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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式单位申报材料

 

勉县职业教育中心

园林式单位申报材料

二〇一二年七月

 

1、勉县园林式单位申请表

2、勉县职业教育中心关于申报县级园林式单位的申请报告

3、绿化委员会成员名单

4、绿化委员会职责

5、勉县职业教育中心绿化管理办法

 

县级园林式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

总面积

(平方米)

41380

负责人

***

电话

*******

绿地面积

(平方米)

14674

绿地率

(%)

35.46

绿化覆盖率

(%)

41

绿化

管护

状况

严格实施绿化规划,绿化指标符合标准。

园林管理由专人负责,管理制度健全;绿化养护设备配套;植被维护管理正常,无明显病虫害,植被修剪整齐、生长健壮,景观优美,;垃圾日产日清,无乱堆、乱放、乱倒现象,园容园貌整洁,特色鲜明,景观宜人。

设施

管护

状况

配备专人维护,管理设备设施符合要求,资金与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主管

部门

意见

县城市

园林站

意见

县城市

管理局

意见

勉县职业教育中心

关于申报县级园林式单位的申请报告

勉县城市园林站: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和勉县政府发【2004】4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单位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整体绿化水平,推动我县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小区居住建设活动广泛、深入的开展,对照我县园林式正式单位申报条件,经我校研究,决定申报为“县级园林式单位”。

勉县职业教育中心地处勉县绿缘路西段,位于勉县检察院以西,勉县综合医院正南,是一所震灾后重建学校,于2011年7月竣工并交付使用。

学校总占地41380平方米,绿地面积14674平方米,绿地率35.46%。

学校自建设以来,就把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绿化贯穿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日常管理之中,加大资金投入,突出学校特色,提升绿化品位,形成了校在绿中、楼在园中、人在景中的校园绿化风格。

聘请了陕西省城乡园林设计院对学校绿化建设进行规划设计。

三年来,按照以点带面、分布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建设施工。

到今年已完成直接绿化投资500余万元,种植灌木30余种、乔木10余种,栽植广玉兰、垂柳、银杏、桂花、香樟、梭罗等树木。

同时,加强小品建设,先后建设了喷泉、竹林小景、小汉江堤防等,构建了学校园林绿化的亮点。

自学校投入使用以来,学校高度重视学校园林建设的维护和管理,购置了整套绿化养护配套设备,制定了绿化管理制度,安排了绿化专门管理人员,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绿化管理工作机制。

目前,通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绿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并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认可和各界参观者的一致好评。

我校对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经过认真自查自评,认为我校符合评选标准。

特申报县级园林式单位,请予以考评。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勉县职业教育中心

绿化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

***总务主任

委员:

 

绿化委员会职责

1、搞好绿化法规的宣传、贯彻,不断提高环境意识,积极搞好校园绿化工作。

2、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严格环境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养护工作。

3、主持制定勉县职业教育中心绿化总体规划。

4、积极组织好各种绿化植树活动,完成绿化工作,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安排的植树及其它绿化任务。

5、监督绿化单位做好绿化养护,环境管理和绿化工程施工。

 

勉县职业教育中心

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绿化管理,规范校园绿化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校园绿化,概指学校所有的园林绿化和绿地。

即:

1、学校所属的各种树木、花卉、草坪等植物绿化;

2、学校所属的各种花坛、园路、园桌(椅)、园灯、泉、水体,标志性建筑物等园林建筑;

3、学校所属的用于绿化的各种排灌设施和设备。

第三条校园绿化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学校按有关法规和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划规定,投入绿化资金,进行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履行植树和保护绿化的义务,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及学生义务营造纪念林、栽植纪念树。

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校园绿化规划以现代园林艺术构成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的生态园林为导向,以突出学校文化与学术氛围的人文体现为中心设计思想,做到环境、建筑、人与自然的和谐相融,力求营造风格统一,形式多样的园林式学校。

第六条校园绿化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绿化规划纳入学校总体规划,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总务处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园林植物选择:

1、选定樟树、桂花、银杏为基调树种,樟树、桂花、金叶女贞、紫薇、紫荆、樱花、广玉兰、等为骨干树种,乔木、灌木、地被植物、花卉、草坪相结合,使校园绿化植物种类达到120种以上;

2、适地适树,本地树种为主,本地树种与引进树种相结合;

3、选择相对长寿和速生的树种;

4、常绿、落叶树种相结合,阔叶、针叶树种相结合,木本、草本、藤本和地被植物相结合。

同时,体现乔木为主,常绿为主,阔叶为主的原则。

第八条 做到规则式、自然式、混合式相结合,因地制宜,依势成景,巧取新意。

做到中心植、孤植、列植、环植、丛植、群植、树林、花坛、草坪、色块相结合,不同方式,按各自特点和适用范围,有分有合,点景成观。

第九条绿化工程建设,无论对外发包,还是学校组织实施,都必须按照校园绿化规划进行,对于设计中的修改与变更,必须得到校长办公会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同时,修改方案必须送有关部门存档。

第三章绿化管理

第十条总务处绿化委员会是校园绿化的管理职能部门,在总务处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并接受上级园林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绿化委员会的职责:

1、参与学校绿化规划,负责对批准的规划项目组织实施。

2、策划、组织校园义务植树活动。

3、进行校园绿化的常规管理工作。

4、负责购进树种、花、草的质量验收和管理。

5、负责校内绿化工程的验收和管理。

6、负责校园绿化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7、负责学校与上级归口园林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绿化技术交流工作。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绿化用地。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绿化科审察并报相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使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学校需要绿化时,占用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出,并对有破坏性的地方进行恢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按照规划设计种植的树木、花草,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

其它建设项目确需移动的,须报总务处批准,并在绿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移栽,移栽费用由施工方负责。

对移栽植物的名称、规格、树龄、地点及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实行移栽申请登记制度,建立移栽树木档案。

第十四条校园内山体上原生的树木和植物,视同人工绿化进行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砍乱伐。

第十五条因交通事故等造成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损毁的,由责任人负责按绿化专业人员的要求进行恢复,不能恢复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学校提供不合格种苗,对不合格种苗,总务处绿化科有权拒收,确实无法拒绝的要按正常程序报主管领导直至校长批准,并提出处理建议。

绿化科的工作人员对质量不把关的,或明知有质量问题,仍与供货商串通隐瞒的,情节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重的报学校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校园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践踏草坪,穿行绿篱、色块;

2、钉、栓、刻、划、攀爬树木;

3、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

4、堆放物品,挂拉横幅、宣传标语等;

5、放牧、捕鸟、打猎;

6、点火烧荒,焚烧物品,燃放烟花、鞭炮等;

7、其它损害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绿化科负责申请购置绿化专用设备、设施、工具等,经领用的上述物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及时保养维护,保证园林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对绿化场地内固定安装的设施,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对使用绿化设备、设施的人员进行培训,未经专业培训人员严禁上岗,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设施损毁,人员伤亡。

因操作不当,或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单位、部门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绿化管理部门报请学

校批准给予奖励、表彰:

1、积极参加植树绿化活动成绩显著的;

2、保护树木、花草及绿化设备、设施成绩突出的;

3、举报、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地的,责令限期迁出,并从违规占用之日起至迁出之日止,按100元/天·平方米交纳绿化地占用费;造成花草树木损坏的,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处损失三倍以上的罚款;对拒绝不执行的交由保卫部门强制执行。

对经批准后超期占用绿化地的,按擅自占用处理。

2、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补植5倍以上同种类规格的树木,并交纳押金保证成活,待树木成活并经绿化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后,退还押金;对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擅自移植树木的,比照擅自砍伐树木处理;对工程施工中不申请登记而移植树木的,比照擅自移植树木处理。

4、对擅自在绿化用地开荒种地的,责令其在绿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恢复原状,并处10元/平方米罚款;损害树木花草的,比照擅自砍伐树木处理。

5、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令修复,情节严重的,处损失的3至5倍赔偿。

6、因工程损坏绿地未及时恢复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损失的,比照擅自移植树木处理。

7、对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以及校园绿化区内放牧的,轻者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重者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并处5元至50元的罚款。

8、对在校区内捕鸟、打猎的行为,一经发现情节较轻的进行教育,没收捕猎工具,对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处100-300元罚款;违反有关法规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9、对触犯本办法第十八条第6款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进行批评教育;已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造成损失2-5倍的赔偿;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10、其它损害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对无意损失的赔偿损失,对故意造成破坏的,根据情节轻重处损失款2-5倍的赔偿。

以上处罚,由绿化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在学校财务处交付款项。

第二十三条绿化工作人员罚则:

1、违反绿化设备管理规定,造成设备、设施、工具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2、不按规定验收绿化工程,购进树苗、花草种的,以玩忽职守论,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行政处分、除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因技术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损失金额的5%至100%赔偿。

4、因管理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损失金额的50%至200%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总务处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

校园绿化景观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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