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法规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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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法规摘要
∙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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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投资项目审批分三类管理,即:
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项目审批制
审批制的适用范围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适用审批制。
政府性资金包括:
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
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审批制的环节
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五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审批制的第一个环节,项目建议书阶段是投资前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对于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是:
比较复杂的项目,要求由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来进行编制,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自己进行编制。
项目建议书上报之后,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最关键的环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一种投资决策,在这个阶段,要求我们对准备建设的项目的产业政策性、市场需求情况、建设外部条件、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条件、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和评价。
可研报告要求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审批可研报告前置条件是:
要委托有评估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土地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等等。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指示精神,新建项目需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并取得节能审批文件。
电力、煤炭和矿山等涉及产业发展和布局、市场准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建设项目,还需与行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对于比较单一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合并审批,深度要达到可研报告的要求。
初步设计
对于初步设计的审批,主要是从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土建工程、生产配套设施和投资概算等方面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具体的审查。
初步设计也要求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初步设计在批准之前,也要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资金申请报告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31号令)规定,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项目招标内容等。
同时,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文件包括: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文件。
对于资金申请报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包括:
是否符合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等。
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并投产运行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鉴定,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审批制的管理权限
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的投入方式不同,管理方式有所区别。
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
对于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超过2亿元,或虽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单独报送,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省发改委审批。
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其余各环节由省发改委进行审批。
对于使用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参照国家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省发改委审批。
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内资金超过500万元,或不超过500万元但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30%的,由省发改委审批;其余项目,省发改委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在省尚未出台正式文件的情况下,暂时按此权限分级审批,具体实施审批项目时需征得省发改委同意)
二、项目核准制
1、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核准制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对于这类项目,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要颁布一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是国务院颁布的2004年版本。
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核准权限近期将出台实施。
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按照核准制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只需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报告的编制深度基本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但与可研相比,项目申请报告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资源的总体平衡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而不再更多地研究项目的投资效益。
项目申请报告在报送时,应该附带一些文件,包括: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只有这些附加文件齐备,才能向上报送。
3、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
对于需要省核准或初审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层面。
(1)省直项目,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市、县(市)所属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上报的项目,应同时报送所在市项目核准机关;市、县(市)所属其余应核准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延边州所属应由省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应由延边州及所属县(市)核准的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州里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以上项目中,应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4、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初审和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将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可以直接下达核准意见。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需要征求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要向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实行专家评议。
5、核准内容及效力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项目核准机关在对项目进行审核时,要按照原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对项目的招标事项同时进行核定。
项目核准机关下达的核准意见的效力,也就是核准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是办理项目建设下一步所有手续的一个通行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有进行项目核准后,申报单位才能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因此,可以说这是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项目备案制
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是:
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实行备案制。
备案制的管理权限
备案制的管理权限国家已经全部下放到各省、国家发改委只是对备案工作进行全面指导。
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管理权限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进行备案。
对于总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其余项目由市州、县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备案。
3、备案的内容和程序
建设项目备案是一个前置条件,是项目单位在办理前期工作各项批准文件中的第一道程序。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建设前,项目单位首先要按备案管理权限到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的程序与以往的审批办法相比,进行了最大限度的简化。
省发改委统一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法人单位只需填写《申请表》,并出具证明企业法人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报给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发展改革部门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后,要下发正式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专门在网站建立一套项目备案系统,无论是省里还是市(州)、县(市)发改委准予备案的项目,都要在这个网站进行网上公告,这样便于掌握全省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查询,达到信息资源共享。
一个建设项目只有进行备案后,才能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于应该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项目,如果未经备案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及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投资法规目录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第19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2号)
6.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第31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8.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76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11.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令第40号)
13.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1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