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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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doc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64-83

(试行)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试行日期:

1984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避雷针和避雷线

第三章过电压保护装置

第一节阀型避雷器

第二节管型避雷器

第三节保护间隙

第四节消弧线圈

第四章架空线路的保护

第一节一般线路的保护

第二节线路交叉部分的保护

第三节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

第五章变电所(配电所)的保护

第一节直击雷过电压保护

第二节雷电侵入波过电压保护

第三节小容量变电所的简易保护

第六章架空配电网的保护

第一节配电变压器的保护

第二节开关设备等的保护

第七章旋转电机的保护

第八章其他设备的保护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主要符号

R--工频接地电阻;

Rch--冲击接地电阻;

Tt--雷电流波头长度;

D--两避雷针、避雷线间的距离;

D`--避雷针与等效避雷针间的距离;

f--通过两支等高避雷针顶点和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

点的圆弧的弓高;

h--避雷针、避雷线的高度,避雷针验点的高度,保护变

电所用的避雷线的高度;

ha--避雷针、避雷线的有效高度;

hx--被保护物的高度;

h0--两等高避雷针、避雷线间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

高度或两等高避雷针间假想避雷针的高度;

l--档距长度;

lb--进线保护段长度;

△l--避雷线上校验的雷击点与接地支柱间或最近支柱间

的距离;

l2--避雷线上校验的雷击点与另一端支柱间的距离;

bx--两针间在hx水平面上的保护范围一侧最小宽度;

R0--通过两避雷针(避雷线)顶点以及两针(线)间保护范围;

围上部边缘最低点的圆的半径;

r--避雷针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

rx--避雷针在hx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

Sk--避雷针、避雷线与被保护物间的空气中距离

Sd--避雷针、避雷线与被保护物间的地中距离;

P--避雷针、避雷线的高度影响系数;

β`--避雷线分流系数。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电力装置过电压保护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第1.0.2条电力装置过电压保护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雷电活动情况等,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雷电活动特殊强烈的地区,还应根据当地实践经验,适当加强防雷措施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35千伏及以下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

第1.0.4条电力装置过电压保护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避雷针和避雷线

第2.0.1条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2.0.1):

一、避雷针在地面上的保护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r=1.5h(2.0.1..1)

式中r--保护半径(米);

h--避雷针的高度(米)。

二、在被保护物高度hx水平面上的保护半径,应按下式确定:

rx=(h-hx)P=haP(2.0.l-2)

式中rx--避雷针在hx水平面的保护半径(米);

hx--被保护物的高度(米);

ha--避雷针的有效高度(米);

P--高度影响系数,h≤30米,P=1;30<h≤120米,

x=(1.5h-2hx)P(2.0.1-3)

第2.0.2条两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2.0.2):

一、两针外侧的保护范围,应按单支避雷针的计算方法确定。

二、两针间的保护范围,应按通过两针顶点及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O的圆弧确定,圆弧的半径为RO。

O点为假想避雷针的顶点,其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0--两针间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高度(米);

D--两避雷针间的距离(米)。

两针间hx水平面上保护范围的一侧最小宽度,应按下式计算:

bx=1.5(h0-hx)(2.0.2-2)

式中bx--保护范围的一侧最小宽度(米);当D=7haP时,

bx=O0

求得bx后,可按图2.0.2绘出两针间的保护范围。

保护变电所用的避雷针,两针间距离与针高之比D/h不宜大于5。

但保护第一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用的避雷针,D/h不宜大于4。

第2.0.3条多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2.0.3-1、2.0.3.-2):

一、三支等高避雷针所形成的三角形的外侧保护范围,应分别按两支等高避雷针的计算方法确定。

如在三角形内被保护物最大高度hx水平面上,各相邻避雷针间保护范围的一侧最小宽度bx≥0时,则全部面积受到保护。

二、四支及以上等高避雷针所形成的四角形或多角形,可先将其分成两个或数个三角形,然后分别按三支等高避雷针的方法计算。

如各边的保护范围一侧最小宽度bx≥0,则全部面积即受到保护。

第2.0.4条保护电力装置用的单根避雷线,在hx水平面上每侧保护范围的宽度(端部的保护半径与其相等),应按下列公式确定(图2.0.4):

(2.0.4-2)

第2.0.5条保护电力装置用的两根等高平行避雷线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2.0.5):

一、两避雷线外侧的保护范围,应按单根避雷线的计算方法确定。

二、两避雷线间各横截面的保护范围,应由通过两避雷线1、2点及保护范围边缘最低点的0的圆弧确定。

0点的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0--两避雷线间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的高度(米);

D--两避雷线间的距离(米);

h--避雷线的高度(米)。

三、两避雷线端部的保护范围,可按两支等高避雷针的计等方法确定,等效避雷针的高度可近似取避雷线悬点高度的80%。

第2.0.6条不等高避雷针、避雷线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图2.0.6)

一、两支不等高避雷针外侧的保护范围,应分别按单支避雷针的计算方法确定。

二、两支不等高避雷针间的保护范围,应按单支避雷针的计算方法,先确定较高避雷针1的保护范围,然后由较低避雷针2的顶点,作水平线与避雷针1的保护范围相交于点3,取点3为等效避雷针的顶点,再按两支等高避雷针的计算方法确定避雷针2和3间的保护范围。

通过避雷针2、3顶点及保护范围上部边缘最低点的圆弧,其弓高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圆弧的弓高(米);

D`--避雷针2和等效避雷针3间的距离(米)。

三、对多支不等高避雷针所形成的多角形,各相邻两避雷针的外侧保护范围,按两支不等高避雷针的计算方法确定,三支不等高避雷针,如在三角形内被保护物最大高度hx水平面上,各相邻避雷针间保护范围一侧最小宽度bx≥0,则全部面积即受到保护;四支及以上不等高避雷针所形成的多角形,其内侧保护范围,可仿照等高避雷针的方法确定。

四、两根不等高避雷线各横截面的保护范围,应根据两支不等高避雷针的方法,按公式(2.0.6)计算。

第2.0.7条保护电力装置用的山地和坡地上的避雷针,由于地形、地质、气象及雷电活动的复杂性,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有所减小。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可按本规范的公式(2.0.l-l)、(2.0.1-2)、(2.0.l-3)、(2.0.2-2)的计算结果乘以系数0.75求得;本规范的公式(2.0.2-1)可修改为

利用山势设立的远离被保护物的避雷针,不得作为主要保护装置。

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用的山地和坡地上的避雷针、避雷线,其保护范围宜分别减小为相应保护范围的75%,本规范的公式(2.0.2-1)、(2.0.2-2) 亦可分别修改为

独立避雷针、避雷线应尽量靠近建筑物、构筑物装设,但独立的避雷针、避雷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防止反击的要求。

利用山势设立的远离建筑物、构筑物的避雷针、避雷线,不得作为对第一、二类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民用第一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保护装置。

第2.0.8条相互靠近的避雷针和避雷线,可按联合保护作用确定其保护范围。

联合保护范围,可近似将避雷线上的各点看作等效避雷针,其等效高度可取该点避雷线高度的80%,然后分别按两针的方法计算。

 

第三章过电压保护装置

第一节阀型避雷器

第3.1.1条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电力网中,阀型避雷器的灭弧电压不应低于设备最高运行线电压。

保护旋转电机中性点绝缘的阀型避雷器,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电机运行时的最高相电压。

第二节管型避雷器

第3.2.1条在选择管型避雷器时,开断续流的上限,考虑非周期分量,不得小于安装处短路电流的最大有效值;开断续流的下限,不考虑非周期分量,不得大于安装处短路电流的可能最小值。

第3.2.2条管型避雷器的外间隙,在符合保护要求的条件下,应采用较大的数值。

管型避雷器外间隙一般采用表3.2.2所列数值。

管型避雷器外间隙的数值(毫米)表3.2.2

         

为减少管型避雷器GB1在反击时动作,应降低GB1与避雷线的总接地电阻,并增大GB1的外间隙,一般可增大到表1所列GB1外间隙最大致值。

第三节保护间隙

第3.3.1条如管型避雷器的灭弧能力不能符合要求,可采用保护间隙,并应尽量与自动重合闸装置配合,以减少线路停电事故。

保护间隙的主间隙不应小于表3.3.1所列数值。

保护间隙的主间隙的最小值(毫米)表3.3.1

第3.3.2条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电力网,应使单相间隙动作时有利于灭弧,并宜采用角形保护间隙。

保护间隙直在其接地引下线中串接一个辅助间隙,以防止外物使间隙短路。

辅助间隙可采用表3.3.2所列数值。

辅助间隙的数值(毫米)表3.3.2

             

第四节消弧线圈

第3.4.1条3-35千伏的电力网,应采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方式。

当3-10千伏电力网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30安,以及20千伏及以上电力网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10安时,均应装设消弧线圈。

第3.4.2条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的电力网,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中性点的长时间电压偏移不应超过额定相电压的15%。

第3.4.3条装有消弧线圈的35千伏及以下的电力网,故障点的残余电流不宜超过10安。

必要时可将电力网分区运行,以减少故障点的残余电流。

消弧线圈应采用过补偿运行方式。

如消弧线圈容量不足,允许短时期以欠补偿方式运行,但脱谐度不宜超过10%。

第3.4.4条电力网中消弧线圈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保证电力网在任何运行方式下,断开一、两条线路时,大部分电力网不致失去补偿。

二、不应将多台消弧线圈集中安装在电力网中的一处,并应尽量避免电力网中只装设一台消弧线圈。

三、消弧线圈置接于星形一三角形接线的变压器中性点上。

接于星形一三角形接线的双绕组变压器中性点上的消弧线圈的容量,不应超过变压器三相总容量的50%。

如需将消弧线圈按于星形一星形接线的变压器中性点,消弧线圈的容量不应超过变压器三相总容量的20%,但不应将消弧线圈接于零序磁通经铁芯闭路的星形一星形接线的变压器(如外铁型变压器或三台单相变压器组成的变压器组)。

四、如变压器无中性点或中性点未引出,应装设专用接地变压器,其容量应与消弧线围的容量相配合。

第四章架空线路的保护

第一节一般线路的保护

第4.1.1条电力线路的防雷方式,应根据线路的电压等级、负荷性质、系统运行方式、当地原有线路的运行经验、雷电活动的强弱、地形地貌的特点、土壤电阻率的高低等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5千伏及以下的线路,一般不沿全线架设避雷线。

3-35千伏线路,应尽量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厂区内的短线路,可按需要确定。

第4.1.2条有避雷线的线路,每基杆塔不连避雷线的工频接地电阻,在雷季干燥时,不宜超过表4.l.2所列数值。

有避雷线的线路杆塔的工频接地电阻表4.l.2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35千伏线路,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但厂区内的短线路可按需要确定。

雷电活动强烈的地方和经常发生雷击故障的杆塔和线段,应改善接地装置、架设占雷线、适当加强绝缘或架设耦合地线。

第4.1.3条杆塔上避雷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一般采用20-30度。

杆塔上两根避雷线间的距离,不应超过导线与避雷线间垂直距离的5倍。

档距中央导线与避雷线间的距离,应符合防止雷击档距中央反击导线的要求。

第4.1.4条35千伏线路宜采取措施,减少雷击引起的多相短路和两相异点接地引起的断线事故;钢筋混凝土杆和铁塔,以及木杆线路中的铁横担,均宜接地,接地电阻不受限制,但多雷区不宜超过30欧。

钢筋混凝土杆和铁塔应充分利用其自然接地作用,在土壤电阻率不超过100欧.米或有运行经验的地区,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第4.1.5条20~35千伏线路导线与杆塔间的空气间隙,在绝缘子串正常位置和风吹偏斜的情况下,按外过电压配合,应与绝缘子串的冲击放电电压相适应;按内过电压配合,应与4倍最高运行相电压相适应。

20~35千伏线路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表5所列数值。

导线与无接地引下线的木杆间的空气间隙可减少10%。

跨越杆塔上的外过电压间隙,可根据每串绝缘子数量,按表4.1.5确定。

20千伏和35千伏线路的最小空气间隙(厘米)表4.1.5

           

3~10千伏线路杆塔上的空气间隙,可按表4.1.5中20千伏级的数据。

第4.1.6条按外过电压进行绝缘配合时,最大设计风速小于35米/秒的地区,外过电压计算风速一般采用10米/秒;最大设计风速为35米/秒及以上的地区,以及运行经验和气象记录证明雷暴时风速较大的地区,一般采用15米/秒。

按内过电压进行绝缘配合时,内过电压计算风速一般采用最大设计风速的50%,且不得小于15米/秒。

按运行电压进行绝缘配合时,运行电压计算风速应采用最大设计风速。

在进行绝缘配合时,考虑杆塔尺寸误差、横担变形和拉线施工误差等不利因素,空气间隙应留有一定裕度。

第二节线路交叉部分的保护

第4.2.1条线路交叉档两端的绝缘不应低于其邻挡的绝缘。

交叉点应尽量靠近上下方线路的杆塔,以减少导线因初伸长、覆冰、过载温升、短路电流过热而增大弧垂的影响,以及降低雷击交叉档时交叉点上的过电压。

第4.2.2条电力线路与电力线路或弱电线路交叉时,两交叉线路导线间或上方线路导线与下方线路避雷线间的垂直距离,当导线弧垂计算温度为40℃时,不得小于表4.2.2所列数值。

对按允许载流量计算导线截面的线路,还应校验当导线为最高允许温度时的交叉距离,此时不得小于0.8米。

电力线路与电力线路或弱电线路交叉时的交叉距离(米)表4.2.2

              

     

第4.2.3条3千伏及以上的线路与同级电压线路、较低电压线路或弱电线路交叉时,交叉档一般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交叉档两端的钢筋混凝土杆或铁塔(上下方线路共4基),不论有无避雷线,均应接地。

二、3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交叉档两端为木杆或木横担钢筋混凝土杆,且无避雷线时,应装设管型避雷器或保护间隙。

三、与3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交叉的低压线路和弱电线路,当交叉档两端为木杆时,应装设保护间隙。

门型木杆上的保护间隙,可由横担与主杆固定处沿杆身敷设接地引下线构成。

单木杆针式绝缘子的保护间隙,可在距绝缘子固定点750毫米处在杆身绑扎接地引下线构成。

弱电线路的保护间隙,可由杆顶沿杆身敷设接地引下线构成。

由于交叉距离要求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表4所列数值的2倍。

如交叉距离大于表4.2.2所列数值2米及以上时,则交叉档可不采取保护措施。

第4.2.4条如交叉点至最近杆塔的距离不超过40米时,可不在此线路交叉档的另一杆塔上装设交叉保护用的接地装置、管型避雷器或保护间隙。

第三节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

第4.3.1条低压架空线路接户线的绝缘子铁脚宜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欧。

当土壤电阻率在200欧.米及以下时,铁横担钢筋混凝土杆线路由于连续多杆自然接地作用,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屋内有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建筑物,在入口处宜将绝缘子铁脚与该接地装置相连,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剧院和教室等的接户线,以及由木杆或木横担引下的接户线,其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并应装设专用的接地装置,但钢筋混凝土杆的自然接地电阻不超过30欧的除外。

年平均雷暴日数不超过30的地区,低压线路被建筑物等屏蔽的地区,以及接户线距低压线路接地点不超过50米的地方,接户线绝缘子铁脚都可不接地。

第五章变电所(配电所)的保护

第一节直击雷过电压保护

第5.l.1条变电所的屋外配电装置,包括组合导线和母线廊道,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

峡谷地区的变电所宜采用避雷线保护。

已在相邻高建筑物保护范围内的设备,可不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

第5.l.2条35千伏及以下的高压配电装置,宜采用独立避雷针或避雷线。

独立避雷针或避雷线宜设独立的接地装置。

在非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主接地网连接。

但从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千伏及以下高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米。

装有避雷针、避雷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电缆外皮或金属管埋入地中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千伏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或沥青地面。

第5.1.3条35千伏及以下的高压配电装置架构及变电所的房顶上不宜装设避雷针。

但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等有屏蔽作用的建筑物的车间变电所,可不受此限制。

在变压器的门型架构上,不得装设避雷针和避雷线。

对35千伏配电装置,在土壤电阻率大于500欧·米的地区,避雷线应架设到线路终端杆塔为止。

从线路终端杆塔到配电装置的一档线路的保护,可采用独立避雷针,也可在线路终端杆塔上装设避雷针。

在土壤电阻率不大于500欧.米的地区,可将线路的避雷线引接到出线门型架构上,但应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在避雷针、避雷线上和装有避雷针、避雷线的架构或构筑物上,严禁装设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

第5.l.4条独立避雷针或避雷线与配电装置带电部分间的空气中距离,以及独立避雷针或避雷线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间的地中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避雷针与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变电所电力设备接地部分、架构接地部分之间的空气中距离,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sk≥0.3Rch+0.1h(5.1.4.1)

式中sk--空气中距离(米);

Rch--独立避雷针的冲击接地电阻(欧);

h一一避雷针校验点的高度(米)

二、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变电所接地网间的地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Sd≥0.3Rch(5.1.4-2)

式中sd--地中距离(米)。

三、避雷线与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变电所电力设备接地部分以及架构接地部分间的空气中距离,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1)一端绝缘另一端接地的避雷线

sk≥0.3Rch+0.16(h+△l)(5.1.4-3)

式中:

RCh--避雷线的冲击接地电阻(欧);

h--避雷线支柱的高度(米)

△l--避雷线上校验的雷击点与接地支柱的距离(米)。

(2)两端接地的避雷线

Sk≥β`[0.3Rch+0.16(h++△l)](5.1.4-4)

式中β`--避雷线分流系数;

△l--避雷线上校验的雷击点与最近支柱间的距离(米);

l2--避雷线上校验的雷击点与另一端支柱间的距离(米);

Tt--雷电流波长度,一般取2.6微秒。

四、避雷线的接地装置与变电所接地网间的地中距离,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1)一端绝缘另一端接地的避雷线,应按公式(5.1.4-2)校验。

(2)两端接地的避雷线

Sd≥0.3β`Rch(5.l.4-5)

五、除上述要求外,对避雷针和避雷线,空气中距离不宜小于5米,地中距离不宜小于3米。

对35千伏及以下配电装置,包括组合导线、母线廊道等,当条件许可时,空气中距离应尽量增大,以便尽量降低感应过电压。

第二节雷电侵入波过电压保护

第5.2.1条变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千伏架空线路,应在变电所1-2公里的进线段架设避雷线。

进线保护段上的避雷线保护角不宜超过20度,最大不应超过30°。

第5.2.2条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千伏架空线路,在变电所的进线段,应按下列要求装设管型避雷器(图5.2.2):

一、在木杆或木横担钢筋混凝土杆线路进线段的首端,应装设一组管型避雷器GB1,但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铁塔或铁横担、瓷横担的钢筋混凝土杆线路,其进线段首端,一般不装设管型避雷器GB1。

二、在雷季,如变电所35千伏进线的隔离开关或断路器可能经常断路运行,同时其线路侧又带电,则必须在靠近隔离开关或断路器处装设一组管型避雷器GB2。

GB2外间隙值的整定,应使其在断路运行时,能可靠地保护隔离开关或断路器,而在闭路运行时不应动作,并应处于母线阀型避雷器的保护范围内。

如管型避雷器整定有困难,或无适当参数的管型避雷器,可用阀型避雷器或保护间隙代替。

第5.2.3条变电所的35千伏电缆进线段,在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装设阀型避雷器,其接地端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连接。

对三芯电缆,末端的金属外皮应直接接地[图5.2.3(a)];对单芯电缆,应经接地器或保护间隙接地[图5.2.3(b)]。

如电缆长度不超过50米,或虽超过50米但经验算装设一组避雷器即能符合保护要求,可只在电缆首端或母线上装设一组阀型避雷器。

如电缆长度超过50米,且断路器在雷季可能经常断路运行,应在电缆末端装设管型避雷器或保护间隙。

连接电缆段的1公里架空线路应架设避雷线。

第5.2.4条35千伏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

应装设阀型避雷器。

35千伏配电所应根据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或管型避雷器。

在雷季,如进线的隔离开关或断路器可能经常断路运行,同时线路侧又带电,则阀型避雷器或管型避雷器必须装在进线上的隔离开关或断路器附近。

避雷器应以最短的接地线与配电装置的主要接地网连接,同时宜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第5.2.5条在变电所的35千伏侧,确定阀型避雷器与被保护设备间的最大电气距离时,侵入波的幅值应取进线段的绝缘冲击强度。

1公里进线段有避雷线侵入波计算陡度,应取1.0千伏/米;2公里进线段或全线有避雷线侵入波计算陡度,应取0.5千伏/米;长度在1~2公里之间时,计算陡度可用补插法确定。

装有标准绝缘水平的设备和标准特性避雷器的单进线变电所,阀型避雷铭与主变压器、电压互感器间的最大电气距离当侵入波计算陡度0.5千伏/米、10千伏/米和1.5千伏/米时,宜分别取52米、26米和13米。

在雷季经常运行的变电所进线超过一回路时,阀型避雷器与被保护设备间的最大电气距离可按下列数值增大:

对二回路、三回路、四回路及以上进线。

可分别增大50%、80%和100%。

此外,还应根据变电所可能改变的运行方式进行必要的校验。

使用双回路杆塔的线路,有同时遭受雷击的可能,在确定避雷器与变压器的最大电气距离时,应按一回路考虑,且在雷季中,应尽量避免将其中任一回路断开。

阀型避雷器与主变压器及其他被保护设备的电气距离应尽量缩短。

如阀型避雷器与主变压器的电气距离超过允许值时,应在主变压器附近增设一组阀型避雷器。

第5.2.6条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中的变压器中性点,一般不装设保护装置,但多雷区单进线变电所宜装设保护装置;中性点接有消弧线圈的变压器,如有单进线运行可能,也应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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