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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十二五实施规划.docx

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十二五实施规划

全国湿地保护工程

“十二五”实施规划

前言

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域地带等均属于湿地范畴。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

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

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3年9月,国务院批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作为我国湿地保护长期规划,明确了我国湿地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

“十一五”期间,根据《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各地区、各部门实施了一大批湿地保护工程,全国湿地保护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一批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得到了抢救性的保护,湿地保护管理能力明显增强,湿地工程区的民生得到进一步改善,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得到推广,履行《湿地公约》国际义务的能力明显增强,我国的湿地保护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阶段目标,针对我国自然湿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趋势仍在继续,湿地生态系统仍面临着严重威胁的总体形势,“十二五”期间继续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增强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建设仍显得十分紧迫。

“十二五”湿地保护工程将在评估、总结“十一五”湿地保护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湿地保护长期规划的总体部署,以保护湿地资源、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重点针对国际及国家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以及鸟类迁飞网络、对气候变化有重大影响的泥炭湿地以及跨流域、跨地区湿地实施保护和恢复工程,形成国家层次示范效果。

同时,加大对科研、宣传、管理、培训能力建设,加大对湿地周边社区的扶持力度,开展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示范,促进湿地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由林业局、科学技术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和海洋局等部门组成的规划编制小组,对各部门提交的湿地保护、恢复、合理利用以及保护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先项目进行了汇总、修改和完善,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十二五”实施规划》。

鉴于各部门已经编制和实施了许多与湿地保护相关的规划,本规划与之进行了充分衔接,确保在时空上不矛盾,在建设任务上不重叠。

本实施规划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只对项目名称、地点、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的初步匡算等进行摘要。

1实施保护工程的必要性

1.1“十一五”湿地保护工程总结

1.1.1工程完成情况

《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规划总投资90.04亿元,其中中央投资42.36亿元,地方配套47.68亿元。

“十一五”期间实际完成项目总投资30.3亿元,其中:

中央投资14亿元,地方配套投资16.3亿元。

通过项目实施,全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76处,保护管理站点401处,湿地监测站点245处,野生动物救护站点44处,恢复湿地79162公顷,湿地污染防治面积2093公顷。

湿地保护恢复工程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1.1.2工程主要成效

(1)重要湿地得到了抢救性保护

国家重点项目的实施有效改善了项目区生态脆弱和退化湿地的生态状况,逐步形成了我国湖泊、沼泽、滨海等多种湿地类型的保护和恢复的示范模式,对重要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在国家示范工程的带动下,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湿地保护与修复项目,探索了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和地方财力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的新模式。

全国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调配与管理、海洋功能区划、生物措施防治面源污染等规划均将湿地保护作为重要内容,不仅直接保护了重要湿地的生态功能,也为通过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治理湿地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2)全国湿地保护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通过各地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区域相继建立了一系列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小区,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湿地保护体系,对我国湿地资源的抢救性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各级湿地自然保护区550多处;国家湿地公园试点145处、地方湿地公园102处;指定国际重要湿地41处。

(3)政策制度及法规建设得到有效加强

“十一五”工程的实施有效推进了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国家湿地保护条例正在积极制定之中,地方湿地立法进程明显加快,目前已有13个省区先后出台了省级湿地保护条例,已颁发湿地资源调查、湿地保护和恢复、湿地公园建设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8部,为促进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十一五”期间财政部首次设立了湿地保护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开展湿地保护补助项目,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长效机制。

(4)湿地保护管理能力明显增强

为切实加强全国湿地保护,推进工程顺利实施,2005年,经中编办批准建立了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

14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湿地保护管理专门机构。

各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普遍加强,保护管理手段得到强化,能力得到提高。

2008年财政部设立了全国湿地资源普查的部门预算项目,2009年启动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预计2013年完成全国调查任务。

成立了由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务院16个部门共同参加的“中国履行《湿地公约》国家委员会”。

新成立了一批湿地研究机构,强化了工程项目的技术支撑。

(5)湿地工程区的民生进一步改善

湿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通过保护与恢复湿地资源,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同时,在保护湿地水体资源、植物资源、动物资源、景观资源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养殖业,合理开发生态旅游业,增加了社区群众的就业机会,扩大了致富门路,实现了保护与利用的双赢。

通过项目实施,产生了一批湿地保护好、增收致富好、生态观念好的湿地文明村、湿地文明户。

1.1.3工程主要做法和措施

(1)工程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湿地保护项目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了项目成效。

二是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国家林业局成立了国家湿地项目评审专家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认真筛选,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三是加强项目管理和指导。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办法和规定,规范工程建设行为。

针对湿地恢复的技术瓶颈,与国际组织合作出版了《湿地恢复技术手册》。

四是强化项目动态监管。

制订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中期评估办法》,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工程按计划实施。

(2)工程主要措施

在工程建设中,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科技支撑,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

——自然湿地保护。

主要采取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重要湿地保护小区等措施,强化保护设施设备、增强保护管理能力,扩大自然湿地保护面积,提高自然湿地保护率。

——退化湿地恢复。

主要采取生态补水、湿地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湿地污染防控、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逐步修复退化湿地的功能,改善湿地生态,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湿地可持续利用。

主要采取生态种植、生态养殖、退田(耕)还湿、退养还滩、退(禁)牧还湿等措施,减轻湿地的开发利用程度,确保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湿地调查监测。

制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程,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国际重要湿地监测,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和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为湿地保护管理和《湿地公约》履约服务。

1.1.4存在主要问题

(1)项目组织协调的管理难度大

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项目组织协调难度大。

由于水系连通的特性决定了做好湿地保护必须综合考虑上下游和左右岸的全方位工作,只考虑局部工作无法解决湿地面临的问题和威胁。

湿地保护管理条块分割、针对单要素的管理政策格局已经固化,同一空间管理机构众多,管理目标不兼容甚至冲突,增加了项目实施以及管理工作的难度。

(2)项目前期论证相对薄弱

由于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复杂、专业性强,许多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受投资标准、投资规模限制,为了能够立项,过分注重项目的可批性,而忽视了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与合理性,导致可研批复以后项目出现变更,个别项目甚至因技术、经济不可行而无法实施,影响工程建设效果。

(3)科技支撑力量不足

各地普遍存在科研力量不足、经费缺乏、设施设备落后等问题,导致保护和恢复的技术瓶颈无法得到解决。

对正在实施的湿地项目更是存在科技支撑薄弱、保护和恢复技术含量较低的问题,难以达到工程的示范目的。

1.2“十二五”湿地保护工程的必要性

一是湿地面临威胁、加强保护的需要。

我国自然湿地仅占国土面积的3.77%,远远低于6%的世界平均水平。

“十一五”期间,虽然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与湿地保护的总体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湿地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2009年我国启动了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工作。

截至目前,全国已完成了北京等13个省(市)的外业调查与数据汇总工作。

通过对两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按可比口径比较,13省(区、市)湿地面积减少了33.75万公顷,减少率为1.57%。

其中,自然湿地减少率为1.30%。

自然湿地中沼泽湿地减少率最为显著,为8.07%。

我国自然湿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趋势仍在继续,湿地生态系统仍面临着严重威胁,继续加强湿地保护十分必要。

二是应对气候变化、拓展发展空间的需要。

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共同责任,湿地生态系统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地位与作用已在全球形成了广泛共识。

2011年11月南非德班气候大会作出决议:

从2013年开始继续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有关内容,并重点关注面积不小于1公顷的有机土壤湿地,缔约国要对“湿地排水和还湿”引起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原因进行说明。

占全球陆地总面积6%的湿地储存了约7700亿吨碳,占陆地生态系统碳储量的35%。

在当前工业减排仍将持续面临较高难度的情况下,必须充分发挥湿地的间接减排功能,加强我国湿地保护,提升固碳能力,对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拓展发展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履行湿地公约、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需要。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出要保护好湿地,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十二五”是实现全国湿地保护中期目标的关键时期,必须针对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建设,优先加大对湿地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和湿地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保障体系,认真履行湿地公约国际义务,落实《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中期目标,努力改善全国湿地生态状况,增强我国软实力。

2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2.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的总体部署,以保护湿地资源、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重要生态区域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和修复为突破口,以强化湿地保护体系建设为根本,加大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全面提升我国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2.2规划原则

一是落实目标,分步实施。

根据最新的湿地资源调查数据以及湿地保护的发展形势,以“十一五”已经实施的湿地保护工程为基础,对《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阶段目标进行全面落实,有步骤地分步实施。

二是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以国际及国家重要湿地区域为单元,根据我国湿地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新形势,合理布局,同时,衔接国家、各部门已经批准实施的其他相关规划,协调发展。

三是因地制宜,保护优先。

在充分考虑建设条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布设建设项目,因地制宜,保护优先,加强湿地区生态系统以及保护网络系统的整体保护,突出保护和治理的整体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的生态功能。

四是统筹规划,综合治理。

在建设内容上,要改变前期实施的湿地工程项目中措施单一、注重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的情况,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通过建立保护体系、加强水资源管理、控制污染、防治有害生物等一系列措施进行生态综合治理。

五是强化管理,试点带动。

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和协调,尤其要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建设和法规、政策研究,同时,选择合适的湿地区开展湿地合理利用、社区共管、替代生计等试点示范。

2.3规划目标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精神,落实《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中期阶段目标,根据我国湿地资源以及保护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加强湿地保护、湿地恢复与综合治理、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和能力建设等内容,使我国的湿地保护迈上一个新台阶,全面遏制我国湿地生态与环境下降的趋势,使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得到初步恢复,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得到全面提升,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以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为主体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基本形成自然湿地保护网络。

——开展围垦湿地退还、湿地补水、污染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生物防治、栖息地恢复等湿地综合治理工程,恢复、修复湿地11.65万公顷,初步扭转自然湿地面积萎缩和重要湿地区生态功能退化的趋势。

——实施一批农牧渔综合利用示范区项目、红树林合理利用示范项目及湿地合理利用社区扶持项目,使我国湿地资源逐步走上合理利用轨道。

——重点加强国家和省级层面的湿地保护能力建设,加强湿地调查监测、宣传教育与科技支撑体系建设,使我国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2.4重点区域

根据《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建设布局和“十二五”期间主要建设内容,有针对性明确不同区域湿地保护与建设重点。

2.4.1东北湿地区

重点在三江平原、松嫩平原等农业开发区域,通过湿地保护与恢复及生态农业等方面的示范,提供东北平原地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模式。

在大兴安岭、小兴安岭、长白山地和呼伦贝尔草原,加强森林沼泽、灌丛沼泽和草本沼泽的保护,建立和完善区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网络,加强该地区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

在农田与湿地交错区实施农区湿地污染物源头控制、农区湿地生态恢复工程、农区湿地可持续利用工程。

2.4.2黄河中下游湿地区

重点加强黄河干流水资源的管理及中游地区的湿地保护,利用南水北调工程尝试性开展湿地恢复示范,加强该区域湿地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尤其是京津生态圈湿地水资源和华北平原湖泊湿地的保护,缓解该地区农业及城市饮用水资源日益紧张的状况。

同时,实施农区湿地污染物源头控制、湿地可持续利用工程示范工程。

2.4.3长江中下游湿地区

重点通过退田还湖、还泽、还滩、还林草及水土保持等措施,改善湿地生态状况,充分保证该区域湿地调蓄洪水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的发挥。

在长江中下游湖泊群建立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模式,在水质污染严重的湖泊开展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的治理。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尤其是具有国际重要意义的水鸟栖息地建设,实施迁徙鸟类网络保护工程,使该区域丰富的湿地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实施农区湿地污染物源头控制、湿地可持续利用工程示范工程。

2.4.4滨海湿地区

重点是对河口湿地和鸟类迁徙重要驿站进行保护,逐步恢复我国的红树林湿地资源。

评估油气田开采、盐田和农业开发对辽河三角洲、黄河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湿地的潜在影响和威胁,加强该区域珍稀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建立具有良性循环和生态经济增值的湿地开发利用示范区,对退化海岸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整治、恢复与重建。

2.4.5东南和南部湿地区

重点加强区域内水源地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在河流源头区域和重要湿地区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

实施湿地植被保护和恢复工程、农区和工业区湿地污染物源头控制。

2.4.6云贵高原湿地区

重点加强典型高原湿地的保护与恢复,以及流域综合管理,注重国际河流流域湿地保护,开展高原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大高原湿地生态监测体系建设力度,在人为活动干扰较大的湿地进行生态恢复、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示范,对高原富营养化湖泊进行综合治理。

2.4.7西北干旱半干旱湿地区

重点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水资源的管理与协调,采取保护和恢复措施缓解西部干旱荒漠地区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环境恶化、湿地面积萎缩甚至消失的趋势。

重点恢复塔里木河、黑河下游和银川黄河周边湿地,在荒漠湿地区建立湿地保护与荒漠化治理相结合的示范工程,通过生态措施和工程措施,遏制湿地周边区域土地退化特别是沙漠化趋势,改善湿地生态与环境,保证湿地生态功能的正常发挥。

2.4.8青藏高原湿地区

重点通过加强保护区建设及植被恢复等措施,保护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青藏高原湿地,尤其是江河源头地区的重要湿地,发挥该地区湿地的重要储水功能,使高原特有的珍稀野生动植物得以栖息繁衍。

重点在三江源头、青海湖和若尔盖沼泽地区进行湿地保护和生态示范建设。

2.5主要任务

全国湿地保护工程涉及湿地保护体系、湿地恢复与综合治理、湿地可持续利用和能力建设四个方面。

2.5.1湿地保护体系建设

“十二五”期间,全国应形成较完善的以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为主体的湿地保护体系。

对目前湿地生态保持较好、人为干扰相对较少的湿地,主要以保护为主,避免生态系统进一步恶化。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湿地生物多样性最有效的手段。

湿地自然保护区包括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和湿地珍稀动植物物种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

“十二五”期间规划对“十一五”期间规划未建项目、投入不足项目进行续建,并将“十一五”期间新建湿地自然保护区一并纳入规划建设,共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428个。

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4个,国际与国家重要湿地区域范围内的地方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11个,其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03个。

位于非国际与国家重要湿地区域范围的市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保护小区暂不考虑纳入本次规划范围。

——湿地公园是我国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结合体。

国家湿地公园有着严格的保护管理措施,在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实施与自然保护区同样的保护管理方式。

“十二五”期间,规划对已建145处国家湿地公园中用于湿地资源和生态保护的公益性部分实施湿地保护工程建设,选择5处自然湿地规模较大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进行建设试点,规划建设项目计150个。

——为了抢救性保护我国湿地区域内的野生稻等野生植物资源,在“十一五”基础上新建14个野生稻等野生植物保护小区。

2.5.2重要生态功能区湿地恢复与综合治理

“十二五”期间,分沼泽湿地、近海与海岸湿地(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四种类型,选择各类型中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生态退化严重的国家重要湿地或者二级流域湿地区域,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加强生态补水、围垦湿地的退还,污染排放管理、适度限制湿地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活动,开展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关键物种栖息地重建、对特别敏感和具有特殊价值的重要地区进行外来入侵有害生物防控等建设内容。

规划恢复与综合治理各类湿地11.65万公顷,其中,湿地生态系统恢复9.28万公顷,关键物种栖息地重建2.03万公顷,外来入侵有害生物防治0.34万公顷,共涉及项目110个。

——沼泽湿地恢复与综合治理。

针对我国的沼泽湿地面临的围垦、生态缺水、环境污染、生物资源过度利用等威胁,规划开展重要沼泽湿地的恢复与综合治理示范。

选取我国沼泽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东北三江平原、大兴安岭森林沼泽湿地、松嫩平原沼泽湿地、若尔盖高原沼泽湿地等4个区域开展沼泽湿地恢复与综合治理工程23300公顷。

主要采取生态补水、退耕还湿、植被恢复、栖息地改善、面源污染防控、污染治理等综合措施,扩大沼泽湿地规模,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其中,湿地生态系统恢复16300公顷,关键物种栖息地重建7000公顷。

——近海与海岸湿地恢复与综合治理。

近海与海岸湿地既是重要的候鸟迁徙通道和生物多样性富集的地区,又是经济活动最强、受人类干扰和威胁最大的区域。

规划期内,选取我国最为典型的黄河三角洲、辽河三角洲、长江河口、闽江口湿地以及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的红树林集中分布区共5个区域开展近海与海岸湿地恢复和综合治理工程28130公顷。

其中,湿地生态系统恢复20630公顷,关键物种栖息地重建6300公顷,外来入侵物种防治1200公顷。

——湖泊湿地恢复与综合治理。

针对我国湖泊湿地的水污染、富营养化、泥沙淤积、外来物种入侵、生物资源过度利用等问题,规划选取鄱阳湖区、洞庭湖区、太湖、洪湖、巢湖、达赉湖、滇池、草海、三峡库区9个区域开展湖泊湿地恢复的示范工程23570公顷。

其中,湿地生态系统恢复与综合治理15870公顷,关键物种栖息地重建5500公顷,外来入侵物种防治2200公顷。

——河流湿地恢复与综合治理。

针对河流湿地面临的污染加剧、水资源不合理利用、水土流失、泥沙淤积、滩涂围垦等威胁,规划选取生态脆弱、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黄河河套平原湿地、黑河流域湿地、塔里木河流域湿地、阿尔泰山两河源区湿地、伊犁及周边区湿地、丹江口库区及汉水上游湿地、黄河中游地区湿地、京津及周边水源区等8个湿地区域开展河流湿地恢复与综合治理工程41500公顷。

其中,湿地生态系统恢复40000公顷,关键物种栖息地重建1500公顷。

2.5.3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

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湿地保护的根本目的,通过规划一系列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示范项目,以建立不同类型湿地开发和资源合理利用成功模式,为我国湿地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奠定基础。

规划“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农牧渔一体化综合利用示范区22项,总面积3.6万公顷;在红树林湿地资源较多的广西和海南开展红树林合理利用示范基地项目3项;在新疆、云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20处湿地合理利用社区扶持项目。

2.5.4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建设

“十二五”期间要加大对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科技研究和宣传教育等有关机构的能力建设,完善我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宣教培训体系。

——湿地调查监测。

主要内容包括继续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开展国家与省级湿地监测中心建设工程,建立国际、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和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监测点为构架的湿地调查监测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湿地监测网络,开展湿地的长期监测,同时加强滨海、城市、主要农区的湿地监测和评价。

统一管理,实行数据共享。

——宣传教育。

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区域性湿地宣教中心,建立专业的湿地保护宣教队伍,改善和丰富宣教内容和手段等;

——科技支撑。

加大现有科研机构的设备,改善科研条件和提高能力水平,建立湿地野外研究基地,强化开放的科研交流平台的建设,开展湿地重点科学研究。

3重点项目

3.1湿地保护工程

3.1.1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抢救性保护湿地最有效的措施。

按照国务院“采取积极措施在适宜地区抓紧建立一批各种级别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对那些生态地位重要或受到严重破坏的自然湿地,更要果断地划定保护区域,实施严格有效的保护”的要求,“十二五”期间需要对已建的428个湿地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工程建设,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4个,国际与国家重要湿地区域范围内的地方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11个,其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03个。

其中,“十一五”已经实施的续建项目94项,新建项目334项。

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管理工程

——保护管理站点:

基层保护管理站(点)的办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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