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平安不动产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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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平安不动产范本
深圳市房屋租赁
合
同
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个人
大陆居民: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台居民: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人士:
护照(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2、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证、部队证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
(四)授权委托
1.产权为个人:
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若无法取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2.产权为单位:
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五)房屋租赁合同。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房屋信息编码卡: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证件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证件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出租面积共计X平方米。
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出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X元(大写:
X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X元(大写:
X元)。
第三条乙方应于X年X月X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X元(大写:
X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
□每月X日前;
□每季度第X个月X日前;
□每半年第X个月X日前;
□每年第X个月X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自用办公。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甲方应于X年X月X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X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X元(大写:
元)。
见补充条款第六条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
见补充条款第六条
1、X
2、X
3、X
X只满足条件之一。
X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内打“√”)
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X。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见补充条款第六条
1、X
2、X
3、X
第十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X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X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见补充条款对应条款
第十一条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X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见补充条款第十八条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见补充条款第十八条
X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X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X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X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见补充条款第十二款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见补充条款第十四条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X1、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X2、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X3、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X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大写:
X元)。
(上述四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3、4项不能同时选取;在相应口内打“√”):
见补充条款第十六条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X天(X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X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X1、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X2、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X3、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大写:
X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2、3项不能同时选取;在相应口内打“√”):
见补充条款第十六条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X天(X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X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见补充条款第十五条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X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见补充条款第三条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或向:
见补充条款第二十一条
X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X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X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口内打“√”)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
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
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同登记机关执份,有关部门执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租赁合同
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及本合同附件是就该房屋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正文”)的补充。
本补充条款是本合同正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正文、本补充条款与各合同附件统称为“本合同”。
本合同正文与本补充条款及合同附件之间若有不一致或相互抵触,以本补充条款及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为准,本补充条款若与本合同附件不一致或相互抵触,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若本合同正文条款写明见补充条款内容的,或留空处填入了“X”,则双方同意该条款将不再适用且应为本补充条款中约定的新条款所取代。
第一部分租赁条款
一、租赁房屋
1.1租赁房屋(下称“该房屋”)的预测建筑面积为【】。
1.2除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预测外,甲方应委派【】房地产测绘中心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对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进行最终测量。
如果上述测量机构测出的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该房屋的预测建筑面积有差异,则以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础计算的款项将自实际交付日起或追溯至实际交付日起根据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进行调整。
1.3该房屋位于**(下称“大厦”)内【】楼【】单元,该房屋的平面图(仅供参考)列于本合同附件一。
1.4乙方在此认可,该房屋所在大厦的楼层序号及单元序号并非完全按照数字序号排列,具体的排序方法由甲方自主决定。
如大厦的楼层序号和单元序号变更,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1.5甲方已告知乙方如下情形
(1),乙方表示知悉和接受: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设定抵押。
二、房屋用途
2.1租赁房屋用途:
自用办公。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该房屋的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始日”)起至【】年【】月【】日(“届满日”)止,共计【】个月。
该租赁期限包括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期及计租期(含免租期)。
3.2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按照本补充条款第十五条的约定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3.3若乙方需要续租,则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协商。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4.1该房屋租金按月结算,单位租金按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每月总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如果计租日(包括该日)至当月(日历月)最后一日止(包括该日)不足一
(1)个日历月或者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月内的租赁期间不足一
(1)个日历月,则该月的租金按照该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付租金=当月实际租赁天数×(当月总租金/当月总天数)。
4.2租金支付
(1)乙方须在计租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自该日起至当月最后一日期间的租金,以后每个月第一日或之前将当月租金汇达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上述支付日为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关费用的支付日应提前至上一个工作日,汇付所需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当月应付租金的【0.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租金计结币种为人民币。
(4)甲方银行账户资料:
【】
帐户:
银行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东海支行
帐号:
39010188000165421
五、物业管理费及公用事业费
5.1物业管理费
(1)计租期内物业管理费按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该房屋计租期内每月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乙方须在计租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自计租日起至当月最后一日期间的计租期物业管理费,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付物业管理费=当月实际租赁天数×(月度物业管理费/当月总天数),以后乙方应于每月第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将当月计租期物业管理费。
汇付所需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2)装修期内物业管理费按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该房屋装修期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
乙方应当于实际交付日一次性地向甲方支付装修期物业管理费。
如果乙方迟延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的,则甲方有权以此作为拒绝乙方的装修工作的合理抗辩。
(3)租赁期限内,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物业管理费,该调整将适用于该房屋所在的该大厦,且每次调整需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5.2空调费及加时空调费
在大厦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八点至下午七点)内,乙方可以免费使用中央空调,但装修期除外。
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乙方如要求供应空调,应提前一
(1)个工作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乙方的申请而额外使用中央空调发生的费用为加时空调费,乙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三)的约定向甲方支付。
“非正常工作时间”是指除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八点到下午七点以外的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包括政府建议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的连休日)。
5.3公用事业费
在租赁期限内,除了本合同附件(三)另有约定之外,对于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公用事业费,或者由甲方先行垫付或代为支付的公用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电信费用、设施费用、该房屋内单独使用水费、电费等,如有),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等公用事业费。
甲方在乙方要求时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免费使用公共区域内的茶水间及洗手间。
在租赁期限内,如果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调整公用事业费用的,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书面通知后,作出相应的调整。
5.4其他费用
在租赁期限内,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除了本条5.1条至5.3条约定的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该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以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和/或相关收费部门的书面通知为准。
六、租赁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
6.1租赁保证金(下称“保证金”)金额为该房屋【】个月租金和【】个月物业管理费之和,即人民币【】元。
6.2保证金的支付:
(1)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条第6.1条规定的保证金,汇付所需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根据租赁意向书已向甲方支付的租赁意向书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有),可用于抵扣保证金中同等数额的部分。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后开具收据给乙方。
(2)乙方不得以已交付保证金为由,拒绝或延期缴付本合同约定之租金及乙方应付的其它费用。
(3)乙方支付保证金的计结币种应为人民币。
6.3保证金的用途
(1)确保甲方在房屋受损(正常损耗及非乙方之过错造成的损害除外)、乙方不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或其它应付费用时能得到补偿。
如因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任何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甲方均可在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2)在租赁期限内,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有权将保证金数额充抵违约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6.4保证金的补足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保证金进行了相应抵扣后,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补交保证金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补足保证金。
(2)该房屋月租金按照本合同约定增加时,乙方应付的保证金应随之增加。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补足保证金人民币【】元。
6.5保证金的退还
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并且乙方归还的房屋符合本补充条款第15.2条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房屋后三十(30)日内将保证金(在按照本合同约定作出扣除(如有)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七、房屋的交付
7.1该房屋的交付日暂定为【】年【】月【】日(“暂定交付日”)。
甲方应尽其努力在暂定交付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并使该房屋符合本合同附件
(二)所述的房屋交付标准。
若根据该房屋的建造情况,无法在暂定交付日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的,则甲方有权经提前【】月书面通知乙方而确定最终的交付日(“最终交付日”)。
若该房屋于暂定交付日或者最终交付日被实际交付的,则在本合同中称之为“实际交付日”。
7.2交付:
乙方应在甲方交付该房屋时入内检查该房屋的现有装修、设备及设施,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该房屋交接单签署后,即视为甲方已按照本合同附件
(二)的约定完整、适当地履行了该房屋的交付义务。
八、装修期、计租期
8.1装修期
(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享有自年月日(“装修起始日”)至年月日(“装修到期日”)共计个月的装修期。
(2)如果乙方在装修到期日前结束装修并经消防及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向甲方申请提前进驻办公。
经甲方书面确认并至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应的入驻手续后,乙方才可进驻办公。
(3)装修期的费用支付
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租金,同时也不能申请使用中央空调,但乙方仍需支付装修期的物业管理费及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8.2计租期
自年月日(“计租日”)至年月日共计个月为计租期,在计租期内,除了本第8.3条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当按照本补充条款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租金及其它应付费用。
8.3免租期分配及适用条件
在计租期内,乙方享有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分配如下:
(1)在第一个计租年度(自计租日之日起的12个月为第一个计租年度),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享有个月的免租期,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在第二个计租年度(自第一个计租年度届满之日起的12个月为第二个计租年度),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享有个月的免租期,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免租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租金,但仍需支付计租期的物业管理费及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4)若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则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乙方后取消乙方尚未实际使用的免租期的全部或部分。
九、特殊约定
双方同意,关于租赁房屋的特别约定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二部分租赁细则
十、保险
10.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为该房屋购买下列必要的保险用于弥补因乙方的行为而导致在法律上应由乙方承担的甲方及/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乙方在计租期内应负责投保公众责任险;在实施装修期间还应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2)上述提及的保险保单应将甲方列为共同受益人。
该等保险应按照甲方合理要求的保障范围及保障金额购买,其中公众责任险的保额以及工程一切险中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保额在任何情况下分别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乙方应于该房屋实际交付日向甲方提供上述所有有效保单的复印件。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取消、修改前述保单或在保单上设立任何限制或负担。
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有效保单复印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该房屋,且无需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十一、转租和分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