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的调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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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的调研

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的调研

司法局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经济建设进程加快、各种利益关系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内容主体多样化、诱发成因复杂化、涉及范围广泛化、群体性矛盾易激化等新特点,传统的信访接处和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2008年,我旗借鉴南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经过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司法、信访为依托,职能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1、领导力量得到加强,调处工作实现组织化。

成立了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

依托信访办建立了旗调处中心,依托司法所建立了乡镇调处中心,充实了人员。

2、防控机制得到强化,调处工作逐步转向主动。

调处中心重视预警防控体系建设,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向下延伸,在村(社区)和一些企业建立了调解委员会,村民(居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和调解信息员队伍,调处工作网络基本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充分发挥调解小组及信息员的作用,努力做到矛盾纠纷的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

旗调处中心制定了包括排查、预警、月报、例会、考核、责任倒查追究、重大疑难纠纷会办等工作制度,加强了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排查、预警,特别是对信访敏感时期和信访突出问题做出超前分析,制订工作预案,努力做到及时发现、控制和调处各类可能形成集访的突出问题。

3、调解资源得到整合,工作不断开拓创新。

“大调解”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归口管理、分级办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结”,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使调解工作的合法性、权威性、灵活性、可操作性得到提高。

尤其是对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涉法涉诉纠纷等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领导牵头、集中会办、快速交办、督办考核,狠抓落实,形成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

4、大量社会矛盾得到化解,促进了改革发展稳定。

“大调处”工作机制适应了社会转型期的需要,是有效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有益探索,在实践中已取得积极成效。

2008年,全旗各级调解组织收案6301件,成功调解6094件,调解成功率达96.7%,同比增长10.2%;调解履行率达98%,履行率同比增长4%。

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4327件,同比增长304%,调解成功率达96.3%,同比增长7%;旗调处中心调解案件262件,结案257件,调解成功率98.1%;乡镇调处中心调解案件995件,结案951件,调解成功率95.6%;行政调解组织(不含公安)调解案件717件,同比增长20.9%。

法院民事案件收案1619件,结案1602件,其中:

调解结案1244件,占76.7%,同比增长3%,与其他调解组织共同调解结案193件,同比增长52.3%;治安案件发案595件,调解结案591件,同比增长23.18%,与其他调解组织共同调解结案199件,同比增长82.4%。

“大调处”工作开展虽时间不长并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探索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总的来说,仍处在边实践、边探索、边完善的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如:

一些乡镇和部门的领导对大调解的概念不清,对大调解的运行机制不熟,不知道什么是大调解,怎么开展大调解;一些乡镇和部门的领导对大调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大调解作为一阵子的临时工作,应付了事,没有当做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狠抓落实。

一些乡镇的调处中心、部门的调处小组建设滞后,没有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没有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调处行为,各方面力量没有很好地组织协调起来,使工作脱节、流于形式。

为进一步发挥“大调解”的积极作用,更加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议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提高认识,增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责任感。

大调解是旗委、旗政府总结多方经验作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挖掘资源,整合力量,部门联动,各方参与,集发现、控制、调解、处置于一体,超前、主动、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新机制。

它适应了新时期矛盾纠纷面广量大,主体多元、组织化程度高,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涉及范围广;有些矛盾纠纷突发性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大等特点。

有效地把方方面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调解工作的发展和完善。

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对此,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有个正确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尽全力把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特别是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工作的各部门,更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调解职能,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合力。

2、密切配合,强化责任考核。

现在的矛盾纠纷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联动性,不仅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而且许多问题单靠个别部门是解决不了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上下联动,左右配合,齐抓共管。

为此旗委、旗政府将采取旗领导包乡镇、包部门的方式,强力推进大调解工作的落实。

各乡镇、各部门也要积极加强与旗调处中心、村(社区)调委会的工作联系,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和工作部署,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调处化解村(社区)、站所一级解决不了的矛盾和问题,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要进一步健全村、社区调委会、治保组织和纠纷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发挥他们身处群众之中、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内部和始发状态,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办、综治办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参与。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阿荣旗大调解工作机制实施方案》(阿党办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和移送标准及程序的通知》(阿党办发[2008]8号)等有关大调解的一系列文件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积极主动地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案件的移送、交办工作,不得把应由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解决的问题推给旗委政府、推向社会,对没有经过调处的矛盾纠纷,一律不得上交。

旗委、旗政府要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力争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要建立健全反应灵敏的预警机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发生越级上访时,及时启动预案,开展教育疏导工作。

接访部门要主动与矛盾发生地联系,上下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尽可能减少上下说法不一致,造成群众误解,增加工作难度,影响党群关系。

3、整合资源,强化基层和基础建设。

一是要把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调解资源整合起来。

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可通过联席会议会办、交办、督办的方式,上下之间、部门之间整体联动,依法处理。

二是要把基层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健全起来。

通过人民调解网络向村、组、企事业单位的延伸,进一步拓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员。

同时,还要加强基层民间调解组织的培育,把社会各界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士组织起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是要畅通信息渠道。

从基层开始,要特别加强对矛盾的预测、预报,各级工作网络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排查,及时上报情况,主动预防和疏解矛盾纠纷。

四是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组织部门可将善于做群众工作,又有业务专长的干部充实到调处工作岗位,还可选调部分年轻干部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实践中培养。

加强对基层调解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可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参与调处等多种形式提高基层调解员的素质,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政策水平、群众工作能力和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4、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矛盾纠纷的发生。

控制社会矛盾纠纷的突发事件和群访、集访事件的发生,必须从源头抓起,尽可能减少因决策、政策不完善和行政行为不规范产生的矛盾纠纷。

一是各级党政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固确立“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用发展保稳定,以稳定促发展。

要坚持执政为民,突出以人为本,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制定、出台政策措施要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大可能地保护群众利益,真正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努力为民办实事、帮助群众解难事。

二是要规范行政行为。

要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强调总体利益,也要保护当事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惑释疑工作,提高行政行为透明度,让群众了解、熟悉有关政策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三是要强化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公务人员要公道办事,公正执法,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对公务人员违法行政或履职行为不当而引发的矛盾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四是要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大局意识和发展意识,抓好普法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5、抓好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部门调处小组建设。

化解新时期的矛盾,关键要靠基层,特别是乡镇这一级。

各类矛盾总是先发生在基层,只有依靠基层,才能真正做到把矛盾纠纷控制在发生之前、调解在扩大之前、处理在激化之前。

要把问题解决在乡镇、部门,必须切实抓好乡镇调处中心和部门调处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好调处中心和部门调处小组的职能作用。

一要完善制度。

各乡镇、各部门要着眼于矛盾纠纷进得来、解得开,健全完善矛盾受理登记、移送、交办、限期办结、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和机制,使矛盾纠纷从受理、移交、调处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形成排查、发现、调处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使调处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旗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乡镇和部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经常性指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主动下访,积极防范、妥善地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要完善配套服务措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诉讼当事人,旗法院要按规定给予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必要的司法救助,司法局要按规定积极提供法律援助。

二要保障到位。

各乡镇、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乡镇调处中心和部门调处小组建设作为一件事关全旗稳定的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对涉及调处中心、调处小组建设和工作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经常听取调处中心、调处小组建设和工作情况汇报,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抓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组织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要尽快健全落实;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的,要抓紧健全规范。

要不断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在办公场所上,要想办法克服困难;要按照年乡调处中心5,000.00元,镇调处中心10,000.00元,部门调处小组1,000.00—3,000.00元的标准予以落实,为调处中心、调处小组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要加大宣传。

建立调处中心、调处小组,绝不是挂一块牌子,关键是要真正发挥作用,让纠纷能进得来,矛盾能解得开,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对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不断强化做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思想意识,激发他们从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热情和激情。

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作用,宣传调解员无私奉献的精神,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支持、配合调解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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