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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

浅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

摘要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可办不可办,在我国公证

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

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

本文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

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

关键词委托委托合同不可撤销

作者简介:

俞子森,龙岩市闽西公证处,法学学士,四级公证员,

研究方向:

房地产、金融、公司、招投标等法律服务领域。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专业的法律术

语,只是存在于学者的观点和公证实践中,还没形成比较权威性的

定义。

笔者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是指在申请办理公

证的委托书中含有不可撤销、不可单方撤销等内容的公证文书。

类公证书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

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

笔者认为能否办理

此类公证书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折衷处理,即

公证处不可一味片面地采纳不能办理的否定说或可以办理的肯定

说,关键是如何发挥公证员的专业优势及特长,把这类公证书办好,

让这类公证书发挥应有的用处,同时降低公证风险。

笔者将这种观

点归纳为折衷的肯定说。

笔者借助本文,结合本处办理此类公证书

的实践经验,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

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以期抛砖引玉。

一、否定说及其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

“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

持否定说的学者同行据此认为,委托

书作为一种单方授权行为,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人授权给

他,让他为自己的利益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同时,当自己改变授权

意愿时,也可以将授权予以收回,从而终止委托。

可见,委托人在

委托书中的不可撤销承诺同样具有单方性,这种单方承诺随时会随

委托人取消委托而失效,因为它并不能产生限制委托人行使撤销权

的实际效果,因此,该单方承诺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

对于没有

任何法律意义的条款,公证员可建议委托人删除。

委托人坚持要求

写上的,公证员可建议其与受托人一起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公证。

其拒不删除也不愿意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可拒绝受理公证申请。

二、肯定说及其理由

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

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

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

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

三、折衷的肯定说及其理由

笔者认为否定说、肯定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具有一定的片

面性。

无论采纳哪种观点,将对我国公证事业会产生不良影响。

者在吸收了否定说、肯定说它们的合理性,摈弃了它们的片面性基

础上,提出折衷的肯定说。

笔者认为折衷的肯定说有法律依据、约

定依据、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具有相对的科学性。

(一)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

“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

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从上面

的法条可以看出,委托书可以单方取消的,委托合同也可以随时解

除的。

委托合同公证也如同委托书公证也存在着随时被解除的风

险,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办理委托合同公证同样没有意义。

持否定说的同行却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不可以办,不可

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以办,这不符法理,逻辑矛盾。

再说不

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不可以撤销,也并不是委托合同双方

当事人在合同上有约定了不可单方撤销的规定或条款,当事人因此

就不会单方解除委托合同。

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既然不可单

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以办理,那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

也照样可以办理。

况且从上面的法条看,我们同样也可以理解为当

事人也可以不行使单方取消权或单方解除权,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进

行自我限制或放弃。

民商法关于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一般采取任

意主义,不像行政法、刑事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采取法定主义,不

可以随意放弃或不履行。

何况从目前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上看,

行政法、刑事法在涉及较轻微的违法、犯罪方面的处理手段也越来

越趋同于民商事法,如劳动法中工伤赔偿当事人在得到工伤赔偿后

自愿放弃诉权,刑事法中的认罪协商,侵害人与受害人通过和解而

免于刑事处罚等。

笔者认为,上述法条正是折衷的肯定说存在着法

律上依据。

(二)约定依据

正如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

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

在公证实践中,确

有不少委托人与受托人或指定受托人的人在申请办理此类公证书

前,已经在他们之间的买卖、抵押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不可撤

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或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作为双方的权

利义务之一,作为违约责任条款之一。

笔者认为,这是公证处办理

此类公证书的合同上的依据。

(三)理论依据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房屋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协

会关于对《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均

未对载明“此委托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能否办理公证的问题未

进行明确的规定。

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目前确实存在着上述笔者所

述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委托是基于信任

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合同法》也

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对载明

“此委托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不予办理公证。

另一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

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

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

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

托有着显著区别,规定办与不办均缺乏充分依据,因此本《指导意

见》暂不作规定。

笔者认为这正是给此类公证书的在理论上留有余

地,也是折衷的肯定说的理论依据。

(四)现实依据

目前委托书公证书数量在整个公证处业务量所占相当大的比重,

数量多、种类多。

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

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托有着显著区别。

如出现抵押担保式委托书公

证,即某些公证同行所称的异化的委托书公证书,这反映了公证的

新需求。

就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与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

公证比较而言,当事人更愿意接受办理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

证,究其有如下原因:

一是当事人为单方,数量少,办证效率高;

二是可以避开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合同公证的公证执业区域的限制;

三是公证收费低。

这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的办事效率,节约了当事人

的办事成本,受到当事人的极大青睐。

目前,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

篇二:

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

公证处

决定书

()字第___号

____________公司的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年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合同,经我处于年月日予以公证,发给()____字第号公证书在案,现查明该项公证,行为不可行,因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该合同的各项必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xxx条的规定,特决定将原来制发的前述()____字第号公证予以撤销。

公证处

主任(签章)年日

篇三:

撤销公证申请书

撤销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

xx,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西北路211号5号楼3-202室。

电话:

被申请人:

xxx,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xx街68号5号楼2-8.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办理的声明书公证。

事实与理由:

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办理公证声明书,声明“xx位于xxxx小区28层d2房产,位于新民路建筑面积122.761平方米的房产一套,自愿办理到xxx名下”。

该声明书中并未明确声明变更的基础法律行为是赠与或是买卖等方式的物权转让内容。

根据办理公证时的谈话记录反映,双方是借用关系,所办公证是为方便被申请人xxx使用房屋之用。

但被申请人xxx私自利用该公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登记领取了房产证。

申请人发现后,为维权数次诉讼,终因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强于公证记录的证明效力,造成诉讼失败。

申请人认为,公证声明书只是房屋借用行为,并未涉及房屋产权的转让,申请人的声明房屋借用真实意思未在公证书中体现。

xxx恶意利用该公证书,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为此,申请人特提起撤销公证的申请,请贵公证处依法对该公证予以撤销。

此致!

xxxx公证处

申请人:

年月日

篇四:

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公证书能撤销吗

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公证书能撤销吗

有的夫妻结婚后,男方为了证明对女方的忠诚,愿意将个人的房屋赠与女方或者将房产证的名字换成女方,但到了真正离婚时,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引起争议,男方可以撤销赠与的协议书吗?

广州的唐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唐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把这套房子由唐先生无偿赠与李女士,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他们还办理了公证手续。

近期,唐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

事后,唐先生想要收回赠与、要求撤销公证书可以吗?

律师解答:

唐先生与李女士以公证形式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约定为李女士的个人财产,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唐先生能够举证证明李女士在与其公证财产权属时存在欺骗行为。

双方对财产公证后,李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是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起诉的行为并未侵害家庭权益。

因此,唐先生要求撤销公证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篇五:

付敏因撤销公证书决定一案

付敏因撤销公证书决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5]沈行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敏,女。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荣刚,该单位公证员。

原审第三人付哲,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沈阳理工大学学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重庆北街24号。

委托代理入付德勇(付哲父亲),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沈阳文化大楼工人(已退休),住址同付哲。

委托代理人王伟(付哲母亲),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付哲。

上诉人付敏因撤销公证书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5)沈河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付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被上诉人沈阳市第二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高荣刚,原审第三人付哲的委托代理人付德勇、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沈阳市第二公证处原为沈阳市公证处黄河大街办理处,沈阳市公证处于2000年12月26日作出了(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付哲向沈阳市第二公证处申诉后,该处于2002年2月1日作出了《关于不予撤销(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的决定》,付哲不服,申诉后,同年12月3日,沈阳市第二公证处又作出了《关于撤销(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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