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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个人所得税异同研究报告定稿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毕业论文

中外个人所得税法的异同研究

 

论文作者:

于梦涵

专业:

会计电算化

学号:

808110154

班级:

08会计一班

指导教师:

王延召

 

答辩委员会主席____________评阅人______________

论文答辩日期______________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即:

学校有权保留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河南经贸职业学院要以将本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论文。

保密□,在_______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论文属于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摘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它在国家组织收入,公平分配,控制经济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个人所得税法直接对纳税人征收,其税负具有不易转嫁、税率超额累进等特点,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差距,被西方称为“罗宾汉"税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越来越广,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但是,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制模式落后、费用扣除制度不尽合理、税率虚高及征管水平落后等方面。

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发挥,不利于收入分配和社会公平。

本文根据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理论,从纳税人,征税范围,扣除费用,税率,税制改革五个方面对中外个人所得税进行比较,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与我国自身条件相结合,逐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关键词:

纳税人,美国,扣除标准

目录

摘要I

1绪论1

1.1个人所得税基本概念1

1.2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原理1

1.3中外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比较1

2中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比较2

2.1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规定2

2.2外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规定3

2.3中外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规定的差异3

3中外个人所得税关于征税范围的比较3

3.1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征税范围的规定3

3.2美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4

3.3中美个人所得税法征税范围的差异4

4中外个人所得税法的扣除费用比较4

4.1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扣除费用的规定4

4.2外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扣除费用的规定5

4.3中美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扣除费用的差异5

5中外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比较5

5.1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率的规定5

5.2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率的规定6

5.3中外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规定的差异7

6关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7

6.1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度的现状7

6.2外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度的现状8

6.3中外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差异8

6.4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改革的建议8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1绪论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具有课税公平、富有弹性、不易重复征税的特点,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且还具备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职能。

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和吸引高级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逐渐暴露出课税模式不适当、费用扣除不合理、税率设计不科学、税收征管效率偏低等一些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已经与时代的发展越来越不协调,因此,有必要改革和完善。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展开了以所得税为核心的大规模税制改革,这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有着非常积极的借鉴作用。

1.1个人所得税基本概念

个所个人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直接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解的一种手段。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为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发展。

它最早源于1798年的英国,当时英国首相威廉·皮特为筹措用于英法战争所需经费,下令开征综合所得税,并于1799年正式开征。

经济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主体税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承担了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职能,同时又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

个人所得税还能促进经济增长,对一国的消费、储蓄、投资、以及劳动供给都能够产生影响。

1.2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原理

广义的个人所得税法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既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又包括其他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法律规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狭义的个人所得税法,就是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纳关系的基本法,即《个人所得税法》。

1.3中外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比较

伴随着各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和发展,西方众多学者对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依据、征税原则、税收作用和税收改革等方面相关理论展开研究。

经过不断的实践,个人所得税理论趋于成熟。

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在经过多次税制改革后,美国己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个人所得税制。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始议于20世纪初。

清末宣统年间,曾引进外国已实行的所得税制,拟定《所得税章程》。

民国时期,百废待兴,财政支出压力沉重。

1914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所得税条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规。

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根据经济改革和发展,以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需要分别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这些法律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逐渐暴露了一些问题。

为了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其主要内容就是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

这次修改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步入了法制、统一的规范轨道。

通过中美所得税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差异。

①法制化程度不同。

美国实行三权分离的政治制度,其法制水平已发展到相当的高度。

②开征的目的不同。

美国个人所得税起源于南北战争期间,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而中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被提出,至形成统一个人所得税法,进程屡有反复,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备程度仍有不足,需进一步加强。

2中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比较

2.1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纳税义务人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2外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英国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普通居民、永久居民和非居民四类。

1、一年内在英国逗留183大以上的为英国居民。

2、年复一年居住在英国,视为普通居民。

3、在英国有永久的家的纳税人为永久居民。

美国个人所得税法把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美国采用的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183天标准,并且用公式来进行换算,以防止纳税人利用标准的漏洞来逃避税收。

2.3中外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规定的差异

通过和以上两国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外个人所得税法均将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纳税人负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但由于发展水平的不同,几国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规定还是不尽相同。

3中外个人所得税关于征税范围的比较

3.1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征税范围的规定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下列几项个人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具体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

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演、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包括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具体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2美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

从征税范围看,美国的征税范围是无限的,中国是列举的;从免税范围看,中国作为工资构成的补贴等隐性收入,实际中往往难以征税,缩小了税基和征税面。

中国的征税范围比美国小,而免税范围却比美国大。

美国的联邦个人所得税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各种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财产处置所得,利息股息收入,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退职年金,分居津贴等15项所得。

3.3中美个人所得税法征税范围的差异

由于美国规定了所有所得都是可税的而中国并未有如此规定,因此,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覆盖范围要大得多。

美国个个所得税由于是综合税制,因而采用的是综合后扣减法。

中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分类扣除法,它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有可能造成所得来源多的人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的人多交税的现象。

4中外个人所得税法的扣除费用比较

4.1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扣除费用的规定

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而需要扣除有关费用时,我国采取的方式是区分所得的种类作不同的扣除。

费用扣除的基本方法包括五种:

1、定额扣除。

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我国允许从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费用1600元;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将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或者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可以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即以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4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

对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允许按月扣除费用800元。

2、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允许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

3、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实行按次征税。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按收入额扣除2096的费用,是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的结合。

4、对个人转让财产,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5、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2外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扣除费用的规定

现行的美国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划分为以下四类:

勤劳所得、非勤劳所得、转移所得和推定所得,而基本扣除则根据纳税人的五种情况——单身纳税人、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已婚纳税人单独申报、户主以及鳏夫或寡妇区别对待,对他们采取了不同的基本扣除额标准。

美国的费用扣除标准不仅考虑了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开支,而且还根据美国的国情及政府的政策考虑,对其他一些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费用支出也予以必要的扣除。

4.3中美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扣除费用的差异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工程设计均较为全面,考虑到了各自不同的国情。

但相对来说,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工程数量众多,划分细致,给予纳税人不同的申报身份选择,较好地体现了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

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忽视了纳税人家庭结构和支出结构这两个决定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关键因素,不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多少,不考虑纳税人的教育、抚养费用的支出,从而对赡养负担重,生活压力大的人群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5中外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比较

5.1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率的规定

税率是衡量一个税种的税收负担轻重的主要标志。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主要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但在税率设计上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累进税率又按不同来源的收入分为九级和五级两种,大致情况有下列五种: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累进税率,具体见下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

5

2

超过500—2000元

10

3

超过2000---5000元

15

4

超过5000---20000元

20

5

超过20000---40000元

25

6

超过40000---60000元

30

7

超过60000---80000元

35

8

超过80000---100000元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一35%的五级累迸税率,具体见下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10000元

10

3

超过10000—30000元

20

4

超过30000—50000元

30

5

超过50000元的

35

三、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其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五、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5.2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率的规定

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已有近百年历史,其税率是不断变化的。

在1913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时,最高边际税率为7%.最低边际税率为1%。

1925年,税率水平又有所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仅为25%,而在1929年,最低边际税率创历史最低,仅为0.375%。

从1932年开始,税率水平逐年增高,至1944年达到最高值,最低边际税率为23%、最高边际税率达94%。

1964年,最高边际税率降为77%,1991年降为31%。

从1993年开始,最高边际税率又重新增至39.6%。

5.3中外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规定的差异

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经历了80年代至90年代的重大调整后,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西方国家保持了传统的累进税率形式。

二、在税率档次上删繁就简。

三、在税率结构的调整上,西方各国的微调频率明显加快,进入90年代以来,税率结构的长期稳定已属鲜见。

四、在适用于个人所得的最高税率上.主要西方国家日趋接近。

相比之下。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结构方面就存在以下不足:

1、太过繁琐和复杂。

2、边际税率过高,且繁杂。

3、税负不公.

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税制模式,和许多发达国家一样采用累进税率,税率档次上设置了六级,最高边际税率35%,与主要发达国家税率水平相当。

中国与之相比,便明显体现出复杂与繁琐的特征。

从税率形式来说,我国既采用了累进税率,又广泛使用比例税率;从税率档次上看,累进税率分别设置了五级和九级,复杂的累进税率严重影响了税制的效率。

6关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普遍对税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革,基本上都坚持以降低税率、拓宽税基、简化税制、清理优惠、强化国家间税收协调为重点。

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等,都要求我国在现有税制上进行改革。

因此,了解各国税制改革情况,借鉴各国税制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对于完善我国税制具有重要意义。

6.1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度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度现状如下:

一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大大快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

二是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结构基本反映了当前我国居民就业及收入结构的现状。

三是税制模式存在弊端,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四是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

就我国而言,税收公平特别是经济公平,对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税制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我国市场发育还相当不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法更具公平性,是我国进一步税制改革的重要研究课题。

6.2外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度的现状

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税制包括个人收入的全部来源,同时它又注意了在综合总收入的基础上,综合总收入与收入扣除额形成的征税基数,再通过起征点按五级累进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基本达到了纳税的公平、公正的原则;英国采用的是混合所得税制,此种模式有利于实现政府政策意图,也易于实行源泉扣缴,而且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按累进税率综合课征,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美国自1913年开始推行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一直实行的是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即统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只要是没有列举不征税的工程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6.3中外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差异

从以上对德国、英国、美国等三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介绍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都采取了较宽泛的税基,并且先后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我国应借鉴英国式的混合税制,将全部所得合并申报,实行源泉扣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其税基的具体规定范围过窄,不能涵盖所有的应税所得,必定存在有所得的一部分人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其纳税而不纳税的情况,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过程中,应该在选择混合所得税制的基础上,拓宽税基。

总的来说,应借鉴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将扣除额系统化、规范化、层次化、弹性化。

6.4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改革的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

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在此基础上应借鉴其它国家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实施,逐步建立一套设计科学、操作规范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从而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中的重要作用。

具体税制改革的建议如下:

1、正确选择税制模式,向混合制模式转换。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征管能力较弱,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等现实情况,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应定位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对各类所得,先课以分类所得税,然后再综合其一年所得,对在一定限度以上的数额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

这种作法可以说是我国现阶段的较好选择。

2、适当扩大税基,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收入来源的渠道越来越多,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有征到税,致使大量的税收收入流失。

从我国现在的情况来看,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增加“资本利得"和“附加福利”两个应税所得工程。

政府税收除依法对部分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照顾之外,对于其他所有收入都应无差别地征税。

3、完费用扣除制度,推进实现社会公平和谐。

纵观各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实行综合税制和混合税制的国家,费用扣除工程都比较完备,能够较好的体现对个体差异的特殊照顾,也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促进社会公平的主旨。

考虑到财政收入的需要,我们不能把扣除定得太多,否则,也会影响转移支付的力度,阻碍社会公平的实现。

4、减少累进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法、英、美等这些国家的社会福利水平非常发达,我国应当对税级税率做出一定调整。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累进税率结构,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35%,缩减所得税累进档次为5级,使税率档次简化明了,有利于我国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吸引海外人才、资本,在更高的平台上参与国际竞争。

5、完善征管制度,健全征管制度。

西方国家的税务征管制度较完善,尤其在税务稽查和处罚措施方面十分严厉,可以有效的形成威慑力量,便于监管。

完善我国个税法的征管制度,主要应采取如下措施:

1坚持代扣代缴制度,并逐渐建立税务代理和税务稽查相辅的制度。

2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监管力度,处罚力度。

这是西方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采取的一种措施,行之有效,将其引入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势必也将取得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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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2005

 

致谢

本课题在选题及研究过程中得到王延召老师的悉心指导,王延召师多次询问研究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

王延召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虽历时三载,却终生受益。

对王延召老师的感激之情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

感谢侯小坤老师、李博老师、杨洁老师、乔松老师等对我的教育培养。

他们细心指导我的学习与研究,在此,我要向诸位老师深深地鞠上一躬。

感谢我的同学姚菲、吴丽丽、范秋芬、彭莱三年来对我学习、生活的关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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