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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docx

1、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附件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复效申 请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90 天至 65 周 岁。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 生存给付: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每满三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 18%

2、 给付祝贺金。二、 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1 年或复效日起 1 年(以后发生者 为准)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 分),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1 年或复效日起 1 年(以后发生者为准)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四条红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 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

3、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 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在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 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一、 累积生息由本公司保留红利,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 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 付。发生身故或全残给付、合同解除、减额缴清等情形时,给付累 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二、 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下一期的应缴保险费,若不足抵缴一期保险费或 抵缴后仍有余额,将予以累积生息,并用于抵缴以后各期的应缴保 险费。在缴费期满后,红利领取方式由抵缴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 积生息方式。合同终止时,若存在不足抵缴保险费或抵缴后剩余的红

4、利及其 利息,则同时给付予投保人。三、 缴清增额(本方式不适用于本公司要求加费或特约承保的 被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红利分配当时的年龄,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 性缴清的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缴清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 方式办理。投保人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 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 已分配的红利,如原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本公司在红利领取方式 变更生效后,一次性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 利。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在下列期间发生被保险人身故、全残、 患本合同列

5、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本公司 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2 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 年内自杀身故;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 性)期间;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 现的疾病(或其并

6、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 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十、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 死亡的;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未 缴足 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 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 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 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 2年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第六条 保险期间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 本 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7、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时终止:(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 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二)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 办理复效;(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四)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 上载明。二、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缴形式。投保人可选择 5年、10年、 15年、 20年或 30年缴清。第八条 如实告知本合同订立时,

8、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且明 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 或投保人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 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若投保人未 缴足 2 年保险

9、费或合同生效未满 2 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 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 2 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 2 年 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 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 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

10、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 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三、祝贺金、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的受益人为被 保险人本人, 本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 7 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 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因延迟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 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第十一条 保

11、险金和红利的申请与给付一、申领各项保险金和红利须提供本合同保险单和最后一次缴 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 人自行承担):(一)祝贺金的申领:1、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1、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3、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 需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 证明;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 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 死亡判决书;6、被保险人户籍注

12、销证明;7、其他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三)全残保险金的申领:1、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和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 残疾诊断鉴定书;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 需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 证明;5、其他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四)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的申领: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 液检查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4、其他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五)红利的申领:1、由投

13、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红利给付申请书;2、投保人身份证明。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红利 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三、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 特别约定,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 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 保险金。五、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红 利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 而消灭。第十二条

14、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一、本合同生效日起 2 年或复效日起 2 年(以后发生者为准) 后,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种),或在本公司认可的三级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 大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本公司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 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 6 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 6 个月后身故保险金的 50%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 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 100,000 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 付后投保人不得申请解除合同,不得申请减额缴清保险。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

15、但在给付以后的保 险金时须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第十三条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经投保人 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 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各项欠款及 利息后余额的 80% ,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 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 期时一并归还。逾期未能偿还的,当贷款及其利息、重大疾病提前 给付金、其他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和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 同终止。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第十四条 减额缴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 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 险,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 的最低金额。减额缴清时,将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 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本公司 将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本合同不参加红 利分配,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申请保单质押贷款。对本公司要求加费或特约承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申请减 额缴清保险。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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