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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

摘要随着、澳门的相继回归,中国出现了"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而中国大陆与还未能统一,是否能将大陆与之间的冲突称成为区际冲突,或有此一问,因为所谓区际冲突一般是指统一国家各法域的冲突。

关于这一问题,中国的状况十分特殊。

中国应该采取何种区际法律冲突的模式,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地与、澳门之间的关系历来相当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冲突关系一般视为国际冲突,多援用各自国际冲突法规则解决之。

自中国政府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地与港澳的交往日增,出现了大量的冲突问题,在解决这些冲突问题时,不能单纯地将这种法律冲突作为国际法律冲突对待。

在和澳门回归前的过渡期,两地仍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政府负责行政管理。

因此,在1997年和1999年以前,地与、澳门之间的冲突仍应属于国际法律冲突性质。

1997年和1999年后,和澳门先后回归祖国,成为中国境两个新的独立法域,地与、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才成为现实。

加之目前大陆与在政治上尚未统一,对对方法律在己方域的效力尚未相互承认,但自两岸开放至今,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两岸之间的交往关系,存在着两岸之间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本文试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来探求适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关键词法域;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模式     目录  一、中国现代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一)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包括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了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三)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包括各法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且还有国际协定适用上的冲突。

  (四)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单一国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法律冲突。

  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一)立法途径  1.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性质  2.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原则  3.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法域代表  4.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方式  5.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步骤  

(二)司法途径  1.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  2.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围  3.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程序要求  (三)其他途径  1.互派学生  2.互派考律师资格者  3.互派司法人员  一、中国现代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区际法律冲突概括地讲是指一国之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所谓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围或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由于各法域法律制度不同,具体法律规定必有不同,在调整法域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时使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就会导致不同的后果。

可见区际法律冲突是在调整这种涉及相关法域因素的法律关系时,有关法域的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法域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多方面的,不同法律关系由不同的部门法来调整,各法域调整不同法律关系部门是有差异的。

因此,广义上看,法律冲突有可能是民商法等私法之间的冲突,或者是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之间的冲突。

一般认为公法具有很强的属地性,各法域原则上只适用法域的公法,即不承认其他法域公法在法域的效力。

因此各法域公法虽不同,但法律冲突很少。

而各法域间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各法域都坚持属地原则,不承认外法域民商法律的"域外"效力,势必造成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和民事关系的不稳定,从而抑制各法域正常的民商事交往,阻碍经济的发展。

因而各法域普遍承认外法域私法在法域的效力,使外法域法律与法域法律在解决法域间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处于同等的可选择地位。

通常所指区际法律冲突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冲突。

本文所探讨的即是在此意义上的区际法律冲突。

[!

--empirenews.page--]  在中国的历史上,、、澳门一直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但后来,和澳门分别为英国和葡萄牙强行占领,则为国民党政府辖制。

于是,大陆、、澳门、在不同的环境下,产生和发展了相互差异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

而且,大陆、、澳门、随着历史性的分割,其相互间的关系也有了很大的改变。

  虽然,大陆和都认为对方是中国的一部分,都不赞成分裂为两个国家(现在"台独"势力抬头,但其难成为主流),但双方各有自己的一套政治、经济、法律制度。

在两岸之间实行开放之前,双方的对立导致相互关系的隔绝,二者之间形同异国、甚至敌国,即使今天两岸关系已有很大好转,实行了交往的开放(如"小三通"、春节直航等),但这种对立状况并未能彻底改变。

  和澳门长期为英国和葡萄牙领治,虽然,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曾多次声明和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不承认外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但在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之前,地与和澳门的关系,实际上是以中国与英国、中国与葡萄牙的关系的形式建立的,为不同国家间的关系。

  随着历史的发展,统一中国日益成为所有中国人的共同愿望。

为顺应民心,完成统一祖国大业,中国政府率先做出以诚意统一祖国的姿态。

考虑到历史的原因使、、澳门适用不同于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经济得到了不同的发展,若强求中国在一种制度下统一,要求、、澳门改变现行制度,必将损害这三个地区人民的现实利益,破坏这三个地区的繁荣稳定,不利于和平统一祖国大业的完成,因此,中国政府提出以"一国两制"统一祖国的方针。

根据这一方针,中国统一后,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澳门、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四个区域各自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局部改变,各自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国政府的"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从解决问题提出的,但首先运用于解决和澳门问题。

经过多次协商和谈判,这一政策终于先后为英国和葡萄牙政府接受。

1984年12月19日,中英正式签署里《中华人民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问题的联合声明》,继而,1987年4月13日,中葡也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国政府和葡萄牙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这两个联合声明确立了和澳门将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回归中国,按"一国两制"政策分别设立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原则。

  中英和中葡之间的联合生声明的签署是中国实现统一的第一步,两个联合声明得到了地和港澳人民的普遍拥赞。

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后,和澳门作为中国国两个实行不同于大陆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被确定下来。

和澳门已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以后,成为中国围的两个独立的法律区域,"一国两制"政策顺利在和澳门实施。

  同时,中国政府始终没有放弃统一的努力,并怀有巨大的诚意,期望与当局协谈,以港澳模式,同样以"一国两制"方针解决问题。

这一努力已经得到有关方面的积极回应。

即使在没有解决统一问题的现在,由于两岸公认属于中国的一个部分,也有理由将视为中国国的一个特殊法域。

[!

--empirenews.page--]  因此,中国将形成为一个有四个不同法域存在的复合法域国家。

在中国国,四个法域之间的交往关系,会引起涉及多个法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冲突,也必然引起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这就是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所[1][2][3][4][5][6]下一页谓中国区际冲突,是指中国围大陆、、澳门、四个法域之间的利益冲突及法律冲突。

  二、中国区际冲突的现状  从理论上说,1997年以前,中国的区际冲突是不会产生的,因为还未统一,和澳门也并未回归。

中国大陆与还未能统一,是否能将大陆与之间的冲突称为区际冲突,或有此一问。

因为所谓区际冲突一般是指统一国家各法域的冲突。

关于这一问题,中国的状况十分特殊,仅从理论上着眼是不够的。

  如前所述,两岸一直认为,大陆和同属于一个国家,所谓统一,实为政治的统一,因此,在统一前,应是中国围的一个特殊法域,与大陆之间的冲突,应视为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形式。

如果将统一前大陆和之间的冲突视为国际冲突,则有违于两岸人民的共同心愿,也极不利于祖国的统一。

  这一点,在学者中也有同论,如台北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王志文即认为:

"由于目前海峡双方统治当局均主'一个中国',从而就此一意义而言,两岸之间的法律冲突即不能与一般所称的'国际法律冲突'相提并论,而应被归类为一种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尽管他同时谈到两岸间的冲突与政治统一情形下的区际冲突不尽相同,但也认为将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应用于两岸间的冲突的解决,仍是现阶段较为务实可行的做法。

  大陆与之间的法律冲突还涉及到另一相关问题。

一般认为,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之一是法律域外效力的承认,大陆和目前尚不能相互承认对方法律在域的效力,那么,是否两岸之间不存在法律冲突?

  笔者认为,法律冲突的产生以不同法域之间利益关系的产生为诱导,只要有涉及多个法域的利益冲突关系的存在,就必定有法律冲突问题存在,而不以法律域外效力的承认为绝对前提。

大陆与虽然目前没有相互承认对方法律在己方域的效力,但由于两岸交往已在不同围和程度开放,同时涉及大陆和的关系数量日增,因而带来大量的法律冲突问题,以至两岸理论、立法和实践各界都对两岸之间的冲突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

  由此可见,尽管目前大陆与在政治上尚未统一,对对方法律在己方域的效力尚未相互承认,但自两岸开放至今,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两岸之间的交往关系,存在着两岸之间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将来大陆和达成了政治上的统一,那么,在"一国两制"的政策下,将继和澳门之后,成为中国又一个特别行政区,大陆与之间的冲突将成为政治统一情形下的真正意义上的区际法律冲突。

  地和、澳门之间的冲突关系也将经过两个发展阶段。

由于历史原因,地与、澳门之间的关系历来相当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冲突关系一般视为国际冲突,多援用各自国际冲突法规则解决之。

现在,虽然已分别制定《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从法律上确定了和澳门将成为中国的两个独立法域,但在和澳门回归前的过渡期,两地仍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政府负责行政管理。

因此,在1997年和1999年以前,地与、澳门之间的冲突仍应属于国际法律冲突性质。

1997年和1999年后,和澳门先后回归祖国,成为中国境两个新的独立法域,地与、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才成为现实。

[!

--empirenews.page--]  地与港澳之间的关系一经确定,就无法将相互间的法律冲突仅视为国际法律冲突,在这种国际法律冲突向区际法律冲突过渡中,二者之间的界限有时是不必截然划分的。

  和澳门在1997年以前分属英国和葡萄牙辖治,相互间冲突属国际法律冲突;1997年至1999年之间,已属于中国的一个法域,港澳冲突仍带有国际性;1999年后,澳门也成为中国的一个法域,港澳冲突则属区际法律冲突。

  与、澳门之间的冲突关系较为复杂。

1997年和1999年以前,与港澳之间的冲突应属国际法律冲突,无论大陆和在看待的地位方面如何有分歧,但对此都应有一致的理解。

惟在1997年和1999年之后如何看待与港澳关系,两岸稍有分歧。

  在大陆看来,和澳门回归后,无论大陆和是否已经在政治上统一,作为中国的一个特殊法域,与和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都只能属于区际法律冲突。

  但在此问题上却陷入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

  当局一直声称自己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在中国政府分别与英国和葡萄牙签署关于和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时,"外交部"曾发表声明,认为在涉及和澳门的归还问题上,为唯一合法的谈判对象,因此中国政府与英国和葡萄牙之间有关和澳门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概不予承认。

  但方面也知道,此种声明无异于徒劳。

学者对当局对澳门问题的声明评论道,为此一声明之本身,尚无法阻止中国政府收回澳门之行动,亦难以阻止中国政府未来以区际冲突法之理念看待大陆和间之法律冲突问题。

自然,在问题上也是一样。

  所以,方面虽然做出过声明,但对和澳门回归祖国、成为中国两个法域的前景,不得不认可,并做出相应调整。

他们已认识到:

"97及99年之后,港澳将完全脱离外国殖民地之地位,届时与港澳之法律冲突自不能再以国际法律冲突之原理处理,亦无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之适用余地。

"  然而,与、澳门之间关系究竟如何确定,尚未说明。

对此,学者评论道,1997及1999年之后港澳与大陆之间关系,应属于地方与中央关系,然而解释港澳与之相互关系究竟为何,则较不易定位。

未来港澳两地如欲继续与发展多元化之关系,势必须在《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对于外国在港澳设立代表机构之问题设有明确规定,但港澳当局显然并不能将定位为外国;《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虽然提及港澳与中国大陆其他省、市等地方行政区域之关系,但目前还未处于中央政府的有效统治之下,因此未来港澳应在何种法理基础上界定台港澳之关系,即有待进一步探究与厘清......另一方面,届时应如何定位港澳,也需要首先建立明确的法理依据。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于1993年1月表示,未来港澳将被定位为不同于一般地区的特别区域。

此种定位原则与中国政府将港澳定位为特别行政区之原则有相近之处;所不同的是,港澳特区与大陆将有事实上之行政隶属关系,但与之间则没有。

  在此,虽然没有明言台港澳之间应属区际关系,但既已认为台港澳关系将不再是国际关系,而又已承认港澳为中国的特别区域,那么,台港澳关系应为区际关系,其相互间法律冲突应为区际法律冲突,则不言而喻。

和澳门基本法中没有关于港澳与之间关系的规定,这一问题有待港澳将来自行立法作规定,但将来港澳对于之间的关系也只可能确定为区际关系,其间法律冲突只能被视为区际法律冲突。

[!

--empirenews.page--]  所谓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不仅是大陆与、澳门、之间的冲突,也包括、澳门、三个地区相互之间的冲突。

港澳台无疑是将来中国国三个十分重要的区域,在政治、经济、法制、军事等各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其相互间的关系及冲突的调整对整个中国影响甚大。

但纵观国法学理论界,极少注意港澳台三者间关系及冲突问题。

如加强此方面研究,或许有利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同世界上现有的多法域国家的法律冲突相比,有明显的区别。

它有下列一些重要的特点:

  第一,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包括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世界上现有上一页[1][2][3][4][5][6]下一页的多法域国家的法律冲突,都是一国一制下的法律冲突......就是说,这些国家的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制度一致,或者都是资本主义制度(如美国、瑞士、澳大利亚等),或者都是社会主义制度(如前联、前南斯拉夫等)。

由于这些国家具有统一的社会制度,因而其各地区的法律都具有同样的阶级本质,都有同样的基本原则。

这些国家各地区法律的共同点是主要的,其不同点是次要的。

这种区际法律冲突比较容易解决。

而我国大陆与、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是一国两制下的法律冲突,是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冲突。

《中英关于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定中国对港澳恢复行使主权后,港澳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

上述地区还将设立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财政独立权、社会治安维持权。

其原有的法律除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者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就来说,其原有的法律有以下几种:

  1.普通法和衡平法,这是英国通行的法律;  2.条例,这是总督根据立法局的建议或经立法局同意而制定的法律,当然也是根据英国的法律原则制定的;  3.附属立法,亦称授权立法,是的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或各种独立的管理机关制定的、调整某些特殊关系的规性文件,包括电力、电视、供水、公共交通、旅游等方面的规则;  4.习惯法,即中国过去的习惯法,主要是清朝时的法律和习惯,其适用围很窄,仅在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领域适用之,主要用于亲属关系、继承等方面。

  的上述法律,同我国大陆的法律有根本性质的差别,不可避免会发生法律冲突。

例如,法律规定21周岁为成年,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18周岁为成年,相差3周岁。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男女16岁可结婚,比我国婚姻法规定低4-6岁。

这样,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定约能力问题上,在婚姻关系的结婚年龄问题上必然有法律冲突。

大陆与澳门也会有类似情况。

这种法律冲突,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冲突,是根本性质的冲突,而非形式的冲突。

[!

--empirenews.page--]  港澳台三个特别行政区之间也存在着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都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法律冲突,是相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但它与多法域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同情况。

多法域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各项主要的法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从全局来说,法律是统一的,冲突是局部的。

但在港澳台三个特别行政区之间并无统辖三区的宪法性法律和主要的部门法,因此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冲突较之多法域的资本主义国家部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要复杂一些。

  由此可见,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有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和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而同样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澳门、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是无统一宪法性法律和各主要部门法情况下的法律冲突,这是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和任何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不同的特点,因此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会呈现出其他多法域国家未曾有过的特殊的复杂情况。

  第二,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了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我国大陆各省区属社会主义法系,属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和澳门属大陆法系。

这种情况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

其他国家,美国和加拿大有属于不同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美国大多数州属于普通法系,只有路易斯安娜州属大陆法系;加拿大属普通法系,但魁北克省属大陆法系。

这两个国家部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两大法系的法律冲突的因素。

多法域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是同一法系部的法律冲突。

但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却具有三个法系的法律冲突的性质。

  第三,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包括各法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且还有国际协定适用上的冲突。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第29条规定:

"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约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

目前,世界上各多法域国家,其中央政府缔结、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通过一定法律程序适用于其全部领土,而地方政府则无权对外缔结国际条约,所以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没有矛盾。

而在我国,根据《中英关于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节规定:

"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协定"。

中国"缔结的国际协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的国际协定仍可继续适用"。

《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也有这样的规定。

依上述规定,港澳等特别行政区,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等领域有一定缔约权,而我国中央政府缔结、批准和参加的国际协定有可能不适用于港澳,而港澳独立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协定不在中国大陆生效。

这样,涉港澳案件就不仅会发生大陆与港澳的法律冲突,而且可能发生是否适用国际协定的冲突。

因为有些国际条约明确规定,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或国际私法规则指向某一缔约国法律时应适用该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因此,若某一涉港或涉澳案件,涉及某一国际协定,而该协定只有中国中央政府或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一方参加时,就会发生适用该国际协定,还是适用中国法,还是适用港、澳法的问题。

在其他多法域国家一般不发生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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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enews.page--]  第四,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单一国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法律冲突。

  我国是单一制国制,但港、澳、台三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这种自治权不仅远远超过大陆各民族自治地方,而且也超过世界各联邦国家的州或成员国。

在立法和司法上,特别行政区享有广泛的权力,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这与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大不相同。

其他多法域国家,全国性的法律对国各法域的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

在立法方面,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地方制定的法律。

例如前南斯拉夫宪法第206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国自治省的宪法"不得违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国宪法"。

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本宪法与依照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时,各州法官均应遵守"。

在瑞士,联邦法律与州法律相抵触时,总是适用联邦法律。

在司法方面,各多法域国家的终审权一般归中央的最高法院。

美国属于联邦性质的案件,终审权归联邦最高法院,只有属于各州的案件,州法院才有终审权。

而且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各州法院均有约束力。

英国也有类似情况。

这种立法权和司法权在基本方面的统一,为全国法制的统一和各地区法律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我国大陆和港澳台等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却不然。

港澳台只有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实行基本法,还有其原来的法律(与基本法抵触者除外),以及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这样,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大陆法律处于完全平行的地位。

特别行政区还有终审权。

因此特别行政区在立法和司法上几乎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除了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外,中央的立法、司法机关不能对特别行政区立法、司法施加影响,进行控制。

从而就增加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和解决这种冲突的艰巨性。

  由此可见,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虽然上一页[1][2][3][4][5][6]下一页与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有质的区别,但却包含了这些国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在制定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案时,需考虑到这一情况。

  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在了解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冲突法的产生、现状和特点之后,我接下来所要讨论的是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模式及其完善。

中国区际冲突法律在调整冲突的实践中得以完善,而只有较为完善的区际冲突法,才能更好的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在调整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法中,以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为主要的方法,法律的统一应该成为各法域解决冲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这一方法,可避免各法域以政治观念和方式解决法律冲突,从而破坏中国区际冲突法的正常完善和发展,以至有损于祖国统一。

以法律方法为主导,主要是立法和司法方面,逐步完善区际冲突法,并依靠区际司法协助,促进和保障法律冲突的有效解决、以及区际冲突法的有效适用。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完善,应体现为调整区际冲突的法律规则的完善。

这一完善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寻求和发展解决利益冲突和法律冲突所必需的合理、公正、有效的规则;二是寻求和发展各法域调整区际法律冲突所采用的一致和相近的规则。

此两方面必须同时促进,方能使中国区际冲突法趋于完善。

因此,本文将在研究调整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则的完善时,既探讨调整冲突关系更合理、更有效的规则,又比较四个法域的有关规则的异同,以期寻找各法域规则趋近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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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enews.page--]  

(一)立法途径:

平等协商签订区际法律协议  关于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立法途径,大陆学者提出以下解决方法:

一是统一实体法的途径;二是订立冲突法的途径;三是类推适用国际私法途径。

统一实体法的途径固然是消除区际法律冲突的根本方法。

但是一般认为目前已知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四法域较难具备统一实体法的条件,而且这一设想与"一国两制"原则相冲突,所以这一设想几乎为所有学者所不取。

  制定冲突法的途径包括订立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和各法域的区际冲突法两种方法。

关于统一制定全国性的区际冲突法,大陆绝大多数学者赞同这一观点。

也有学者反对这一设想,其理由是中国的四法域共同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条件尚不成熟。

笔者也持这一观点,因为制定共同的冲突法在目前以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都不切合实际。

关于分别制定各法域的区际冲突法,大陆只有少数学者支持这一观点,部分学者主大陆也应制定自己的冲突法,他们认为:

"由于目前实行于港澳两地之法律,与大陆地之法律存在明显之差异,因此港澳与大陆地之间的法律冲突现象较多。

部分学者认为大陆即应发展一套新的冲突规,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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