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填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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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填空

1、行政关系的(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的调节对象是(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3、在行政法律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5、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6、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8、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例)。

9、根据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不同,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的作用不同,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额,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行为的基本原则)。

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1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的特殊性)的特点。

12、行政合法行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13、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4、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

15、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16、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和(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三个基本特征。

17、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同时履行(行政职责)。

18、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

19、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所辖区域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按照工作权限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20、我国行政机关应当遵循适当需要、(精简)、(高效率)和依法设置等原则进行设置和调整。

21、我国行政机关分为(中央政府国务院)、(省级政府)、(县级政府)、(乡级政府)四个层次。

22、行政机关的主体主要有(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能制)、(集权制)和(分权制)等几种形式。

23、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等。

24、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

25、行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

26、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27、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8、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9、公务员具有(公民)和(国家公务员)双重身份。

30、行政职务关系是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1、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四种方式。

32、公务员被降职时引起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33、行政授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34、行政职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

故行政授权又被称作行政职权的转移。

35、被授权组织包括三类,即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6、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37、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38、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机关)承担。

39、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40、以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

41、以其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相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

42、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向对方)。

43、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4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45、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46、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47、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48、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9、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50、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51、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52、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53、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54、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55、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和(法律效果条件)。

56、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57、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与(立法)的双重属性。

58、依据行政立法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59、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60、根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61、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62、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级政府)、(省府所在地的市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63、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和备案)等步骤。

6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7)月

(1)日起开始施行。

65、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而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66、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67、(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许可在实践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68、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69、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70、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71、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72、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73、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行政许可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

74、行政许可合法性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75、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有三种:

即(法定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76、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77、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78、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9、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80、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时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81、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82、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行为称为(行政许可的注销)。

83、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84、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85、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86、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87、行政强制执行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执行)性。

88、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89、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

90、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91、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

92、行政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93、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和(全面适当履行原则)等。

94、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单方解除合同权)、(制裁权)等权利。

95、权利行政相对方在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主要包括(获得报酬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96、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特权)。

97、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机关的(非权力)行政行为。

98、以行政指导有无法律规定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有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

99、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和(个别的行政指导)。

100、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行政指导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助成性行政指导)。

101、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人,而不是促使其(承担义务)。

10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103、(人身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类,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104、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主要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吊销执照)。

105、(罚款)和(没收财物)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两种主要形式。

106、申诫罚包括(警告)和(通报批评)。

107、我国的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四大类,主要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罚款)、(没收财物)、(警告)、(通报批评)八种。

108、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109、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所有的行政处罚。

110、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11、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113、只有法律或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或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

114、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15、对于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1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停止。

117、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20元)以下的罚款。

118、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包括(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两大类。

119、一般行政监督主要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监督)等三种。

120、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121、监察机关的实体性监察权主要有(提出监察建议权)、(作出监察决定权)、(奖励权)。

122、根据审计的目的划分,审计监督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财政法纪审计)。

123、根据审计的时间划分,审计监督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124、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125、行政不当通常发生在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场合。

126、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127、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128、行政复议的原则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和(便民原则)。

129、没有(行政相对言不提出),即使是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也不作主动复议。

130、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形式。

131、行政相对方对(对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民事纠纷调解或处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32、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一般为(60日)。

133、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

134、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全面审查。

13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36、行政赔偿是由(行政侵权)行为引起的一种国家赔偿。

137、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138、(行政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二者有因果关系)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139、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赶明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140、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14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口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无权提起行政赔偿。

142、(因行政侵权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要求行政赔偿。

143、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大类。

144、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除了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授权组织)、(委托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上述义务赔偿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等。

145、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的组织只有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时,才能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46、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委托机关)。

147、行政赔偿程序同(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部分构成。

148、我国行政赔偿程序采取(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只有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行政赔偿请求人才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4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150、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侵权的行政主体)。

151、行政追偿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委托组织和个人)进行追偿,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分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152、根据法律规定,追偿人是指(赔偿义务机关),被追偿人则是(实施加善行为的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153、我国国家赔偿方式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为辅。

15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经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0)月

(1)日起开始施行。

155、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156、行政争议可分为(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两种。

157、在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58、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只限于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159、在我国,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

160、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充当。

16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受委托)或者(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被告。

162、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16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不)适用调解。

16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165、我国行政诉讼法典确定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时,采用的是(综合式)方式。

16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7、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168、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169、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170、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7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三大类。

172、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73、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和审理。

17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75、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6、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7、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8、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179、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80、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而行政诉讼参与人则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81、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182、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183、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现),终于(死亡)。

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解散、撤销或破产)。

184、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85、原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186、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推动诉讼权利能力)的情况下,其原告资格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

187、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8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189、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90、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191、对于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应以(委托机关)为被告。

192、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时间是在(原告起诉)之后,(一审庭审结束)之前。

193、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或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194、共同诉讼人是指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195、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

196、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197、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两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198、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99、行政诉讼的起诉有两种类型,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01、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也叫(终审)程序。

202、上诉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未发放的行政裁判)而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销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

203、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204、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再审)和(提审)两种程序。

205、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断、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206、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重新审理应分别适用(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

207、为保证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有权采取(训诫)、(责令具体悔过)、(罚款)或(司法拘留拘留)等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208、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209、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被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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