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必填的项记录及其法规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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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必填的项记录及其法规依据

Documentserial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食品生产企业必填的项记录及其法规依据

食品生产企业必填的30项记录及其法规依据

注意啦!

下面这30项记录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填写的,否则会受罚!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11、产品留样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17、卫生检查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6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具体要求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1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食品贮存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

7.3.3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4.3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

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2.3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申请人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9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6.清洁消毒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

8.2.1清洁和消毒

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6.1.4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

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

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5.3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规定食品出厂时,应当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11.产品留样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

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2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虫害控制

6.4.1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6.4.2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

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

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6.4.3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6.4.4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6.4.5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

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

6.4.6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2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2监控设备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5.2.3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17.卫生检查记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

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

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2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废弃物处理

6.5.1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

6.5.2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孳生。

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

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应当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2培训

12.1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2.2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3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12.4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5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24.职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6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6.3.1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5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9.客户投诉记录(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5.6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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