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价调解规定doc.docx
《工程计价调解规定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计价调解规定doc.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程计价调解规定doc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6)38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
抄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抄送:
各市造价管理处(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活动。
第三条计价解释是指对我省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提供计价表(定额)缺项项目的一次性补充定额。
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我省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我省颁发的各专业工程计价表(定额)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
第四条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
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相关管理工作。
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一般先由工程所在地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市县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或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有异议时,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处理。
第六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的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和办事程序。
第二章计价解释
第七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均可向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计价咨询。
第八条对于来电咨询,计价解释人员应即时口头答复,填写《计价解释来电咨询记录单》(详见附件一),常识性问题可以不填写记录单。
如不能即时答复,应告知咨询人答复时限。
因来电咨询的局限性,电话答复不作为最终有效答复。
对于来函、来人咨询,计价解释人员应按《计价解释来人、来函咨询记录单》(详见附件二)进行登记。
可以口头答复的当日答复,需要书面答复的,咨询人应提交有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和相关工程资料,由计价解释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除外)。
书面答复需报站(处)领导审核签字,正式行文回复。
第九条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计价解释人员应到施工现场了解相关情况,组织专业人员(专家组)讨论后再作出答复。
对于我省计价表(定额)和有关执行文件上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解释范围的问题,计价解释人员可以不予答复。
第十条各级造价管理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及时在工程造价信息网“计价解释”栏目上发布;口头答复过程中出现较多的、共性的问题应及时记录、整理,在造价信息杂志和工程造价信息网上按月发布。
第十一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鼓励和推行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交流解答计价咨询。
注册为会员的咨询人在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论坛”栏目上提出咨询问题,由专职计价解释人员定期在网上统一答复,网上答复与书面答复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对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需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于项目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数据测算工作,经造价管理机构审核认可。
一次性补充定额及其测算资料必须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盖章认可,定期报省站备案。
第三章计价争议调解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计价争议时,各方当事人可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四条计价争议调解时,争议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到场,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同时参加调解。
参与争议调解人员应当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造价员证书(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计价争议调解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争议各方当事人联合盖章的争议调解申请单(详见附件三)。
(二)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四)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五)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未按上述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并且争议调解的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
(三)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的;
(四)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五)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六)当事双方参与争议调解人员不是“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造价员证书”持有者。
第十七条造价管理机构受理争议调解申请单后,应指定相关专业人员为争议调解人。
争议调解人应仔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提出意见。
对较复杂的问题,可由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成立专家组,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争议调解人应详细填写《造价争议调解记录单》(详见附件四),并将争议调解有关资料登记归档,重要资料复印后留存。
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书面答复时,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不出具书面答复;需要书面答复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工程除外)。
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决。
书面答复需报站(处)领导审核签字,正式行文回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每半年将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的实例汇总上报省站。
省站将及时整理成册,印发市县造价管理机构交流。
第二十条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追究,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于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由省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
计价解释来电咨询记录单
序号
时间
专业
咨询人
联系电话
咨询内容
答复内容
答复人
备注
附件二:
计价解释来人、来函咨询记录单编号
咨询人情况
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工作单位
咨询时间
咨询人提供资料情况
(请打“√”选择)
1
书面申请报告
2
施工合同
3
补充协议
4
招投标文件
5
施工图纸
6
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8
其它
咨询内容
答复内容
答复人
审核人
答复时间
答复形式
1、书面2、口头
书面答复名称
备注
附件三:
计价争议调解申请单编号
项目名称
预约时间
申请内容
来访时间
甲方意见
乙方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备注
附件四:
计价争议调解记录单编号
争议当事人情况
甲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当事人提供资料情况(请打“√”选择)
1
书面申请报告
2
施工合同
3
补充协议
4
招投标文件
5
施工图纸
6
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7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8
其它
争议内容
调解决定
调解人
审核人
答复时间
答复形式
1、书面2、口头
书面答复名称
争议当事人同意以上调解决定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