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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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德办发[2013]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遏制随意实施工程变更,促使政府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措施变更和设计方案调整。

第三条  凡是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工程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

工程变更按拟变更金额的大小分别由项目业主、联席会议和市政府实施审批。

成立由财政、发改、审计作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召开由财政负责召集。

联席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是否审批同意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也不得无故拖延工程变更会议,监察局可派员对联席会议实施的审批开展行政监察。

对重大、复杂、技术性强的工程变更,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相应专业的专家参与联席会议(专家费用计入项目待摊费用)。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当先审批后实施,禁止未批先建。

工程变更未审批前,项目业主(含代建单位)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活动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结构完善、投资节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目标。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原则。

凡是由项目业主和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事项,必须在会议纪要中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审批同意的理由。

凡由项目业主报市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事项,经联席会议部门审核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的,建议中必须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初审意见。

经项目业主或联席会议同意的工程变更,责任主体明确的,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追查责任主体的意见或移送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均由联席会议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和职能职责确定应移送调查处理的部门。

被确定为调查工程变更责任主体的部门,无法定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回复联席会议。

第八条  工程变更的提出

(一)提出的主体。

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属项目业主自行审批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直接向项目业主提出;属联席会议或市政府审批的,由项目业主向联席会议或市政府提出。

工程变更审批前,项目业主须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中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二)工程变更应单次单项提出。

工程变更提出主体应在工程变更提出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表)“变更基本情况”提交项目业主初审(项目为代建的,应先提交代建单位审查)。

经初审合格的,由项目业主进行审批(属项目业主审批的)或由项目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属联席会议或市政府审批的)。

提出工程变更的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变更的依据;

2.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及拟变更金额;

3.为审查所需提供的附图及计算稿等相关资料。

凡提出的工程变更事项无法明确工程变更责任主体的,必须作出书面说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提出工程变更:

1.工程建设时遇到需要保护文物、古迹等情况发生;

2.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它有关建设标准发生改变;

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或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规定、新要求;

4.设计、地勘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地勘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漏或工程量清单漏项,致使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的;

5.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设计标准质量,可节约投资或节约土地的;

6.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

7.公路、水利建设沿线需增设农田灌溉,农村道路或机耕道接道口民生工程,由沿线当地政府提出的;

8.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致使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

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市政府要求提前完工导致建设费用发生变化的,造成整个项目投资额发生变更的,由市政府单项研究决定。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受理

(一)受理主体。

工程变更的受理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单位受理,并由受理单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栏。

属市政府审批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先报联席会议初审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栏,提出变更受理的初审意见。

(二)受理条件。

工程变更的受理遵循“一事一受理”的原则,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

(二)、(三)款规定,工程变更申请的内容必须完整,且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否则,工程变更的受理单位不得受理。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

各审批单位要严禁超工程预算的工程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一)暂列金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1.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暂列金额度的:

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

若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项目业主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同意变更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向施工单位下达变更通知。

项目业主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变更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备案,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报财政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结算审查依据。

若不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项目业主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不同意变更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向施工单位下达不同意变更通知。

2.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以内(含)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暂列金额度的工程变更的:

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

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向市财政局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基本情况”,市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同意受理的(不同意的,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审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是否变更的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若联席会议同意变更的,由市财政局在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向项目业主下达同意变更通知。

项目业主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报财政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结算审查依据。

若联席会议不同意变更的,市财政局1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签署不同意变更意见并说明理由,向项目业主下达不同意变更通知书。

3.本合同段单次单项变更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上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暂列金额度的工程变更的:

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

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向市财政局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基本情况”,市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同意受理的(不同意的,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不受理的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审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中提出是否变更的初审意见。

项目业主根据联席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工程变更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政府批准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和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批复文件报财政评审,作为结算审查依据;市政府不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按照市政府的批件执行。

(二)工程变更累计超暂列金的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

由项目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本合同段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是否变更的会议纪要。

项目业主同意变更的,向市财政局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基本情况”,市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同意受理的(不同意的,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不受理的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市财政局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受理情况”中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发改、审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经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在《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审批情况”中“属联席会议审批的工程变更”栏中提出是否变更的初审意见。

项目业主根据联席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工程变更的申请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政府批准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将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和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批复文件报财政评审,作为结算审查依据;市政府不同意变更的,项目业主按照市政府的批件执行。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工程变更的处理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1.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不及时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2.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并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有重大影响的;

3.其他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有重大影响的;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地质条件变化,致使工程量、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等发生变化;

5、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同意采用特殊情况处理的。

(二)特殊情况的变更审批权限及程序:

1.现场确认程序:

当项目业主遇到上述特殊情况时,在组织施工单位实施的同时,应在当天通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接到通知1日内负责召集发改、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召开项目现场联席会议,对工程变更进行初步审查,并形成是否初步同意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工程变更内容的会议纪要,监察应派员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如联席会议不同意,项目业主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如联席会议同意,项目业主可组织实施经联席会议同意实施的部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工程资料、全过程影像资料。

2.后期手续办理流程:

按本办法第十条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工程结算时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若原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以下方法计价:

原投标清单已有的项目按原投标清单报价执行。

(二)若原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照以下方法计价:

1.新增工程。

结算单价=财政评审预算单价×中标人评标价/招标人评标价。

新增工程中涉及新设备的,结算价以实行政府采购或参考《德阳造价信息》确定价格。

2.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部分的结算单价=财政评审预算单价×中标人评标价/招标人评标价。

工程变更中涉及新设备的,结算价以实行政府采购或参考《德阳造价信息》确定价格。

3.因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三)经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后,对变更预算价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工程变更以及对变更造价的认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如财政评审预算与按相关规定的编制结果存在差异较大的,审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资质的,经项目业主同意,由原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予以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实施,原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在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

《工程变更审批表》、财政评审报告、工程变更的图纸、变更实施的有关签证、影像资料,特殊情况的处理还必须有联席会议纪要及相关审批手续,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

否则,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实施公告制。

经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将调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中工程变更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第十七条  建立移送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移送:

(一)未批先建设的工程变更,由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凡市财政局在评审或市审计局在审计时,发现涉嫌虚假签证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监理单位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情形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经项目业主或联席会议审查工程变更申请,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由项目业主或联席会议移交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五)上述四类情况,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监控制度。

凡工程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高于20%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将自动提醒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在对该工程所涉及的工程变更审批时从严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检查制度。

市监察局每年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当年实施的工程变更的提出、受理、审批、实施、结算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对重大、疑点问题要予以调查。

第二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变更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项目业主、工程变更审批单位、工程变更监督单位在工程变更的提出、受理、审批、组织实施、监督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二)因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出现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上述单位的违约责任。

项目业主在与上述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时,在项目交(竣)工前(预算编制单位在出具财评报告后),服务费的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0%(可研除外)且必须将以下条款纳入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可研编制单位。

若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未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的,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的50%追究可研编制单位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勘察单位。

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直到扣完所有服务费用,同时抄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因地勘报告提出的地基处理意见不经济、不合理,致使基础工程增加投资超5%的,或因勘察原因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在财政预算价5%以内(含)的,不支付30%的勘察费,等额赔偿损失;因勘察原因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在施工合同价5%以上的,或出具虚假地勘报告和虚假处理意见的,不支付30%的勘察费,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设计单位。

因设计过失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金额在财评预算价5%以上的,不支付30%的设计费,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预算编制单位。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财政评审价误差超过5%(含)以上的,不支付预算编制费30%;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财政评审价误差超过10%(含)以上的,不支付30%费用,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因造成损失的,不支付30%费用,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监理单位。

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未严格审查的,增加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的,不支付30%监理费,等额赔偿损失;监理单位虚假签证的,或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提出的工程变更不严格审查的,不支付30%监理费,等额赔偿损失,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因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实际不符,或因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等额赔偿。

(四)凡本条第

(二)款中由项目业主抄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相关中介机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高限处理,并通报全市。

凡被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属须招标、比选确定的,3年内项目业主不得接受其投标或比选申请;属项目业主可直接签订服务合同确定的,3年内项目业主不得接受上述中介机构的相关服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提供的资料不全、工作失误或无故强行要求提前提交勘察、设计等文件,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图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工程变更或增加投资的;

(二)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未根据建安投资金额实行限额设计的;

(三)违规提出工程变更事项的;或将一般工程变更事项以特殊情况下的工程变更事项提出的;

(四)提出工程变更事项未找明引起工程变更原因的或未分清引起工程变更责任主体不能说明理由和后续处理意见的;

(五)对自行审批的工程变更,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把关不严的;

(六)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报批工程变更的;

(七)未批先建的(含应自行审批的工程变更);

(八)不按本办法规定,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实施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的;

(九)擅自变更经批准工程变更内容的;

(十)不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中填报工程变更相关信息的;

(十一)不按本办法规定,将有关条款写入与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监理签订的合同的;或者将有关条款写入合同,但不按合同约定追究勘察、预算编制单位,设计、监理违约责任的;

(十二)对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监理单位违法行为,该移送不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

(十三)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需重新组织招标、比选或政府采购的,违规采用直接发包等方式发包的;

(十四)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发改、审计工程变更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对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可研编制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未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而通过评审,发改委未追究评审专家或咨询机构责任的;

(二)财政部门在对项目财评时发现超概不予退回的,或者本合同段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必须在施工中明确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除外),受理并出具财评报告的;

(三)财政部门对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审查把关不严,致使工程清单与施工图不符或工程量清单漏项等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财政部门对不应受理的工程变更予以受理的;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无故缺席或无故拖延工程变更联席会议的;

(六)联席会议在没弄清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或者能够明确工程变更责任主体不提具体处理意见等不按本办法要求违规同意工程变更的;

(七)联席会议无法明确工程变更责任主体又不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八)财政部门在项目财评审查时,不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查,致使财政评价畸高或畸低的;

(九)财政、审计部门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

(十)财政、审计部门对该移送而不予移送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可研、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部门,对项目业主移送上述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或应当发现上述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不严肃查处的,或不按本办法处理到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等资金来源渠道以市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适用于本办法。

以上级资金投资为主的,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无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应急抢险造成的工程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施工招标(或比选)时应将本办法相关内容列入招标文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明确如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德办发〔2007〕9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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