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已确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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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已确认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量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检验标准》等现行国家统一的有关规范及省市有关执行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款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8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谢国川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本工程范围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审核等),有关费用的签证必须经过业主同意。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虞善国职务:

置业公司项目管理部副总负责人

职权:

1、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2、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

3、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吕学峰职务:

高级工程师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电接至施工现场,电讯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现场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在开工前办理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验收复测。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进场后15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保护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生时双方协商解决。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协调和处理施工范围内的有关关系。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钢结构、弱电深化设计等;所需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计算;提交时间为钢结构、弱电该两项工作正式开工前14天内。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十天内,提供工程进度计划总表,每月25日向发包人送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与下阶段施工进度计划表,均一式四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四间办公用房。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按规定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未交付使用前,一切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除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有书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其他对未交付的已完工程,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管理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古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负责对施工范围内管线、邻近建(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予以保护,保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当原因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费用。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按照舟建委[2008]249号文件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如未达到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款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施工合同签订后十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三日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开工后,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发包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0.00以下结构部分为16个月(包括打桩);主体结构完成时间为15个月;幕墙、安装等完成时间为16个月;调试验收完成时间为3个月。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因发包人原因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工期相应顺延,并给予签证。

四、质量与验收

15、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监理、总包管理单位的质量监督,如因承包人工作质量不合格,发包人、监理、总包管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返工直至停工,如承包人不及时调整,发包人有权缓付或停付工程款,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和总包管理单位的一切经济损失。

16、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进一步熟悉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说明,并进行现场核对,编制实施性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以此进一步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

因承包人未充分熟悉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说明而造成的与工程有关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地下室基础与人防工程、主体工程每隔十层验收一次。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21.1承包人必须做好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及一切费用。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20、21、22款执行。

(一)、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监理人和承包人进行安全检查。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人身安全负责,并对其现场机构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①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②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3)、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政府安全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三)、环境保护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四)、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1)、结算时工程量根据业主认定的施工图、现场签证单及变更联系单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浙江省机械台班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用定额(2003)版》等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量汇总表项目(包括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计价表)的工料单价采用投标文件确定的单价;规费、税金、组织措施费用、管理费、利润等的各项费率按投标报价确定的费率计算。

投标单位自行计算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招标人未列入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计价表中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及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予调整。

(2)、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漏项或非承包人的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根据相关计价依据,参照原投标报价的组价原则,提出工料合单价,经招标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因工程量汇总表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报价的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招标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如有与23.2.1条相抵触的情况,以23.2.1条为准。

(5)、人工、材料价格调整执行舟建委[2008]192号文件规定,其中文件中规定1%以上的含1%,10%以下的不含10%。

执行招投标工料单价的工程量汇总表其人工、材料价格调整所采用的消耗量以投标文件确定的消耗量为准。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人、材、机价格在双方确定新的工料单价时一并考虑,结算时不再进行价格调整。

(6)、承包人确认用于本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根据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共计6317576.00元(人民币:

陆佰叁拾壹万柒仟伍佰柒拾陆元整)作为“安全专项组织措施费用”单列,上述费用已包括在建设工程总价内。

(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开工前七天内支付以上措施费用的10%,其余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

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该费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8)、承包人必须将该项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用于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中,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9)、发包人提供“暂定价的材料和暂列金额的项目”价格调整以发包人签证为准,并以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定价为调整基数。

(10)、投标人所报的计日工单价将用于少量额外工程的支付,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支付的工程均应在承包人取得业主签字后才对其支付计日工费用。

(1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款:

见通用条款。

上述工程价款调整因素确定后,受益方应在14天内向对方递交调整工程价款报告;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受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3.3.1因设计变更及因发包人要求的项目增加而引起的工程量调整,须由发包人和监理方及时签证认可。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并取得开工报告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占合同价款总额扣除预留金及暂估价、暂列金额后10%的预付工程款。

同时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款总额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后10%的预付工程款保函,待工程预付款扣完后一次性退回。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自第五个月支付工程进度款起每个月按工程预付款的10%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该报告必须一式四份。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次月底前由工程师审核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工程款待支付到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及暂估价、暂列金额)85%(含业主认定的现场签证及变更)时不再按进度付款,余款15%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并扣除3%的质量保修押金后28天内支付。

签订合同后,如发、承包双方核对工程量后有较大偏差,则重新计算合同价,并按新合同价标准支付工程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除幕墙、电梯设备及安装、弱电智能化、空调设备购置安装以上专业分包工程外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包括本工程进口设备的报关等)、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2)、所有材料必须按时提供质保单和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

本工程所需的暂定价材料和暂定项目价中的材料其采购前的质量、品牌、产地、规格、价格等需事先征得发包人认可并签证同意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返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单独设置水、电计量表,按有关部门规定,由承包人按计量付费。

(4)、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28.2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

八、工程变更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4)、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一定的奖励。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供完整、准确的竣工图伍套(电子文件一套),竣工图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件五套、电子文件一套,竣工内业资料三套,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9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32.10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24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26.4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33.3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七的工期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方派驻的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改。

如若擅自变更,则承包方将承担中标价2%的违约金。

(2)、项目负责人每月到位率必须不少于22.5天,每天不少于4小时。

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则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3000元/天扣罚;如累计到位率达不到总到位率的70%(到位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方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方将承担中标价2%的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扣罚。

(3)、如派驻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到位或不能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终止合同,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4)、其余项目班子人员在施工现场时间必须与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

如未经工程师书面同意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每缺一天罚款2000元;其他人员每缺一天罚款300元,并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质量标准

承包人应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发包人对本工程质量的标准要求:

合格。

3、工程质量要求

(1)、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本工程设置了履约保函,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同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履约保函相同的工程款支付保函。

发包人有权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或达不到发包人有关质量管理的要求提出整改,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工程接受舟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

本工程接受舟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

本工程委托建设监理公司进行施工阶段和保修期的工程监理。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调解;

(2)采取第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舟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钢结构、幕墙、消防、暖通、弱电智能化、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幕墙、弱电智能化、电梯设备及安装、空调设备购置与安装由招标人与总承包人通过以招标人为主的联合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并签订三方协议。

消防、暖通、钢结构工程如承包人无相应资质必须分包,则必须由经过发包人同意的符合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分包并签订总分包合同。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台风(12级以上),特大暴雨,50年一遇大雪,洪水,破坏裂度达7度以上的地震。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40款执行及舟山市有关规定自行投保。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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