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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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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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校内相关单位须向审计处备案说明。

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六条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审计处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委托审计招标

  第七条委托审计遵守《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

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审计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机构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委托审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委托审计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一)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二)项目具有时限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根据项目的审计金额或审计费用确定招标方式

  工程类、财务类审计的项目招标起点分别为投资总额3000万元、审计费用5万元。

起点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单独招标;起点以下的按照年度整体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及费率,分类集中实施零星委托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委托审计的招标程序

  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报送学校审批、发布招标公告、资格资质审查、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初选3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在报名时须提供有关资质和业绩证明文件,由审计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注册地一般应在兰州,在外地注册的机构应在兰州设有正式的分支机构;

  (三)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6人以上;工程咨询机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甲级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5年内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设定科学合理的评审内容、标准、分值和权重,在商务报价、工作方案、人员配备、工作业绩、执业记录、质量控制和招标人评价等方面分别计分,综合评判投标人的商务标和技术标。

  第十五条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监督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推荐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评委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进行评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

原则上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第二名、第三名为中标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中标单位对承接的审计业务,须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招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除外)。

否则,招标人可中止其中标资格。

  第十八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内容、费用、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受托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有管理监督的职责。

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并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按照《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审计处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审计处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若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处将解除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1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2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二十九条校内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委托审计费用分别在学校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或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学校审计处按规定对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校办产业、联合中专等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项目,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

  第三十一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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