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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

 

(2010年3月1日)

 

公务员科

 

一、公务员法及其特色

 

2005年4月27日胡锦涛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系统总结我国公务员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法全文共18章,107条,主要阐述了立法宗旨、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管理以及相关的名词解释等内容。

结构上包括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最后一章是附则。

 

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相比,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西方文官制度强调所谓文官的“政治中立”。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

 

第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西方国家强调文官管理是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不受政党干预,党派不得直接管理文官。

我国公

 

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组成部分,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三,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西方文官制度在用人标准上,把业务知识和能力作为用人的主要条件。

“德才兼备”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干部工作方针,公务员法从公务员的选拔、考核、晋升等许多方面,都贯穿了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四,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西方的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他们同政府的关系是雇员同雇主的关系。

而我国的公务员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也不容许公务员搞特权。

我国的公务员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人民群众的公仆,他们是代表人民群众执行国家公务。

这就决定了公务员的一切活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之所以有以上这些区别,其根本原因是,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西方实行的是多党制,我们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二、公务员和公务员登记

 

《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的范围由行政机关扩大到了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等七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七类机关中,各类代表、委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七类机关的,不允许列入公务员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16号)精神,,凡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均予进行公务员登记。

下列情况不予登记:

 

(1)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入机关的人员;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3)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暂缓登记的有:

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内公务员、立案审

 

查期间的。

哪些是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入机关的人员呢?

我市把

 

1998年6月底做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标准时点,其后凡违反规定

 

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不予登记。

具体情形有:

1、大中专毕业生直接分配进入

 

机关的,2、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3、其

 

它非经公务员考试录用到机关的。

 

乡镇机关选任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予以登记,已经卸任的不在登记。

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等文件规定,1993年9月30日之前聘用的乡镇聘用制干部,予以登记。

 

机关公务员职位上的工人、聘用制干部身份人员(顶岗人员),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3条答复意见,不予登记。

这里的聘用制干部,是指根据中

 

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批准的聘用制干部。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属于组织部门负责;一类是事业单位,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属于人社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国家明确规定要严格把握两个条件:

第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法

 

律效力的国务院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的授权。

第二,要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主要是指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

主要包括:

政策法规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服务等。

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主要依据单位的“三定”方案(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做出判断。

 

现在通常所说的事业单位参照管理三要素,即:

法律、法规授权,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编制。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审批程序是:

所在单位申报;人社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同意;报省人事厅审批。

 

不予申报审批的几种情况:

1、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较高,2、参照管理单位的下属单位不批,3、三定方案不明确的不批。

4、县区非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5、乡镇事业单位。

2003年12月26日以后新增的事业单位,

 

需有省编办的批准文件。

 

(二)人员参照登记: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人函[2008]16号)精神,批准参公的事业单位人员登记(不含工勤人员),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

具体分为直接登记和考试登记。

直接登记的范围是:

1、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或授权考试录用的人员、调入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原参照(依照)单位配备的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选调生、安置的军转干部、原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过渡人员或从机关调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人员。

2、公务员过渡前(我市以1998年6月30日为过渡时间)进入本事业单位,根据皖政办[1994]2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按照管理权限批准的原国家正式干部和有派遣证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

 

人员登记程序:

1、单位申报,2、主管部门审核,3、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4、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考试登记范围是:

1、公务员过渡后至2006年1月1日(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6号令时间)期间,按照事业单位进人政策和管理权限直接进入或调入本单位,担任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全日制普通

 

高等院校、中专毕业生。

2、公务员过渡后至批准事业单位参照管理期间,按照事业单位进人政策和管理权限调进本单位,担任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原国家正式干部。

具体考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省人社厅已经下达了考试文件,具体考试时间未定。

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本次仍未纳入考试登记范围。

 

待遇:

经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参照管理的单位及人员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四、公务员进口

 

目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途径有:

考试录用、调任、公开选拔、选举、聘任、军转安置。

 

(一)考试录用

 

这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一条最基本的途径或者最主要的途径,也是进入公务员队伍比例最大的一个进口。

录用的范围是指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

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

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

 

领导职务”,是适应职位分类制度而确定的,包括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录用的对象是机关以外的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而不限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录用的方式是实行“凡进必考”,经过严格的考试来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一些县、乡机关

中存在“股长”、副股长”,这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因而,县、

乡机关如果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人员中补充担任“股长”、副股长”的人员,

 

不能直接从机关外调任,而应适用考试录用。

 

(二)调任。

 

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可以通过调任的办法进入公务员队伍,取得公务员身份。

调任的范围主要是担任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调任的对象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务员调任原则上平级调任,除了政治条件外,硬性条件有:

1、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因工作特殊需要,上述条件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市人社部门负责市直公务员调任,县区及以下公务员调任由市委组织部负责。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调任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2、提出调任人选;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4、组织考察;5、集体讨论决定;6、调任公示;7、报批或者备案;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三)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是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核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从程序上来看,接近于考试录用程序,从结果来看,其中从企事业单位公开选拔的,相当于调任。

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不同,竞争上岗是在单位内部或系统内部通过竞争选拔任用。

 

(四)选举。

适用于选任制的公务员。

与前面几种进入途径最大的区别,就是要经过一定的会议进行投票或者表决。

 

(五)聘任。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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