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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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
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铁路货车运用维修(以下简称:
货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环节。做好货车运用工作,是保证铁路行车安全,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的基础保障。为深入实践"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要求,满足铁路运输提速、重载需要,适应铁路货车新技术发展,统一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货车运用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路货车专业技术管理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货车运用工作由铁道部集中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标准要求,并执行铁道部的统一技术政策。铁路货车原则上实行无固定配属管理,全国运行,安全实行区段负责制,质量实行追溯负责制。铁路局、车辆段必须树立全局观念,确保铁路货车"用、管、修"的协调一致。
第3条货车运用工作的指导方针是: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主动发现和及时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积极应用先进的检查、检测和修理技术,不断优化列检布局,推进列检作业方式变革,全面采用科学管理手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实现"布局合理、防范有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素质过硬、安全稳定"的货车运用工作目标。
第4条货车运用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辆段三级管理,依据货车运用工作指导方针,明确铁路局和车辆段管理职能和工作标准,按照"逐级负责、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实施严格的管理和考核机制,提升货车运用管理水平,确保运输安全。
第5条货车运用工作应树立"以科技保安全,以创新促管理"的理念,利用信息wang络、人工智能、自动检查检测、wang络视频等现代化技术,推进列车技术检查自动化、制动机试验智能化、故障修理专业化、安全管理科学化、质量监控wang络化、作业条件规范化,不断促进列检作业方式变革,提升货车运用管理、列检生产指挥、列车技术质量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满足装备现代化对货车运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实现货车运用工作的全面突破和创新。
第6条货车运用工作须适应直达列车大量开行、机车长交路、路企直通运输、战略装卸车点建设及重载、提速、货运专线、客货共线和客运专线开行货物列车等运输组织变化,全面加强劳动组织、列检布局、作业方式、作业条件、人员素质及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7条货车运用车间是车辆段的主要生产车间,管辖一个或几个货车运用作业场,并负责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探测站运用管理工作。货车运用作业场包括:
列车技术检查修理作业场(以下简称:
列检作业场)、装卸检修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整备作业场、站修作业场等。货车运用作业场的设置、撤销和变更须按规定进行管理,其单位编码由铁道部统一编制颁发。
站修作业场的技术管理按《铁路货车站修规程》执行。
第8条列检作业场的布局要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在编组站的车场及相应的区段站和中间站,根据列车运行图中编制的到达解体列车(以下简称:
到达列车)、编组始发列车(以下简称:
始发列车)、中转列车的对数,同时按照路企直通运输、战略装卸车点、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安全保证距离和铁路货车技术状态等合理设置。
第9条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包括列车技术检查、列车自动制动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
列车制动机试验)、铁路货车故障处置和修理(以下简称:
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等。列车技术检查作业方式分为:
动态检查、人工检查、人机分工检查等。动态检查作业方式是动态检车员利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的列车不停车技术检查,负责范围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检查检测铁路货车配件时的可探测、可视部位;人工检查作业方式是现场检车员在作业线路上进行的列车停车技术检查,负责范围是现场检车员按规定的检查范围、质量标准、作业过程和位置检查铁路货车配件的可视部位;人机分工检查作业方式是以动态检查为主,人工检查为辅的列车技术检查,人工检查是对动态检查范围的补充。列检作业场列车技术检查作业方式的变化和调整须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10条按照"强化两端、优化中间、把住干线入口关"的原则进行列检作业布局,全面强化路wang性、区域性编组站的特级列检作业场及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和编组作业量较大、大量装卸货物车站的一级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能力,确保货车运用质量全面达标;逐步优化处在列车运行间隔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区段内的一级、二级列检作业场的中转列车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利用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对直通货物列车进行通过作业,确保运输畅通高效;严格把住各支线进入干线的列车技术质量,在进入干线入口前的第一个列检作业场按照"全面检全面修"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停车技术作业,确保铁路货车进入干线后的运行安全。
第11条按照"到达打基础、始发看重点、中转保畅通"的列车技术作业要求,强化到达作业发现故障和处理故障能力,为始发作业打好列车技术质量基础,确保始发作业和中转作业中不因到达作业漏检漏修影响运输秩序和运输安全。在到达作业的基础上明确始发作业重点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提高中转作业列车队快速修理能力,保证列车安全正点和运输畅通高效。
第12条铁路货车故障处理是列车技术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铁路货车技术的发展和列检作业方式的变革,持续强化特级列检作业场及处在500km左右列检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一级列检作业场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能力,重点推进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能力建设,规范故障处理的劳动组织、工具及机具、质量控制和修理标准及范围,检查、修理并重,全面满足适时快速处理故障的需要,适应列车提速重载对货车运用质量提出的更高标准要求。
列检作业场对列车技术作业中发现需摘车施修的技术状态不良车(含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行车设备故障造成的破损铁路货车)、定检到(过)期车,必须扣送至具备相应检修资质和能力的站修作业场、车辆段或车辆工厂施修。
第13条货车运用的主要工作是:
1.负责货物列车技术检查和列车制动机试验,按规定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并按要求彻底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列车技术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
2.负责定检到(过)期车、技术状态不良车(含沿途故障铁路货车)及事故车的扣送工作。
3.负责货车安全防范系统的日常运用和日常管理。
4.负责翻车机翻前卸后、散装货物解冻库(以下简称:
解冻库)解冻后的铁路货车及铁路货车装前卸后的技术检查和故障处理,进出厂矿、港口和地方、合资、专用铁路等企业的铁路货车的技术交接和故障处理。
5.负责国际联运货物列车的技术交接,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及运用管理,备用基地的铁路货车备用及解除备用的技术检查和故障处理。
6.负责固定配属管理的专用铁路货车的整备作业。
7.负责运用铁路货车技术质量的分析、评价和管理,组织交接口和场际间货物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负责新造车、定检车和铁路货车主要配件的质量监督和反馈。
8.负责爱护铁路货车(以下简称:
爱车)工作,组织爱车宣传和"爱车周"活动,指导、监督和检查铁路货车的使用,制止损坏铁路货车的行为,负责损坏铁路货车的赔偿和管理。
9.按规定监督指导地方、合资、专用和工程临管铁路的货车运用工作,负责铁路货车安全监督管理。
10.参加相关的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事故救援,负责铁路货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管理,负责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和管理。
11.按规定负责铁路货车新车型、新技术、新型配件运用考验的相关工作。
12.按规定负责特种运输列车的技术检查及列车添乘等工作。
13.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14条货车运用工作各级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动态检车员、现场检车员、列检值班检车员(以下简称:
列检值班员)、列检工长等一线生产人员须具备铁路货车运用的基本知识和实作技能,经任职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货车运用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要求由铁路局规定。
第15条货车运用作业场安装在线路上的设备应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可试用、使用。使用的设备须选用经铁道部定型的产品,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应进行运用验收,运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货车运用作业场设备的日常使用由货车运用车间负责,设备管理、定期检修和故障抢修由设备车间或动态检测设备车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设备应按规定不断升级改进。
第16条货车运用作业场使用和储备的材料配件,由车辆段的材料主管部门负责供应。所使用的配件须是具有生产资质单位制造或修理,符合段修及以上标准,并经检查验收合格,有效期符合规定的产品。安装使用前须检查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要求。
第17条运用考验的新车型、新技术和新型配件,须按铁道部规定的检查范围、质量标准及配件故障处理等要求执行。
第18条自备铁路货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在具备铁路货车检查条件的线路,按规定进行过轨技术检查,检查合格后填发相应的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未经铁道部批准的铁路货车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不办理过轨技术检查。
第19条既有线路和新建、改建的线路,须按运输组织和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的需要,设置货车运用作业场和货车安全防范系统。
第20条凡规定铁路局制定的标准、办法,均不得低于本规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保证运输安全。凡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遇有本规程的规定不明确、无具体要求或与现场实际情况有出入时,由铁路局车辆处组织车辆段研究,在保证运输安全,且不低于本规程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并逐级报铁道部。
第21条本规程是货车运用工作的主要依据。国家铁路(以下简称:
国铁)及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货车运用工作,均应执行本规程。
第22条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前发规程、规则、文件、电报及技术标准与本规程相关内容有抵触时,均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23条货车运用作业场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对货物列车或铁路货车进行技术作业后,须保证铁路货车相应部位的质量标准符合规定,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安全运行到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货车运用作业场,承担相应的安全与质量责任。
第24条列检作业场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技术作业后发出的列车,停车技术作业的安全保证距离原则上应为500km左右。高原、重载及长交路等运输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列车,根据运输组织、线路情况、铁路货车技术状态及列检作业布局,按铁道部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安全保证距离。
第25条列检作业场须具备列车技术作业、生产组织、安全防护、配件储备等必要条件。按照"以列定组、以辆定人"的原则,配齐作业组数、作业人员,作业线路间须地面硬化,并有灯桥(灯塔)照明设施,配备货车安全防范系统、微控制动机地面试验和监测装置、集控联锁安全防护脱轨器装置、列检作业信息发布采集装置、铁路货车故障修理机具、作业线路工具材料分存箱和铁路货车技术管理信息系统(HMIS)运用子系统的列车技术作业管理平台等,满足列车技术作业和列车运行安全的需要。
第26条列检作业场要按规定的作业性质、作业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列车技术作业,积极组织在列车或车列(以下简称:
列车队)中修理,减少摘车临修;充分利用列车技术作业时间(以下简称:
技检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列车技术作业,并保证发出的列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铁路局须在列车运行图中明确规定列检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方案,对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始发列车应安排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列车技术作业。
第27条货车运用作业场要积极利用专用的修理机具在列车队中进行修理,修理后须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符合摘车临修的铁路货车故障应扣入站修作业场进行修理。铁路货车因故障在沿途车站甩车时,应启动沿途铁路货车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制定就地抢修或回送修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