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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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标准规定

《党政重要领导干部和国有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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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条文】第一条规定: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重要领导干部和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如下简称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她关于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关于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根据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法实行条例》第五十七条,干部管理监督关于规定。

(一)在宏观层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是制定本《规定》重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

(二)在微观层面,《规定》立法宗旨是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统一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规定》制定根据是审计法和其她关于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关于规定。

【条文】第二条:

“党政重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涉及: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队等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副职领导干部。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行细则、《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扩大到地厅级意见》(审经责发[]6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建设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建立健全惩办和防止腐败体系-工作规划》、《中共中央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点》(中办发[]1号)、《关于建立增进科学发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意见》(中办发[]30号)、《-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中办发[]39号)、《中共中央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点》(中办发[]1号)等。

(一)从审计对象范畴来看,《规定》较以往有较大突破。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什么涉及党领导干部?

1.贯彻贯彻党中央关于规定。

党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政领导重要干部和国有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建立健全惩办和防止腐败体系-工作规划》中提出要贯彻地厅级及如下党政重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共中央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点》提出完善党政重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

2.具备审计法律法规基本。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对经济责任审计有明确规定。

3.党管干部工作现实需要。

按照国内干部管理体制,实行党管干部原则,经济责任审计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党管理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状况有理解需要,这里所说党管理干部涉及党领导干部。

(三)党政重要领导干部涉及哪些?

涉及党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重要领导干部,省委书记、省长,自治区主席,市委书记、市长,县(区)委书记、县(区)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

(四)其她党政领导干部涉及哪些?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队领导干部,需要阐明是,这里所说人民团队不是所有团队,是指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人民团队,涉及工、青、妇、学会、协会等,单位(部门)管理学术团队领导干部等不在审计监督范畴内。

人大主任、政协主席、纪检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在《规定》中没有明确,依照《审计法》规定,这些单位领导干部属于审计对象,但由于其所在单位具备特殊性,因此《规定》没有提及,对其单位经济管理状况可以通过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对任职不满一年领导干部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但可以对其单位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领导干某些两种状况,一种是该上级领导干部在兼任部门、单位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副职领导干部为审计对象;一种状况是该上级领导干部在兼任部门、单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从事经济活动时,应对其范畴内所负经济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队等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党委(党组)和行政重要领导分设部门和单位,则党委(党组)和行政重要领导都是审计对象。

【条文】第三条规定: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涉及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

【释义】本条也是关于审计对象规定。

制定根据:

两办《暂行规定》、《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6号)、《中央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41号)等。

(一)当前,国内国有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公司,一种是总经理负责制公司。

按照《规定》规定,国有公司领导人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无论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谁是法定代表人谁就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有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由总经理来实际履行经营管理权,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依然是董事长,如果有必要,可以与组织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规定追加总经理为审计对象,但前提是该总经理干部管理权在组织部门,而不是公司内部自己任命。

(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公司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负责人。

【条文】第四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关于经济活动应当履行职责、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内涵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一)经济责任概念基本上沿用了《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但更加细化、清晰。

(二)经济责任不同于其她责任,例如党建工作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这与经济责任有本质区别。

【条文】第五条规定: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状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依照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根据和审计方式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干部管理监督关于规定。

(一)第一款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并强调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二)第二款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两种方式,即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从当前状况看,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越来越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断减少。

(三)《规定》未对任前经济责任审计作明确规定,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任前审计开展较少;二是对同一种领导干部来说,下一任任前去往是上一任离任。

虽然《规定》没有做出任前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如果有必要,审计机关可以与组织部门沟通后,开展此项工作。

【条文】第六条规定: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拟定。

地方审计机关重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行。

审计署审计长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拟定原则规定。

制定根据:

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行细则。

(一)第一款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这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有很大区别,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可以依照审计法、关于财经法规进行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只能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拟定。

对于省管理县级重要领导干部,严格意义上说,应由省级审计机关来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某些由市级管理县级重要领导干部,就要由市级审计机关实行审计。

(二)第二、三款规定了审计机关重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本条规定是为了回应社会对审计机关关切,重要原则是“上审下”。

对审计署审计长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比较原则,对由谁申报、由谁实行没有做出详细规定,需要依照实际状况来拟定。

(三)对新调任或已经在审计机关担任重要领导人员,或者在审计机关其她岗位人员,在对其以往单位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状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该审计机关重要领导人员或其她人员需要回避。

【条文】第七条规定: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回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

(一)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关于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积极支持和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条文】第八条规定: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保密义务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六条、第十四条。

(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领导干部个人隐私。

【条文】第九条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要机构、人员和经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持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所必要机构、人员和经费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十一条。

(一)经济责任审计迅速发展,任务不断加重。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必要机构、人员和经费。

(三)审计机关应当有效整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组织协调

【条文】第十条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如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寻常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组织管理制度规定。

制定根据:

两办《暂行规定》。

核心词:

各级党委和政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内设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同级审计机关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等。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三)对于某些已经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并存市县,可以保持既有状况不变,不需要变更成联席会议。

【条文】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重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状况,协调解决工作中浮现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重要职责是研究起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和文献,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筹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贯彻联席会议决定关于事项。

【释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重要职责规定。

制定根据:

两办《暂行规定》、审计实践经验。

(一)细化了联席会议重要职责。

(二)补充规定了联席会议办公室重要职责。

【条文】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筹划地进行。

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筹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筹划并组织实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筹划规定。

制定根据:

两办《暂行规定》及实行细则、审计实践经验。

核心词:

有筹划地进行、委托建议、筹划草案,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年度审计工作筹划、组织实行等。

(一)经济责任审计要有筹划地进行。

(二)审计筹划制定程序。

1.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委托建议。

这一规定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

需要注意是组织部门提出是委托建议,不是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2.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年度审计筹划草案。

3.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

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首长对审计机关领导,而不能报请党委领导审批。

4.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筹划并组织实行。

5.虽然《规定》中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否可以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事实上,国资委对自己管辖国有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可以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同样应履行该套程序。

第三章审计内容

【条文】第十四条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增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的,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状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关于经济活动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本,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内容拟定原则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二条、两办《暂行规定》、干部管理监督关于规定等。

核心词:

科学发展,守法、守纪、守规、尽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于经济活动,真实、合法和效益。

(一)体现科学发展观规定。

重点是要审计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状况。

(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必要严格依法界定。

体现经济责任审计法制性,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必要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行条例》和本《规定》来拟定。

【条文】第十五条规定: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是:

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状况;政府债务举借、管理和使用状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重要项目建设管理状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关于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状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党委和政府重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核心词:

财政收支、国有资产、政府债务、重要投资项目、直接分管部门监管。

(一)审计内容阐明很详细。

(二)审计范畴涵盖行政区划内整个地区。

【条文】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队等单位重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是:

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重要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状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状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关于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状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队等单位重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核心词:

预算执行,其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重要投资项目,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下属单位监管。

(一)详细审计内容。

(二)审计范畴涵盖整个部门和单位。

【条文】第十七条规定:

“国有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是:

本公司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状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状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有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

核心词:

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出资人监管职责。

(一)详细审计内容。

(二)审计范畴涵盖整个公司。

【条文】第十八条规定:

“在审计以上重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下列状况:

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状况;遵守关于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布置状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状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关于管理、决策等活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状况;遵守关于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状况等。

【释义】本条也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规定。

制定根据:

《关于建立增进科学发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意见》(中办发[]30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13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13号)、《关于进一步推动国有公司贯彻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意见》(中办发[]17号)、《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扩大到地厅级意见》(审经责发[]65号)、《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3号)等。

核心词:

科学发展观,经济法律法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布置,重大经济决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廉洁从政(从业)。

(一)明确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关注事项。

(二)经济责任审计为什么不能仅限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1.具备法律法规基本。

2.具备审计实践基本。

【条文】第十九条规定:

“关于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经济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时如何拟定审计内容规定。

核心词: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实际履行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行

【条文】第二十条规定: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筹划,构成审计组并实行审计。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行审计筹划根据和组织形式规定。

(一)严格执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筹划,没有审计筹划,不得实行审计。

如果追加审计筹划,必要要履行筹划制定程序,如果不履行程序,审计部门可以不接受。

(二)审计项目由审计组负责实行。

【条文】第二十一条规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如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告知书。

遇有特殊状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告知书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送达经济责任审计告知书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两办《暂行规定》。

核心词: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经本级政府批准。

(一)正常状况下审计告知书送达。

(二)特殊状况审计告知书送达。

1.办理紧急事项。

2.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3.其她特殊状况。

(三)审计告知书送达对象。

【条文】第二十二条规定:

“审计机关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重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关于人员参加会议,安排审计工作关于事项。

联席会议关于成员单位依照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审计公示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实践经验。

核心词:

审计组重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关于人员、联席会议关于成员单位、审计公示。

(一)审计实践经验总结。

(二)审计进点会。

明确了召开进点会目、时间和参加人员。

(三)审计公示。

《规定》对公示时间和方式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实际状况灵活掌握,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等媒体、会议等形式进行公示均可,但需把握一定要让需要公示范畴内人员以便懂得和理解。

【条文】第二十三条规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关于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关于成员单位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听取意见、理解状况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实践经验。

核心词:

本级党委、政府关于领导同志,所在单位关于领导同志,联席会议关于成员单位。

(一)审计实践经验总结。

(二)经济责任审计必经程序。

【条文】第二十四条规定: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她关于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关于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

(二)工作筹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成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状况述职报告;

(四)其她关于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提供资料义务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两办《暂行规定》。

核心词: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其她关于单位、与履行经济责任关于资料。

(一)《审计法》规定同样合用于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法实行条例》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已经做了详细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与其她审计不同,还需要被审计对象提供履行经济责任状况述职报告。

(三)述职报告撰写内容和提交时间等会在实行细则当中另行规定。

【条文】第二十五条规定: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释义】本条是关于确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制度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审计法实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核心词: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书面承诺。

(一)实行双承诺制度,即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都要进行承诺。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一起承诺或分开承诺属于详细操作层面问题,按照《规定》规定只要做出承诺就可以。

【条文】第二十六条规定: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关于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关于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提请协助权规定。

制度根据:

《审计法》第三十七条。

核心词:

依法提请、关于部门和单位。

(一)《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同样合用于经济责任审计,即公安、监察、财政、税收、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

(二)除《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和部门外,还涉及联席会议关于成员单位协助。

【条文】第二十七条规定:

“审计组实行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依照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关于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关于成员单位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四十条。

核心词:

审计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领导同志、本级联席会议关于成员单位、书面意见。

(一)本条是为了提高审计质量而设定。

(二)征求意见范畴分为必要征求意见对象和依照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意见对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属于必要征求意见对象;本级党委、政府关于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属于依照工作需要征求意见对象。

(三)征求意见审计报告是审计组报告。

【条文】第二十八条规定: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成果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报告和审计成果报告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四十一条、两办《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等。

核心词: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成果报告。

【条文】第二十九条规定: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规定: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重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关于成员单位。

【释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是关于审计报告和审计成果报告送达对象规定。

制定根据:

《审计法》第四十一条、两办《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等

(一)审计报告主送对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涉及审计成果报告、综合报告、专项报告等送达对象分为两类:

1.必要送达对象,涉及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委托审计组织部门。

2.依照工作需要送达对象,涉及本级党委重要负责同志和联系会议关于成员单位。

3.将审计成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分为必要送达对象和依照工作需要送达对象,坚持是“各归各途”原则,强调是要解决好党委和政府关系。

这与审计筹划制定是一致。

向行政首长送达审计成果报告由审计机关负责,向本级党委重要负责同志送达由组织部门负责。

4.审计成果报告主送人为行政首长本人。

以函形式送组织部门,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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