在发放工资或奖金时,一律先将工资、奖金抵扣借款,财务部门必须按月将逾期借款人员的名单及逾期金额上报给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扣款的依据。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每月应编制资金计划表,送公司财务审计部,财务审计部需每天按时编报资金日报表,上报总经理室,并上报集团公司,使各领导能尽快了解资金情况,合理安排资金。

第三章现金与银行存款核算管理

第一条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核算和管理,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条银行收支款项应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银

行存款日记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

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未达收支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三条办理电汇、信汇、汇票、转账支票等付款业务,一

律凭付款申请单或发票办理。

凭付款申请单办理付款业务,15日内必须提交手续齐全的发票或收据,否则,不再办理新的凭付款申请单付款业务。

第四条领用空白转账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

用人必须在一个星期内提交发票,及时消号。

所有空白支票必须存放保险柜内,由出纳员保管。

第五条禁止签发空白现金支票。

禁止签发无收款单位的空

白转账支票或远程支票。

第六条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适用范围,加强

现金支出的管理。

属于范围之外的,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能直接支付现金。

第七条公司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审定的库存现金最高

额,超过部分应于当日下午存入银行,对超过伍仟元的往来结算帐款,必须用转账支票结算,不能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一切银行存款或现金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或发票。

第九条现金日记账按币种设立固定账本,严禁使用两本帐

本或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每月终了必须会同出纳员盘点先进库存一次,保证帐帐相符,账款相符。

第四章应收账款核算及管理

第一条应收账款是指企业由于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货代扣的运杂费,以及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收取的款项等,它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性信用债权。

第二条应收账款会计核算:

1、应按实际发生进帐(即确立了债权关系)时间作为会计入

账时间。

2、营业性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与非营业性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两者应分别核算。

3、应收账款应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提取比率一般按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超过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由应收账款的主管部门在取得确实无法收回的证据前提下,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批准后转销,我公司采用直接转销法。

4、及时清算,催收各种预付及应收账款。

5、定期与应收及预付款项单位(债务人)进行核对,发生差错应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6、企业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才确认坏账损失:

⑴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⑵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三条建立应收账款结算的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做好各项

应收账款的记账工作。

第四条供应、销售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每月经营情况,

设立应收账款台帐。

第五条建立应收账款的定期核对制度,每月终了,要与供

应、销售等有关部门的台帐进行核对,同时要派人或发函定期与有关企业进行核对。

第六条建立应收账款的清理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结算帐款进行清理,及时做好催讨,缴付工作。

第七条对已经造成坏账或呆账的应收账款,要及时办理财

务清算工作手续,对帐销案存的事项,财务部门要建立台帐以便日后查阅。

第五章存货的核算及管理

第一条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

的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的、加工的和在途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外购商品、产成品以及发出商品等。

第二条购入存货均按实际成本计价:

1、购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

买价、运杂价、途中合理损

耗、入库前的整理费用以及按规定由买方支付的税金等计价。

2、自制存货,其实际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

人工费、加工费等各项支出。

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其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原材料、

运杂费、保险费、加工费等。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其实际成本为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

认的价值。

5、盘盈的存货,其实际成本为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或者可

以出售的市场价格。

6、接受捐赠的存货,其实际成本包括发票、报关单所列金

额、实际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应缴纳的税金,如果无发票账单,可以按有关协议或者同类物资的市价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条原材料的核算应建立明细帐户管理,并有严格的入

库、领用、盘点手续,凡购入原材料都必须验收入库,领用时应填写领料单,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发出原材料采用加权平均发计价,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第四条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

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第五条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性摊销方法摊入有关

的成本费用项目。

为加强实物管理,对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设立登记薄要有合理的使用期限及领用记录,工具领用要以旧换新。

第六条自制半成品必须设立明细帐户核算,对入库发出都

必须建立严格手续,产成品的发出的销售可参考原材料的核算方法以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七条月末、季末及年末各分公司都应进行盘存,对盘盈

盘亏的存货均采用永续盘存制。

第八条各分公司应建立存货短缺赔偿制度,对短缺、毁损

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根据不同情况。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物资,具体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等。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核算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和“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增加,是在“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的。

“固定资产”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值的。

在“固定资产”科目下,一般应为分别设置“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土地”等明细科目,以分别反映各大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条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20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以外的运输工具及相关器具、工具、

家具5年;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留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3%,采用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计算。

第六条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七条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必须进行一次。

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是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般做法是财会部门先将固定资产总账余额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账)的原始价值之和核对相符,然后由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责任部门与财会部门会同参加盘点,经过盘点,把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核对,若发现盘盈、盘亏和报废毁损,应查明原因,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分别列明各项明细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同时还需提出改进措施,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按国家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评估确认的价值

大于或小于账面原值的差额,应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帐。

实际成

本包括原价、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和安装成本等。

第一十条企业因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

的设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第七章在建工程核算及管理

第一条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所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二条企业发生的各项在建工程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但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直接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在建工程”科目借方反映企业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贷方反映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数,余额在借方。

同时,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自营工程;出包工程;工程物资。

第三条在建工程是指企业处于施工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

虽已完工但尚未支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第四条在建工程的管理原则一般有资金的取得或安排资金

的使用或投入、工程的完工等三个阶段。

第五条对在建工程整体方案的实施过程实行监督的原则,

主要是监督在建工程计划编制、成本计划、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费用开支标准。

加强在建工程物资管理,要求做到帐帐、账表、账物相符。

第六条对在建工程加强核算原则,主要对在建工程建设期

材料、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在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等进行细致地记录和计算。

第七条对在建工工程的投资效益进行考核原则,主要是对

在建项目总成本及投资成果按“投入产出”的方法,从而考核投资效益。

第八章成本核算与管理

第一条企业的成本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成本项目分为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第二条直接材料:

指产品生产过程中,构成产品实体的原

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本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及其他直接材料的消耗,不包括用于辅助生产、维修所消耗的材料。

第三条直接工资:

指制造产品过程中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

资、福利费、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所支付的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奖金等。

第四条制造费用:

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间接费用,包括空罐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单位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费、劳动保护费、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溢。

第五条成本核算程序

1、科目设置:

为了归集企业生产中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

控制各种费用的支出,划清有关费用的界限,正确计算产品成本,一般须设置“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两个会计科目来汇集企业产品生产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已进行成本费用的总分类与明细分类核算。

2、“生产成本”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

包括生产各种产品自制材料、自制工具及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本科目设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两个二级科目,在这两个二级科目下还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开设明细帐,账内按成本项目设专栏进行明晰核算。

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费用,直接记入“生产成本”科目和基本生产成本二级科目及所属明细账的借方,发生的其他间接费用先在“制造费用”科目汇集,月终分配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及所属二级科目和明细账的借方,属于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产品提供的等直接费用,先在“生产成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辅助生产成本”中核算后,再转入“生产成本”科目所属二级科目,基本生产成本及其所属明细账的借方。

企业以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生产成品以及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记入“生产成本”及所属科目“基本生产成本”和所属明细账的贷方,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月终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收益对象按实际成本记入“生产成本”科目及所属二级科目“辅助生产成本”及明细账的贷方。

“生产成本”科目借方将全额反映尚未完成的各项在产品的成本。

3、“制造费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

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记入本科目及所属明细账的借方,月终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时,计入本科目及所属明细账的贷方,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车间、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

4、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费用的归

集和产品成本的计算,而成本计算(产品成本明细账)是“生产成本”科目的最基础的明细账目,使各项生产费用的承担物,是根据产品成本计算对象设立的,成本计算单要按成本项目设置“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它分别反映“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成本”、“生产成本”、“完工产品成本”和“期末在产品成本”。

5、要素费用归集与成本核算: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各

种费用,应采用一定的方法记入产品成本中去,为简化核算工作,将这些费用按其用途进行归集,按一定的编制制成费用分配表,然后根据费用分配表登记有关明细账在进行成本结算。

6、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

企业按辅助生产提供产品和劳务

种类设辅助生产车间,发生各项费用计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然后按其提供劳务服务的对象采用直接分配法进行分配。

7、制造费用的分配—按工时标准或产品数量分配。

8、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9、产品成本计算法:

采用品种法,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分

批汇集生产费用总成本,按每批实际产量计算实际单位成本。

罐头产品销售成本的计算采取“加权平均法”按年初库存数量加本年生产数量,作为销售单位成本。

第八条企业在加强成本管理的同时,必须认真做好成本分析

工作,要求健全成本分析制度。

第九条为了及时反映企业成本情况,必须按月提出成本分析

报告,包括全部产品成本计划和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成本升降的原因及主客观因素的分析。

第一十条成本管理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耗

费进行核算、分析和控制,其任务是挖掘内部潜力,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正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第一十一条加强成本费用核算有关基础工作,健全原始记录和成

本责任制度,严格收发凭证和计量验收制度,监督产品的收发变动和在产品的动态,防止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的积压、短缺和毁损。

第一十二条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厉行节约,

认真归集和分配成本费用,合理使用成本核算办法,加强管理,增加效益。

第九章工资核算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核算工资及各项工资性费用,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加强工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付工资是指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的总额,为了总括地反映企业与职工有关工资的结算和分配情况,设置“应付工资”科目。

第三条该科目的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额,包括

转出的代领工资,贷方登记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额。

第四条“应付工资”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

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凡是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

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放工资时代发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费、退休费等,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不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第六条每月发放工资以前,应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中的

应发金额总数,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放工资时,根据“工资结算单”中盖章签收的实付工资额,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发放工资时的代扣款项,是指从应付工资中扣回的由企业垫付给有关单位的款项,应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月末,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根据“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第七条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现行规定14%)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增加应付福利费,增加职工福利,按生活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和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不由应付福利费开支,而作为管理费用开支;按职工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按上年工资基数提取1.5%的教育经费、提取20%的社会统筹金、提取2%的失业金、按职工人数提取每人5元的粮补金、工伤金。

第一十章各项费用审批权限及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项费用的管理,切实杜绝浪费,遵循开源节流和增收节支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门部及分公司,都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制止铺张浪费,节省开支,增加经营效益。

第三条费用的管理要求

(一)各部门及分公司应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及业务开展情况,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公司(部门)年度费用预算,并分解到每月,经财务部门审核,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二)财务部门每月编制实际费用与预算费用、上年实际费用对比表,及时反映各部门费用开支与控制情况。

因业务开展需要,实际费用超过预算时,需按预算申报手续办理追加审批手续。

(三)费用实行按级审批原则,按不同费用类别制订不同的审批权限,并贯彻逐级审批的原则。

(五)各类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和经济内容,必须符合公司财务制度和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无预算、不真实、不合法的费用支出,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来源渠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可以退回,要求按会计规范化要求进行更换。

(六)涉及费用报销的有关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填制、登记、审核和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对违反规定审批和报销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七)费用报支原则上必须经二人以上签字,公司总经理发生的费用报销一律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八)费用发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将一次性费用进行分细或以大化小、折整化零。

第四条各部门(分公司)差旅费及通讯费用报销,需先由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审核,在公司规定的列支标准内,经公司财审部签字审核,经公司分管副总签批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才予报销。

第五条各部门(分公司)业务费用报销,需先由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审核,在公司规定的列支标准内,经公司财审部签字审核,经公司总经理签批,才予报销。

第六条各部门(分公司)所有资本性支出(包括购置各类资产),需按“先申报,后列支”的原则办理,且须经公司总经理签批,才予报销。

第七条各部门(分公司)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标准总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公司总经理授权委托,可直接对外签订,标的总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必须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签批,才可对外签订,标的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须经公司总经理签批,才可对外签订。

第八条分公司日常生产或经营所需要的零星支出,(指各类备品备件、设备维修、小额辅料采购等)需先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审核,正常范围的,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才予报销。

第九条各部门(分公司)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用具用低值易耗品)支出,事先应报请公司办公室同意,事后在费用发票上应经办公主任审核签字,且对办公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在备查簿上登记后,需经公司总经理签批,才予报销。

第十条按规定计提的公司工会经费及党务经费的列支,分别经工会主席及党委书记或负责党务工作的主管领导)签字审批,才予报销。

第十一条其他费用的支出,都按集团公司及公司的关规定审批列支。

1、公司如需对外赞助、捐赠,由公司出具书面报告,统一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2、公司参加各种协会的费用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公司负责人审批;费用在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需报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在10000元以上的还需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3、企业对困难员工、特殊员工安排困难补助,统一由集团公司帮困扶贫小组审批,由基层联合工会承办,在集团公司帮困基金中列支。

未经集团公司帮困扶贫小组批准,各公司不得列支该类费用。

4、公司行政及党群组织在开展慰问及帮困扶贫活动中,要加强联系、统一行动、规范标准,避免出现重复发放慰问品等现象发生。

5、公司发生的赔偿费用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公司负责人审批;费用在5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需报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在20000元以上的还需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6、交通违章罚款支出一律不得报销。

其他罚款性支出一律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原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章销售收入的核算与管理

第一条销售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条应当合理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将以实现的收入按时入账。

企业已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价款的凭据时为依据,具体按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同规定;

一、按收款方式销售时,以货款或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结算凭

证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货方,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二、委托银行收款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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