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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解读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处理

  一、资产的主要会计处理

  

(一)新制度下的会计科目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1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10101

财政直接支付

110102

财政授权支付

5

1111

应收票据

6

1112

应收账款

7

1113

预付账款

8

1115

其他应收款

9

1201

存货

10

1301

对外投资

11

1401

固定资产

12

1402

累计折旧

13

1411

文物文化资产

14

1421

在建工程

15

1501

无形资产

16

1502

累计摊销

17

1701

待处置资产损溢

  

(二)、主要资产业务的会计处理:

  1、货币资金业务的核算变化:

  

(1)将原“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

  明确了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增加了涉及外币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折算汇率的选择、列举了一些具体分录)。

  明确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及对账要求。

  (3)增加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使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增加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使用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高等学校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

   下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

  2、应收及预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

  

(1)“应收票据”科目

  核算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业务活动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修改了应收票据的贴现的会计处理(要区分银行有无追索权);

   增加:

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品时处理;

   增加:

应收票据到期时,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处理。

  

(2)“应收账款”科目

  核算事业因开展业务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明确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计入“其他支出”科目。

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已核销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3)“预付账款”科目

  核算事业单位按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物品,且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核销的预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4)“其他应收款”科目

   核算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明确了:

逾期三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计入“其他支出”科目。

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已核销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3、存货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

  

(1)“存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库存的各种材料、物品、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的实际成本。

  

(2)明确了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其中:

  采购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加工成本:

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其他成本:

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3)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低值易耗品的成本于内部领用时一次摊销。

  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存货,按照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存货”。

  (4)修改了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会计处理。

  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毁损、报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盘盈的存货,按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贷记“其他支出”科目。

  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按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上述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收到的存货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

4、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

  

(1)“对外投资”科目

  核算事业单位持有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主要指国债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关于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2)对外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取得对外投资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A、购入国债或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B、以固定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或合同确定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同时,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资产折耗”科目。

  C、以已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或合同确定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同时,按照投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投出无形资产已计提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贷记“固定基金—资产折耗”科目。

 

  以未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或合同确定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3)对外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息、股利、利润等投资收益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数量登记。

  (4)到期收回国债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所收回国债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利息),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5)报经批准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现转让时,借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按规定上缴财政]或“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按规定不上缴财政]。

  (6)、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A、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B、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资产处置损溢)”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

5、固定资产业务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

  

(1)、增加了“在建工程”科目。

  “在建工程”科目:

核算事业单位为建造、改建、扩建及修缮固定资产以及安装设备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定期并入本科目反映。

  事业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非基本建设)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A、建筑工程

  1.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资产折耗”科目。

  2.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事业单位为建筑工程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其他支出(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同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4.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建筑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B、设备安装            

  1.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设备,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发生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固定资产的核算

  A、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拥有的预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包括:

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有关说明如下:

 

  (A)、文物文化资产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但不计提折旧,不在本科目核算。

 

  (B)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C)、对于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B、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C、购入固定资产扣留维修保证金的,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已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按照扣留的维修保证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按照已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保修期满支付维修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基金”科目。

 

  D、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账面余额)加上改建、扩建支出后的净额确定。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达到交付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有关账务处理参见“在建工程”科目。

  E、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比照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F、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税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文物文化资产除外)。

 

  A、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一般为其预计使用年限。

 

  B、事业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C、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D、事业单位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E、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F、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G、固定资产发生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更新改造后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H、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固定基金—资产折耗”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固定资产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计入当期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报经批准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或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A、出售固定资产,

  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出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实现出售时,按照已出售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对应的资产折耗,贷记“固定基金—资产折耗”科目,按照上述金额,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

  出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贷记“应缴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出售取得价款等,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

 

  出售取得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

  B、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以固定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或合同确定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同时,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资产折耗”科目。

  C、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实现调出或捐出时,按照已调出或捐出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对应的资产折耗,贷记“固定基金—资产折耗”科目,按照上述金额,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

  (6)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A、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B、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已处置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对应的资产折耗,贷记“固定基金—资产折耗”科目,按照上述金额,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

 

  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贷记“应缴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的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科目。

 

  处置取得款项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借记“待处置资产损

溢(处置净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

  (7)“文物文化资产”

  核算事业单位文物文化资产的原价。

 

  文物文化资产指事业单位用于展览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文物文化资产登记簿和文物文化资产卡片,按照文物文化资产类别、项目和管理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文物文化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除了不计提折旧,其他与固定资产的处理类似。

  四、负债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新制度下的会计科目

18

2001

短期借款

19

2101

应缴税费

20

2102

应缴国库款

21

2103

应缴财政专户款

22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23

2202

应付票据

24

2203

应付账款

25

2204

预收账款

26

2206

其他应付款

27

2301

长期借款

28

2302

长期应付款

  

(二)负债业务的主要会计处理

  1、将原来的“借入款项”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核算。

对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处理进行了修改。

  

(1)“短期借款”科目:

核算事业单位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计入“其他资产”等科目。

  

(2)“长期借款”科目:

核算事业单位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

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可以设置“基建借款”、“其他借款”等明细科目。

 

  长期借款的利息处理如下:

  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分别情况处理:

 

  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工程成本,按照支付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其他支出(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属于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按照支付的利息,借记“其他支出(利息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将原来的“应缴预算款”改为“应缴国库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

  3、“应缴税费”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应当交纳的各种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事业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缴税费,实际购买时直接通过“其他支出(税费支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4、“应付票据”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物资或服务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修改了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的处理(计入“其他支出”科目);

增加了应付票据到期时的处理(应当分别情况):

  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应付票据”,贷记“银行存款”。

  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票据”,贷记“短期借款”或“应付账款”。

  5、“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

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6、“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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