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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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研究生的教学辅助作用,学校建立研究生助教制度。

第二条研究生助教岗位分为学校设立及学院(系)自行设立两种类别。

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由人事处、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教务处统一安排,人事处负责设立审批,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及相关信息的汇总与发布。

学院(系)自行设立的助教岗位由各学院(系)自行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助教岗位主要面向覆盖面较大的研究生及本科生的公共课、基础课、部分专业课。

(一)本科课堂规模在50-70人的或习题、作业量较大的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实验课等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申请设立1个研究生助教岗位;本科课堂规模超过70人,且在150人以内的可申请设立2个助教岗位;超过150人的课堂可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及70名学生配备一名助教的标准提出助教岗位设立申请。

(二)研究生课堂规模在50-70人的公共课、方法课、学科基础课、部分专业课、研讨课等可申请设立1个助教岗位;研究生课堂规模超过70人,且在150人以内的可申请设立2个助教岗位;超过150人的课堂可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及70名学生配备一名助教的标准提出助教岗位设立申请。

第四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助教岗位的工作程序:

(一)每学期期末,在下一学期课表确定后,由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学院(系)进行助教岗位申报工作。

(二)各学院(系)组织主讲教师根据本细则要求及教学需要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立审批表》,依据授课对象汇总后分别报送教务处、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其后由教务处、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将各学院(系)助教岗位设立审核意见送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报人事处审批。

(三)经人事处审批同意设立助教岗位的,审批表一份留人事处存档,另两份由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分别送设岗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查。

(四)教务处、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于每学期期末、新学期期初对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立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条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助教岗位采取编号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立审批表》中“岗位编号”项,由设岗单位在提交审批表时自行编制,编号规则为“ZJ”+“学校统一的6位单位代码”+课程类别码(本科课程为1,研究生课程为2)+课程编码。

第六条学院(系)自行设立的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各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设立办法与具体程序。

第三章岗位基本职责

第七条研究生助教应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协助主讲教师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课、习题课,进行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辅助工作并参与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教学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助教应接受主讲教师指导,服从主讲教师的工作安排。

为及时了解教学进度、熟悉教学内容,承担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应随堂听课,随堂听课时间原则上不应低于授课学时的50%。

第九条除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实习环节外,研究生助教不得单独授课。

第十条研究生助教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每月36小时。

研究生助教的考勤工作由主讲教师负责,主讲教师根据研究生助教的工作情况填写《研究生助教考勤表》,由学院(系)在每月初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考勤表汇总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每学期助教工作结束后,研究生助教应向主讲教师和设岗单位提交书面总结,作为对其助教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岗位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需品学兼优,责任心强。

所学专业与申请岗位相同或相近,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十三条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应为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主要是博士研究生)。

研究生在一个学期内只能申请一个助教岗位。

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不得同时再承担助研或助管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的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有申请意愿的研究生,可在学期末和新学期初访问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网站,了解学校助教岗位设立情况,征得导师同意后,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向设岗单位递交申请。

(二)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设岗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和课程主讲教师需确定具体的助教岗位人选,并将审核通过的助教名单分别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

相应的申请表一份留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转交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一份由设岗学院(系)存档。

通过审批备案的研究生可正式获得相应的助教岗位。

(三)开学后第三周,由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相关数据,并向人事处、财务处提交获得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的学生名单。

(四)以上时间安排可根据每学期的具体情况由各相关部门协调后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时间安排提前通知各学院(系)。

第十五条各学院(系)自行设立的研究生助教岗位,按学院(系)的要求进行申请。

第五章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的助教津贴标准为博士生一般不低于800元/月·人,硕士生一般不低于500元/月·人。

各学院(系)自行设立助教岗位的津贴标准参照学校标准自行确定,并由学院(系)解决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财务处按照岗位聘期,按月向研究生助教支付津贴。

第十八条被终止资格的研究生助教,从终止决定月起,停发研究生助教津贴。

第六章岗位考核

第十九条根据研究生助教岗位要求,主讲教师、设岗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助教工作进行实时监督、核查。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设岗单位应告知助教本人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为及时了解教学进度,熟悉教学内容,设岗单位可根据课程教学安排,由主讲教师在课程开始前对助教进行培训,在课程教学进行中召集助教汇总学生学习情况,明确教学要求,对助教工作及时加以指导,课程结束后对助教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担任助教期间,有下列情况的,主讲教师报设岗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即时终止研究生助教资格:

(一)学生反映不好或有突出问题的;

(二)本人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

(三)因违反校纪而受处分的;

(四)出现其它不适宜担任研究生助教岗位工作情况的。

设岗单位需及时将终止研究生助教资格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并告知助教本人。

教务处、研究生培养管理办公室将终止助教资格的研究生名单转交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统一报财务处,即时终止发放该研究生的助教岗位津贴。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助教聘任、考核和管理中如出现争议,助教本人可以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由设岗单位协调解决。

设岗单位无法解决的,由人事处协调教务处、研究生院解决。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系)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学院(系)的研究生助教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对于研究生助教管理和使用不当的学院(系),学校酌情核减该学院(系)的研究生助教名额。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7-2008学年校政字51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规章制度教学管理研究生助教实施细则通知

送:

校领导

发: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学校办公室2010年1月11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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