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基础班讲义 第十二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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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基础班讲义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单选题

多选题

综合题

合计

2010

1

1

1

2

0.3

4

2.3

7

2011

 

 

 

 

 

 

 

 

2012

 

 

1

2

 

 

1

2

  ◆本章变动

  新增P339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新增P342委托合同中的随时解除权

  新增P343委托合同中的赔偿责任

  新增P346借款合同的性质(尤其是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性质)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和风险承担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1.所有权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2)(所有权的保留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示例1】8月15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交货,9月15日前付清款项

  所有权9月1日转移。

  【示例2】前例中订立买卖合同前,货已于8月10日委托乙保管并完成交付

  所有权8月15日转移

  【示例3】假设订立了所有权的保留条款

  所有权9月15日转移

  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所有权和孳息不一定同步)

  【示例】接上例1、2、3,孳息的转移时间?

  第一种:

9月1日;第二种:

8月15日;第三种:

9月1日

  3.(新增)多交标的物:

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1)接收:

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

  

(2)拒绝接收多交部分:

及时通知出卖人。

  【例题·单选题】(2008年)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日期是2008年3月1日,合同中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货款时才转移”。

2008年3月5日,乙公司支付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于3月10日将钢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钢材后,于3月15日付清剩余货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批钢材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

  A.3月1日

  B.3月5日

  C.3月10日

  D.3月15日

  

[答疑编号614712010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根据规定,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允许当事人约定所有权的保留条款。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因此该批钢材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3月15日乙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时。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注意】风险不是过错引起的,有过错的叫做责任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链接】①所有权:

有约定看约定,未约定的,自交付时转移;②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补充1】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补充2】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先发货再签约)

  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有过错)

  【例题·单选题】(2010年)根据《合同法》,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承运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A.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

  B.合同成立

  C.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D合同履行完毕

  

[答疑编号61471201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承运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例题·单选题】周某到家具店买家具,看中了一套家具,并与家具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8000元。

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家具店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

因为车辆紧张,家具店没有在3天内送货,而第4天家具店失火,此套家具被焚毁。

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正确的处理是()。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

  B.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家具店应退还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

  C.由周某、家具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家具店不退还预付货款

  D.主要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

  

[答疑编号614712010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买卖合同的解除

  1.主从物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主及从,从不及主

  2.数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付

单独解除

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以后的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全部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分期付款

  

(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二节 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目的

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注意】不能委托事务:

(1)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如婚姻登记);(3)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如委托他人购买毒品)。

基础

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订立。

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新增)

名义

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收费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亦可以是无偿的。

(1)对于有偿的委托,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2)损失赔偿(新增):

①有偿:

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②无偿:

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性质

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例题·多选题】(2012年)关于委托合同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委托合同是实践合同

  B.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C.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而订立的合同

  D.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受托人代办婚姻登记事务

  E.受托人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答疑编号6147120104]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委托合同特征。

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所以A错。

婚姻登记事务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属于不能委托事务。

  二、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区别

 

代理

委托合同

关系人

三方关系,当事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

双方关系,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彼此关系

对外关系,即代理人与相对人或者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内部关系,即使在委托代理的情形中,委托合同关系也仅存在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

行为成立条件

单方行为,仅依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使代理关系成立

双方行为,双方要协商一致,才可成立

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仅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

交集

代理不必一定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如法定代理)

委托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行为,须经受托人承诺(如打扫卫生)

  三、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

权利

1.费用请求权;2.报酬请求权;3.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

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有权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义务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需要变更指示,应经过委托人同意,情况紧急也需要及时报告。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1)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委托,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受托人应当就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委托人(略)

  

  四、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第一章已授)

  【例题·单选题】(2009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委托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委托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

  B.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C.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可以不转交给委托人

  D.委托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答疑编号614712010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的;选项C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必须转交给委托人;选项D委托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第三节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借款合同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在我国,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不约定利息。

  4.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

(新增)

  【链接】(P348)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实践合同

  【例题·单选题】王某为做生意向其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

王某还款时,张某索要利息,王某以没有约定为由拒绝。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是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王某不必支付利息

  B.王某应按当地民间习惯支付利息

  C.王某应按同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D.王某应在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范围内支付利息

  

[答疑编号614712020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借款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可以约定订立口头借款合同。

  

  

  三、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借款人的义务

  1.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对借款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和金融业的交易习惯确定借款返还的期限。

如仍不能确定借款返还期限的,应视为不定期借款。

此时,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二)贷款人的义务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义务。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例题·多选题】(2010年)关于借款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B.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不约定借款利息

  D.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E.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疑编号6147120202]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第四节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性质:

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3.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1)同一物只能设立一个租赁权:

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方不得将该租赁物再出租给第三人。

  

(2)买卖不破除租赁:

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同买受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买卖成交后继续生效。

  【链接】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

  

  二、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租赁合同的形式

  1.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租赁合同,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书面或口头

  2.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如果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做了什么约定,在法律上均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书面,不会无效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租赁物的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示例】

  ①A同意:

C→B违约责任,B→A违约责任,C→A不能承担违约责任

  ②A不同意:

AB合同解除→BC合同解除,B→C违约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租赁乙的汽车一辆,租期8个月,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该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B.该汽车在正常使用下自然磨损,甲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在租赁期内,汽车发生故障,需要维修,该费用由乙承担

  D.甲无需乙同意,可将汽车转租给丙

  

[答疑编号6147120203]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甲只有在征得乙同意时方可转租,否则即为违约,乙可以解除合同。

  四、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

  1.租赁物维修的义务:

  

(1)出租人负担必要的租赁物维修义务。

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3)在承租人未交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所负的维修义务。

  2.租赁物瑕疵担保的义务:

  

(1)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采取救济措施。

  

(2)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够救济而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相反,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害。

  3.租赁物风险承担的义务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通知义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义务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只针对房屋)

  

(二)承租人

  1.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出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义务,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

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租金支付方式,在协商不成或按照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时,采用下列支付方式:

——同利息

  

(1)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

  

(2)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上的,在租赁期间每满1年时交付一次。

若剩余的期间不足1年的,则在租赁期届满之日时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题】(2006)张某承租李某家的房屋做生意。

因屋顶漏雨影响生产,张某要求李某维修,李某以“没时间维修”为由拖延修缮,张某只好自己雇人修缮,并造成了一定的经营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修缮费用和张某的经营损失均由张某承担

  B.修缮费用由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张某的经营损失自己承担

  C.修缮费用和张某的经营损失均由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

  D.修缮费用由李某承担,张某的经营损失可通过要求李某减少房租来弥补

  

[答疑编号614712020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例题·单选题】(2007)甲有房屋三间,2000年1月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8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间由谁承担房屋的维修义务,也未约定支付租金的期限。

之后双方对房屋维修、租金支付期限发生争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房屋的维修义务应由承租人乙承担

  B.如乙无故不交租金,则甲可立即解除合同

  C.乙应当在每届满1个月时支付租金

  D.乙应当在租赁期8个月届满时支付租金

  

[答疑编号614712020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租赁合同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租金支付方式,在协商不成或按照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时,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

第五节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1.按照建设工程的环节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补充】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2.按照建设工程的标的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总承包合同、单项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分包(一定情况下可以)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注意】分包的四个条件:

同意、资质、不得再分包、主体自行完成

转包(绝对不行)

(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合同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注意】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例题·单选题】2009年8月5日,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总承包人乙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1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对甲公司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疑编号6147120206]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招标公告的行为被视为要约邀请。

  投标方向招标方提出自己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的行为被视为要约。

  招标方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被视为承诺。

  3.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都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

  

  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勘察、设计人的责任

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施工人的责任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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