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810908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

Lt

D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根底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等有关法律,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那么,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催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催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根底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具体生成规那么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当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根底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开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效劳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根底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存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根底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存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存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根底信息的,凭?

居民户口簿?

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

居民户口簿?

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根底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存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

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存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根底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存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根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根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方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那么。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