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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实务适用

2015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实务适用

张玉屏 2015-07-02

文/张玉屏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第一部分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背景与2015版合同示范文本的体例

 

一、   修订背景

 

2000年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快,相继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同时,随着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工程设计管理的长效机制亦在不断取得新进展。

 

为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秩序,进一步明确发包人、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2014年7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2000]50号)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最终形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新版合同范本”)。

新版合同范本延续了2000版工程设计合同范本的分类方式,分为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与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合同内容及体例上均做出较大修订。

 

新版合同范本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同时废止。

 

二、  新版合同范本的体例

 

新版合同范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具体如下:

 

(一)合同协议书:

共计12条,包括:

工程概况、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工程设计周期、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共计17条,包括:

一般约定、发包人、设计人、工程设计依据、工程设计要求、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工程设计文件交付、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专业责任与保险、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以及争议解决。

既考虑工程设计管理的需要,同时也照顾到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设计的特殊要求,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原则性约定,较好地平衡了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益。

 

(三)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一般约定、发包人、设计人、工程设计要求、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工程设计文件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专业责任与保险、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其他及七个附件,系对应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条款。

如无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可填写“无”或划“/”。

 

七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和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第二部分修订完善的有关内容

 

一、协议书部分重点条款解读与应用

 

(一)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合同条款

 

【1.工程设计范围: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解读

 

1.设计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并参照新版合同范本附件1,设计范围包括:

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专业(不含住宅小区总图)的设计。

精装修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泛光立面照明设计、景观设计、娱乐工艺设计、声学设计、舞台机械设计、舞台灯光设计、厨房工艺设计、煤气设计、幕墙设计、气体灭火及其他特殊工艺设计等,另行约定。

 

2.设计阶段

 

根据新版合同范本附件1,建设工程设计主要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配合阶段计四个阶段。

 

3.设计服务内容

 

新版合同范本通用条款规定,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和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

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

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实务适用

 

1.严格意义上讲,方案优化设计应当属于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具体项目方案设计中是否包含方案优化设计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范围。

 

2.各阶段设计文件要求完整,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包括与二次设计和专业设计之间的配合。

就设计内容的分类和描述,发包人需要根据专业和项目实际要求进行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应当由设计人配合完成的二次设计的范围。

如果是委托整体项目设计的话,就设计服务内容通常应约定包括:

对其他二次设计和专业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设计、幕墙设计、智能化设计、地区市政行业如水、暖、电、气等专业设计等)的技术配合。

 

3.就设计深度及相关要求作出约定,如:

设计深度须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8]216号)等。

方案优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以及各专业设计图纸的编制深度均应达到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的深度要求,满足合同及发包人提出的特殊要求。

各阶段的设计成果须经发包人审查通过,完成国家规定的审查程序(如适用)并取得相应的审查批准文件后方能转入下阶段设计。

 

4.由于工程项目投资巨大,成本控制对于业主方至关重要,如业主方有限额设计的要求,则需要在此予以明确。

设计人应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技术与经济的合理适用性。

 

(二)工程设计周期

 

合同条款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解读

 

1.法律上的期间有期限和期日之分,协议书中对设计周期以期日的概念进行约定。

 

2.通用合同条款1.1.4.3目规定,“设计周期或设计工期: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据此,如无其他约定,则合同工期即通过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计划完成设计日期计算得出的日历天数。

同时通用合同条款6.2款约定,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实务适用

 

合同工期通常有两种判定方法,一种是通过计划开始日期和计划完成日期计算得出的日历天数,另一种就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直接认定。

 

新版合同范本与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不同,协议书中没有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协议书计划开始和完成设计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合同条款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解读

 

1.此处应填写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另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2.设计人的履约管理责任、项目经理委派与现场管理详见通用条款3.2款。

 

3.附件4中要求列明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以及具体专业的负责人。

 

实务适用

 

1.项目经理应是设计人的正式员工,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提供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2.发包人需注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下事项:

 

(1)如更换设计人项目负责人,设计人须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的期限,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

 

(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文件构成

 

合同条款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解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发包人与设计人就设计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应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了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外,这里给出了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其他如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等也是工程设计中必不可少的书面文件。

 

实务适用

 

1.合同是履约依据以及争议解决的证据,合同文件不仅仅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还包括招投标文件与履约资料、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等书面文件。

合同当事人应当加强资料管理,需专人负责、谨防遗失。

 

2.注意这里是“投标函及其附录”而非“投标文件及其附录”。

投标文件除了包括投标函及其附录外,还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等文件,而其中部分文件不宜作为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组卷时应予以注意。

 

二、通用条款部分重点条款解读与应用

 

(一)联合体设计

 

对于众多大型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一投标人的能力、资质不足以独立完成或者能够独立完成的单一投标人数量极少,投标人通常组成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以增强投标竞争力。

针对工程设计市场中存在联合体设计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版合同范本对联合体设计做出了针对性的约定。

 

合同条款

 

【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解读

 

1.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投标”,联合体投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一种特殊的投标人形式。

 

2.联合体内部各主体应签署共同设计的联合体协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联合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设计合同,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虽然联合体协议是联合体成员间的内部约定,但该协议是作为工程设计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联合体成员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联合体成员应指定一个牵头人,并共同向牵头人签发授权委托书,明确牵头人的行使权力的范围。

 

实务适用

 

1.目前在很多项目中,往往会采用外国设计单位和国内设计单位联合工作的机制。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念设计、初步设计会由外国设计单位完成,而后续的施工图设计则由国内的设计单位完成,此种状况系由于我国法律对设计资质的要求而导致的。

 

2.为了便于投标和合同执行,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指定联合体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代表,并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联合体牵头人应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签署的授权书。

 

3.关于联合体的构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二)工程设计要求

 

根据我国有关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针对房屋建筑工程限额设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新版合同范本对发包人及设计人在上述方面的义务与责任进行了约定。

 

合同条款

 

【5.1.1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

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

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解读

 

本条款主要就设计一般要求、设计保证措施、设计文件的要求以及不合格设计文件的处理四个方面进行了约定。

明确:

设计要求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针对限额设计方面的问题,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并且此等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固定。

通用合同条款14.2.4项,明确违反限额设计属于违约行为,约定: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过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适用

 

1.在以往的案例中,业主基于对投资成本的控制的考虑,可对项目的钢筋、混凝土用量提出了指标限制,也有对受力钢筋配比做出比例限制的。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性要求的条件下,业主提出此种成本控制性要求,应当是合理的。

 

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以及设计人违反此项约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履约过程中,注意合约管理。

 

(三)专业责任与工程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具有保护投资者投资安全的功能,投资者可在设计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时得到经济补偿。

我国自1999年试点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以来,该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了确保工程质量、有效转移当事人风险的深远作用,新版合同范本亦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

 

合同条款

 

【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解读

 

1.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按其保险标的不同,可以分为综合年度保险、单项工程保险和多项工程保险。

 

2.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损失,包括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为解决赔偿纠纷而交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等;

(3)为缩小或减少依法应对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实务适用

 

1.从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在部分城市试点到强制推行,各地的做法也不相同,各地对投保范围、投保方式以及投保金额等都有各自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就设计责任保险进行充分的调研,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以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如:

发包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设计人应投保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保持其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前一直有效,保险金额不低于工程预算金额,并应在发包人付款前向发包人出示保险单等。

 

2.业主方在选择工程设计单位时,对资质等级、业绩等条件同等的工程设计单位,优先选择赔偿能力强者(如已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单位。

 

(四)工程设计知识产权

 

设计活动作为一项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知识产权保护是对设计人创新的鼓励,有助于工程建设行业的长足发展。

新版合同范本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合同条款

 

【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解读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对权利归属、权利行使范围另行作出约定。

否则,将适用上述通用条款约定,即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

 

实务适用

 

1.为保障自身权益,设计人通常会要求约定发包人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即在发包人完成付款义务后,方可取得著作权。

 

2.从业主项目营销的角度考虑,发包人可要求设计人作出一定豁免,例如: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为营销需要而使用设计人的名称和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络媒体等,也无需得到设计人的事先同意”等。

 

(五)工程设计损害赔偿责任

 

新版合同范本就工程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了设计人可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有效平衡了发包人与设计人的利益。

 

合同条款

 

【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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