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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编制,主要明确我国保险业“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的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是保险业实现科学发展的蓝图,是未来五年全行业的行动纲领,是保险监管机构引导保险市场行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依据。

序言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上不平凡的五年。

五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在全球保险业总体增长放缓的背景下,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行业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新变化。

  ——发展理念不断更新。

突破“就保险论保险”的思维局限,行业观念发生深刻转变,“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以思想理念的创新推动保险实践发展,拓宽了行业发展的视野和空间。

  ——市场体系更加健全。

形成了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和集团化发展齐头并进,原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和保险资产管理协调发展的现代市场体系,管理扁平化和功能专业化的新型保险机构大量涌现,进一步拓宽了保险服务的覆盖面,提高了保险的服务功能和经营水平。

  ——保险服务功能进一步发挥。

积极探索推广多形式、多渠道农业保险,积极开拓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新途径,全力以赴参与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处置,保险投资的领域和影响不断扩大,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日益增强。

  ——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

保险公司治理改革深入推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加强,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在保险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保险公司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加强。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保险法》完成了第二次修订,交强险法定保险制度建立并全面实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保险业规范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险业发展的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保险监管不断完善。

基本建立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监管框架,监管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得到进一步加强,发现、识别、防范和控制保险业系统风险的能力明显提高,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了一些公司和领域的潜在风险隐患;监管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成功举办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十三届年会,发起建立亚洲保险监管合作机制,逐步成为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

  经过共同努力,全行业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实现了速度、规模和效益的有机统一,整体实力迈上新台阶,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2010年,保险业保费收入达到1.45万亿元,是2005年的2.7倍,总资产突破5万亿元,是2005年的3.2倍。

保险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我国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大国。

“十一五”时期的五年,是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整体实力明显增强的五年,是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五年,是监管体系日益健全、监管能力逐步提升的五年,是服务功能更加强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五年,是市场安全稳健运行、风险得到有效防范的五年。

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值得珍惜。

  “十二五”时期,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环境继续深刻变化,不确定因素增多。

综合判断保险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阶段性特征,既有难得机遇,也存在严峻挑战,保险业将进入一个较快发展与矛盾凸显并存的新阶段。

从国际环境看,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创新孕育新突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国际货币体系和金融监管面临改革与重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将持续加强,我国作为新兴保险大国可以寻求更多发展和参与的机会。

从国内环境看,我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经济发展活力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将在较长时间内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态势。

社会财富和居民财富不断积累,将为保险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创新社会风险管理、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民群众养老、医疗等方面能够发挥更大作用。

  同时,应当清醒看到,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差,保险业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主要是:

覆盖面不宽,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粗放经营状况尚未根本改变;市场秩序不规范、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依然突出;自主创新能力不强,高素质专业人才匮乏等。

我们必须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加快解决发展中的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下大气力推进保险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转型升级、科学发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作为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抓住和用好战略机遇期,准确把握保险市场运行规律,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实现科学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防范化解风险为保障,深化改革开放,积极推进创新,加强改善监管,更加注重拓宽服务领域,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大力提升保险业综合竞争能力、服务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开创保险业发展的新局面。

  “十二五”期间,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科学发展是解决保险市场所有问题的关键。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是推动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要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和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为基础,紧密围绕国家建设新农村、扩大内需、建设创新型国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积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挖掘保险服务潜力,扩大保险覆盖面。

紧密围绕国家改善民生目标,积极探索服务“三农”、参加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公共管理创新的新途径和新形式。

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把消费者对保险的认可度、满意度做为衡量服务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准。

  ——坚持把推进结构优化升级作为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推进保险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行业发展方式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

要突出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积极推进保险业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战略转型,促进市场的差异化竞争。

不断优化保险业发展的市场结构,完善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不断优化保险产品和渠道结构,丰富保险产品,创新营销渠道,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不断优化保险业发展的区域结构,统筹城乡保险市场发展,促进东、中、西部保险市场协调发展。

  ——坚持把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保险创新作为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

继续深化改革,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协调推动力度,加快构建有利于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

把创新做为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建立和完善保险创新体系,推动保险产品创新、销售渠道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不断提高开放水平和质量,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

通过深化改革开放和积极推进创新,不断增强我国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加强改善监管作为加快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的根本保障。

把风险防范作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实现企业内部管控和加强外部监管的有机结合。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风险管理,落实法人机构管控责任,不断提高保险机构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不断完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强化依法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不断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保险市场安全稳定健康运行。

  

(二)主要目标。

今后五年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初步建成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风险防范有效、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

具体目标是:

  ——实现平稳较快发展。

2015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3万亿元。

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2100元/人。

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10万亿元。

  ——综合竞争能力明显增强。

行业总资产在金融业总资产的占比明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改善,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在金融业中形成具有特色的比较优势。

大型保险集团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中小型保险公司稳健发展,专业性保险公司初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形成主体多元、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格局。

承保领域进一步扩大,产品种类、服务形式丰富多样。

  ——功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承保金额在国民财富中的比重、保险赔付在全社会灾害事故损失中的比重等反映保险对经济社会贡献度的指标显著提高,逐步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靠近。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应用更为广泛,保险业在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

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逐步完善,资本实力明显增强,偿付能力整体充足,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保险机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完善,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全员参与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建立,在防范风险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基本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

保险业风险识别、防范和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基本形成。

  ——社会公信力显著增强。

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保险业逐步成为受社会尊重和信赖的金融服务行业。

保险信用体系初步建立,诚信文化体系和惩戒失信机制日益完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和保护制度进一步健全,形成科学有效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诚信理念贯穿到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体现在从业人员的具体执业行为,诚信文化与企业文化深入融合,服务更加标准、更加规范、更加优质。

第二章转型升级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  

  积极推进保险业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战略转型,大力推动保险市场主体结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市场竞争从同质化向差异化转变,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保险业综合竞争力。

  (三)鼓励市场主体多样化发展。

坚持高标准和差异化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保险市场体系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保险公司,鼓励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规范上市。

推动保险集团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加强资源整合,依托保险主业,促进业务协同,提高运营透明度。

鼓励发展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和农业等专业保险公司。

探索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

积极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形成各有优势、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

鼓励区域性保险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发展相互保险组织,试点设立自保公司,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

合理布局保险市场主体分支机构。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保险公司稳步开展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强化创新服务和风险控制能力,通过与银行业、证券业开展广泛深入合作,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

  (四)促进区域、城乡市场协调发展。

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在辐射功能强、服务范围广的特大城市建立国家或区域性保险中心,发挥区位优势,建立机构聚集、产品研发、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后援支持等中心。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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