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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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经济的和谐与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落实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一方面是能够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能够缩小贫富差距,增强国民的生活幸福感,对整个国家的发展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相较于国际上的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时间并不长,虽然历经多次改革完善,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仍存在四大问题:
分类综合征收有盲区,征收范围小;税负过重,基本税率、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个人所得税征收信息化程度较低,稽查制度不完善;偷漏税现象严重,税法处罚力度较轻。
本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到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相应对策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财政部所公布的各项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年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金额将近13400亿元,占总GDP的1.51%。
从这些数据中能够得知,伴随国内改革开放之后个人收入的提高,以及经济的飞快进步,国内个人所得税收入水平持续增长,并且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体系当中的地位也在不断提高。
截止到2018年年底,全国国内的增值税收入已经达到了61529亿元,国内消费税收入已经达到了10632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3872亿元,相较于上一年而言都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大量数据表明,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收入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
但相较于国际上的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时间并不长,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高收入者偷税逃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重,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越来越严重。
偷税逃税的案例数不胜数,河南省郑州某企业老总耿某,由于个人逃税需要交纳滞纳金,罚金以及税款共计837170.78元。
几年前,某明星利用“阴阳合同”做出的偷逃税行为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最终,该明星的补交以及罚款金额高达8.83亿余元。
由此可知,现阶段我国高管以及明星等高收入者偷逃税款的问题还很严重。
而中低收入人群税收负担重,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小,生活成本高,税收负担重。
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第七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由分类课税模式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修改的内容包括将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个税起征点提高,增加大病医疗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等内容,调整后的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也更能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收入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有序运转,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针对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们应该提出相应的对策,并且不断改善,更有效地发挥个税功能,实现改革目标。
2.研究意义
结合我国当今的发展实际,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
因此,不断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力度,在科学的方法论的指导之下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是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制度建设和宏观调控方面的一项主要任务。
但如今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现状,不仅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感到失望,也动摇了稳定的社会秩序。
科学且合理的个人所得税一方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另一方面,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虽然目前的相关实践工作表明,税费的调整并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增加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但是能够有效缓解人们因巨大的贫富差距而产生的不满情绪,合理的减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广大人民群众的可支配收入,进而刺激消费,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
(二)国外研究综述
1799年个人所得税在英国确立,至今已有逾200年的历史,在漫长的时间中,持续健全及进步的个税,在英国经济及社会运行的各个时期产生重大的作用,同时影响到全球其他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
由于国外税务部门征管能力较高,国外学者对改革本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研究和对偷税逃税行为的研究较多,对如何提高税务部门征管能力的研究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研究较少。
就欧美税收界的历史来看,首次提及税收原则的是威廉·配第,他是古典学派的重要创始者之一,有“政治经济学之父”的美誉。
17世纪中叶,他的代表作品《赋税论》与《政治算术》,他在作品之中提出了税收的三原则理论,并对税收与国民财富、国家经济实力间的关系做了全面且深刻地分析与说明。
他认为,各类从事生产以及贸易活动的人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如果提高对于这类人群的征税,那么社会物质财富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反之,如果对不能够产生社会物质财富的人提高征税,并将所征得的税款转移给能够增加社会物质财富的人,社会物质财富就会增多。
同时,他还指出,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也能够做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将税收用在支持相关人员创办新的生产事业的工作上也能够起到增加社会财富的作用。
最后,他还指出,从国家层面上来看,如果能够利用相关税收手段加大本国人民对于外国进口商品的生产积极性,也能够增加社会公共财富。
1803年,法国经济学萨伊提出了著名的政治经济学三分法,书的主要内容是将政治经济学当成一门解释财富是怎样生产、分配、消费的科学。
他认为,赋税所产生的影响是十分广泛的,它除了会对财富的分配产生影响之外,同样也会对生产与消费产生一定的影响。
他表示,最好的税收必须符合五项基本原则,分别是:
适度、控制征税成本、实现负担公平、缩小课税对于再生产的影响程度、并且注意提高国民道德,保证相应社会效应。
(三)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并不完善。
在此背景之下,想要真正推进税收改革的工作,就要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结构、公民纳税意识、税收征管水平等情况有一个较为充分的了解,进而确定改革过程。
为了实现在保证经济利益的同时不断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落实从个人所得税从分类所得课税征收模式向分类所得与综合所得相结合课税征收模式的改革工作。
战晨爽(2018)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角度出发,从理论上比较了个人所得税的三种课税模式在理论层面的异同之处,并借助实证法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运行情况展开了较为全面且深刻的分析,明确了其中所暴露出的各项问题。
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在费用扣除以及征管方式上的诸多经验,同改革面对的基本国情相结合,提及在全新的税制模式下开展的要素设计,主要包含费用调整以及家庭申报,税率设置与费用扣除等,并且需采取更为完善与科学的税收征管方式。
其属于本土化、创新化以及合规化的个税革新框架。
邓海卓(2018)在对我国的分类制的税制模式与国外的综合税制以及混合税制做了大量的比较之后,指出了我国在税收制度方面存在着的三个最为主要的问题,分别是:
分类税制以及征税低等情况并不能够保证社会公平;申报自主与源头缴扣二者相互结合的模式并不能够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面性;统一的税收标准不能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做出灵活调整,公平性得不到保障。
因此,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实际,在对国外的先进改革经验进行吸收与学习之后,可以确立当前时代背景之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方向,即:
在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相结合的重要基础之上,尽快建立起一个成熟且完善的大数据税收监管体系,并不断调整税率,根据实际情况规范税收减免的相关行为。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1.研究内容
本文的研究内容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并在产生问题的原因基础之上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对策,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国民经济的长久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2.创新之处
本文的创新思路为:
对比国内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研究成果,明确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需完善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找到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对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的完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希望能使个人所得税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做到税收公平,提高公民满意度,同时更新社会对个人所得税的观念,最终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提高公民幸福度。
(五)研究思路
本文遵循了从理论到实践,在实践与借鉴中找到新的思想认识的研究方式。
先通过大量的资料全面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个人所得税目前在我国的运行情况,然后在相关理论的帮助与支持之下明确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现阶段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在对国外个税的先进发展经验及措施进行学习与吸收之后最终提出了如何解决相对应的措施。
从结构上来看,本文共分为了五大部分:
第一章是绪论部分。
该章阐明了个人所得税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同时也阐明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以及在研究过程中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是概念界定部分。
主要是介绍个人所得税的含义、特点和意义等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解释了个人所得税的三种课税模式。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
在对大量文献资料和概念做了梳理与分析之后指出了分类综合征收有盲区,征收范围小;税负过重,基本税率、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个人所得税征收信息化程度较低,稽查制度不完善;偷漏税现象严重,税法惩罚力度较轻等问题。
第四章是根据第三章提出来的问题及具体原因,从税制结构的设计和相应配套制度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的相关建议。
第五章是结论与展望,对本文所研究的个税问题及对策进行概括总结。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特点和意义
1.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征收内容十分广泛,征收对象有工资薪金、生产经营、劳务报酬、经营租赁、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和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总体财政收入之中占据着较大的比重,对于我国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综合征收
个人所得税制分为分类课税、综合课税、混合课税这三种模式,它们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各国依据本国具体情况选择且运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当中,绝大多数国家都会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
2019年之后我国实施的是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在这一模式之下,将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采用综合征税方式,而其他所得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这一课税模式具有十分突出的优点,它不仅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还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国家的惠民政策特点。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课税与综合课税虽采用的税率计算方式并不相同,前者是比例税率,后者为累进税率,二者各有各的优势与不足。
新个税法实施后我国结合不同收入类型的特点将二者进行了有机结合,共同服务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工作。
具体来看,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2-1所示;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2-2所示;财产租赁所得等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表2-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
45
181920
表2-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
35
65500
(3)费用扣除额较宽
不同国家所使用的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这不仅能够保证相关政策的现实性与可操作性,同时也能够保证费用扣除额的科学性。
我国在确定与执行费用扣除标准时一直都坚持从宽从简的原则,并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之下确定了定额与定率两种具体的扣除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的所得划定不同的扣除标准。
(4)计算简便
总额扣除法的程序较为简单,所需要的信息与数据相对来说也较少,因而整个计算量极低,操作较为简单,达到税制简便原则的要求。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例明确指出,我国在对特定对象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两种征纳方式是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或者纳税人自行申报。
每种征纳方式的适用范围各有不同,在落实具体征纳工作时,要根据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选择最合适的征纳方式。
3.个人所得税的意义
(1)有助于提高纳税人可支配收入,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
个人所得税的确立与发展不仅影响到了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也使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对我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每个纳税者的家庭经济水平以及健康情况等各不相同,所以他们的纳税能力也会展现出较大的区别。
因而在此背景之下,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平税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人扣除的费用进行灵活的调整。
同时,对于广大中低收入群体而言,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减免税款的相关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人群的支持与帮助相较于其他税种而言更强一些,对不同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的灵活调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
部分纳税人受自身文化程度以及思想道德水平的限制,经常会出现偷税、漏税以及抗税等违法行为。
但近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的进步,相关纳税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的增强自身的纳税意识,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这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意义之一。
(3)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个税政策
在落实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各项工作过程当中,相关人员可以获知纳税人对于国家现有税法和相关政策的意见与态度,并且能够根据这些信息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个税政策进行调整与完善,帮助国家更好地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最优化。
(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
1.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将同一个纳税人在某个阶段所获得的各种所得分为11类,每一类的适用税率都有所不同,这是分类所得税制的最大特点。
在新个税法实施前我国都是实施分类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分类课税的模式中,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稿酬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征收。
例如,2017年12月,中国公民李某的具体收入情况如下列信息所示:
工资薪金所得为8000元,专项扣除费用为200元,劳务报酬所得为10000元。
那么李某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3500-200)*10%-105+10000*(1-20%)*20%=1925(元)。
由此可知,分类课税的计算方式较为简单,但是它却能够最大程度地落实源泉控制的相关工作,减少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因此更加适合管理效率低的国家。
但是分类课税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它并不能够将量能负担原则充分体现出来,因而许多国家通常会用综合课税取代这一课税模式。
2.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者比例税率,它是指纳税人全年的全部所得减除法定的生计以及成本费用扣除后的余额,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后征收。
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为综合所得税制,在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可分为未婚个人、夫妻联合、夫妻分开、户主四大类申报方式,此四类全部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此四类全部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即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0%、12%、22%、24%、32%、35%、37%,同一级距的税率相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同的个人收入情况下,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未婚个人申报,不同的申报方式所对应的应税区间和税率也不同。
例如,在个人收入皆为30万美金时,单身申报方式与夫妻联合申报方式所对应的税率分别为32%和24%。
通过对上述信息以及数据的阐述与说明可知,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将纳税人的整体经济情况充分考虑进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一定的税收公平,调动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
缺点在于,征税成本较高,若纳税人缺乏纳税观念,稽征机关又无较高的行政效率,则难以收到较好的效果。
3.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合并产生的。
该制度决定了征税所得也就是将一切允许扣除的必要费用进行汇总之后统一扣除生计费用,所剩的金额就是征税所得的具体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专项扣除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都属于允许扣除的范围。
我国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纳为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财产转让等其他所得采用分类征收方式,适用比例税率。
延用上例,假设:
2019年,中国公民李某全年的具体收入情况如下列信息所示:
工资薪金所得为96000元,专项扣除费用为2400元,李某为独生子女,赡养父母专项附加扣除为24000元,劳务报酬所得为10000元。
那么李某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96000+10000*(1-20%)-60000-2400-24000]*3%=528(元)。
对比分类课税和分类综合课税的例子,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大幅度减免,原因是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上升为5000月,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纳为综合所得计算。
对比个税法改革前后的纳税金额可知,分类综合所得税较大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
同时,它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性特征,能够考虑到纳税人的各项实际情况,能够将所得税收入分配公平的职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来,促进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相关规定之下,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要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的完成程度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着十分直接且紧密的联系。
若无较高的纳税意识,那么纳税的相关工作就难以顺利推进。
三、分析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分类综合征收有盲区,征收范围小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完善,逐渐转向了更加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分类综合所得相结合的征收模式,但征收对象仍然局限在11项征收类别里,例如奖金以及年终加薪纳入到了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之内,个人兼职所得纳入到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计入财产租赁所得,分类征收仍然存在一定的盲区,征收项目不够全面。
随着“互联网”经济形态的迅速发展,个人所得也由单一形式转变成多元形式,收入来源不再拘泥于过去的11种主要征收类别。
例如网红主播,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在某音上的短视频,有些不具备著作权,也并没有版权,视频也没有盈利的目的,因此观看该视频是免费的,这就不存在发布者收入增加,需要纳税行为。
很多某音的发布者是通过宣传品牌、做广告等增加收入,这根据收入的平台征收个税。
若是平台收到资金,则由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
若资金进入发布者的个人账户,可以选择劳务报酬所得或者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由此看出,征收范围小,导致在对个人征税时存在盲区,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困难,同时也不能缩小收入差距,不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二)税负过重,基本税率、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了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而做出的必要决策。
现阶段我国所采用个人所得税的两种税率模式是比例税率以及累进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综合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经营所得,个税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调为每月5000元,从我国经济实力上看,绝大部分纳税人的税率在3%-10%区域中,20%-45%的税率人数较少,年薪超过960000元适用45%最高税率的人更是寥寥无几。
在相同起征点,处于同一级税率,生活成本不同的环境下,纳税人生活条件也不相同。
例如2019年11月,王某的工资为21000元,所需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为4000元。
在减去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后,可以得知该月王某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000-4000-5000)*10%-210=990元,可支配金额为20010元。
若在郑州市物价水平低,生活成本低,每个月可省下一笔钱做投资;若在上海市,物价水平高,生存压力大,税负过重,每个月可支配收入低。
由此可知对于较发达地区的中低的工薪阶层,每月5000元的起征点较低,实际缴纳的个税过高,费用扣除范围小,在生活成本较高的同时,可支配金额并不足够中低工薪阶层的支配,这并没有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信息化程度较低,稽查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工作流程缺乏一定的科学性,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一个强大的信息共享平台,各个部门之间并不能够进行高效的沟通与交流,因而纳税人的相关资料信息利用率极低,造成了一定的资源浪费。
从征收角度来看,绝大多数税务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并不能够进行实时共享,也不能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之下与海关、银行、财政等多个部门联网,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推进,相关审核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也不能够保障,提高了征收成本。
同时,受这些不足之处的影响,征收过程中的偷税漏税行为很难被及时发现,这在很大程度上挑战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权威性。
(四)偷漏税现象严重,税法惩罚力度较轻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过程当中,偷税漏税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这是由多种原因所共同造成的。
其一,某些税务机关并不能够保障自身工作成效的取得,不能够依照法律与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的各项执法行为,也很难在发现偷税者时给予严厉打击。
其二,某些税务机关在处理相关违法案件的过程当中较为注重补税工作,一些违背法律法规,涉及违法行为的人通常并不会受到刑事制裁。
例如,某明星在确认做出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之后,相关部门仅对其做出了缴纳偷税追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8.83亿元,并无额外刑罚处罚。
对比美国国税局的惩罚力度,一旦被查实恶意欠缴或者逃税现象,其直接后果是蹲监狱,而且美国政府会依据纳税人的信用程度,批复纳税人申请各类的贷款、福利、补助或投资,我国显然不如美国的惩罚力度大。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及措施
(一)完善征收项目、扣缴范围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收入来源也变得多样化且有些收入具有隐秘性。
我国的收入课税范围狭小,并且纳税人容易钻空子避税。
参考发达国家逐渐完善课税模式,完善征收项目和扣缴范围,促进实现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国民幸福度的目标。
同时,综合征收的落实与推进对相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再则有关纳税个人以及其收入信息的精准性与全面性,需金融及公安等诸多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给予同审核有关的信息,对于税务部以及其它关联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二)完善基本税率及费用扣除标准
设置基本税率必须按照市场化经济的具体状况与要求,税率太高或太低均将对社会安定产生不利作用。
个税的目标为个人,个人的基本生活情况对国家产生作用,如今国内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同基本生活情况扣除的需求不相吻合。
所以在设置费用扣除标准时,必须基于所有个体的层面,站在不同个体的角度上,充分考虑扣除标准。
将住房贷款、抚养小孩、赡养老人、一定程度的公益捐赠费等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合理提高,同时,时刻关心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全球经济形势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做出及时动态调整。
(三)建立统一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平台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确定较晚,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还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