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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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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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2009版12333-网上办事-行政审批事项-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

办事指南

审批流程

办理机构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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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

公众监督

政策问答

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0335)

三、办理依据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单位招聘在海外的出国留学人员或者引进外国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5]34号)第二十一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二)审批内容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申请办理上海户口,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准予办理户口。

(三)法律效力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

用人单位,自然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条件

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

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3)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

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2、用人单位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2)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

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

(3)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

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

3、随迁/随归家属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

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需用到推荐的专业翻译机构翻译。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向管理审核部门指定的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配合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

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原件

1份

纸质

2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

1份

纸质

3

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复印件

1份

纸质

4

系事业、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

金融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复印件

1份

纸质

5

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复印件

1份

纸质

6

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①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②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③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④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⑤分支机构的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

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复印件

1份

纸质

7

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社会保险缴纳单

原件

1份

纸质

8

属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创办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验资报告

原件

1份

纸质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原件

1份

纸质

2

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原件

1份

纸质

3

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原件

1份

纸质

4

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5

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复印件

1份

纸质

6

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7

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

8

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9

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

10

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

11

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12

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

1份

纸质

家属随迁的申请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附一张二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原件

1份

纸质

2

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

原件

1份

纸质

3

随(归)迁配偶(属农业户口的须先办理“农转非”)和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

原件

1份

纸质

4

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复印件

1份

纸质

5

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

6

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聘用)合同

复印件

1份

纸质

7

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

复印件/原件

1份

纸质

8

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9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

1份

纸质

注:

对要求提交复印件的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申请人出示原件进行核验。

(三)申请文书名称

1、关于同意接受留学回国人员XXX来我单位工作的请示

2、《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4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

梅园路77号四楼;

2、网上接收

http:

//218.242.131.178/spmisDJ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1:

30下午13:

30-17:

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梅园路77号四楼

(二)电话咨询

(021)32511311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一)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四)电子邮件投诉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3、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

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4、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

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的《不予审批决定书》。

7、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函、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手续,并网上告知申请单位。

8、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及劳动手册等手续(户口申报须在人事档案调入后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录1

附录2

《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公函样张

关于同意接受留学回国人员XXX来我单位工作的请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国留学人员姓名,性别,婚姻状况,出生年月日。

出国前在何年何学校毕业,获何(学历)学位。

何年公费(自费)出国留学,在何国何大学学习何专业,于何年何月获何(学历)学位,于何年何月回国。

回国后简历,于何时来我校(公司)工作,经研究拟同意接受(接受理由)。

家属情况:

配偶: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毕业学校(包括国内、国外最高学历),现国内工作单位,安置情况:

申请随迁、国外随归、放弃随迁或放弃随归。

子女: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安置情况:

申请随迁、国外随归、放弃随迁或放弃随归。

留学回国人员本人和家属现国内户籍地址(或国籍)、身份证号码,所属公安局及管辖派出所。

(出国时已注销国内户籍的,必须注明何年何月在何管辖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及身份证号码)。

住房由单位解决或个人解决。

户口落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或指定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地址,所属公安局及管辖派出所;回国留学人员某某某的档案由本单位管理或接受单位如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须注明由上海市(或何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档案管理(附人事档案接收单位的证明)。

请批示!

<>单位名称(章)

年月日

注:

请递交打印件,手写无效

附录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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