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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附件6:

市十类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

(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是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是否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5、部装修是否符合《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和有关建筑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6、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是否超负荷用电,是否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是否设置醒目禁火标志。

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明火照明和燃放烟花爆竹。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9、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确保完整好用。

10、消防控制室是否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1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新职工上岗前是否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2、在醒目位置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13、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具有自闭功能,并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能够远程控制关闭并反馈信号;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应从部开启,并有明显标识和使用提示。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

2、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3、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4、与其它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当分开设置。

5、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规要求,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6、观众厅、舞厅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7、卡拉OK厅及其包房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

8、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等处应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学校、幼儿园的班主任、宿舍管理人、医院住院楼、养老院、福利院负责人应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

3、是否明确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制度。

4、是否实行防火巡查制度,特别是检查医院的住院楼、学校幼儿园的宿舍、养老院、福利院的夜间巡查制度是否落实。

5、是否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6、室外广告牌、车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

7、是否占用消防车通道,是否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8、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是否超负荷用电,是否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9、学校实验室、医院的放射间、胶片室、手术室、易燃制剂室、药(库)房等重点部位在使用期间是否设专人监护。

10、疏散门是否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

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的门窗障碍物。

是否在常闭式防火门、安全疏散通道等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11、是否成立志愿消防队,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12、是否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配置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高层建筑的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是否单独设置出入口;

2、室吊顶是否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3、医院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病房楼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规要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登高车作业的架空电力线、管廊等。

5、高层病房楼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多层病房楼楼梯间首层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米处。

6、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设置明显标志。

7、建筑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卷帘门和转门,疏散走道、楼梯间不应设置金属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件应当完整好用;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工作压力不低于0.05MPa,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9、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建筑工程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抽查。

2、单位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档案。

3、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和禁烟标志。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当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技能训练。

5、加强火源管理,是否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审批围、程序、要求等容。

6、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是否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7、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装修、建筑保温材料(彩钢板芯材)是否采用A级不燃烧材料。

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是否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9、是否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保证消防水源充足,按照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小于4.0米,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无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2、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3、建筑各功能分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厂房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厂房、仓库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生产车间及宿舍等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上锁;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

5、厂房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确定,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6、生产加工车间、宿舍外墙门窗严禁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当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8、车间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围不得堆放可燃物。

9、配电线路应按照规敷设,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10、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当天的使用量;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建筑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或燃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四、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旅游、文物古建筑)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消防档案。

2、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教职人员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c)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及电气设备安装、使用是否依法申报,古建筑使用的经幡、绸缎、罗盖、织布等可燃饰物是否经过阻燃处理;

d)是否被占用作为民居、粮仓、旅馆、饭店或办公场所使用,是否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e)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f)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h)地处郊野的古建筑周围30m围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高压输变电线路有无跨越古建筑保护单位;

i)消防控制室值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情况;

j)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k)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l)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m)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及电气设备、生产用火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n)是否依法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o)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防火巡查每2小时至少一次;结束后应对建筑物室或现场进行检查;值班或看守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

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电子巡更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b)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d)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动用明火现象;

e)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f)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防火标识是否完好;

g)有无在保护区域围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h)地处郊野的古建筑周围30m围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高压输变电线路有无跨越古建筑保护单位;

i)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j)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员工及僧侣等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建立防火档案。

检查应包括下列容: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c)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逃生器材等有无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情况;

d)活动场所点灯、燃烛、焚香是否在指定地点进行,是否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e)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f)有无遗留火种、游客吸烟、动用明火现象;

g)有无在保护区域围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h)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5、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6、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容的防火检查:

a)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施工现场是否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c)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d)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e)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f)现场废料及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及时清理。

7、在古建筑保护围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安全措施。

8、在古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围和古建筑拍摄电影、电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9、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0、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部门、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并根据需要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11、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存档备查。

12、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13、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14、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每年应当从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更新、维护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支出。

15、古建筑单位应根据实际,因地制宜地组建消防应急救援的第一、二灭火应急力量,熟悉和掌握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

16、发现火灾时,现场员工、僧侣等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报警,并在1分钟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靠近火灾报警按钮附近或的员工、僧侣,立即摁下火灾报警按钮或拨打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b)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僧侣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等设施器材灭火;

c)现场员工、导游、僧侣等迅速引导人员疏散。

17、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b)单位负责人迅速展开指挥,召集各行动小组按程序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c)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并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d)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e)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在场游客疏散;

f)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g)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18、古建筑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逃生设备。

位于偏远地区的古建筑(群)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充分发挥消防设施在火灾扑救中的作用:

a)加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自动消防设施由专门人员操作,确保完好有效;

b)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控室必须每日24h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特有工种职业书,持证上岗;

c)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

19、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设备、器材。

20.导游、员工、僧侣等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疏散逃生相关知识、技能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a)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疏散指示标志等设置明显、功能完好;

b)熟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逃生路线,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

c)掌握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具备火场逃生和火灾扑救中的自我防护技能;

d)熟悉单位疏散预案,参加应急疏散演练。

21、火灾发生时,员工、僧侣、导游等在场人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正确路线、有序逃生,并提醒火场人员疏散时不要恐慌,防止拥堵踩踏。

22、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23、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24、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疏散逃生演练:

a)组织演练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预案容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明确各自职责任务;

b)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应当通知所有在场人员,防止发生意外;

c)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问题不断修订、完善预案容。

25、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具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是消防安全“明白人”。

26、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僧侣等人员参加的消防教育培训。

27、导游、员工上岗、转岗前,临时替岗人员,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在岗员工、僧侣、志愿消防队员等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容:

a)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和逃生自救。

28、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a)消防设施标志。

如:

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b)提示性标志。

如:

提示顾客注意安全出口位置、爱护消防器材等标志,电闸箱上设置“闭馆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

c)警示性标志。

如:

提示“请保持通道畅通”、“请勿吸烟”等标志;

d)禁止性标志。

如:

提示“严禁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焰火等标志”、“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等标志。

29、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有条件的单位应在门票上印制消防安全宣传提示或在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30、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的导游、员工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31、古建筑(群)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固定的“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32、古建筑的消防器材、疏散设施及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等标志的图例和设置位置可根据自身特点,参照《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试行)的要求执行。

五、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高层、地下建筑)

(一)消防安全排查标准

1、高层、地下建筑及其部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2、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同一高层、地下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是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是否管理区域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室外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及广告牌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

6、建筑是否设置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7、是否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半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至少模拟启动一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8、消防控制室是否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9、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整好用。

10、重点部位是否设置防火标识及“三提示”标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11、是否使用燃气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2、地下建筑是否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设置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

13、是否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14、商店营业厅是否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15、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30(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否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16、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排风设备是否布置在地下建筑。

(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1、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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