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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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繁荣校园文化,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团体的管理机制,指导学生团体开展工作,促进我校学生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福建农林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手册。

第二条我校各级学生团体组织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依据本手册开展工作。

第二章学生团体

第三条凡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申请、注册,校团委批准成立;或在学院学生团体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学院团委批准成立,并上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由若干本校学生基于共同专业学习、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以有益于自身成长成材为最终目的的各级学生群众性非赢利性团体,均为我校正式学生团体。

第四条各学生团体必须自觉接受校(院)团委、校(院)学生会的指导,自觉接受社联的监督和管理。

学生团体实行分级管理,校级学生团体由校团委、校社联直接指导开展工作,院级团体由各学院团委、院学生会团体部指导开展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组织,并以组织名义在公共场所开展活动的学生团体,学校将责令其解散。

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其有关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学生团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制定完整章程,有明确宗旨;

2、有健全的组织、财务等管理制度;

3、具有独立开展活动的能力;

4、有明确的成员条件和基本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

5、有相关专长的指导老师。

第六条团体章程。

由本团体制定,并由本团体会员大会通过,指导本团体开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章程应与团体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团体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团体的名称;

2、团体的宗旨;

3、团体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和产生方法;

4、团体活动的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

5、团体的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6、团体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条件、入退手续);

7、团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8、团体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

9、团体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七条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即“社联”)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团体自治机构,接受校团委学生会、各学生团体组织和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八条社联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繁荣我校团体文化,全心全意为我校同学健康成长成材服务。

第九条社联的任务是管理和指导全校学生团体的各项工作,促进我校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地发展,引导学生团体以积极、健康的内容和活泼多样的形式,丰富同学的第二课堂和业余生活,多层面的组织引导同学们培养自身兴趣爱好,发挥自身特长,全面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社联设主席一名,主席候选人由校团委推荐,学生团体负责人大会2/3以上人数通过,并由校团委审核任命,原则上由校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兼任。

第十一条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社联办公室”)为社联的日常事务管理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各主要人选由社联主席推荐,团体负责人大会通过,校团委审核任命。

第十二条社联主席的职责

1、全面主持社联工作,主持召开社联会议、各团体负责人会议等各类会议;

2、领导和监督各学生团体及社联办公室开展工作,审批团体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

3、掌握各团体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并向校团委汇报工作;

4、根据社联章程、相关管理办法及考核条例,评价社联成员、各团体会长的工作情况,并做出工作鉴定;

5、对社联不称职的机构人员、团体负责人提出罢免意见,送校团委审核通过并备案。

第十三条社联办公室的职责

1、对团体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接待并及时处理同学对有关团体的投诉;

2、广开渠道,创新办社途径,推进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对学生团体的成立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向校团委申报;

3、建立社联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年度学生团体的注册工作和团体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反馈工作;

4、负责社联办公室财务、卫生等管理,相关活动场所及活动设施、设备的管理;

5、负责组织年度的团体活动月活动,代理各学生团体的活动项目化申报工作;

6、负责指导和落实各团体的团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

7、建立、健全社联的财务申报和相关管理制度;

8、负责年度团体的评优和考核工作,审查学生团体的财务状况,评议其工作成效,对学生团体进行评比、表彰;

9、负责协调学生团体同学校有关部门和各级学生组织的关系;

10、对团体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为各团体最高权利机构,审议通过本团体章程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审议通过本团体年度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会。

会员大会由本学生团体理事会负责召集,每次团体会员大会由团体成立筹备委员会负责召集。

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向社联申请批准,一般在每年9-10月召开,社联派相关人员与会监督大会的召开。

第十五条团体理事会。

团体理事会由本团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长的带领下开展工作,为本团体各项工作的决策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受其监督并报告工作。

团体理事会一般可具有以下职责

1、向社联和会员大会推荐团体负责人人选;

2、组建本团体的职能部门;

3、制定本团体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的修订案;

4、制定本学生团体学期工作计划,策划重要活动,监督团体各部门的工作;

5、召集本团体会员大会,撰写本团体工作报告;

6、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团体团支部。

凡团员人数达30人以上的团体应当建立团体团支部,社联成立社联共青团工作委员会对其统一管理。

团支委由本团体团员直接选举、校团委审核确认。

团体团支部工作纳入校共青团组织建设范畴,团员相关经历记入其原有团籍档案,而不再另建个人团员档案,不另收团费,团支部活动经费由社联在考虑学生团体财务计划时通盘考虑,必要时可向校社联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申请部分经费。

第十七条团体职能部门。

根据本团体实际情况,各团体可设副会长若干名,职能部门若干。

会长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校团委、社联审核确认;副会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团体主要干部由本团体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社联审核确认。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议不作为团体主要干部人选

1、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而受到处分者;

2、年度学习成绩在本专业30%之后的,以及挂科一门以上或补考两门以上者。

对有以上情形之一或在团体工作中组织纪律差,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团体理事会有权予以撤换,并报社联审核确认。

第五章学生团体的会长

第十八条会长为学生团体负责人的统称,包括实际称呼中的各协会会长、社长、理事长等。

各学生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并接受社联的监督和管理,各会长同时享有对社联监督和检举的权利,会长对本团体所有工作负责,以便各团体、组织协调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各团体会长由本团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会长候选人由本团体理事会推荐,校团委、社联审核,经本学生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由校团委、社联确认。

会长在领导团体工作的过程中发现自己无法胜任会长工作的,可提前向社联、本团体理事会提请辞职,经社联、本团体理事会审查学生团体档案、资料、财产、财务无误后,由社联根据团体理事会意见确认新会长,新老会长完成相关交接手续后,由校团委、社联批准离职。

会长正式批准离职前继续对团体所有事务负责。

会长出现重大错误或失误的,校团委、社联可建议其辞职或对该学生团体进行整顿,并依据有关办法对会长进行审查,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会长候选人要求思想上进,学习较好,工作能力强,热心学生团体工作,具有相关特长的本校在校生。

候选人推荐时须出具某学年成绩记录和所在学院的个人鉴定。

会长任职期间若有挂科或补考两门及两门以上者,应予以停职,待学习赶上再恢复其活动,会长停职期间由学生团体理事会推荐代理会长候选人,校团委、社联审核任命;会长任职期间若挂科两门或补考四门以上或学期成绩在专业30%之后的,应建议辞职。

第二十一条会长领导本团体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协会全面工作,严格把握工作方向,理顺工作关系;

2、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本协会相关职能部门,明确部门职责,推荐和确定部门负责人,并报校社联审批后方可确定;

3、负责本学生团体活动计划,财务开销的制定、审查和常规活动的策划;

4、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及协会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向协会会员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定期向社联和会员报告工作、财务开支等情况;

5、贯彻执行本团体章程,对会员进行监督和考评并应自觉接受社联和会员的监督;

6、代表本团体参加社联例会,配合社联工作,提出合理的发展方案和工作建议,促进学生团体健康、蓬勃发展。

第二十二条会长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由社联授予会长资格证书,并可参与相关的评优活动。

第六章学生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凡在校的本校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成人教育脱产班学生、预科生,经本人同意,各团体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团体成员。

第二十四条每个学生原则上只能同时参加两个学生团体,并只能在一个学生团体担任相关职务。

第二十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本团体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团体和社联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3、对社联及其下属各团体的工作有建议、讨论和监督权;

4、对社联及其下属各团体有关负责人有监督、检举和批评的权利;

5、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弘扬我校“五种品格”,学好专业知识;

2、自觉遵守本章程、团体管理条例和团体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合法活动;

3、维护学生团体集体荣誉,勇于同损害学生团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4、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社联完成相关工作,在团体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为社联及团体的发展谏言献策;

5、按本团体章程规定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活动并填写好会员活动管理登记卡。

第二十七条会员必须首先抓好学习,若本学期学习成绩补考两门及两门以上或挂科者,建议不担任团体各类职务,并劝其暂停或少参加各类活动,待学习赶上再恢复其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会员在参加团体活动中有严重违纪行为者,由会长向社联提出取消会员资格的要求,经社联核实后,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会员离会时须主动退回相关能证明其是会员的证明或证件,不主动退回的,社联、团体将通过相关方式对其进行通报;继续使用这些证明、证件开展活动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学生团体的成立、注册、变更、整顿和注销

第三十条学生团体的发起。

学生团体的发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研究生5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各项规定的可申请发起学生团体;

2、学生团体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专业教研室、学院团委、学校职能部门等;院级团体正常情况下由院团委学生会、团体部直接管理和领导各项工作。

3、学生团体必须聘请两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三十一条学生团体的成立程序

1、起草本团体的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2、由该团体发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社联申请学生团体的筹备和成立,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包括:

成立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章程草案、工作计划、发起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简介、成绩证明及其所在学院团委提供的个人鉴定、指导老师名单及简介、指导老师对团体成立的鉴定意见。

3、社联在收到学生团体的成立申请一周内,认真审查,条件符合的予以批准筹备。

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联须提出改进或不予批准的意见;

4、团体筹备。

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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