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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转变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政府重要文件精神、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指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进展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简称,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政策、决议、指标、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章 原则与内容

第三条 政务督查原则:

(一)围绕中心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政府工作重点和中心任务,确定督查工作的重点,服务于区政府中心工作。

(二)有令必行原则。

凡区政府重大决策和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交办工作,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有交必办,每办必果。

(三)实事求是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做假。

(四)注重实效原则。

把工作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全过程,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反对形式主义,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五)分级办理原则。

认真履行督办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各项督办任务。

(六)效率优先原则。

发扬雷厉风行的作风,对交办事项坚持“先干、快干、大干”,提前办、立即办、抓紧办、协助办,不断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四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上级和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全区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区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所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政府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上级政府领导和区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交办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区政府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区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

对规定要求落实的事项,采取下发督办通知单、督查通知或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时办理。

(二)专项督查。

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区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及交办工作,分类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

重要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要配合督查人员进行实地督查,或采取暗访形式进行督查。

(四)跟踪督查。

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最新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立项拟办。

对需要列入督查的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对重大督查事项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并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登记、编号、下发督查通知或填写《督办通知单》,及时进行交办。

(二)转办交办。

全局性督查工作下发督查通知,交承办部门直接办理;单项督查事项填写《督办通知单》,交承办单位直接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件转其复印件交承办单位按批示要求办理。

(三)督查催办。

对已交办的督查事项,区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检查。

了解情况,督促办理;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督办。

  (四)办理反馈。

承办部门在办理督办事项时,要确定经办人员,明确办理要求,认真办理;对重大督办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要及时向区政府督查室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同意方可退回或延长办理时限,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

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办理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区政府督查室。

  (五)整理备案。

督查事项落实后,由承办部门或单位将有关督查督办材料报区政府督查室整理备案。

  第四章 时限与要求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时限要求:

  

(一)承办单位在接到督办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后,除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规定时限落实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计划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

  

(二)区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承办部门或单位要在会议规定的时限内或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根据会议时限要求及时办理。

原则上从会议纪要印发之日算起,承办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四)区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工作,承办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办理。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承办部门应按规定要求积极落实督办事项,做到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督办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办事项,牵头部门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

办理结果由牵头部门和单位负责上报。

  (三)承办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书面材料要做到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第九条 督查过程中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督办效果。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政务督查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事项需要通报、专报的,由各责任单位将督查结果整理完善后,交区政府督查室办理。

  第五章 工作奖惩

  第十二条 政务督查实行责任管理和成效考核。

  

(一)政务督查纳入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对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作风不实,使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造成工作失误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政务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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