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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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附件三: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每满三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祝贺金。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或复效日起1年(以后发生者为准)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或复效日起1年(以后发生者

为准)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

在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

由本公司保留红利,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发生身故或全残给付、合同解除、减额缴清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二、抵缴保险费

红利用于抵缴下一期的应缴保险费,若不足抵缴一期保险费或抵缴后仍有余额,将予以累积生息,并用于抵缴以后各期的应缴保险费。

在缴费期满后,红利领取方式由抵缴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合同终止时,若存在不足抵缴保险费或抵缴后剩余的红利及其利息,则同时给付予投保人。

三、缴清增额(本方式不适用于本公司要求加费或特约承保的被保险人)

根据被保险人在红利分配当时的年龄,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

缴清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

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如原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本公司在红利领取方式变更生效后,一次性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在下列期间发生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

2年内自杀身故;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十、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四)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缴形式。

投保人可选择5年、

10年、15年、20年或30年缴清。

第八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祝贺金、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

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因延迟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保险金和红利的申请与给付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和红利须提供本合同保险单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祝贺金的申领:

1、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需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其他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

(三)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和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

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需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其他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

(四)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液检查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4、其他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

(五)红利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红利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红利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五、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红利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或复效日起2年(以后发生者为准)后,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本公司认可的三级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本公司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6个月后身故保险金的50%。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投保人不得申请解除合同,不得申请减额缴清保险。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但在给付以后的保险金时须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

第十三条保单质押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经投保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

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逾期未能偿还的,当贷款及其利息、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其他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和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明办理。

第十四条减额缴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缴清时,将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本公司将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

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申请保单质押贷款。

对本公司要求加费或特约承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申请减额缴清保险。

第十五条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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