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明挖填筑实施细则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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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明挖填筑实施细则3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阜城150MW风电

项目建设

监理实施细则(三)

 

土方明挖填筑监理实施细则

 

兰州开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集团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阜城150MW风电项目监理项目部

2017年11月02日

 

批准:

 

审核:

 

编制:

一、土方明挖监理细则

(一)施工准备阶段

1.施工承包合同签署之后,承包单位即可向监理部提交进场申请。

监理部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配合业主单位审查设计文件、图纸、征地、施工道路、机械设备、供电、备用电源、供风、供水、弃渣场地、通讯等条件是否满足开工要求,若条件已备,即批复施工承包单位进场,做施工组织准备工作。

2.监理部对设计文件图纸审核签发以后,即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并编写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3.承包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对承建工程项目原始地形进行测量,其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图,断面图及测量纪录,必须报监理部审核,必要时监理部将进行复核测量,并呈报业主备案。

4.基坑土石方开挖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一周内,应向监理部呈报本项目工程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与相应的基础土石方开挖施工专项方案。

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总平面图。

(2)施工道路布置图。

(3)施工方法和施工措施。

(4)施工机械设备和辅助设施的数量,型号及性能表。

(5)施工进度图和相应的计划。

(6)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施工管理体系,安全质量控制体系。

(7)开挖分层、分块作业图。

(8)土石方平衡及弃渣场规划,管理。

(9)施工场内风、水、电、照明和备用电源的供应及应急措施。

(10)基础开挖防护及施工安全措施。

(11)质量保证措施。

(12)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施工的措施。

2)基础土石方开挖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工程简况;

(2)施工管理与作业劳动组织;

(3)施工进度计划;

(4)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措施;

(5)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事项。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1.承包单位完成施工准备,呈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一经审核批准并完成施工放样之后,就应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日期向监理处提交工程开工申请。

2.监理部按照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对承包单位临建设施的修建、组织机构设置、施工机械、物资器材准备、劳动力进场、施工道路修建等施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监理部对工程开工申请经过审核,并征得业主同意后,下达工程开工令。

3.承包单位若未能按以上程序和规程呈报文件和开工申请报告,由此而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有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4.承建单位于开工之前,完成施工放样工作,并将成果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

(1)工程施工范围布置图;

(2)放线依据及对原点检测校核情况;

(3)施工方法,使用的仪器和人员配备;

(4)放线结果(包括记录和平面布置图)。

(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承包单位必须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国家、部颁发的规范施工。

承包单位对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存在异议,可向设计勘测单位提出意见,但未接到修改设计通知书或修改图纸时,不得在施工中变更设计。

2.承包单位还应根据设计要求、地质条件和生产能力,编制与总进度相应的月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在监理部规定的时间报送审核,进度周报也应在周协调会前报送监理部与业主单位。

3.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规程,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对缺乏安全措施的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终止其施工,直至影响安全因素排除为止。

4.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全部责任,对违章作业造成的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进行补救处理。

5.承包单位应保证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材料、仪器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充足的数量。

若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机械设备,材料和仪器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单位更换或增加机械设备、材料和仪器。

6.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批复和下达开工令之后,即可进行开挖施工。

7.土方开挖施工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开挖尺寸,基面坡度、高程符合设计要求,并附设一定的排水设施。

(2)清理基坑截地基时,应将树木、草皮、树根、乱石等全部清除,并认真做好水井、泉眼、地道、洞穴的处理。

基坑地基的粉土、细砂、淤泥、腐植土均应按设计要求清除。

(3)基坑开挖完毕后应有地质、设计人员参加,系统地进行地质描绘、编录,必要时应进行摄影、取样和试验。

(4)开挖过程中应选用适宜的机具,不得扰动地基。

8.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部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9.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监理人员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

但监理部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10.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施工技术员、调度员、质检员、安全员到位,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11.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与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组织相关单位讨论解决。

12.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部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13.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部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14.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等文件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5)因弃碴不当造成道路阻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6)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人员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15.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

16.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等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监理部规定的申报程序。

17.开挖料应按业主指定的弃渣场进行堆放,弃渣场地由承包单位管理,专人指挥卸渣、平渣,不得在弃渣范围之外任意乱堆乱弃石渣。

18.所有部位的开挖均须按事先报监理部批准的施工作业方法和措施进行施工。

19.开挖必须符合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保证开挖几何形态满足结构要求,对监理工程师确认其不能满足设计图纸所规定开挖要求的部位,承包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补挖。

20.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实现报监理部批准,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监理部批准,严禁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21.在坑,槽部位和有关特殊要求的部位开挖,应另行确定相应的开挖方法和措施,并上报监理部审批后执行。

22.土方开挖质量标准符合下表规定:

检测项目

质量标准(允许误差)

开挖高程

+30mm

基坑长、宽尺寸

-50mm

边坡坡度

3%

(四)建基面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

施工单位开挖到建基面高程后,首先进行“工队初检、工区复检、项目部终检”,自检内容如下:

测量放线、开挖边线轮廓尺寸、平面坐标、高程经检测后是否满足建筑物的设计尺寸要求,超挖、欠挖实测点的情况,并绘制竣工断面图。

施工单位在完成以上自检内容后,并填写自检合格证后;向监理部申报进行基槽开挖质量联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验。

2.竣工的验收

基础验收时,承建单位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明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

在开挖中有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

(3)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照片。

(4)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

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5)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及其质量评价)。

(6)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合同支付情况等)。

(7)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文件的文图号)。

(8)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整编成册。

(9)其他必须准备或报送的材料与资料。

基础、槽开挖和坡面清理单项工程质量检测数量符合以下规定:

1)开挖高程,清坡高每50m2设一测点;

2)开挖长、宽尺寸每10m取一个测点;

(五)工程质量评定

(1)评定程序:

当完成一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量时,承建单位及时填写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格和本单项竣工断面,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报监理部复核,不合格工程应立即返工。

(2)评定标准:

质量检测点次合格率不小于70%为合格,不小于90%评为优良。

(六)其他

1.本细则未列其他施工技术要求,按合同技术规定、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程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2.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认可,所进行的批准、审核并不能减免承建单位所承担的合同责任。

3.已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量,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给予支付的工程量才予以计量支付。

4.建基面的联合验收时间最好安排在19:

00以前终检,19:

00以后不再安排联合验收。

二、土方填筑监理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土方填筑工程。

(一)开工申请控制

1.土方填筑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现场生产性碾压试验及土料土力学试验。

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碾压试验调整、优化和确定主要填筑区的碾压参数和碾压施工工艺。

施工单位应将碾压试验成果及碾压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站审批。

2.土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施工单位应将土方填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站审批。

施工组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外道路规划。

(3)分区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4)施工程序(包括填筑区、段划分,反滤排水设施及护坡工程等施工作业程序)。

(5)碾压试验拟定分层碾压参数(包括压实机具、行车速度、铺筑厚度、碾压方式及遍数、洒水量等)。

(6)施工进度(包括工期按排、典型作业循环时间、分期填筑形象、填筑强度与分区累积填筑工程量等)。

(7)施工方法(包括卸料、铺料及碾压方式,岸坡和分区接头、接缝与结合面等特殊部位处理,边角部位的铺填、压实方法与机械设备,压实层间结合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应报送特殊条件下的填筑措施)。

(8)填筑质量检测计划。

(9)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10)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

3.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

4.监理部审核批准施工组织计划后,施工单位可及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48h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5.监理单位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6.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通过审议。

(二)施工过程控制

1.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如需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应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才能执行。

2.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测量工作。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对填筑区域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土方填筑横断面。

(2)测绘和收集地形、断面资料以及用来计算土方填筑方量的控制网点资料。

(3)按土方填筑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4.土方填筑必须在基础清理(开挖)和边坡处理以及隐蔽工程完成、经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可后进行。

填筑第一层时对局部的低洼处,要按技术规范和碾压试验的要求进行处理和补平。

对于基础内的地质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材料覆盖;或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进行回填处理;或另行报经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研究决定。

5.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以工序控制为主要手段,重点控制以下项目:

(1)各填筑部位的填料质量,包括土料的土性参数及含水量。

(2)铺料厚度、碾压遍数、洒水量和表面平整度。

(3)碾压机规格、重量等。

(4)有无漏碾、欠碾或过碾现象。

(5)各部位接头及纵横向接缝的处理与结合部位质量。

(6)铺料应分层平行摊铺,层面如出现明显的凹凸不平整,必须进行整平,才允许进行碾压。

构造边角部位或碾压不到的地方,应通过碾压试验采用其他有效压实机具压实。

6.填筑土料的土质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允许进入施工作业面。

对于已运至填筑地点的不合格料,施工单位必须挖除并运出施工作业面,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7.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度,通常每层铺料厚度为30cm。

卸料前应有层厚标尺,以控制铺料厚度,每一填层碾压后,应按20m*20m方格布网进行高程测量,据此检查填筑厚度,并作为质量、计量认证依据的附件。

8.对于含水量低于最优含水量范围的土料,应按设计要求对填料加水,填筑中的加水必须充足均匀,并随碾压作业保持连续不间断。

施工单位应配备能进行现场含水量快速测定的设备,以便进行土料填筑的过程控制。

9.碾压宜采用进退错距法,在进退方向上一次延伸至整个单元,错距不应大于碾轮宽除以碾压遍数,碾压速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当采用分段碾压时,相临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及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不小于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文件未明确规定的,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小于0.3—0.5m,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不小于1.0—1.5m。

相临各层的填筑,原则上应均衡上升,当不能均衡上升时,相临各层的填筑高差应严格按设计文件执行,并应采取放坡搭接措施。

(此条针对机械碾压施工)

10.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程、规范,以及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部批准的检测计划进行自检,并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查合格后,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应对填筑区域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时(如土质不符合要求,土块过多、过大土料中草皮、树根等杂质未清除干净,或填筑区出现弹簧土、填土面凹凸超标、干密度或压实密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监理工程师将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扩大抽检范围。

(2)对不合格部位进行返工处理。

(3)对抽检范围内的填筑工程全部返工。

(4)其他处理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监理工程师的抽检均在施工单位“三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但并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11.土方填筑质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填筑施工参数应与碾压试验参数相符。

(2)压实质量检测的环刀容积:

对细粒土,不宜小于100cm3(内径50mm),对砾质土和沙砾料,不宜小于200cm3(内径70mm),含砾量多环刀不能取样时,应采用灌砂法或灌水法测试。

(3)取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且应在填筑面上均匀分布,特殊情况下取样须加注明。

(4)应在压实层厚的下部1/3处取样,若下部1/3的厚度不足环刀高度时,以环刀底面达下层顶面时环刀取满土样为准,并记录压实层厚度。

(5)每次检测的施工作业面不宜过小,机械填筑时不宜小于600m2,人工填筑或老堤加高配厚时不宜小于300m2。

(6)每层取样数量:

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量每100—150m3取样一个,监理抽检量可为自检量的1/3,但至少应有3个。

(7)特别狭长的作业面,取样时可按20—30m一段取样一个。

(8)若作业面或返工部位按填筑量取样的数量不足3个时,也应取3个。

12.凡涉及隐蔽工程的填筑作业,在施工前和施工后,均应报经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计量认证。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将对施工过程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24h通知监理工程师。

13.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施工单位质检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当认为施工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结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甚至返工。

14.在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理站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1)不按标准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4)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条件的情况。

(5)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其他

1.土方填筑施工过程中,中途更换土源或土源至填筑区的距离发生变化引起土方填筑单价的变化时,应报经项目法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核准,并经测量监理工程师进行阶段收方计量。

2.每一土方填筑单项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填报《土料碾压填筑检验批工程质量评定表》,组织质检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评定本分部、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

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有关监理文件执行。

3.工程计量支付按合同条件和监理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细则未列之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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