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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栏目追踪作业

——《济南时报》“天天时评”篇

04级新闻系20040502029李景旺

一、栏目追踪方式

主要是通过坚持每天看报纸,收集《济南时报》新闻评论专栏“天天时评”的每篇文章。

其实,我从这学期开始,就坚持每天买两到三份报纸:

《齐鲁晚报》、《济南时报》和《山东商报》,同时关注着晚报和时报的评论专栏。

现在的电子版资料,是从时报和晚报网上电子版评论专栏里下载下来的。

从9月初至今,我共收集了时报132篇评论,晚报122篇(晚报和时报周六周日不出评论,每天选登三到四篇评论稿件)。

二、选择栏目目的

事实上我同时选择了网络和报纸周刊三个品种两个媒介上新闻评论专栏进行追踪的。

之所以选择时报这样一个都市类报纸,选择这样一个全国不太知名的普通报纸的栏目进行追踪,就是想从中发现普通老百姓需要的是什么样的评论,以及怎样写好这一层面的评论性文章。

三、栏目定位及特色

通过追踪分析得出,《济南时报》这一都市报纸的“天天时评”与《齐鲁晚报》的“重点时评”的基本定位是差不多的,两者都是为了贴近百姓,引导舆论,疏通观点,营造氛围,培养志趣,提高素质,开发民意。

由于时报的受众定位就是济南市广大市民,这样一种读者对象的定位,也从根本上决定了报纸的格调和关注的范围与内容,决定了评论的通俗易懂和明朗性,决定了取材的贴近生活和攫取热点的切入方式。

在长期的跟踪中发现,天天时评这个专栏虽然是刊登社会读者的评论稿件,但是时间长了就会发现,他的稿件的来源也就是那仅有的十来个撰稿者。

从这一方面来说,稿源的此种固定方式也就决定了栏目的品牌定位的延续性,哪怕是偶尔刊发了一陌生读者的评论,也会严格的限制在早已成定局的评论范式之内的。

此栏目的另一个特色就是,对一些短小精悍的小时评,编辑喜欢给它配上一幅漫画,这样就显得更加生动和容易理解了。

而且在文章的总体特色上,看到等的都是些六七百字以内的灵活性的评论性文章,当然了,九百一千字的文章也有,但是这并非主流性稿件。

四、栏目追踪获益点及自我努力方向

通过这一阶段的栏目追踪和分析,以及对所收集评论文章点评的回顾总结,发现自己确实获益匪浅。

这其中既有文章结构和布局方面的,也有行文范例方面的,还有文章标题制作和评论题材的,至于具体的内容会在后面的经典评论文章推荐和评论文章一句话短评里面体现出来。

从中发现了自己的很多不足,首先是在对时事关注上的欠缺,如果自己不经常的关注媒体,关注时事,就不可能对时代快速跃动脉搏的掌握,那么,评论的笔锋就不知道该切向哪里。

即使自己硬着头皮写了一篇,也不敢保证时候能对得上众人的口味。

其次是在知识积累上的欠缺,从很多评论中我们可以发现,要做一个评论大家,首先自己的知识面要很广博,这样才能够保证自己的眼界宽广,而且见多识广了才不会再囿于一事一物之中,能够提升评论的高度和深度。

再次是在写作思维上的欠缺,这种欠缺是一种刚性的欠缺,人们往往会受自己见识的约束,不能够突破现有的范式,通过对栏目追踪,我发现了很多灵活多变的写作范式,这样形式的灵活对于我们思维的呈现是很有帮助的。

其中还有很多零零碎碎地感受,在这里就不一一详述了。

五、经典评论文章推荐

所要推荐的这些文章,是我从时评一百三十多篇中,根据自己的喜好和文章的特点选择出来的,标准上可能有所失误,但是大差不差,希望能给自己一些借鉴的东西和体例。

[推荐一]“摆平”盛行是法治社会之耻

2006-11-7□孙瑞灼

近期出版的《人民论坛》刊发特别策划文章对社会上流行的“摆平”现象进行剖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撰文指出,由于“潜规则”奉行者相信通过“潜规则”可以“摆平”任何事情,小到车辆违章的罚款,大到违法犯罪的开脱,故“摆平”的市场需要颇广(11月6日中国新闻网)。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是一切人包括政府官员的最高行为准则,而“摆平”恰恰要把“体制内”的事放到“体制外”去解决,它遵循的是权力至上、金钱万能和人情第一,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大敌。

“摆平”大行其道,很多情况下不是因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而是知法违法。

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着“摆平文化”。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张鸣所指出的,“明知道‘摆平’违法,但操作者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要让“摆平”停摆,首先要对公权力加以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弥补制度上的缺陷,使公权力的运行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阳光的操作和程序驱散“摆平”的黑暗。

其次,还应当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使“法治文化”代替“摆平文化”。

[推荐意见]

点评:

此文的结构整体上来说是一种分总的体式,引题、解析、深析、寻求解决之道,是什么、为什么、怎么解决,按照这种逻辑推理的方式结构本文,非常紧密。

看罢此文,不由得大叫一声好,从头至尾,思路清晰,文字流畅,分析得鞭辟入里,短小精悍。

本文的切入点正中要害,点到了本质。

短短四百五十字,从引出现象,到逐步分析,最后得出解决之道,一气呵成,感觉爽,读来解气。

[推荐二]倒退的,不只是那辆奔驰车

2006-12-22

外公60岁的寿宴,却成了3岁的牛牛(化名)最后的午餐。

20日下午3时,都江堰国堰宾馆内发生一起惨剧:

一辆奔驰车将牛牛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

随后,奔驰车再次启动,倒退着再次从牛牛身上碾过(12月21日《天府早报》)。

读到这则新闻,笔者悲愤万分:

今日人间,竟有如此灭绝人性之人!

更应该看到的是,倒退的,绝不只是那辆奔驰车。

倒退的,是公德和人性的底线。

作为人,当固守起码的良知,维护社会公德底线。

酒后驾车撞人已是大过,撞人后不思救助,反而再倒车将年仅3岁的孩子再次碾压,岂非天良丧尽!

倒退的,是法治和正义的底线。

法规当为民而设,为人权而设,为正义而设。

然而,当前,屡屡发生交通肇事轧伤人后再将伤者轧死之怪现象。

这是因为在一些驾驶者看来,轧伤人依法要负担医疗救助费,数额不可预期,而轧死人却不过是赔偿一笔钱了事,反而觉得轻松。

这不能不说是相关法规制度本身存在着严重的漏洞,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不仅不能更好地保护弱势者,反而置其于更加危险的境地。

一个社会的发展,往往呈现螺旋上升之势,而道德与法律,就是这一上升阶梯的两大不可或缺的支柱。

假如社会道德失范、法治不完善,则必然难以实现和谐。

[推荐意见]

点评:

此文的结构整体上来说是一种分总的体式,引事实、点题、并列式分析、小结分析,再次深化主题。

行文上从现象是什么,然后深化分析还是什么和什么,然后作结,关系顺畅。

本文的最大特点在于谨严,从巧妙的引述事实,启发思考,点出观点,让人们一步步跟着作者从对现象的思考一步一步的深入到本质,第三、四段的每一个小结论后面都跟着细密的分析。

最后,应该说是作者紧扣现在时政的主题,从和谐的高度作结,不再限于一事。

[推荐三]为“方便管理”就要管学生“方便”?

2006-11-29□惠铭生

吃饭如厕,人所不禁。

河北省新乐市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偏偏要管制学生的新陈代谢,弄出一个“夜间不准上厕所”的规定:

有胆敢擅自去厕所解手者,罚!

规定一出,学生哗然,却敢怒不敢言,夜间只好纷纷以食品袋或洗漱用的脸盆救急(11月28日《燕赵都市报》)。

俗话说:

管天管地,管不着别人拉屎放屁。

话虽糙,但理却不糙。

人吃饭喝水,自然要排泄,这是再正常不过的生理行为。

至于什么时间需要如厕,往往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学生夜间不能如厕,学校为何要出台这有悖常理的规定?

学校的工作人员的解释是:

只是为了方便管理。

是啊!

假如熄灯铃声一响,学生齐刷刷钻进被窝睡觉,起床铃声一响,学生又齐刷刷穿衣起床,这的确利于学校“方便管理”。

但学校是否想到,学生不是木偶,身体的排泄需要不可能跟从学校的“指挥棒”而改变呢?

己所不欲却要施于学生,这折射出当今某些学校在教学管理中,过分放大自身的权力,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缺乏人情味与人性化;也不懂得起码的教学规律,教育与管理方式简单粗暴。

如此荒谬的规定,不仅会对孩子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而且也无以培养其现代公民意识,必须立即叫停。

[推荐意见]

点评:

此文的结构整体上来说是一种逐步深入的逻辑推理方式,过程中采取了夹叙夹议的方式。

本文的入题非常巧妙,开始的两句话应该说是作者在深刻的了解了事实的真相后经过思考结合自己的观点提出来的。

第三段的议中又有叙的补充解释,更体现了议论的客观真实性。

本文的整体设计很巧妙,文中没再出现题目,但是每一个安排都是在紧扣这一题目进行。

步步为营,非常好。

[推荐四]致国资损失千万方“建议免职”?

□王琳

于10月底出台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是一部“意在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文件。

《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100万元至250万元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25%,并通报批评;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100%,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11月2日《南方日报》)。

    《办法》能够针对企业资产损失而对企业负责人明确“处理办法”,倒算是进步。

然而,《办法》规定得虽然“详细”,却也失之于柔,失之于宽,失之于太过含糊。

    说它“柔”,“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这个损失的门槛已经不低,而其处理的结果,也不过是“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

也就是,造成这么上千万的损失,连“免除职务”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因为还可能“或建议免除”么——既是“建议”,也就没有刚性的约束,人家想听不听,想免才免,要不想采纳你的建议,也并不违背你这《办法》,能奈之何?

    说它“宽”,是把损失的红线划到千万元,已经够宽。

《办法》的出台不知有无对这一数字进行科学的考量,难道损失在999万元的,该企业负责人虽然严重失职,而仅仅因为未过千万元这条红线就可以高枕无忧,或者只受个不痛不痒的“通报批评”了事。

这岂非等于在提醒那些“吃国资一族”,只要谨记不要逾越千万这道红线,就可以以经营为外衣,将“国有资产”巧妙地一一转化为“我有资产”,而企业负责人还能因“数额不足”一直呆在这个重要的岗位上吃下去。

    说它太过含糊,是因为“免除或建议免除”,“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10年至终身”等语模糊不清。

至于“损失”的范围又包括哪些,由谁来认定,怎么认定,企业负责人的失职与损失之间是否应具备因果联系等等,显然都未在《办法》中明确。

一个有了“详细规定”的《办法》仍然欠缺可操作性,可见,这个“稻草人”也不过是在造型上新鲜了一些,其实质与以往的“恫吓”并无太大区别。

    初衷良好的《办法》欲实现其本旨,显然还有太多应予调整的空间。

[推荐意见]

点评:

此文的结构整体上来说是一种总分的体式,议论过程中不断引述事实为证。

引文、点题、并列式三段分析,充分的议论出了作者的质疑,解答了读者感觉规定不舒服的所在。

本文的意图在于帮助公众充分的认识一项政策,或许很多人没经过认真思考,认为这项规定很好,但是有这种想法的人是从政府的本意出发来思考的,但是细究规定的可行性等,就会发现相反的东西在里面。

而作者在文中所作的就是,细致的分析这种相反的东西。

[推荐五]“包机扶贫助学”的颠倒与错乱

2006-11-06□张贵峰

为赴贵州进行“手拉手西部行”扶贫助学活动,近日,深圳市北师大南山附中作出一项“壮举”——“由于考虑到路途遥远”,该校近400名初二学生集体包机前往贵州,为此,每名学生的费用高达2000元(11月5日《南方都市报》)。

400人每人2000元也即共80万包机出行,而且打的还是“扶贫助学”、教育“社会实践”的旗号,显然,这件事无论怎么看都让人觉得太不对劲,包含着太多的颠倒与错乱。

首先,就“扶贫助学”而言,这里显示出一种扶贫目的与手段之间的颠倒错乱格局。

一个容易看到的事实是,2000元的包机费如果直接用来扶贫助学,意味着西部贫困地区一个孩子几年的学费,而80万的总路费,更是可以修建不止一所希望小学。

现在倒好,扶贫者人还没到,自己一屁股先就坐下去80万。

扶贫之旅弄得如此奢华、糜费,其“扶贫”的真实性、真诚性,很难不令人怀疑了——这究竟是在扶贫呢,还是在观光游玩?

而从教育性的社会实践来看,其中的颠倒错乱同样十分明显。

比如,既然学校声称此次社会实践的初衷在于,“让学生们体验当地的艰苦贫困并得到锻炼”,那么交通出行本身当然也是社会实践的一部分,而现在这种极尽豪华之能事的包机出行方式,能算是“贫困体验”和“锻炼”吗——岂非恰恰是对它的否定和颠覆?

要解决这种路因途遥远带来的“扶贫助学”、“社会实践”的麻烦,“包机”既非唯一选择,也非最优选择,这正如有学生家长质疑的:

“如果让学生接受艰苦奋斗方面的教育,粤北等地方同样也可以,路程也比较近”。

更进一步看,其实又岂止是粤北,深圳当地难道就没有需要“扶贫助学”的地方可以让学生从中“体验贫困”?

学校如果真心扶贫助学,又何必非得舍近求远呢?

[推荐意见]

点评:

此文的结构整体上来说是一种总分的体式,总体结构上引入、点题、并列剖析、指路、做结,相当顺畅。

本文应该说算得上是一篇相当精彩的小时评。

从本文的点题来看,作者具有高度的概括能力和理论分析水平,一个“颠倒错乱”就把人们对这个事件的所有不平概括了进来。

同时在分析的过程中也时时扣题,总起来讲,这篇文章思谋和组织得相当精彩。

[推荐六]赵新建案凸显冤案不断的诸多死穴

2006-11-7□魏文彪

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邢庄村一17岁少女被杀害,凶案现场因有该庄村民赵新建衣物、拖鞋等,赵新建的噩梦从此开始,他最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直到杀人真凶被捕,赵新建的冤情才得以昭雪。

今年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发出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释放(11月6日《法制日报》)。

类似赵新建这样的冤假错案近些年来不断发生。

拂开佘祥林案、胥敬祥案、李久明案及赵新建案这些冤案各自不同案情的迷雾,可以发现它们之所以造成的一些具有规律性的缘由,可以说这些“死穴”正是冤案不断发生的症结所在。

“死穴”之一:

刑讯逼供没有杜绝发生。

案件进入起诉与审理阶段需有证据,一些公安人员便通过刑讯逼供方式“取证”。

不是凶手却承认自己杀了人,而且供认的“作案情节”明显有悖常理,赵新建像其他冤案的主角一样受过刑讯逼供不言自明。

“死穴”之二:

司法机关习惯于依照“民意”办案。

亳州市中级法院一位办案人员说的话,或许是对当前部分司法机关“不得已”屈从于“民意”的最直言不讳的表达:

“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压力,司法机关不敢随意放掉自己最初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哪怕是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

而且,一次次发回重审,当事人家人三天两头来闹,你说怎么办,只能哪边闹得凶往哪边靠一点。

”也正是因为对于“民意”的无原则迁就,结果助推了冤案的发生。

“死穴”之三:

公检法之间缺乏应有的制约。

尽管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之间是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关系,但在现实办案过程当中,司法机关之间却往往更重协调而互相制约不够。

上述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彼此制约的宪法规定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切实履行了职责、坚持了原则,冤案并非不存在避免酿成的可能。

“死穴”之四:

行政干预现象与司法行政化倾向依然存在。

尽管赵新建案两次被安徽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但亳州中级法院只是将赵新建由原先的死刑改判为死缓。

亳州市中级法院之所以不作无罪判决而只是进行“折衷处理”,个中缘由被该院一位法官说得很明白:

“这样判主要是考虑公安和检察机关,退回去就是错案。

”类似的顾虑以及其他的行政干预在当前的案件审理中多有存在。

其实,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诸多“死穴”并非注定不能破解。

比如,对于刑讯逼供可以通过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及律师在场等制度化解;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摆脱对于地方诸多方面的依赖,很大程度上就能排除各种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原则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只有对于违法犯罪的打击都在尊重人权的大前提下进行,彻底铲除冤假错案生成的现实土壤与意识基础,才能减少和杜绝像赵新建案这样的冤案一再发生。

[推荐意见]

点评:

此文的结构整体上来说是一种总分总的体式,议论过程中不断引述事实为证。

引文、联想多个事实从本质上点题、并列式四段分析,充分的表现出了作者对事实的深入分析和了解、思考,解答了读者的疑惑。

本文的引文和点题很好。

好就好在能够将论述事实表达的非常简练,好就好在能够联系过往的此类事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和论证,避免了依据的单薄和论证面的狭窄。

从这一点上也反映出了作者的宽广的视角和高度的概括能力。

本文对几个死穴的分析也是非常到位的,这表现了作者对中国当前这方面现状的深刻了解和思索。

其实,在每一个死穴的分析过程中,就已经蕴含着如何规避这些不当之处了,所以文末的解决之道作者并没有详述。

[推荐七]“二次碾轧”是公然的恐怖行为

2006-12-25作者:

周士君

  12月24日《成都晚报》报道,数日之内,四川再次发生了“二次碾轧”惨剧。

23日,一对母子过街时,被一辆卡车撞倒卷进车底,肇事司机在倒车时车轮又向前开动,将卡在右后轮前的男孩当场轧死,他的母亲生命垂危。

就在本月20日,在都江堰市,一辆奔驰车将一名3岁男孩撞倒后,车再次启动,从男孩身上碾过,孩子当场死亡。

  如此“二次碾轧”竟成为毫无人性的司机进行经济赔偿算计的必然选择,他们的算计结果是:

“撞伤不如撞死!

”正是这一毫无人性的算计,才导致那些手握方向盘的司机,在发生事故的一瞬间竟成为一头毫无人性的杀人怪兽,一个令人为之毛骨悚然的杀人恶魔。

仅仅是为了在肇事理赔中的一点点经济利益,司机便在理性状况下挂上了杀人倒挡,躺在其车轮下的那一条条本不该逝去的生命,此时便俨然区区蝼蚁不足挂齿了。

一种只有利益的考量,一种毫无人性的选择。

  经济利益的算计令天良丧尽的司机脚踩“二次碾轧”的油门,充当了一个令人恐怖的杀手角色。

我们除了要谴责肇事司机毫无人性外,更应反思相关法律的人性化欠缺,以至于留下了“撞伤不如撞死”这样的法律漏洞。

实际上,即便肇事司机知道“二次碾轧”已经将交通肇事罪变为故意杀人罪了,但由于“二次碾轧”存在取证难等问题,难免令一些肇事者心存侥幸,并铤而走险,选择了跟法律赌上一把的恐怖手段。

  “二次碾轧”充满了兽性,弥漫着可怕的恐怖气氛。

由于一些杀人司机身上人性成分的流失,杀戮行为便在顷刻间爆发了,这无疑是一种公然的恐怖行为。

洛克说:

“恐怖是对我们的一种警告,假如我们见了灾难不知道害怕,对于危险不能作出正确的估计,却漫不经心,不管它是一种什么危险,不管有什么用处和结果,甘冒危险,这不是一个理性动物的果断的表现,只是一种兽性的狂暴而已。

”这也许可以用来描述杀人司机的心态。

为了防止“二次碾轧”这种恐怖行为的再次发生,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堵塞“撞伤不如撞死”的法律缺陷。

同时,让那些制造“二次碾轧”惨剧的司机,付出应该付出的惨重代价。

[推荐意见]

点评:

此文的结构整体上来说是一种逻辑分析、逐步深入的体式,议论过程中不断引述事实为证。

本文从“二次碾轧”入手,开始分析司机的心理,得出一个所谓理性的“经济利益”的理由,然后深入分析这种理由的本质和危害,最后提出了我们该如何规避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方式。

这种谨严的逻辑推理方式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推荐八]“副市长当众撒谎”的底气何来

2006-10-12□张贵峰

最近,由国家环保总局等国务院七部委组成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督查组到贵州省六盘水市检查环保工作。

虽然,督察组实地检查发现,该市“煤矿工业污水处理存在问题”,“境内存在30家以上焦化厂”,“有的企业没有对污水进行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到‘一江两河’的支流”,但该市副市长叶大川在向督察组汇报时却当众撒谎:

“在六盘水境内没有任何煤化工企业”,“水源保护区也没有任何工业企业”……(10月11日《第一财经日报》)

堂堂副市长,竟然当众撒谎,而且还是面对着“国务院督察组”,这无疑让人感慨不已——叶副市长“信口雌黄”的底气从何而来?

如果稍稍分析一下这件事的来龙去脉,不难发现,仅仅把撒谎的责任推给这位副市长、指责其个人,其实未必公允。

因为从报道中提供的情况看,此一针对中央督察组的谎言,并非副市长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集体之谎。

据悉,针对当地环保状况,六盘水市实际上有“两套材料”——在一套当地内部材料中,陈述的情况是,“污染总量控制任务艰巨,部分断面水环境污染依然严重,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低”;而向督察组汇报的材料中,则完全是另一幅光景。

类似这种极尽“欺上瞒下”之能事的集体谎言,其实我们早已不陌生,除了环保治理之外,至少在诸如安全生产事故、土地违法案件等公共管理领域,同样时有所闻。

很明显,畸形、扭曲的发展观、政绩观,狭隘经济利益支配下的地方保护主义,是驱使一些地方政府敢于乃至乐于“导演”这种集体谎言的体制性根源。

可见,“副市长当众撒谎”,不仅是集体性,也是体制性的,见证的是当前环保管理体制在制约地方盲目发展冲动、维护公众环境利益方面的软弱乏力。

那么,如何从根本上祛除这种体制性欺骗呢?

行文至此,不禁想起日前中央党校《学习时报》上一篇文章中提出的一个观点——当前“地方党委民意输入功能偏弱”,文章强调:

只有充分重视民意输入……将整合的民意通过正式的途径引入体制内,才能最低限度地减少转型期间矛盾凸现期造成的政治压力和社会震荡。

无疑,这一观点对我们反思上述“撒谎”事件背后的体制性弊端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这也就是说,“副市长当众撒谎”实质是地方组织“民意输入功能偏弱”造成的,而要彻底改变这样的不堪,畅通“民意输入渠道”,“将整合的民意通过正式的途径引入体制内”,才是治本之道。

但是,从报道来看,虽然对于六盘水的严重环境污染状况,当地群众“反映强烈”,但这些民意显然并没有被充分“引入体制内”,更没有对地方权力部门的行为构成有效制约。

试想,如果六盘水市地方官员能切实把“保障群众健康”放在心上,真正做到充分吸纳、尊重民意,又何劳中央部门千里迢迢来“督察”?

[推荐意见]

点评:

此文的结构整体上来说是一种逻辑分析兼分总的体式,议论过程始于对事实的不断剥离,夹叙夹议,最后引入点出本质性观点,让人深思。

本文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在于,如何逐步剥离事实,一层层深入,在夹叙夹议中不断深化以致到事实的本质。

还有就是观点引入的巧妙性。

[推荐九]把公民逼成专家是社会的悲哀

2006-11-15□殷国安

周泽桂,重庆的一位农民,为给妻子打医疗官司,8年来,贫穷的他上百次到重庆和周边区县的书店悄悄抄医书,熟读78本医书和20多本法律书籍,记笔记近十万字。

他还自己写出一份“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让司法部的专家也惊呆了,不相信这出自一个农民之手。

终于打赢官司之后,周泽桂与妻子抱头痛哭(11月14日《重庆晚报》)。

农民变成专家,这样的典型够感人的。

但是,面对这样的典型,我们没有任何喜悦,只有深深的悲哀。

第一,他变成专家不是自己喜欢学习医学和法律,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这是他本人的悲剧。

人生有多少个8年?

第二,他变成专家是社会的悲哀。

一个法治社会,公民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维护,但是,不成为专家,就受到欺负,就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社会谈什么法治,又谈什么公平?

然而,把公民逼成专家的事,正在我们的生活的各个领域上演着。

例如,政府部门经常提醒消费者怎样识别注水的肉,哪是敌敌畏浸制的火腿,哪是含吊白块的面粉,哪是服过避孕药的黄鳝……劳动部门也提醒打工者,要注意签订合同,认真学习劳动法,以更好为自己维权;甚至长久的工资拖欠,也培养出了一批专门帮民工讨要工资的“讨薪专家”……

在一个法治完善的社会,公民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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