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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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doc
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第第一一条条为进一步规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电能交易工
作,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确保华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
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关于印发
〈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06〕18
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价格〔2009〕2474号)、《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
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和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第二条
第第二二条条跨省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
构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组织市场主体通过集中竞价
形式实现的跨省电能交易,是华东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
分。
第三条
第三条
第第三三条条跨省集中竞价交易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
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第第四四条条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以季度、月度交易为主;在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逐步开展年度及月内集中交易。
第二章市场主体
第二章市场主体
第第二二章章市市场场主主体体
第五条
第五条
第第五五条条在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中,购电主
体为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及华东区域内经国家批准
的可以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售电主体为除购电省
(市)外,华东网内拥有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常规
燃煤脱硫机组的发电企业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省(市)电力
公司。
第六条
第六条
第第六六条条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
竞价交易的组织协调、交易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
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
歧视的开放电网。
第七条
第七条
第第七七条条省(市)电力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
竞价交易中本省(市)的组织协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
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
歧视的开放电网;根据本省(市)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提出购
电需求;受发电企业委托参与跨省集中竞价交易。
第八条
第八条
第第八八条条发电企业根据市场规则直接参与跨省集中竞价
交易,或委托所在省(市)电力公司代理。
第三章交易流程
第三章交易流程
第第三三章章交交易易流流程程
第九条
第九条
第第九九条条根据购电需求,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通过华
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华东电力市场所有注册成员发
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购电方、购电需求电量、购电需求电
力曲线、交易时间、交易电力曲线、交易计量点与结算点、
省(市)联络线稳定限额、省(市)联络线已安排计划情况。
第十条
第十条
第第十十条条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交易信息发布后
的第二个工作日11:
00前将核定的省(市)内发电企业跨省
集中交易可申报电力电量上限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华
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总审核后,于12:
00前通过华东电力
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所有注册成员发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2:
00至
15:
00,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申报时段。
在交易申报时段内,
购电省(市)与发电企业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
分别申报购电报价及售电报价。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三个工作日10:
00前,
市场无约束出清。
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四个工作日17:
00前,
完成安全校核,得到最终出清结果,并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
易运营系统公布出清结果。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五
个工作日12:
00前,根据分省(市)中标情况,与相关省(市)
电力公司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
省(市)电力公司
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五个工作日17:
00前,根据本省(市)
发电企业中标情况,与省(市)内中标发电企业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对于月内开展的集中竞价交易,华东电力调
度交易机构可参照第九条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步骤,并根据实
际需要灵活调整时间节点进行组织。
第四章竞价与出清
第四章竞价与出清
第第四四章章竞竞价价与与出出清清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在有效交易申报时段内,发电企业和受委托
省(市)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售
电信息,申报内容包括售电电量和售电电价;购电省(市)
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购电竞价
信息,申报内容包括购电电价。
交易电量最小报价单位为1
千千瓦时,交易电价最小报价单位为1元/千千瓦时。
在截止申报前,申报内容可修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发电企业委托省(市)电力公司代理其参与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的,需与省(市)电力公司签署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备案。
省(市)电力公司受发电企业委托竞价的,申报内容为
委托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的汇总;可为多段报
价,其中交易电价为发电企业的上网交易电价。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购售报价
进行集中撮合,即报价最低的售电主体与报价最高的购电主
体优先配对,并依次类推。
成交电价取购电省(市)电力公
司报价扣除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及跨省集中交易网损后与发电企业报价的中间价。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当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价
及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大于等于3分钱/千瓦时,
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等于3分
钱/千瓦时;不足3分钱/千瓦时但大于售电省(市)跨省交
易网损时,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
等于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价及华东电
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小于售电省(市)跨省交易网损
时,不成交。
(二)如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
损)已经按照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文有关精神由售电省
(市)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则售电省(市)电力公司可向华
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交协商确定后的输电费(含跨省交易
网损),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据此在市场公告中发布。
在
这种情况下,当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减去发电企业报
价及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小于公告中发布的售
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时,不成交。
(三)中标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购电省(市)
电力公司报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省
(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发电企业报
价)/2。
(四)购电省(市)电力公司购电结算电价=中标发电
企业上网结算电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
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
(五)目前跨省交易网损率暂按2%考虑。
华东电网有限
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省(市)跨省交易网损=购电省(市)
火电上网标杆电价(含脱硫)×1%;当购电方为华东电网有
限公司时,购电方火电上网标杆电价(含脱硫)暂按华东统
销电价基价计算。
(六)皖电东送发电企业中标的,售电省(市)输电费
由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收取。
(七)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对分省中
标结果进行安全校核。
若安全校核不通过,则根据相关输电
线限额及发电企业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中标情
况进行调整,直至安全校核通过为止。
(八)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对省
(内)发电企业中标情况进行安全校核。
若安全校核不通过,
则根据省内主要输电断面限额及省内发电企业报价情况向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省(市)内发电企业中标电量调
整建议。
(九)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省(市)电力调度机
构提出的发电企业中标电量调整建议及发电企业报价情况,
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发电企业中标情况进行调整,直至
安全校核通过为止。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当发电企业可申报电量上限总额大于总购电
量需求的1.5倍时,在单次跨省集中交易中单个发电企业的
中标电量不能超过总购电需求电量的25%。
但如执行上述限
制后,出现部分购电需求未能达成交易的情况,则未成交电
量可与已中标发电企业剩余申报电量进行撮合,直至其申报
电量全部成交为止,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委托省(市)电力公司代理其参与跨省电能
交易的发电企业,其中标电量、上网结算电价,按照委托代
理协议的约定确定。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电力大用户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流程与购电
省(市)电力公司一致,交易成功后应支付中标发电企业上
网结算电费、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交易网损、售电省(市)
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网损)、本省市输配电费。
第五章交易计划的执行与调整
第五章交易计划的执行与调整
第第五五章章交交易易计计划划的的执执行行与与调调整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分省中标情
况,将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结果纳入省(市)联络线计划。
送
电省(市)电力公司根据省(市)内发电企业中标情况,将
中标电量纳入中标发电企业发电计划。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省(市)电力调
度交易机构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证交易计划的执
行。
当发生中标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等原因需要调整跨省
电能交易计划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如发电企业所在省(市)参与该次跨省交易的其
他发电企业仍有富余出力,则根据原先报价情况,按照价格
优先的原则调增相应发电企业发电出力,同时保持省(市)
联络线口子不变。
增出力发电企业的上网结算电价按本规则第十七条
(五)之规定确定。
上网电费增加部分,根据计划调整责任由相应的责任方
承担。
上网电费增加量=(调整后上网的发电企业上网结算
电价-原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计划调整电量。
(二)如发电企业所在省(市)参与此次跨省交易的其
他发电企业已无富余发电出力,则由省(市)电力调度交易
机构向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调减交易计划的申请,由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从其他省(市)参与此次跨省交易的
发电企业组织跨省交易电力,根据原先报价情况,按照价格
优先的原则调增相应发电企业的出力。
增出力发电企业的上网结算电价和上网电费增加部分
的确定方式同本条
(一)之规定。
(三)如华东网内参与此次跨省交易的发电企业已无富
余出力,则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情况调减跨省交易
计划。
为弥补购电方损失,根据调减电量,按购电价的10%,
由计划调减的责任方补偿购电方。
(四)如因购电方原因需减少跨省交易电量的,由购电
方省根据调减电量,按购电价的10%补偿发电企业与送出省
(市)电力公司,其中发电企业和送出省(市)电力公司各
为5%。
(五)由不可抗力引起的交易计划调整,受不可抗力影
响方可依法免责。
(六)现有的网省、网厂运行考核、安全责任关系保持
不变。
第六章交易结算
第六章交易结算
第第六六章章交交易易结结算算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省(市)电力公司根据跨省电能交易单(协
议)及交易计划调整记录与本省(市)发电企业进行跨省集
中竞价交易电能电费结算,并出具电能电费结算单。
皖电东
送发电企业由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直接结算。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省(市)电力公司,
按照现行的结算办法,根据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及交易
计划调整记录进行跨省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并出具电量电费
结算单。
(一)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购电省(市)电力公司的结
算电价为购电省的结算电价;
(二)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售电省(市)电力公司的结
算电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售电省结算电价=中标发电企业上
网结算电价加上售电省(市)电力公司输电费(含跨省交易
网损)。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按现行办法向购电省
(市)电力公司收取跨省电能交易输变电费。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跨省电能交易结算原则上优先于省(市)
内计划电量的结算,同时遵循以下结算顺序。
(一)年度交易优先于季度交易、季度交易优先于月度
交易、月度交易优先于短期交易、短期交易优先于实时交易;
(二)按交易协议签定的时间顺序,时间越早,优先级
越高。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第七七章章信信息息披披露露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
保交易信息公开透明。
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注册、双边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信息。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第第二二十十八八条条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在市场主体注册
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公布相关
注册信息。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对仅签订纸质合同的双边交易,市场主体
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相关信息报送给华东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得到合同信息
后应于次日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第第三三十十条条对通过华东电力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电子双
边交易系统形成的交易合同,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在交
易确认后次日14:
00以前向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进
行信息披露,备案和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编号、成
交时间、购电方,售电方、合同执行开始、时间合同执行终
止时间、成交电力、成交电量、峰谷比、成交电价。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当集中竞价交易计划因故发生撤销、变更、
终止或其他重要事件时,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及时公告
市场主体。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若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疑义,市场主体
应及时告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在收到告知后应于1小时内判断真实性并更正信息。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做好交易信息的保密
工作,涉及市场主体的非市场公开信息不得向其他市场主体
泄露。
第八章其他
第八章其他
第第八八章章其其他他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第第三三十十四四条条省(市)电力公司负责核定省(市)内发
电企业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力电量上限,皖电东送发电
企业申报电力电量上限由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核定,申报电力
电量上限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
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力上限=发电机组最大可调出
力×(1-预计综合厂用电率)×(1-预留容量裕度)-发电机
组次月预计划已安排最大发电出力(上网电力)
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量上限=(发电机组跨省交易
申报电力上限×高峰时段+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力上限×
电力峰谷比×低谷时段)×本次跨省电能交易天数
其中预留容量裕度由各省(市)电力公司根据本省(市)
情况自行设定。
省(市)电力公司用于计算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力
电量上限的参数应作为私有信息向发电企业和华东电力调
度交易机构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第第三三十十五五条条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电量是发电企业在完成
年度基数计划电量外的增量部分,不影响年度基数电量的完
成。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第第三三十十六六条条在跨省交易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
况时,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授权,华东电力调
度交易机构可制定和发布本规则的临时条款,临时条款一经
发布立即生效。
(一)本规则存在未尽事宜,导致交易难以正常开展;
(二)其他紧急情况。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第第三三十十七七条条市场主体之间或市场主体与电力调度交易
机构之间就交易组织、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相关问题产生
争议的,可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电监局提请争议解
决。
第九章附则
第九章附则
第第九九章章附附则则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第第三三十十八八条条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可根据本规则
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电监局批
准。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第第三三十十九九条条本规则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
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第第四四十十条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