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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大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发生井下瓦斯、煤尘爆炸或煤与瓦斯突出的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总工程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撤职处分。
扣罚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6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5万元,其他副总师各4万元。
三、发生瓦斯异常涌出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打钻喷孔、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除外);发生井下着火,造成人员伤害或采掘工作面封闭;发生立井乘人时坠罐、斜井人车乘人时放滑;发生冒顶或透水堵(埋)3人及以上且人员被困超过8小时;透(突)水造成矿井水平一翼及以上停止生产的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降职处分。
扣罚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
四、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
每起扣罚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协管副职各1.5万元;扣罚分管副总师,协管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各1万元。
五、发生高值瓦斯超限(指瓦斯超限浓度≥3%且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打钻喷孔或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除外)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
每起扣罚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协管副职各1万元;扣罚分管副总师,协管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各0.5万元。
发生低值瓦斯超限(2%≤瓦斯超限浓度<3%)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降职处分。
每起扣罚分管副职、分管副总师各0.5万元,协管副职(副总师)0.3万元。
六、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以矿为例,其它单位比照执行)。
井下发生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
每人次扣罚分管副职1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各0.5万元。
地面发生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
每人次扣罚分管副职1.5万元,分管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各1万元。
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协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给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扣罚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它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
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死亡事故,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扣罚党政正职各5万元,协管副职4万元、副总师3万元,安监处长4万元、主任工程师3万元。
其他班(队)长及以上人员责任追究按发生1人死亡事故执行。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每人次扣罚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
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集团公司机关负有责任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七、电力公司(集团公司全资电厂、控股电厂、电厂建设项目部)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每人次扣罚事故厂的分管副职0.5万元。
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长(主值),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降职处分。
扣罚事故厂分管副职、分管安全副职各0.5万元,厂长、书记各1万元。
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分管安全副职,厂长、书记降职处分。
扣罚事故厂分管副职,厂长、书记各1万元,分管安全副职0.8万元。
其他班长(主值)及以上人员责任追究按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执行。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长(主值),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分管安全副职,厂长、书记撤职处分。
每人次扣罚厂长、书记、分管副职、分管安全副职各1万元。
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长(主值),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给予事故厂分管安全副职,厂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公司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扣罚事故厂的厂长、书记、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各4万元;扣罚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
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死亡事故,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扣罚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分管安全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分管安全副总师3万元。
事故厂、公司其他班长(主值)及以上人员责任追究按发生1人死亡事故执行。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长(主值),车间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厂分管安全副职,厂长、书记,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每人次扣罚公司(含事故厂)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各4万元,其他副总3万元。
八、选煤分公司(含外委承包运营厂)、潘集中央选煤厂建设项目部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每人次扣罚事故厂的分管副厂长(副总师)0.5万元。
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队)长,车间(队)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总师)降职处分。
扣罚事故厂分管副厂长(副总师)、分管安全副厂长各0.5万元,厂长、书记各1万元。
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总师)撤职处分,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降职处分。
扣罚事故厂分管副厂长(副总师)、厂长、书记各1万元,分管安全副厂长0.8万元。
其他班(队)长及以上人员责任追究按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执行。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队)长,车间(队)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总师),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撤职处分。
每人次扣罚厂长、书记,分管副厂长(副总师),分管安全副厂长各1万元。
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队)长,车间(队)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总师)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给予事故厂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公司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扣罚事故厂的厂长、书记各5万元,分管副厂长(副总师)、分管安全副厂长各4万元,其他副厂长各3万元;扣罚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
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死亡事故,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扣罚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分管安全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分管安全副总师3万元。
事故厂、公司其他班(队)长及以上人员责任追究按发生1人死亡事故执行。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厂负有责任的班(队)长,车间(队)主任、书记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事故厂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厂长(副总师)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事故厂分管安全副厂长,厂长、书记,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每人次扣罚事故厂的厂长、书记各5万元,分管副厂长(副总师)、分管安全副厂长各4万元,其他副厂长各3万元,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各4万元,其他副总3万元。
九、设备租赁分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瓦斯利用分公司、信息分公司等地面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每人次扣罚公司分管副职0.5万元、副总师0.3万元。
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科(站、项目部)长(经理)、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
扣罚公司分管副职1.5万元、分管副总师1万元。
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严重重伤事故,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
扣罚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各0.5万元,分管副职1万元、副总师0.8万元。
其他班(队)长及以上人员责任追究按发生1人严重重伤事故执行。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科(站、项目部)长(经理)、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
每人次扣罚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各1万元,分管副职1万元、副总师0.8万元。
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科(站、项目部)长(经理)、书记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扣罚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师各4万元,其他副总师各3万元。
年度内发生累计2人死亡事故,给予公司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扣罚公司党政正职各5万元,分管安全副职4万元、副总师3万元。
其他班(队)长及以上人员责任追究按发生1人死亡事故执行。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科(站、项目部)长(经理)、书记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分管安全副职、副总师,党政正职撤职处分。
每人次扣罚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各5万元,其他副职、分管副总各4万元,其他副总3万元。
十、年度发生集团公司范围内同类型死亡事故,每人次加罚事故单位(含选煤分公司、电力公司所属厂)的党政正职,分管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全副职(安监处长、安全副经理)、安全副总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各1万元。
十一、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单位经济处罚(月度处罚最高上限为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0%)。
(一)发生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扣除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0%。
(二)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每起,扣除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5%。
(三)发生高值瓦斯超限事故每起,扣除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3%;发生低值瓦斯超限事故每起,扣除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
(四)发生严重重伤事故每人,扣除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
十二、选煤分公司、电力公司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单位经济处罚(事故厂月度处罚最高上限为其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20%,公司机关月度处罚最高上限为其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0%)。
(一)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事故厂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20%;扣除公司机关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0%。
(二)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每起,扣除事故厂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0%;扣除公司机关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5%。
(三)发生严重重伤事故每人,扣除事故厂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5%,扣除公司机关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2.5%;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每人,扣除事故厂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2%,扣除公司机关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
十三、设备租赁分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瓦斯利用分公司、信息分公司等地面单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单位经济处罚(月度处罚最高上限为单位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0%)。
(一)发生死亡事故,扣除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0%。
(二)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每起,扣除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5%。
(三)发生严重重伤事故每人,扣除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2%;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每人,扣除公司月度工资总额基数的1%。
十四、西部煤矿管理公司、平安公司托管的公司(矿)、淮矿地产公司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给予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总师(总监)撤职处分;根据事故性质和影响,给予公司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经济处罚、降职或撤职处分。
十五、严禁触犯安全管理红线。
凡触犯安全管理红线,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均不得在集团公司其他单位使用。
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年度内第二次触犯较严重“三违”的予以清退。
十六、严禁违章指挥。
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违章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违章指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高值瓦斯超限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触犯集团公司界定的违章指挥行为的(附件6),给予撤职处分。
十七、严禁隐瞒工伤事故。
凡管理人员隐瞒轻伤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隐瞒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或死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严禁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
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待岗1年;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管技岗位;在岗工人待岗1年;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职工触犯安全管理红线造成安全事故,在按规定问责的同时,另行扣罚班(队)长、书记各1.0万元;职工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造成安全事故,在按规定问责的同时,另行扣罚班(队)长、书记各0.5万元;科(区)、班(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在按规定问责的同时,另行扣罚科(区)长、书记各1.0万元。
十九、因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严重失误、违背技术原则,造成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十、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比照事发单位同类型事故的处理规定,追究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按集团公司《关于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定》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根据本人年度任职期(含工作调动)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累计考核。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降职、撤职处分人员的后期任用,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安全监察局负责督查。
二十三、各单位要制定科级及以下安全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标准并负责落实。
安全事故的罚款从本人应发工资中扣减,直至扣满罚款金额。
煤监机构、集团公司因同一安全事故对同一人的经济处罚,以最高金额为限。
二十四、各单位副总师以上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必须闭合,必须明确各自工作分工和协助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并以单位文件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安全监察局备案,副总师以上人员调整工作分工或协助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必须及时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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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事忙忙如水流,休将名利挂心头。
粗茶淡饭随缘过,富贵荣华莫强求。
2、“我欲”是贫穷的标志。
事能常足,心常惬,人到无求品自高。
3、人生至恶是善谈人过;人生至愚恶闻己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