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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物业管理条例

厂区物业管理条例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物业管理,明确产权;第二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使用开发区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开发区签订进区合同、通;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及范围;第一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标准厂;第二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标准厂房日常事;第五条物业管理范围:

1、标准厂房日常事务管理;2;

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物业管理,明确产权所有人、产权管理人、产权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入驻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结合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使用开发区统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开发区签订进区合同、通过租赁或购买开发区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及范围

第一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标准厂房及园区道路、绿化、管网、路灯等配套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标准厂房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工业园区物业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巡视检查等工作;负责标准厂房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标准厂房治安巡查,车辆管理,负责水电安装维修。

第五条物业管理范围:

1、标准厂房日常事务管理;2、环境卫生管理;3、公共场所及设施管理;4、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章标准厂房租赁和管理

第六条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

审批手续;

2、依法在云阳县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3、积极鼓励食品、服装、电子、玩具等中小型加工企业进入标准厂房。

4、最短租期不少于1年。

5、起租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原则上至少租赁一层),原则上每平方米年产值不低于3000元。

第七条企业入驻时,必须与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或购买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租赁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租赁厂房名称、楼层及面积、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物业管理费标准、租金及物管费支付方式、配套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租金标准按实际租赁年计算,租赁整幢标准厂房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平方米月租分别以4元、5元、6元的标准定价(三年后的租金标准由租赁方与园区管委会另行商定,并提前1年公布);分层租赁标准厂房的,底层按6元/㎡/月计收,第二层按5元/㎡/月计收,第三层按4元/㎡/月计收,第四层按3元/㎡/月计收。

实际租金价格以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为准。

第十条建立标准厂房奖励制度。

根据企业实际纳入园区财政入库税收给予如下奖励:

1、凡年产值在3000~3999元/平方米的企业,奖励(返还)月租金1元/平方米;年产值在4000~4999元/平方米的企业,奖励(返还)月租金2元/平方米;年产值在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奖励(返还)月租金3元/平方米。

2、2009年起入驻企业的租赁时间以正式签约进场满1个月后开始计算。

3、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以更加优惠的政策租赁厂房。

实际租金标准可根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解决就业人员及对当地税收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后定价。

4、奖励政策以一年为单位结算兑现,实行先收后返。

受奖励的企业要提供相关的申请及税收资料。

5、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办法,但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6、享受了厂房零租金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标准厂房销售实行“限价制”,实行单独核算,最高销售价格控制在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核算时政策性减免、返还和奖励不纳入销售收入范围。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内部对标准厂房的租赁和购买要建立台帐和相关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的最后1周送领导存查。

第十三条标准厂房管理及维修养护

1、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园区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公告栏、提升机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

2、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因生产需要,企业对厂房做分隔改造或内部安装机器

设备时,不得超过楼面允许的荷载。

施工前须征得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取同意并提供施工图纸、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才可以进行。

因施工影响其他楼层时,需书面征询涉及部位用户的意见。

第十四条企业按租赁面积0.3元/㎡/月的标准每月10日前向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于标准厂房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维护、保养与管理。

第十五条水、电、气收费管理

租赁或购买厂房企业的自用水、电、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规则。

第四章园林绿地管理

第十六条在各个绿化场所,均设置爱护绿化警示牌,敬请大家爱护绿化,保持环境清新、优美、整洁。

第十七条招聘专业人员绿化管理,对草坪、花卉、树木等,进行栽培和定期修剪、养护,花草树木修剪整齐美观;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作好防涝、防冻事项;适时喷洒农药,预防病虫害;及时更换死亡苗木,保持园区花木繁茂。

第十八条对不爱护绿化行为予以劝阻、警告;对故意损毁、破坏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提请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确保园林绿地不被破坏、践踏、占用。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在标准厂房区域规范设置垃圾桶,保持垃圾桶及附近整洁,桶外无垃圾,确保定点堆放、定时清运。

第二十条招聘环卫工人对标准厂房内道路、广场、停

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楼道、电梯厅每日清扫;及时清除区内主要道路的积水、积雪;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一次,需要时及时清掏;化粪池每二月检查一次,如有异常及时清掏。

第二十一条按园区实际情况,对需要的部位进行消毒或灭虫除害。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园区人员安全、健康和环境整洁、卫生,禁养畜禽。

第六章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设施维护的基本要求:

1、建立公共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对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2、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保障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3、对共用设施设备组织定期巡查,作好巡查记录。

需要维修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4、保障电梯正常运转;

5、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状态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6、设施设备保持整洁、通风,无冒、漏、滴现象;

7、保持路灯、楼道灯完好,发现损坏者,及时修复或更换;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设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招聘维修工2名,做好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第七章有关禁止事项;第二十五条为了维护园区的良好形象,相关单位和个人;1、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搭建违章建;2、企业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3、企业进行装修时,须将装修方案报云阳县人和投资;4、利用区域内的物业设置广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租赁或购买厂房合同

第二十四条招聘维修工2名,做好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巡查及24小时维修服务,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功能完备,使用安全。

第七章有关禁止事项

第二十五条为了维护园区的良好形象,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搭建违章建筑。

2、企业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3、企业进行装修时,须将装修方案报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4、利用区域内的物业设置广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在征得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租赁或购买厂房合同、物业管理禁止行为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云阳县人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

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基本原则

(一)权责分明原则: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

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

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

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

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收费合理原则:

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区别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

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使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

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

(七)公平竞争原则:

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则:

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法律非常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

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公共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

主要有以下8项: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3)环境卫生的管理;

(4)绿化管理;

(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6)车辆秩序管理;

(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针对性服务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住用人,为满足其中一些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

①日常生活类;

②商业服务类;

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

④金融服务类;

⑤经纪代理中介服务;

⑥社会福利类;

委托性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时,第一大类是最基本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

同时,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住用人的要求,确定第二、第三大类中的具体服务项目与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以人为核心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特约服务实际上是专项服务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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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

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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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达乡首例遗体实现成功火化进公墓

12月7日,河尾社区农村居民匡某去世,准备土葬。

接到消息后,平达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乡殡改办及社区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向死者家属表达悼念之情的同时,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相关政策法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当晚,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丧属表示理解支持,同意将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

12月8日下午,死者遗体在县殡仪馆完成火化并将骨灰成功寄存在县殡仪馆,待平达乡公墓建成后再迁往公墓安葬。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县殡改办还对死者遗体接送费用、火化费用、骨灰寄存费用等给予了全免。

这是平达乡殡葬改革工作开展以来的首例遗体实现成功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

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优选(范本20篇)

 

一、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进入学校。

二、门卫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

三、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查看。

对可疑物资能够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四、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车辆进校门,门卫人员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五、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必须先在门房等候。

六、严禁小摊小贩进入学校卖东西。

七、门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室、实验室、电教室防盗门的关锁、用电设备是否关掉、火炉是否熄火等。

 

一、严守校门,不得无故脱离工作岗位,如有要事离开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二、做好来客登记工作,拒绝身份不明人员进入学校,上课期间不得让非学校工作人员进入教学楼。

严守会客制度,防止坏人混入校内,制止闲杂人员和非在校小孩人员进入校区喧闹。

三、两到校前30分钟开大门,疏导学生安全进入学校,制止学生携带食品进入学校,制止非学校人员进入学校。

四、如有家校结合的家长进入学校,需持标志牌方可放行。

五、上课后关掉大门,学生上课时间外出,须有班主任或相关科室的放行条登记后方可放行;教职工或家属携带重大物品出校,须经学校门卫过目后放行。

六、上、放学期间与安全人员一同疏导学生有序进、出学校,关注校门情形,防控伤害事件发生。

七、放学后,注意巡视学校,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如发现安全隐患和意外发生的情景,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

八、做好教师车辆的停放指挥工作。

后面还有多篇学校门卫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小学学校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门卫制度。

学校门卫制度是对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员和物质进行有效监控和严格管理的制度。

包括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会客制度、车辆准入放行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一、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

1.非学校教职员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保卫人员出示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学校门卫工作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3.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学校门卫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4.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景需出校门时,必须按保卫科制定的规定持有班主任教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

其它情景一律不准学生外出,迟到的学生必须按要求作好登记后才准许入校。

二、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

1.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在学校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2.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资料与事实不符的,门卫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1.学校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外来人员来访必须经门卫工作人员与被访人员联系,经同意并完成登记后方可入校。

2.学生家长到学校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学生情景时,需由门卫工作人员与被访人员联系,到门卫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3.学生家长要进学校找自我的孩子或其他学生,只能在课间由门卫工作人员与班主任教师联系并登记后进入。

四、车辆准入放行制度

1.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掉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

2.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门卫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五、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1.学校门卫工作人员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2.学校门卫工作人员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要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3.学校门卫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的可疑物品的盘查,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为维护好学校的安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对门卫工作规定如下:

一、门卫工作人员要凭证礼貌上岗、认真执勤。

坚持门卫室及周边环境的整洁,校外人员不得滞留在门卫室。

二、进校人员必须登记挂牌,门卫人员要对来校被访者先电话联系,进校人员离开学校,要有被访者签名。

三、坚持大门、小门常关。

大门要上锁,小门上插销。

车辆进出要及时开关门。

学生中途离校,凭班主任或年级组长、政教主任签名的出门单放行。

四、做好校外所有车辆进校登记工作。

五、教工携带学校物品及外单位借用学校公物者出校,必须经总务主任同意后,才能放行。

六、做好报纸、信件、杂志的收发工作,教工订购的物品,到门卫室领取。

七、确保学校上课和下课铃声的准确,时间与北京时间同步。

八、确保学校监控录像图像清晰,时间与北京时间同步。

九、门卫工作人员要做好教学楼、综合楼、行政楼的每一天开关门工作,和人员清场工作。

十、门卫工作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保证门卫室始终有人执勤。

 

为加强学校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小学学校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门卫制度。

学校门卫制度是对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员和物质进行有效监控和严格管理的制度。

包括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会客制度、车辆准入放行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一、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

1、非学校教职员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保卫人员出示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学校门卫工作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3、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学校门卫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4、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景需出校门时,必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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