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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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
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头蹄及体表检查
7.1.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
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
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
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
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胆管。
7.2.4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
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胴体检查
7.3.1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淋巴结检查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腰肌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
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结果处理
7.6.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结果处理
5.4.1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屠体检查
6.1.2冠和髯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1.3眼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爪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6.1.5肛门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2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
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2.1皮下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6.2.2肌肉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6.2.3鼻腔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2.4口腔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2.5喉头和气管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6.2.6气囊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6.2.7肺脏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肾脏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6.2.9腺胃和肌胃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
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6.3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4结果处理
6.4.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6.4.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记录
7.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
7.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7.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牛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
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疫病症状的,病牛按相应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牛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视情况进行急宰。
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牛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牛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头蹄部检查
7.1.2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2.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
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2.2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粘连、寄生虫等。
剖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
7.2.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
必要时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日本血吸虫等。
7.2.4肾脏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
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等。
7.3胴体检查
7.3.1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淋巴结检查
7.4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结果处理
7.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检疫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
羊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询问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临床检查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
5.检疫申报
5.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结果处理
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布鲁氏菌病症状的,病羊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羊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视情况进行急宰。
6.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头蹄部检查
7.1.1头部检查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1.2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7.2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2.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
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2.2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等。
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7.2.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
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
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
7.2.4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
必要时剖检肾脏。
7.2.5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6胃和肠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
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
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7.3胴体检查
7.3.1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淋巴结检查
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4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结果处理
7.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