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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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全文

 

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全文)

RegulationsofHubeiProvinceoncomprehensivelydeepeningreform(fulltext)

编订:

JinTaiCollege

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全文)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激励和保护改革者,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业创新活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改革与改革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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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增强社会活力和综合实力,加快推动“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全面推进富强、创新、法治、文明、幸福湖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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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全面深化改革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决策,顶层设计、基层首创,立法引领、法治保障,统筹协调、循序渐进,公众满意、成果共享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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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改革,共同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崇尚成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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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目标任务

第六条全面深化改革应当适应国家实施“一带一路”、促进中部地区全面崛起、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等重大战略需要,坚持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深入推进“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加大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力度,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力争湖北全面深化改革走在全国前列。

第七条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激发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

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市场化改革为重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形成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经济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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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科技体制等改革,全面推进创新发展,深入实施开放先导战略,形成有利于扩大开放的体制机制,加快建成内陆开放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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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升县域经济实力,完善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健全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做好城市工作,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共享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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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人大工作制度机制创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加快法治湖北建设,建立健全法治建设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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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执法程序,推行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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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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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创新文化发展体制机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推动公共文化和文化产业互动发展,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突出荆楚文化特色,提升文化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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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推进社会事业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优化收入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城乡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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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加快生态省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完善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健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自然资源及产品价格改革,建立生态文明技术创新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加快主体功能区建设,加强三峡库区、武陵山区、大别山区、秦巴山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等重要生态区域保护和建设,完善生态补偿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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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督察与考评工作机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和赔偿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决策实施、保障激励、监督考核、容错免责、纠偏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目标任务实现。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领导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在本省的贯彻落实,以及本省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其下设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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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下设的改革专项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研究相关领域的重要改革任务,协调推动有关专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承担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及县(市、区)有关机构负责落实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面深化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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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全面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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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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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司法职能,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和对权力的司法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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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改革工作的协同配合,加强对下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改革工作的领导或者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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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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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改革主体)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的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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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决策与实施

第十七条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与实施应当经过提出方案、专家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督察考评、反馈完善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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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改革发展全局、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通过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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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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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各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应当制定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长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

具体改革工作应当制定内容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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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方案应当报送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审定,一般性改革方案应当报送本级改革专项领导机构审定。

所有改革规划、计划、方案和其他相关文件,应当于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和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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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或者重大利益关系调整的改革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有权机关或者共同的上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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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各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发挥专家学者、改革智库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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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改革建议征集制度,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新闻媒体、电子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社会公众参与改革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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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公众对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改革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对改革效果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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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或者需要探索改革方法的,应当在局部地区或者个别单位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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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改革试点(试验)区域和单位,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加快创新主体、创新平台、创新链条、创新环境等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试点(试验)对全局性改革的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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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基层进行差别化探索,建立与基层改革实际需要相匹配的权责体系,为基层开展改革探索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发挥基层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二十三条改革主体应当全面准确实施改革决策部署,提出改革任务清单、改革成果检验形式和改革时间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改革责任,保障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

建立健全改革立项、实施、督察、考评等工作制度,完善改革工作程序,总结改革实践经验,探索改革规律,提高改革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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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改革主体应当对改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涉及改革发展全局、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应当作为完善改革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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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五条地方立法应当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引领和规范改革全过程,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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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适应、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清理、修改或者废止。

改革事项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应当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推进机构改革,调整工作职能和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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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完善清单化管理制度,实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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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上统一审批平台,推进集中审批、并联审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十七条财政预算单位开展改革创新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其他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改革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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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改革项目促进资金,对本地区重点改革项目、年度优秀改革项目、困难地方和单位承担的改革试点项目和其他确需资助的改革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畅通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渠道,发挥法治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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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访事项澄清保护机制。

有关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涉及改革的信访事项,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的,依法处理;对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属实的,及时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依法处理诬告和陷害行为。

第二十九条改革主体应当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宣传改革举措,凝聚改革共识,汇集改革智慧,形成改革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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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全面深化改革的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改革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营造促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条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选拔任用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且实绩突出的干部。

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服务机制,营造引智聚才和改革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一条设立湖北改革奖,对在改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级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专项领导机构和改革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健全分级督察责任体系,采取日常督察、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全面督察等方式,了解改革方案设计、主体责任落实、实施进展、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推动改革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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