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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简全

睡虎地秦墓竹简

编年记

昭王元年

二年,攻皮氏。

三年

四年,攻封陵。

五年,归蒲反。

六年,攻新城。

七年,新城陷。

八年,新城归。

九年,攻析。

十年。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攻伊★〈阙〉。

十四年,伊★〈阙〉。

十五年,攻魏。

十六年,攻宛。

十七年,攻垣、枳。

十八年,攻蒲反。

十九年。

廿年,攻安邑。

廿一年,攻夏山。

廿二年。

廿三年。

廿四年,攻林。

廿五年,攻兹氏。

廿六年,攻离石。

廿七年,攻邓。

廿八年,攻□。

廿九年,攻安陆。

卅年,攻□山。

卅一年,□。

卅二年,攻启封。

卅三年,攻蔡、中阳。

卅四年,攻华阳。

卅五年。

卅六年。

卅七年,□寇刚。

卅八年,阏舆。

卅九年,攻怀。

卌年

卌一年,攻邢丘。

卌二年,攻少曲。

卌三年。

卌四年,攻大(太)行,●□攻。

卌五年,攻大壄(野)王。

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

卌六年,攻□亭。

卌七年,攻长平。

十一月,敢产。

卌八年,攻武安。

卌九年,□□□。

五十年,攻邯单(郸)。

五十一年,攻阳城。

五十二年,王稽、张禄死。

五十三年,吏谁从军。

五十四年

五十五年

五十六年,后九月,昭死。

正月,遬(速)产。

孝文王元年,立即死。

庄王元年。

庄王二年。

庄王三年,庄王死。

今元年,喜傅。

二年。

三年,卷军。

八月,喜揄史。

四年,□军。

十一月,喜□安陆□史。

五年

六年,四月,为安陆令史。

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十一月,获产。

十二年,四月癸丑,喜治狱鄢。

十三年,从军。

十四年。

十五年,从平阳军。

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终。

自占年。

十七年,攻韩。

十八年,攻赵。

正月,恢生。

十九年,□□□□南郡备敬(警)。

廿年,七月甲寅,妪终。

韩王居□山。

廿一年,韩王死。

昌平君居其处,有死□属。

廿二年,攻魏粱(梁)。

廿三年,兴,攻荆,□□守阳□死。

四月,昌文君死。

廿四年,□□□王□□。

廿五年

廿六年

廿七年,八月己亥廷食时,产穿耳。

廿八年,今过安陆。

廿九年

卅年

 

語書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

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

是以聖王作為法度,以矯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惡俗。

法律未足,民多詐巧,故後有閒令下者。

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導)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為善殹(也)。

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鄉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灋(廢)主之明法殹(也),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

故騰為是而脩法律令、田令及為閒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於罪。

今法律令已布,聞吏民犯法為閒私者不止,私好、鄉俗之心不變,自從令、丞以下智(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養匿邪避(僻)之民。

如此,則為人臣亦不忠矣。

若弗智(知),是即不勝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論,是即不廉殹(也)。

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

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

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

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潔)敦慤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

●惡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潔),毋(無)以佐上,緰(偷)隨(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毋(無)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訴)事,喜爭書。

爭書,因恙(佯)瞋目扼捾(腕)以視(示)力,訏詢疾言以視(示)治,★◆醜言麃斫以視(示)險,阬閬強肮(伉)以視(示)強,而上猶智之殹(也)。

故如此者不可不為罰。

發書,移書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畫之。

其畫最多者,當居曹奏令、丞,令、丞以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為惡吏。

語書

 

秦律十八种

田律

雨為湗〈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湗〈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畼毋(無)稼者頃數。

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

早〈旱〉及暴風雨、水潦、★(螽)◆、群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

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田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

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穽罔(網),到七月而縱之。

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

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

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

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田律。

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

芻自黃★及藶束以上皆受之。

入芻稾,相輸度,可殹(也)。

田律。

禾、芻稾徹(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

勿用,復以薦蓋。

  田律。

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

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田律。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田律。

廐苑律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

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

其以牛田,牛減絜,治(笞)主者寸十。

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廐苑律。

叚(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

   廐苑。

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

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

其大廐、中廐、宮廐馬牛殹(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賈(價)錢效,其人詣其官。

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賈(價)錢。

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牛縣出之。

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

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

□□。

 

倉律

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

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自封印,皆輒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

嗇夫免,效者發,見雜封者,以隄(題)效之,而復雜封之,勿度縣,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

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當堤(題),令出之。

其不備,出者負之;其贏者,入之。

雜出禾者勿更。

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其前入者是增積,可殹(也);其它人是增積,積者必先度故積,當堤(題),乃入焉。

後節(即)不備,後入者獨負之;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

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積。

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其出入

禾、增積如律令。

長吏相雜以入禾倉及發,見★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

  倉

入禾稼、芻稾,輒為廥籍,上內史。

●芻稾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

  倉

禾、芻稾積★(索)出日,上贏不備縣廷。

出之未★(索)而已備者,言縣廷,廷令長吏雜封其廥,與出之,輒上數廷;其少,欲一縣之,可殹(也)。

廥才(在)都邑,當□□□□□□□□者與雜出之。

  倉

□□□□□不備,令其故吏與新吏雜先★(索)出之。

其故吏弗欲,勿強。

其毋(無)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與倉□雜出之,★(索)而論不備。

雜者勿更;更之而不備,令令、丞與賞(償)不備。

  倉

程禾、黍□□□□以書言年,別其數,以稟人。

  倉

計禾,別黃、白、青。

★(秫)勿以稟人。

  倉

稻後禾孰(熟),計稻後年。

已穫上數,別粲、穤(糯)★(◆)稻。

別粲、穤(糯)之襄(釀),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到十月牒書數,上內史。

  倉

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太)倉,與計偕。

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

  倉

種:

稻、麻畝用二斗大半斗,禾、麥畝一斗,黍、荅畝大半斗,叔(菽)畝半斗。

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殹(也)。

其有本者,稱議種之。

  倉

縣遺麥以為種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倉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為★(糲)米一石;★[糲]米一石為鑿(糳)米九斗;九斗為毀(毇)米八斗。

稻禾一石。

有米委賜,稟禾稼公,盡九月,其人弗取之,勿鼠(予)。

  倉

為粟廿斗,舂為米十斗;十斗粲,毀(毇)米六斗大半斗。

麥十斗,為★三斗。

叔(菽)、荅、麻十五斗為一石。

‧稟毀(毇)粺者,以十斗為石。

  倉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為將,令縣貣(貸)之,輒移其稟縣,稟縣以減其稟。

已稟者,移居縣責之。

  倉

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貣(貸)縣。

  倉

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及告歸盡月不來者,止其後朔食,而以其來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

  倉

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又)一食禾,皆八馬共。

其數駕,毋過日一食。

駕縣馬勞,有(又)益壺〈壹〉禾之。

  倉律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

  倉律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

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

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

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

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

舂,月一石半石。

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倉

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

  倉

更隸妾節(即)有急事,總冗,以律稟食;不急勿總。

  倉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

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

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倉

日食城旦,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

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論吏主者。

減舂城旦月不盈之稟。

  倉

免隸臣妾、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參,女子參。

  倉

食★囚,日少半斗。

  倉

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

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

贖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為隸臣。

女子操敃紅及服者,不得贖。

邊縣者,復數其縣。

  倉

畜雞離倉。

用犬者,畜犬期足。

豬、雞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

  倉

金布律

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

不盈千者,亦封印之。

錢善不善,雜實之。

出錢,獻封丞、令,乃發用之。

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

  金布

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

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

   金布。

錢十一當一布。

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

   金布。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金布。

有買(賣)及買殹(也),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

   金布。

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

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

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

   金布律

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

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嗇夫者,以此鼠(予)僕、車牛。

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別

★以叚(假)之。

   金布律。

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

公有責(債)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

   金布律。

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其日★以收責之,而弗收責,其人死亡;及隸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減其衣食,毋過三分取一,其所亡眾,計之,終歲衣食不★以稍賞(償),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償)之。

   金布

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

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

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

   金布

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賞(償)及有它責(債),貧窶毋(無)以賞(償)者,稍減其秩、月食以賞(償)之,弗得居;其免殹(也),令以律居之。

官嗇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備者,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

吏坐官以負賞(償),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

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負責(債),牧將公畜生而殺、亡之,未賞(償)及居之未備而死,皆出之,毋責妻、同居。

   金布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之。

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

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之,盡七月而觱(畢)。

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

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內史。

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為薪及蓋★〈蘙〉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

   金布。

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殹(也)。

韋革、紅器相補繕。

取不可葆繕者,乃糞之。

   金布。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

後計冬衣來年。

囚有寒者為褐衣。

為★布一,用枲三斤。

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卌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

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

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

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

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

   金布

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卌四錢。

舂冬人五十五錢,夏卌四錢;其小者冬卌四錢,夏卅三錢。

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

   金布

關市

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

   關市

工律

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夾(狹)必等。

   工律。

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工律。

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羸〉(纍)、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

有工者勿為正。

叚(假)試即正。

   工律。

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館)舍,其叚(假)公,叚(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叚(假),如從興戍然。

   工律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書之。

其叚(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

入叚(假)而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

   工

公器官□久,久之。

不可久者,以★久之。

其或叚(假)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

敝而糞者,靡★其久。

官輒告叚(假)器者曰:

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謁更其久。

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賞(償)。

叚(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收其叚(假),弗亟收者有罪。

●其叚(假)者死亡、有罪毋(無)責也,吏代賞(償)。

毋擅叚(假)公器,者(諸)擅叚(假)公器者有罪,毀傷公器及□者令賞(償)。

工人程

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為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

   工人程

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工人程

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為緡繡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

   工人程

均工

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

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

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

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

   均工

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僕、養。

   均

……均工

徭律

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

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

其得殹(也),及詣。

水雨,除興。

興徒以為邑中之紅(功)者,令◆(嫴)堵卒歲。

未卒堵壞,司空將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勿計為★(徭)。

縣葆禁苑、公馬牛苑,興徒以斬(塹)垣離(籬)散及補繕之,輒以效苑吏,苑吏循之。

未卒歲或壞▲(決),令縣復興徒為之,而勿計為★(徭)。

卒歲而或▲(决)壞,過三堵以上,縣葆者補繕之;三堵以下,及雖未盈卒歲而或盜▲(决)道出入,令苑輒自補繕之。

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壞者,勿稍補繕,至秋毋(無)雨時而以★(徭)為之。

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徭)。

縣毋敢擅壞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壞更殹(也),必■之。

欲以城旦舂益為公舍官府及補繕之,為之,勿■。

縣為恒事及■有為殹(也),吏程攻(功),贏員及減員自二日以上,為不察。

上之所興,其程攻(功)而不當者,如縣然。

度攻(功)必令司空與匠度之,毋獨令匠。

其不審,以律論度者,而以其實為★(徭)徒計。

   ★(徭)律

司空

縣、都官用貞(楨)、栽為傰(棚)牏,及載縣(懸)鐘虞〈虡〉用■(膈),皆不勝任而折;及大車轅不勝任,折軲(軸)上,皆為用而出之。

   司空

官府叚(假)公車牛者□□□叚(假)人所。

或私用公車牛,及叚(假)人食牛不善,牛訾(胔);不攻間車,車空失,大車軲(軸)▲(盭);及不芥(介)車,車蕃(藩)蓋強折列(裂),其主車牛者及吏、官長皆有罪。

   司空。

官長及吏以公車牛稟其月食及公牛乘馬之稟,可殹(也)。

官有金錢者自為買脂、膠,毋(無)金錢者乃月為言脂、膠,期★(足)。

為鐵攻(工),以攻公大車。

   司空

一脂、攻閒大車一輛(兩),用膠一兩、脂二錘。

攻閒其扁解,以數分膠以之。

為車不勞稱議脂之。

   司空

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毋(無)方者乃用版。

其縣山之多★者,以★纏書;毋(無)★者以蒲、藺以枲萷(▲)之。

各以其◆〈穫〉時多積之。

   司空

有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

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女子駟(四)。

公士以下居贖刑罪、死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櫝欙杕。

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贖貲責(債)於城旦,皆赤其衣,枸櫝欙杕,將司之;其或亡之,有罪。

葆子以上居贖刑以上到贖死,居於官府,皆勿將司。

所弗問而久★(繫)之,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

居貲贖責(債)欲代者,耆弱相當,許之。

作務及賈而負責(債)者,不得代。

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責(債)而莫見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

居貲贖責(債)者,或欲籍(藉)人與并居之,許之,毋除◆(徭)戍。

●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

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許之。

以日當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

官作居貲贖責(債)而遠其計所官者,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毋過九月而觱(畢)到其官;官相紤(近)者,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計之其作年。

百姓有貲贖責(債)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

   司

隸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貲贖責(債)★(繫)城旦舂者,勿責衣食;其與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

隸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責衣。

人奴妾★(繫)城旦舂,貣(貸)衣食公,日未備而死者,出其衣食。

   司空

★(繫)城旦舂,公食當責者,石卅錢。

   司空

居貲贖責(債)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

   司空

毋令居貲贖責(債)將城旦舂。

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

居貲贖責(債)當與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堅、城旦舂當將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將。

司寇不★(足),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為城旦司寇。

   司空

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氈),拘櫝欙杕之。

仗城旦勿將司;其名將司者,將司之。

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當行市中者,回,勿行。

城旦舂毀折瓦器、鐵器、木器,為大車折■(輮),輒治(笞)之。

直(值)一錢,治(笞)十;直(值)廿錢以上,孰(熟)治(笞)之,出其器。

弗輒治(笞),吏主者負其半。

   司空敄

司寇勿以為僕、養、守官府及除有為殹(也)。

有上令除之,必復請之。

   司空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為隸妾,非適(謫)罪殹(也)而欲為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為庶人,許之。

●或贖★(遷),欲入錢者,日八錢。

 司空

軍爵律

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及法耐★(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

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

   軍爵律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

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

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軍爵

置吏律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

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置吏律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

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置吏律

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置吏律

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

節(即)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與居吏坐之。

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效

倉屚(漏)★(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償)敗禾粟。

禾粟雖敗而尚可食殹(也),程之,以其秏(耗)石數論負之。

   效

度禾、芻稾而不備十分一以下,令復其故數;過十分以上,先索以稟人,而以律論其不備。

   效

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籍之曰:

“其廥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

”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

其出禾,有(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

   效

嗇夫免而效,效者見其封及隄(題),以效之,勿度縣,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

終歲而為出凡曰:

“某廥出禾若干石,其餘禾若干石。

”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

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

   效

禾、芻稾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它物當負賞(償)而偽出之以彼(貱)賞(償),皆與盜同法。

大嗇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論之,有(又)與主廥者共賞(償)不備。

至計而上廥籍內史。

入禾、發屚(漏)倉,必令長吏相雜以見之。

芻稾如禾。

   效

效公器贏、不備,以齎律論及賞(償),毋齎者乃直(值)之。

   效

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

   效

傳食律

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醬駟(四)分升一,采(菜)羹,給之韭蔥。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使者之從者,食★(糲)米半斗;僕,少半斗。

   傳食律

不更以下到謀人,粺米一斗,醬半升,采(菜)羹,芻稾各半石。

●宦奄如不更。

   傳食律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無)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糲)米一斗,有采(菜)羹,鹽廿二分升二。

   傳食律

行書

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觱(畢),勿敢留。

留者以律論之。

   行書

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殹(也)。

書有亡者,亟告官。

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

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

   行書

內史雜

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

   內史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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