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公消发90号江西省消防执法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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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公消发90号江西省消防执法工作制度

 

 

赣公消发〔2009〕90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消防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公安消防支队:

为了深入推进全省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消防监督工作中影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突出问题,大力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强化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消防执法工作力度,总队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及配套规章和公安部消防局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将原《江西省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江西省消防执法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注重建设。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实行行政主官负责制。

要把贯彻落实《江西省消防执法工作制度》作为深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

同时,各级要在深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注重抓好三大建设:

一是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加强执法为民思想建设,不断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思想认识问题;二是要全面实施集中教育培训与岗位自学的经常性学习机制,大力加强消防执法主体建设。

以《制度》和新修订《消防法》及配套规章为主要内容,开展大培训,力争全体消防执法人员都熟悉本职岗位职责和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正确运用,掌握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执法办案技能;三是要认真梳理基层执法突出问题,大力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着力解决执法方式简单,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等问题。

要深化警务公开,聘请执法和廉正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群众信箱,完善服务平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消防执法服务月活动和面向基层的执法质量服务队工作,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推动基层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二、抓好试点,完善制度,全面推进。

各支队要在6月中旬前,确定一个执法单位作为深化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进行培育。

支队要集中精力指导和帮助试点单位抓好建章立制工作,要结合新修订《消防法》及其相关配套规章和工作实际,对《制度》规定的各项执法制度重新进行细化和具体化,进一步完善各项消防执法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落实执法责任,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实现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的工作目标。

要在培育深化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的基础上,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方法,于8月底至9月初召开各支队深化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经验现场会,全面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要重视抓好试点经验在其他单位的落实工作,做到全面开花。

三、狠抓落实,加强督导,严格奖惩。

各地要把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确保不折不扣落实。

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执法各个环节、不同层级的执法责任,建立和完善案件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法律和行政审核人、执法行为审批领导的三级执法责任制。

进一步深化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不断完善考评方法、标准和范围,开展执法责任倒查和开展个案执法监督,加大对不作为和违法行政等问题的追究、问责力度,杜绝行政诉讼败诉和国家赔偿案件。

把执法质量纳入对执法单位及个人工作绩效的考评,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和监督执法人员立功受奖、职务晋升的主要指标。

同时,采取回访被处罚单位个人、调阅银行罚没款对账单等多种方式,开展执法核查工作,对虚报执法工作数据一经查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并给予有关单位领导及个人行政处分。

要加强对基层的检查督导,防止走过场。

对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不落实,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和纠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经批评工作仍未有起色的,应派工作组进行专门督导,督促落实。

各支队要在11月初前对所属执法单位深化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凡是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四、深入宣传,树立形象,及时反馈。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的作用,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形式,宣传各地在贯彻落实《制度》中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和工作创新,宣传全省消防机构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全面树立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各地请于6月25日、9月15日,11月10日前,将深化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内网数据传输到防火监督部法规处。

《江西省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度》从即日起废止。

《专家论证制度》和《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制度》未列入新修订的《制度》中,将另行印发。

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总队防火部。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九年六月八日

 

江西省消防执法工作制度

一、消防执法责任制度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合理分解消防监督执法业务职能,明确执法岗位职责,确定每名消防执法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建设工程备案抽查实行承办、行政审批责任制度;支队大队(科)实行承办、行政审批两级责任制度。

三、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实行承办、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

四、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办理实行承办、法律审核、行政审批逐级责任制度。

五、消防执法承办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内容、标准等要求履行执法职责,确保执法质量,对消防执法承担直接责任。

六、技术复核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承办人意见进行复核,对法律文书格式进行复查,对消防执法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七、专兼职法制员对本单位承办的消防行政和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审核,对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参加执法质量考评和重大事项的集体讨论,对消防执法承担审核责任。

八、支队、大队(科)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执法工作质量承担领导责任;受行政主官委托分管消防执法工作的行政领导对所分管的执法工作质量承担领导责任;消防监督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执法工作质量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一、支队、大队(科)必须建立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刑事案件等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二、主责承办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对承办执法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带领协办人依法办理消防执法的具体事项,确保执法质量。

三、主责承办人对消防执法事项负主要责任。

协办人协助主责承办人工作,对具体承办的事项负责。

四、主责承办人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对其他承办人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初审,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随办结、随立卷、随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五、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应依法在消防执法法律文书或经审核的其他文件上签名或盖章,并存档备查。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不得作为同一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制度

一、支队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制度。

支队应当明确一名具有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取得一级岗位资格的人员承担技术复核工作;重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应当组成技术复核小组,开展技术复核工作。

重要建设工程是指省重点建设项目、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甲(乙)类物品生产及贮存基地、大型可燃物品存贮仓库、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0m2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技术复核人对审核意见进行技术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三、消防设计审核技术复核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适用规范、建筑设计定性、建筑总平面、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的准确性等方面。

四、技术复核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主责承办人应当向技术复核人提供已有的资料、拟办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应进行集体会审的工程项目,由技术复核人提出,并按集体会审制度召集会议。

六、技术复核人对主责承办人拟办意见进行技术审查后,出具技术复核意见,由主责承办人提交行政审批人审批。

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技术复核的,主责承办人不得提交行政审批人审批。

四、法律审核制度

一、法律审核工作由总队法规处、支队法制科或支队、大队(科)专兼职法制员具体负责。

二、法律审核的范围:

(一)总队、支队、大队(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除当场处罚案件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刑事案件。

三、法律审核的内容:

(一)制定的有关消防执法或消防行政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执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恰当,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法律文书填写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四、法律审核的处理:

(一)有关消防执法或消防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度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同意发布实施的意见;

2、无法律依据,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提出不同意发布实施的意见;

3、需要进行修改、补充的,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退回制定单位或人员处进行修改、补充。

(二)执法案件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量罚得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量罚不当的,提出纠正和变更的意见;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写明理由,退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4、违反法定程序的,指出错误,退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纠正;

5、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

(三)法律文书

1、填写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作出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2、填写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或错误的,要求承办人员修改后重新报审;

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或违法的,作出不同意下发文书的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案件未经法律审核或经法律审核不合格的,主管领导不得签发。

六、支队、大队(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七、行政拘留的案件应当由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依法由其他机关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案件,由审批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法律审核。

八、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进行实地调查访问。

九、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消防行政执法案件的法律审核工作,依照《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执行。

十、法律审核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进行法律审核,应当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并承担法律审核责任。

五、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

一、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除可由负责承办的消防监督员直接填发外,其他消防执法法律文书应当经过行政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法律文书不得发出。

二、消防执法审批坚持“逐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权限进行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三、支队承办的执法事项,由防火监督处领导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法律文书的初审,承担消防执法直接领导责任。

四、支队、大队(科)行政主官是本级消防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签批法律文书,承担消防执法领导责任。

五、行政主官需委托分管行政领导签批法律文书的,应以正式文件加以明确。

六、行政领导审批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时限,不得有压案、

压卷现象。

六、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

一、支队、大队(科)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实行集中受理。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具备三级以上岗位资格。

三、实行网上受理或窗口受理:

(一)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支队、大队(科)应当认真执行,指定专门人员到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许可办理场所集中受理;

(二)未对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支队、大队(科)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立专门的消防行政许可窗口集中受理消防行政许可;

(三)支队、大队(科)应当将消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在集中受理场所公示,应在本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互联网站上公布。

四、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予以说明、解释的,首问受理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五、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受理书面凭证应当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七、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

八、行政审批法律文书应当从受理窗口发出。

消防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后,受理人员应在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执》交由主责承办人统一整理存档。

七、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

一、支队、大队(科)所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应当按规定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流转。

二、各类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在受理时应当登记,并及时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网上流转审批流程。

三、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审批流程为项目受理、任务分配、主责承办人办理、法律文书制作、技术复核、行政领导审批、法律文书发出。

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上进行流转的消防行政许可,应同时或之后签发纸质审批件,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四、特殊情况下无法进行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或流转存在困难,将影响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可通过纸质文件流转,其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相应规定,事后应在网上补录。

五、消防行政许可的受理人、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行政审批人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要求履行职责,对消防监督业务信息中以各自名义制作、审核、审批的文书及事项负责。

八、集体会审制度

一、对于消防执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实行集体会审制度。

支队、大队(科)应当制定集体会审工作程序。

二、集体会审的范围: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遇到重大、疑难问题;

(二)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

(三)撤销消防行政许可;

(四)重大火灾隐患判定;

(五)实施临时查封;

(六)给予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额罚款(给予个人2000元以上、单位10000元以上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的;

(七)实施强制执行;

(八)确定能否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九)较大以上及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证据认定和原因认定;

(十)消防刑事案件;

(十一)其他需要组织集体会审的事项。

三、集体会审支队长(防火处长)、大队(科)长组织。

四、集体会审制度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

五、集体会审应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应当包括: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部别、职务及技术职称等;

(二)讨论的具体事项、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

(三)经集体会审形成的会审结论或意见;

(四)集体会审的主持人签名,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名;

(五)对有不同意见的,记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

六、集体会审的结论,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九、建设工程审验分离制度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实行分离制度。

二、支队应设立相互独立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机构(或小组),大队应设置相互独立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小组(或人员)。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不应承担对同一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

四、建设工程在受理消防验收之前由建审人员实施消防监督,在受理消防验收之后由验收人员实施消防监督。

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

验收、监督检查工作交接制度

一、支队、大队(科)应当建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监督检查工作交接制度。

二、依法须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交接。

消防审核不合格、消防验收不合格或未经消防审核、未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交接。

三、建设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向消防验收人员交接,消防验收人员向监督检查人员交接。

四、对前一监督管理环节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合格后方可交给下一个监督管理环节。

五、对后一个监督管理环节发现前期重大执法问题,应提请本级行政领导或上级机关组织执法情况复查。

六、交接工作应填写交接记录表,记录表中应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工程基本情况、使用性质、交接时间、交付人、被交付人签字。

十一、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

一、支队、大队(科)应当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的要求,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抽查。

二、支队、大队(科)组织消防监督抽查应当结合实际作出计划,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分工、检查内容、工作要求、检查时限、工作责任等。

三、支队、大队(科)及其消防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计划依法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检查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或改变消防监督检查任务。

四、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对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五、消防监督抽查应当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主,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占抽查总数的10%。

六、支队、大队(科)制定的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应当按要求存档备查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十二、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

一、支队、大队(科)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对夜间、双休日或节假日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进行错时消防监督检查。

二、错时检查的对象:

(一)歌舞厅、影剧院、演艺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茶座、酒吧、网吧等休闲场所;

(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四)体育馆、会展中心、文化活动和旅游景点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举办场所;

(五)其他人员密集、火灾高发,需要错时检查的部位和场所。

三、错时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值班人员是否在位,防火巡查是否组织并如实记载;

(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三)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岗,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功能;

(五)是否存在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六)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行为;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四、错时检查由支队、大队(科)组织实施,应达到下列量化要求:

(一)工作日和休息日的错时检查,设区市中心城区每月不少于三次,其他县(市、区)每月不少于二次;

(二)节假日、重大活动、火灾高发时段等重要时期,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错时检查。

五、错时检查应出示证件,可着便装。

六、错时检查,应当给予消防监督员执勤补助,检查时间超过零点的,适当安排补休。

十三、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

一、支队、大队(科)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

二、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确定的判定方法、判定程序和步骤进行。

三、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四、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书面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五、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除了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书面通知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外,还应当将隐患情况书面抄送当地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视情抄送文化、旅游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六、重大火灾隐患要录入“全国火灾隐患网上追踪信息系统”,实施跟踪督办。

七、支队、大队(科)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辖区重大火灾隐患及督促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八、重大火灾隐患消除后,应当及时确认、销案,并将情况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四、防消联勤工作制度

一、各支队、大队(科)要加强“防消联勤”工作,支队防火处、大队(科)与支队司令部、责任区中队要建立情况互通机制。

二、支队防火处、大队(科)应及时将辖区重点单位变化及火灾隐患情况分别通报给支队司令部和责任区执勤中队。

三、支队司令部和责任区执勤中队对辖区内因关系到国计民生确实不能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相应对策,在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详细周密的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实地演练。

四、支队防火处、大队(科)应配合执勤中队做好“六熟悉”和实地演练的协调工作。

执勤中队在进行“六熟悉”和灭火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中,对发现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消防设施损坏等问题,要立即反馈单位并告知支队防火处、大队(科)。

五、支队防火处、大队(科)对支队司令部和责任区执勤中队通报社会单位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在二个工作日内要及时组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在实施消防验收时,支队、大队(科)应当组织防火监督和灭火战训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七、消防指战员在灭火战斗时,应该注意发现和保护起火部位和起火点,特别是扫残火和拆除某些构件和清理火场时,应该注意保护好起火部位的原状,对于有可能为起火点的部位,尽可能做到不拆散已烧毁的结构、构件、设备和其他残留物。

八、支队司令部、执勤中队应参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救援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演练和消防供水设施试验,配合支队防火处、大队(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

九、火灾发生后,支队防火处、大队(科)值班的防火监督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完成灭火救援任务。

十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

一、支队对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消防行政处罚,按照上级规定,结合实际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

二、支队、大队(科)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总队、支队应当通过网上督察、执法案卷评审,定期检查下级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情况。

四、支队、大队(科)及其消防执法人员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作为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考评的重要内容。

五、因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罚缴分离制度

一、支队、大队(科)办理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二、在办理消防行政罚款处罚案件时,执法单位或代收银行应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三、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银行的名称、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四、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一、支队、大队(科)应当按照上级规定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出台规定,细化、量化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容、权限和程序。

二、支队应当确定一名消防监督干部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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