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3 美国EPA的PART503原文中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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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美国EPA的PART503原文中译

美国污水污泥利用与处置标准

环境保护

第一章

美国环保署

第0节污水污泥

503部分——污水污泥利用与处置标准

A总则

503.1目的与适用性

503.2遵守阶段

503.3许可及管理实施力

503.4与其它法规的关系

503.5附加及更为严格的规定

503.6不属本法规的内容

503.7对污泥制备者的要求

503.8取样与分析

503.9总体定义

B土地利用

503.10适用性

503.11术语与定义

503.12总体要求

503.13污染物质的极限

503.14管理实践

503.15操作标准——减少病原体和对病媒的吸引

503.16监测频率

503.17保存记录

503.18报告

C地表处置

503.20适用性

503.21术语与定义

503.22总体要求

503.23污染物质的极限(不同于生活腐泥)

503.24管理实践

503.25操作标准——减少病原体和对病媒的吸引

503.26监测频率

503.27保存记录

503.28报告

D减少病原体数量和对病媒的吸引

503.30范围

503.31术语与定义

503.32病原体

503.33减少对病媒的吸引

E焚烧

503.40适用性

503.41术语与定义

503.42总体要求

503.43污染物质的极限

503.44操作标准——总烃

503.45管理实践

503.46监测频率

503.47保存记录

503.48报告

附录A全年污水污泥总利用率的确定过程

附录B病原体处理过程

 

4.1总则

503.1目的与适用性

目的

(1)本法案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的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的最终利用和处置建立了标准,该标准包括:

总体要求、污染物质的极限、管理实践和操作标准。

本法案还包括污水污泥土地利用标准、地表处置标准、焚烧标准以及在土地利用和地表处置过程中如何减少病原体数量和对病媒吸引的要求。

(2)另外,本标准还对在污水污泥土地利用、地表处置和焚烧过程中的监测频率和记录保存提出了要求。

同时对Ⅰ类污泥管理装置的报告,日处理能力达到和超过100万加仑或者服务人口达到和超过1万人以上的公共所有的处理设施的报告提出了要求。

适用性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这些人:

污水污泥的制备者,将污泥土地利用的人,焚烧污泥的人和地表处置场地的所有者或者操作者实施者。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过程:

污泥的土地利用、地表处置和焚烧。

本标准适用于污泥焚烧装置排出的烟气。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场地:

污泥土地利用的场地、污泥地表处置的场地和污泥焚烧的场地。

503.2遵守阶段

(a)本标准应当尽快实施,不得晚于1994年2月19日,实施过程中需要建造新的污染控制设施的,最晚不得晚于1999年2月19日。

(b)本标准中关于污泥焚烧炉内排出总烃的监测、记录和报告频率的要求从1993年2月19日起生效,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建造新的污染控制设施的,从1995年2月19日起生效。

(c)本标准中所有其它关于监测、记录和报告频率的要求从1993年7月20日起生效。

(d)除了E部分中特别指出的外,1999年9月3日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它们是503.41(c)到(r)、503.43(c)、(d)和(e)、503.45(a)

(1)、(b)到(f)、503.46(a)

(1)、(a)(3)和(c)以及503.47(f),这部分内容应当尽可能快的被实施,最晚不得晚于2000年9月5日。

在执行E部分中被修改部分时,如果需要建设新的污染控制设施,最晚实施时间不得晚于2001年9月4日。

[58FR9387,1993年2月19日,修订于64FR42568,1999年8月4日]

502.3许可及管理实施力

(a)许可。

本部分要求必须在许可条件下才能执行:

(1)有关“生活污水处理工艺”,40CFR122.2中有详细说明,与美国环保署40CFR中的122和124部分及美国环保署认可的污泥管理程序40CFR中的123和501部分一致。

(2)固体废弃物处理法案的C标题,安全饮用水法案的C部分,1972年的海洋水保护研究和避免污染法案,以及清洁空气法案均提到:

“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应该必须申请许可证以使得其和40CFR122.21或是经许可的国家程序相一致。

(b)管理实施力:

不达到本法规已有的规范和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和处置污水污泥。

503.4同其它法规的关系

40CFR258.2定义了污水污泥在市政填埋场的处置过程,同美国土木工程协会的405(d)部分相一致,任何将污水污泥填入市政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的行为必须遵守40CFR258的规定。

503.5附加及更为严格的规定

(a)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不受污泥中有害物质的影响,有关部门可以在本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污泥利用与处置标准。

(b)不排除各州制定比本法规更加严格的规定。

503.6不属本法规的内容

(a)处理过程。

除了在503.32和203.33中有所提及外,污泥最终处置前的处理过程不属本法规范围。

(b)利用与处置方法的选择。

选择何种方式来利用和处置污泥不属本法规的范围,具体方式应该因地制宜。

(c)污泥的混合燃烧。

同其它废物混合燃烧时污泥和焚烧炉应该达到的标准不属本法规的范围(按照40CFR503.41(b)的规定,燃料不属其它废物)。

(d)工业污泥。

在处理工业废水或者工业与生活混合废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不属本法规的范围。

(e)危险性污泥。

危险性污泥的利用与处置不属本法规的范围,而属于40CFR261的内容。

(f)高PCB污泥。

多氯联苯(PCBs)浓度等于或大于50mg/kg(干重)的污泥的不属本法规范围。

(g)焚烧炉炉灰。

焚烧炉炉灰的利用与处置不属本法规范围。

(h)砂砾和筛屑。

对于生活污水初级处理中产生的砂砾(比如沙子,砂砾,煤渣或其它高比重物质)和筛屑(比如相对比较大的物质如破布)的利用与处置,不属本法规范围。

(i)给水污泥。

把地表水和地下水处理成饮用水的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的利用与处置,不属本法规的范围。

(j)商业及工业腐泥(Septage:

化粪池中的固体物质)。

对商业腐泥、工业腐泥、生活腐泥与商业腐泥的混合物、生活腐泥与工业腐泥的混合物的利用与处置,不属本法规的范围。

503.7对污泥制备者的要求

任何污泥制备者在进行污泥的土地利用、地表处置和焚烧等过程时必须满足本法规的要求。

503.8取样与分析

(a)取样。

污泥的土地利用、地表处置和焚烧等过程中,必须收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分析。

(b)方法。

以下列出的文献同本法规的参考文献相一致,这些文献按照5U.S.C552(a)和1CFR51部分的要求,得到了联邦注册主任的同意,这些文献从注册之日起开始实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文献的任何改动都会在FEDERALREGISTER上发表,它们需要通过联邦注册委员会的校对,该委员会位于华盛顿北国会大街800,7楼,700,应当用以下列出的文献中的方法对污泥样品进行分析。

(1)肠道病毒。

ASTM(美国材料实验协会)代码:

D4994-89“废水污泥病毒采集标准方法”,1992年度ASTM标准:

第11节—水环境技术,ASTM,Race大街1916号,Philadelphia,PA19103-1187。

(2)粪大肠菌。

9221E部分及9222D部分。

“水和废水检测标准方法”1992第18版。

,美国公众健康协会,15th大街第1015号,纽约,Washington,DC20005。

(3)寄生虫卵。

Yanko,W.A.“城市污泥运送和买卖中病原体的出现”,EPA600/1-87-014,1987。

国家技术信息服务部,PortRoyal路5285号,Springfield,维吉尼亚22161(PB88-154273/AS)。

(4)无机污染物。

“固体废弃物评估测试方法物理/化学方法”EPA出版SW-846第二版(1982)及其更新材料I(1984年4月)更新材料II(1985年4月)第三版(1986年11月)及其修订I(1987年12月)。

第二版及其更新材料I和II均可通过国家技术信息服务部得到,地址是:

5285PortRoyalRoad,Springfield,Virginia22161(PB-87-120-291).第三版及其修订I可以通过政府印刷办公室文件主管得到,地址是:

941NorthCapitolStreet,NE.,Washington,DC20002(文件编号955-001-00000-1)。

(5)沙门氏菌.9260D部分“水和废水检测标准方法”,第18版,1992,美国公众健康协会,1015地址:

15thStreet,NW.,Washington,DC20005或者Kenner,B.A.andH.P.Clark,“沙门氏单细胞菌检测方法”水污染控制协会杂志第46卷,第9期1974年9月,2163-2171页水环境协会地址:

601WytheStreet,Alexandria,Virginia22314。

(6)比氧耗。

见第2710B.部分。

“水和废水检测标准方法”,第18版,1992,美国公众健康协会,15号街1015号,纽约,华盛顿20005。

(7)总固体。

固定固体和挥发性物质。

见第2540G部分。

“水和废水检测标准方法”,第18版,1992,美国公众健康协会,15号街1015号,纽约,华盛顿20005。

503.9总体定义

(a)将污泥施于土壤即称为污泥的土地利用。

(b)基准洪峰流量是指在任何一年该流量的发生概率是1%(如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水)。

(c)Ⅰ类污泥处理设施:

40CFR501.2所定义规定的任何一座公共污水处理厂,必须有一套为40CFR403.8(a)所认可的预处理程序(它包括州属的任何一座公共污水处理厂,并按照40CFR403.10(e)的规定来承担当地的有关任务);40CFR122.2所定义的任何一座生活污水处理厂,它是当地环保署行政属下的一级污泥处理设施或是在政府计划支持下,由地方和州府部门联合管理的,这是因为污泥的利用或处置将对公众的健康及环境存在潜在的危害。

(d)肥田作物是指种植一些小的粮食作物,例如燕麦、小麦和大麦,其目的不是为了收获。

(e)CWA是指清洁水法(以前是指联邦水污染法或指联邦水污染防治法1972修正案),公共法92-500(公共法95-217的修正案),公共法95-576,公共法96-483,公共法97-117,公共法100-4。

(f)生活腐泥是指从化粪池、移动厕所,Ⅲ类船舶卫生设施以及类似的处理设施中分离出来的液体或者固体物质。

如果以上设施中接纳了商业污水或者工业污水,则不属本法规的范围,同时也不包括餐厅食堂里的油脂类污染物。

(g)生活污水是指由人们生活或家用设备所排放的进入到污水处理厂的各种水和废水。

(h)干重标准是:

105℃条件下干燥直至恒重(如100%固体含量)。

(i)EPA指美国国家环保署。

(j)饲料用作物是指其种植的目的是用于饲养牲畜动物。

(k)纤维作物指亚麻、棉花之类的作物。

(l)食用作物指供人们食用的作物,包括但不仅限于:

水果、蔬菜、烟草。

(m)地下水指饱和区域地表面以下的水资源。

(n)工业废水是指商业或工业过程所产生排放的污水。

(o)自治市包括由联邦法所产生的:

城市、城镇、自治村镇、县、堂区、地区、社区及其它的公共组织(包括城市间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体所构成的机构);拥有污泥处理自主权的印第安部落及有权威的印第安部落组织;或是得到CWA修正案208部分所指定机构的认可。

定义还包括联邦法所产生的某些特殊区域,如水区、管道区、卫生区、公共事业区、排放区及类似区划,以及包括CWA修正案201部分所规定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它有在污水处理,运输,利用及污泥处置方面一整套原则措施。

(p)有许可权的机构是环保署,或是具有环保署认可的污泥处置计划的州政府。

(q)个体可以是个人、协会、合伙人、公司、自治区、州或联邦机构,或是其中的某个代理人或雇员。

(r)制备污泥的个体是指在通过污水厂处理污水过程来产生污泥的个人或者从污水污泥中获取某种成分的个人。

(s)分摊污泥即污泥的地表处置过程。

(t)污染物是指某些有机物、无机物、有机无机复合物及病原体,这些污染物在排放后和暴露时,会被直接从环境中摄取、吸入、吸收或间接通过食物链摄取,根据环保署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可导致人类及其后代死亡、疾病、行为异常、癌症、基因突变或生理缺陷。

(u)污染物质的极限用来描述单位污泥所含的污染物的量(如每千克固体所含污染物的毫克数);或描述单位土地面积所容许的污染物的量(如每公顷容纳多少千克污染物);或单位面积容许排放的污染物的体积数(如每亩多少加仑)。

(v)地表径流包括雨水、渗滤液及其它的排放到地表面或流淌在地表面的水。

(w)污泥是在生活污水处理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或液体残余物。

污泥包括但不局限于生活腐泥、预处理二次处理和深化处理过程分离出的固体,以及来自污泥的物质。

污泥不包括在焚烧装置中产生的灰以及在生活污水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粗砂和筛屑。

(x)依照美国土木工程署518(e)节的授权,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地区、波多黎各、原始岛屿、关岛、美国萨摩亚群岛、太平洋群岛、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以及一个印第安部落可以在本法案的基础上颁布新的条例。

(y)污泥的储存是指污泥放置在地面上两年或少于两年,这不包括污泥放置在地面上进行处理。

(z)污泥的处理过程是指污泥在最终的利用和处置前的准备过程,这包括但不仅限于污泥浓缩、稳定和脱水,不包括污泥的存储。

(aa)污水处理厂是指政府、公众或者私人拥有的用于处理(包括循环和回收)生活污水或生活与工业混合污水的系统。

(bb)湿地即那些被地表水和地下水周期性的淹没和渗透的土地,并且在正常情况下维持其代表性的植被在饱和土壤条件下生长,一般包括:

沼泽地、湿地、泥沼及相似土地。

4.2土地利用

503.10适用性

(a)本条款适用于任何制备污水污泥来土地利用的人员,任何从事污水污泥的土地利用的人员,以及用于土地利用的污水污泥和利用污水污泥的土地。

(b)

(1)散装污泥。

当散装污水污泥被用于土地利用时,若该污水污泥达到503.13中表1和503.13表3对污染物极限浓度的要求;达到503.32(a)中对A类病原体的要求;并且达到503.33(b)

(1)至(b)(8)中任何一条对减少对带菌体吸引的要求,则503.12的一般要求和503.14的管理准则不再适用。

(2)EPA的地区管理人员,或者已经通过污泥管理计划的州的主管,在确定需要启动管理程序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免受散装污水污泥中任何污染物质可能造成的的不利影响时,可以实施503.12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总体要求和503.14中的管理准则。

(c)

(1)当散装污水污泥成分被土地利用时,若该污泥成分达到503.13中表1和503.13表3对污染物浓度的要求;达到503.32(a)中对A类病原体的要求;并且达到503.33(b)

(1)至(b)(8)中任何一条对减少对带菌体吸引的要求,则503.12的一般要求和503.14的管理准则不再适用。

(2)EPA的地区管理人员,或者已经通过污泥管理计划的州的主管,在确定需要启动管理程序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免受散装污水污泥成分中任何污染物质可能造成的的不利影响时,可以实施503.12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要求和503.14中的管理准则。

(d)当源至污水污泥的成分被土地利用时,若作为该成分原料的污水污泥满足503.13中表1和503.13中表3对污染物质浓度的要求;满足503.32(a)中对A类病原体的要求;以及满足503.33(b)

(1)至(b)(8)中任何一条对减少对病媒吸引的要求,则本条款中的要求不再适用。

(e)当袋装污泥被土地利用时,若污水污泥满足503.13中表1和503.13中表3对污染物质浓度的要求;满足503.32(a)中对A类病原体的要求;以及满足503.33(b)

(1)至(b)(8)中任何一条对减少对病媒吸引的要求,则503.12中的总体要求和503.14中的管理准则不再适用。

(f)当袋装污泥成分被土地利用时,若该污水污泥成分满足503.13中表1和503.13中表3对污染物质浓度的要求;满足503.32(a)中对A类病原体的要求;以及满足503.33(b)

(1)至(b)(8)中任何一条对减少对病媒吸引的要求,则503.12中的总体要求和503.14中的管理准则不再适用。

(g)当源至污水污泥的成分装入袋中被土地利用时,若作为该成分原料的污水污泥满足503.13中表1和503.13中表3对污染物质浓度的要求;满足503.32(a)中对A类病原体的要求;以及满足503.33(b)

(1)至(b)(8)中任何一条对减少对病媒吸引的要求,则本条款中的要求不再适用。

503.11术语与定义

(a)农业用地是指种植食品作物、饲料作物或纤维作物的土地,这包括草场和牧场用地。

(b)农业土地污泥利用率是设计的总污泥施用速率(按干重计):

(1)为食品作物、饲料作物、纤维作物、遮盖作物或植被的生长所需要的氮,并且

(2)尽量减少污水污泥通过该地的农作物或植被根系进入地下水中的氮的数量。

(c)年污染负荷率是指在365天里单位面积土地上所能承受的某种污染物质的最大数量。

(d)年总污泥施用率是指在365天里单位面积土地上所能施用的污水污泥(按干重计)的最大数量。

(e)散装污水污泥是指没有被装于袋或其它容器中出售或送出以用于土地利用的污水污泥。

(f)累积污染负荷率是指某块土地上所能承受的某种无机污染物的最大数量。

(g)森林是指长有浓密的树木和下层丛林的广阔的土地。

(h)土地利用是指将污水污泥喷洒或撒布在土地表面上;将污水污泥注入地表以下;或将污水污泥混入土壤,以使污泥能调节该处土壤或是为长于该处的农作物或植物施肥。

(i)月平均值是指在一个月内测得的所有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j)其它容器是指敞开或密封的容器。

这包括但不仅限于:

桶、盒子、纸板箱、载重量一吨及以下的车辆或拖车。

(k)牧场是指牲畜在其上直接进食诸如豆类、草类、谷梗或干草等饲料作物的土地。

(l)公众接触场所是指公众在此接触的可能性很高的土地。

这包括但不仅限于:

公共公园、球场、墓地、植物苗圃、跑马场和高尔夫球场。

(m)草场地是指长有本地植物的开放土地。

(n)再生地是指被严重破坏而用污水污泥进行再生的土地。

这包括但不仅限于:

露天矿和工地。

503.12总体要求

(a)任何人必须遵照本条款的内容来进行土地利用。

(b)若某农业用地、森林、公众接触场所或再生地的任一项累积污染负荷率已达到或超过503.13(b)

(2)中的标准,则散装污水污泥不得应用。

(c)若某土地或场所的年总污泥施用率已达到或超过503.13(c)中的要求,则在365天内不得将生活腐泥应用于该农业用地、森林、公众接触场所或再生地。

(d)制备散装污水污泥应用于农业用地、森林、公众接触场所或再生地的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该散装污泥的总氮浓度(按氮的干重计)给利用此散装污水污泥的人员。

(e)

(1)进行污水污泥土地利用的人员必须获得必要的信息以遵守本条款中的要求。

(2)(i)在依据503.13(b)

(2)中累积污染负荷率的要求进行散装污水污泥土地利用时,计划利用此散装污水污泥的人员必须联系应用地所在州的权威主管部门,以确定该地从1993年7月20日以来是否依据503.13(b)

(2)中累积污染负荷率要求的来进行散装污水污泥的土地利用。

(ii)若该地从1993年7月20日以来没有依据503.13(b)

(2)中累积污染负荷率的要求进行散装污水污泥的土地利用,则该地可以承受的各污染物质的量,503.13中表2所列的各污染物质的累积量应该满足503.13(a)

(2)(i)的要求。

(iii)若该地从1993年7月20日以来依据503.13(b)

(2)中累积污染负荷率的要求进行散装污水污泥的土地利用,并且从那时起应用于此地的散装污水污泥的各污染物质的累积量是已知的,则该地可以继续承受的各污染物质的量,可依照503.13(a)

(2)(i)来确定。

(iv)若该地从1993年7月20日以来依据503.13(b)

(2)中累积污染负荷率的要求进行散装污水污泥的土地利用,并且从那时起应用于此地的散装污水污泥的各污染物质的累积量是不知的,则该地可以继续承受的各污染物质的量,不能依照503.13(a)

(2)(i)来确定。

(f)当制备散装污水污泥的人员提供这些散装污水污泥给将它们进行土地利用的人员时,必须同时提供警告和必要的信息以遵守本条款中的要求。

(g)当制备污水污泥的人员提供这些污水污泥提供给其他的制备人员时,必须同时提供警告和必要的信息以遵守本条款中的要求。

(h)进行散装污水污泥土地利用的人员必须向该土地的所有者或承租者提供警告和必要的信息以遵守本条款中的要求。

(i)若散装污水污泥在某个州制备,而在另一个州进行土地利用时,制备人员必须在应用者进行第一次土地利用前,向计划应用地所在州的权威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的说明。

该说明必须包括:

(1)以街道地址或经纬度形式给出的每一个土地利用点的位置。

(2)散装污水污泥将被应用于该地的大概时间。

(3)散装污水污泥制备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许可证号(若有)。

(4)散装污水污泥土地利用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许可证号(若有)。

(j)依据503.13(b)

(2)中累积污染负荷率的要求,散装污水污泥的制备人员必须在应用者进行第一次土地利用前,向应用地所在州的权威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的说明且该权威主管部门必须保留并公开该说明。

该说明必须包括:

(1)以街道地址或经纬度形式给出的土地利用点的位置。

(2)散装污水污泥应用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许可证号(若有)。

 

503.13污染物质的极限

(a)污水污泥.

若散装污泥或袋装污泥中有任何一种污染物质的浓度超出了503.13中表1所列的最高浓度,则该污水污泥不得用于土地利用。

(2)若散装污水污泥被应用于农业用地、森林、公众接触场所或再生地,则:

(i)该应用地中任何一种污染物质的累积负荷率不得超出503.13中表2所列的累积负荷率;或者

(ii)该污水污泥中任何一种污染物质的浓度不得超出503.13中表3所列的浓度。

(3)若散装污水污泥被应用于草坪或住宅花园,则该污水污泥中任何一种污染物质的浓度不得超出503.13中表3所列的浓度。

(4)若袋装污水污泥被土地利用,则:

(i)该污水污泥中任何一种污染物质的浓度不得超出503.13中表3所列的浓度;或者

(ii)该污水污泥中任何一种污染物质的浓度与年总污泥施用率的乘积不得超出503.13中表4所列的该污染物质的年污染负荷率。

在本法案的附录A中,给出了年总污泥施用率的计算方法。

(b)污染物质的浓度和负荷率―污水污泥.

(1)最高浓度

503.13表1―最高浓度

------------------------------------------------------------------------

污染物质最高浓度(毫克/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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