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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坪塘工程整治技术标准

山坪塘工程整治技术标准

(试行)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市山平塘工程整治工作,明确技术要求,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恢复蓄水和供水能力,促进全市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所指的山平塘,是指在总容积在0.1~10万立方米的小型蓄水工程。

1.0.3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总容积0.1~2万立方米、且大坝坝高在6m以下的山平塘工程的整治建设。

1.0.4 总容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在6m以上的山平塘工程整治,可参照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的有关技术规范。

2 基本资料

2.0.1 山平塘整治应搜集当地的有关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工程现状等资料。

2.0.2 地形资料:

山平塘的地形图(含库区)采用1∶1000,坝址区地形图1∶500。

2.0.3 地质资料:

坝址区要求作地质素描。

有不良地质现象的,一般不纳入整治规划;特殊情况需要纳入的,可参照其它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大坝安全鉴定。

2.0.4 山平塘工程的位置、集雨面积、灌溉面积应逐处在1∶10000地形图上标明。

3 规划

2.0.1 山平塘整治必须开展区域性规划,并符合县级农田水利(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

2.0.2 山平塘整治规划应体现粮食产量、品质和集中连片优势,着力于提高粮食基础生产能力建设,兼顾蔬菜、柑桔等农业产业基地建设。

2.0.3 规划区内安全隐患突出、库容大、效益好的工程宜重点规划。

2.0.4 山平塘整治规划应提出不同类型工程的典型设计,根据典型设计利用扩大指标法估算规划区工程量和投资。

2.0.5 对国家、地方和群众投入应进行统筹安排。

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群众投资、投劳能力和积极性,农民投劳应折资计算。

2.0.6 应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并提出组织管理、技术支持、资金筹措和劳动力安排措施。

4 工程设计

4.1 工程设计标准

4.1.1 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规定,山平塘整治的工程等级、工程规模及建筑物级别按表4.1.1进行划分。

表4.1.1           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工程等级

工程规模

建筑物级别

V

(2)型

5

4.1.2 洪水标准

按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规定,由于本标准适用于库容小于2万立方米、坝高低于6m的山平塘整治工程,洪水标准参照平原、滨海区5级建筑物标准执行,应符合表4.1.2的要求。

表4.1.2             建筑物洪水标准

水工建筑物级别

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设计

校核

5

10

20-50

注:

串联型山平塘的最上级山平塘,以及位于高暴雨区的山平塘,其洪水标准应按上限值取用。

4.2 大坝整治设计

4.2.1 坝顶高程采用设计(校核)洪水位加上安全加高和风浪爬高确定,安全超高可按设计工况0.3m、校核工况0.2m计算。

4.2.2 坝顶宽度不小于2.5m,土石坝、堆石坝上、下游坝坡坡比(多级坝坡指平均坡比)不小于表4.2.2要求。

其它型式的坝坡应通过验算满足稳定安全要求。

表4.2.2         土石坝、堆石坝坝坡要求

边坡类型

坝高(m)

上游坝坡

下游坝坡

土质边坡

5~6

1∶2.00

1∶1.75

<5

1∶1.75

1∶1.50

堆石、砌石质边坡

5~6

1∶1.60

1∶1.50

<5

1∶1.40

1∶1.30

4.2.3 有行人通行要求的坝顶应硬化,砼标号采用C20,厚度10cm,每隔6m分缝,缝宽2cm。

4.2.4 有行人通行要求或附近人口集中的山平塘,坝顶应设置栏杆,栏杆的高度不低于1.2m,可采用预制混凝土或浆砌条石、砖等形式。

预制栏杆采用工艺栏杆;条石栏杆用断面30×30cm的细料条石浆砌;砖砌栏杆每间距6m应设构造柱。

砖及条石栏杆每隔6m设伸缩缝,缝宽2cm。

4.2.5 山平塘大坝坝坡出现滑坡、裂缝等病险,应针对病险部位,采取清除滑坡体、翻筑坝坡等措施;坝体出现渗漏的,坝基、坝肩应设截流槽,结合上游坝坡护坡,设土工膜防渗。

4.2.6 土坝上游坝坡应进行护坡。

护坡形式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采用块石护坡,厚度不低于30cm;采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护坡,混凝土不低于C15砼,厚度不低于10cm;砌石坝上游坝坡应采用M10水泥砂浆开槽勾缝,缝宽2cm。

4.2.7 土坝下游坝坡应平整,排水良好,无明显变形和高杆杂草,下游坝脚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具备相应的排水能力。

1.坝体排水可采用棱体排水、贴坡排水等。

(1)棱体排水:

排水体顶部宽度不小于0.8m,排水体顶高程应超过坝脚最高水位和地面1.0m;

(2)贴坡排水:

排水体厚度(含反滤厚度)不小于0.5m,排水体高度高于浸润线出逸点1.0m或高于1/2坝高且高度不小于2.0m;排水底脚处应设置排水沟。

2.土坝下游坝面与两边岸坡连接部位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砌筑。

内空断面尺寸应不小于0.25m×0.25m。

其它部位的坝面排水设置宜结合护坡型式进行设置。

4.3 溢洪道

4.3.1 溢洪道泄洪能力应满足相应的防洪标准要求。

4.3.2 溢洪道的下游泄洪应通畅,泄洪时不冲坝脚,消能设施的设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尽可能选用阶梯式消能。

4.3.3 溢洪道边墙结构可采用浆砌条石、块石和现浇混凝土,尺寸必须满足稳定要求。

边墙与土坝结合部位,靠坝一侧边墙边坡不低于1:

0.25,确保边墙稳定、可靠。

4.3.4 溢洪道底板衬砌材料可用C20现浇混凝土、浆砌条石或块石,现浇混凝土厚度不低于15cm,浆砌块石厚度不低于40cm,浆砌条石不低于30cm。

4.3.5 溢洪道与非坝体结合部位,除保证溢洪道自身安全外,还应视具体情况兼顾其它部位的安全。

4.3.6 溢洪道有行人通行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人行便桥,桥两侧设置栏杆,栏杆的高度不低于1.2m。

4.4 放水设施

4.4.1 放水设施的放水能力应满足用水需求。

4.4.2 放水设施可采用涵卧管或管闸形式。

4.4.3 涵卧管:

卧管采用阶梯形,梯高不大于30cm,边墙结构采用浆砌条石或C20现浇混凝土;卧管盖板采用C30钢筋混凝土预制,放水孔应满足用水需求。

4.4.4 管道放水:

管道放水要保证取水口正常运行,管道与坝体结合部位应设置截水环,管道外设置二道闸阀,闸阀处设置闸阀井,管道材料可采用PE管、球墨铸铁管或防腐性能强的材料。

4.6 借水堰

4.5.1 山平塘来水不足,可设置借水堰,借水堰末端应设置沉砂池。

4.5.2 山平塘集中汇水地方来砂量较大,宜设置沉砂池。

4.5.3 沉砂池的位置尽可能考虑出砂方便;沉砂池的内空尺寸不低于2×2m,深度不低于1.2m。

4.5.4 借水堰和沉砂池的边墙在保证自身的安全下,现浇混凝土边墙厚度不低于20cm,浆砌块石边墙厚度不低于40cm,浆砌条石边墙厚度不低于30cm。

4.6 配套渠道

4.6.1 山平塘配套渠道防渗率不应低于70%。

4.6.2 土壤渗漏量大、渠系水利用系数低,以及水资源紧缺或有特殊要求的配套渠道,均应进行防渗衬砌。

4.6.3 配套渠道衬砌结构的基底应坚实稳定。

衬砌尺寸同4.5.4。

4.7 清淤扩容

4.7.1 山平塘整治时应将塘内淤泥清除塘外,提高蓄水能力。

4.7.2 淤泥堆积地点选择在少占良田、且不会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地块,并做到环境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8便民设施

4.8.1 山平塘整治应结合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修建适量的洗衣台、便民梯和便民路。

5 工程施工

5.0.1 土坝坝体加固填筑应压实,压实后的填筑料应密实均匀。

粘性土料压实度宜不小于93%;砂料的填筑干密度宜不小于1.6~1.7g/cm3;砂砾料含砾量在40%~70%时,填筑干密度宜不小于2.0g/cm3;堆石料的压实标准可按孔隙率控制,孔隙率宜控制在25%~30%左右。

5.0.2 护坡石料须质地坚硬、不易风化、新鲜,不得有剥落层或裂纹,其抗水性、抗压强度、几何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0.3 护坡垫层材料应按反滤层铺筑规定施工,铺砌块石或其它面层时,不得破坏垫层。

5.0.4 上游块石护坡的砌石应做到:

认真挂线,自上而下,错缝竖砌,紧靠密实,塞垫稳定,大块封边,表面平整,注意美观。

当上游坝坡采用砂浆勾缝时,必须注意预留排水孔。

5.0.5 浆砌石砌筑应满足下列要求:

(1)砌筑前,应在砌体外将石料上的泥垢冲洗干净,砌筑时保持砌石表面湿润;

(2)应采用座浆法分层砌筑,不得无浆直接贴靠,砌缝内砂浆应采用扁铁插捣密实,严禁先堆砌石块再用砂浆灌缝;

(3)上下层砌石应错缝砌筑,砌体外露面应平整美观,外露面的砌缝应预留约2~4cm深的空隙,以备勾缝处理,水平缝宽应不大于2.5cm,竖缝宽应不大于4cm。

6 竣工验收

6.0.1 山平塘整治竣工验收应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进行。

6.0.2 项目业主必须按照批复文件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

6.0.3 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按规定完善竣工资料、完成完工公示和竣工决算审计。

6.0.4 工程完工,应逐处在显著位置设置完工公示牌,公示牌上张贴“中央项目•农田水利”标识,并对工程名称、坝高、开工和完工时间、管护责任、投资情况及效益等进行公示。

6.0.5 完工公示结束后,项目业主应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县级竣工验收,完善工程验收有关手续,逐塘建卡销号。

6.0.6 市级有关部门在县级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市级抽验。

7 工程管理

7.0.1 山平塘整治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建立相应的工程管护制度和用水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工程管护。

7.0.2 划定工程保护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为大坝外边线以外50~100m,并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大坝的一切活动。

7.0.3 建立水费征收制度。

从收取的水费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主体工程防汛保安大修理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7.0.4 建立山平塘巡查制度。

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作好检查观察记录。

发生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险情时,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7.0.5 山平塘整治的技术资料和竣工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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