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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法律的价值

第七讲法律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本质、形式、要素、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关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关于法与社会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的一部分

法的价值是一个整体,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

主要内容

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与秩序

法与自由

法与平等

法与人权

法与正义

7.1.法律的价值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

7.1.1.价值的概念

关于价值的三种认定理论:

客体价值论、主体价值论、主客体关系论

对于价值的把握,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把握价值所产生的机理;二是考察价值概念的语义;三是厘清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

从价值所产生的机理看,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

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的动机和目的。

从语义分析的角度考察,价值这一概念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

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在人类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与精神),就被认为是

有价值的,是一种“善”。

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看,价值判断与人们的情感直接联系,而事实判断与情感只有间

接关联。

所有的价值判断都是回答“应然”的问题,而事实判断回答的仅仅是“是什么的问题。

但是价值观的形成是由一定的事实因素所决定的,即特定的物质和精神条件下的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是一个社会或时代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在此意义上,法律就是对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

在西方的法学和政治学工具书中,通常按照下述方式解释“价值”一词的涵义和用法:

价值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本身。

…价值所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正确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

价值是内在的、主观的概念,它所提出的是道德的、伦理的、美学的和个人喜好的标准。

理解价值还应注意:

第一,价值的存在与主体、客体的关系,主体是一切价值的原点和标准,价值的性质和程度主要的取决于价值关系主体的情况;

第二,在价值关系中,客体所具有的客观属性同时又是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必要参照。

价值既反映着主体的主观情感和意向,也反映着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单纯的将价值归结为主观或客观的现象都是不确切的。

7.1.2.法的价值的概念

从学术的角度看,法的价值是从西方移植的一个概念,而非中国法律传统所固有。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可以因下列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不同:

第一种,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的那些值得期冀、希求或美好的东西。

第二种,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比如法律应具有逻辑性、应当简明扼要等。

第三种,用“法的价值”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在英语中(value)和其他西语中,

价值兼具名词和动词两种属性,当作动词时有“评价”的涵义,因此在很多场合讨论法的价值就是讨论法的评价标准问题。

课本中对于法律价值涵义的表述:

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兼具价值的基本属性和法的价值的自身特性。

同时教材将法律价值的基本特征概括为:

1)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2)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3)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7.1.3.法的价值体系

价值体系释义:

价值体系也称价值系统,有学者把价值系统界定为“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的价值。

”(【美】杰克.普拉诺等著《政治学分析词典》胡杰译,张宝训校,中国社科出版社1986版,187页。

价值体系的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从价值属性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即法的价值体系所包含的各种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而不是所有价值。

第二,从价值主体看,法的价值体系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法的价值是群体系统而不是个体现象。

第三,从价值体系的结构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

组成的价值系统。

其中目的价值据突出的基础地位。

(教材补充)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特征

第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第二,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7.1.4.法的价值冲突与整合

1、法的价值冲突

从前面介绍可知,法的所有价值并非一个,这些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但是所有这

些价值不可能都不受限制的完全得到实现,因为各种价值有着非常复杂的关系,一是无涉的关系,即两种价值没有直接关联;二是耦合状态,即两种价值存在正相关关系;三是竞合关系,即两种价值存在此消彼长的负相关关系;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下处于竞合关系时,法的

价值冲突就出现了。

法的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

总的来说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身的特殊性所导致,具体来讲这种必然性主要有下列原因:

首先,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性。

其背后都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稀缺的资源和机会不足以支持所有的价值目标同时得到实现。

其次,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

例如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等等。

2、法的价值整合

法的整合过程,是一个对各种具体价值目标加以统筹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谋求价值总量最大

化的过程,在民主体制下,它也是一个通过对话、沟通机制来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

这一过程从立法创制开始,一直延伸到法律实施的各个阶段。

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对法的价值整合应当遵循的原则

兼顾协同原则

法益权衡原则

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

72法与秩序

7.2.1.秩序释义

在哲学上,秩序是一个系统的范畴,指事物的存在的一种由规则的关系状态。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的某种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因此秩序的具体特征为:

一致性、连续性、稳定性。

教材定义: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从广义上讲,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现象。

因此,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

序和社会秩序。

自然秩序:

是一种依照事物的自然规律形成的一种状态,客观性是其基本特征,主要针对自然

物。

社会秩序:

在人类社会生活领域,意味着社会中大体存在着某种程度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

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基本因素。

与自然秩序不同社会秩序不仅受制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且还受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的作用影响。

几种主要的秩序观

第一,等级结构秩序观;

第二,自由、平等秩序观;

第三,“社会本位”秩序观;

第四,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这种秩序观主要内容:

1)秩序的特殊性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

个性;2)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3)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

治的秩序,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之后才能建立。

与秩序相对的是无序,人类必须消除无序状态的产生,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消除无序或预防无序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

7.2.2.法的秩序价值

1、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意义

第一,社会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维持是法律产生的初始动机和直接目的;

第二,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

第三,秩序作为一种理想状态,从积极的角度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2、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

在现代社会社会秩序的建立一般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主要表现为:

第一,法律制度的设计本身就是在描绘人们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它也当然地成为某个

特定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成为该社会建立社会秩序的标准和参照;

第二,法律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和自由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主体的行为

方式和结果彼此协调、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

第三,法律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

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7.2.3.法对秩序的维护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理解要点:

法律为在本质上不可调和的阶级冲突,通过国家这种表面上超脱于各阶级的工具,将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缓和和控制各阶级间的矛盾和冲突;

法作为国家相互联系的一种重要统治手段,对于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并不排除被统治阶级利益的保护,同时,把法律作为统治的权威手段,将阶级关系纳入秩序的范围,使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得到缓和,这是统治阶级长期统治经验的结果。

法律权威的理想状态被称为法治。

法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易于为社会成员所接受,也便于一体遵行。

2、维护权力运行的秩序

权力释义:

权力是指个人、集团或国家不管他人同意与否而贯彻自己的意志或政策以及控制、操纵或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它的运行既可以给社会带来利益,也可以对社会造成危害。

历史反复证明,无秩序、无规则的权力运行即不受约束的权力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是灾难性的,因此建立和维护权力运行的秩序极为重要,法律在此过程中可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这种重要性具有不断增强的历史趋势。

基本的要义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一一即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并加以有力保障,确保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同时法律应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作出科学的安排,如划分各权力主体的权限范围,规定权力间的合作、协调与制约,以及权力内部的职权分配及运行程序机制等。

3、维护经济秩序

恩格斯曾说,“在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

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

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马恩选集》第三卷,211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实际上,在进入商品经济也就是市场经济后,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经济形态日趋复杂,经济

秩序对法律的依赖性前所未有的增加了。

具体而言,法对经济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

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的限制;(比如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就不能作为经济主体)

第三,调控经济活动

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护作用主要有:

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

第二,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法是文明社会里解决纠纷的最重要的手段)(以上为补充)

第三,对社会的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的维护

在任何社会,最起码的社会生活秩序以及相应的社会基本安全一一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保障与维护,都始终是国家的首要职责。

73法与自由

7.3.1.自由释义

自由,英文为libertyfreedom,文字原意是指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中摆脱出来,或不受约束的状态。

哲学上,自由的含义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支配。

这里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有两重含义,一是对

客观规律的认识;二是对必然性的支配,以此达到人们预期的目的。

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自由,指涉的是人与社会的关系的一种状态,即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

制,每个人能够自主的安排自己的行为。

小结:

自由所涉及的方面,一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另一方面是主体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由。

法学上自由的含义

从法律的角度讨论自由,其所指涉的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而法律则是人们政治自由以及社

会生活中的自由的法律的表现形式。

因此,法学(法律)角度自由的含义就是,自由是法律上

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英国思想家洛克说,“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

种自由,但是自由,并非人人爱怎样就怎样的那种自由,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其所欲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的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孟德斯鸠说,“自由并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

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是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自由对人的价值

这实际上是讨论“人为什么自由?

”的问题。

康德认为这是一个自明性的存在,黑格尔则认为,

自由是人的本质属性。

这些都表明了自由对于人的重要意义,而这种意义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第一,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主体性的表现;

第二,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

第三,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动力。

对自由的追求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共产党宣言》中说,“代替那存在着阶

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自由的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7.3.2.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马克思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

…法律是肯

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个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因此,自由之于法律,其意义是法律应将确认和保障自由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

近代以来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排除国家权力对于某些领域中个人自由

的干涉,即保障主体的“消极自由”;另一方面是保障主体可以合法地享有行使各项权利的自由,即保障主体的“积极自由”。

法律确认自由

第一,以权利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具体范围。

权利确立了主体享有具有自由的法律正当性,义务则对主体享有的自由的范围加以规定,从而使自由成为“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

第二,以权利义务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

这实际上是从动态的角度对主体追求自由的行为给予规范化的引导、限定和约束。

法律保障自由

要了解如何保障自由,须先了解自由所受之侵害,概言之,自由受到三个方面的侵害:

一是国家权力对主体自由的侵害;

二是其他私主体对主体自由的侵害;

三是主体自身对自由不负责任的放弃。

法律保障自由的基本方式:

第一,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并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正当行使的基本程序,排除国家权力对于主体自由的各种非法妨碍;

第二,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的相互侵害。

第三,法律也禁止主体自身任意放弃自由。

第四,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和程序。

74法与平等

7.4.1.平等的概念

平等,基本含义是指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如果进一步区分这种同等待遇就可以分为

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即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所谓形式平等,就是不考虑主体本身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而适用同一评价标准,也就是无差别的同等对待;所谓实质上的平等,则是考虑主体本身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而相应的适用差别性的评价标准,就是差别对待,以使有差别的主体之间在事实上和实质上能够得到真正的同等对待。

如何理解和把握平等

第一,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所表达的内涵是随着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

恩格斯对于平等的理解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平等的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二是不

存在永恒的平等以及平等观念;三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是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的这样要求:

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第二,平等不等于平均;

平均一般指在机会获取、财富分配、义务承担等方面按份均摊,不论事实上是否存在自然的和社会的具体差异,所有人都一样。

第三,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特权是指基于特殊身份或关系而对社会中的一部人所给予的特殊对待,因此其存在的本身就是

对平等的否定;歧视以认可人们天生存在身份与地位的高低贵贱差别为前提和基础,而把一部分人当作低于其他人的身份与地位来对待。

第四,平等与差别对待有条件共存。

这是着眼于实质平等之实现,从人的共性和特殊性角度辩证的看待平等;一方面,人与人在人

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的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此,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差别对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

7.4.2.法的平等价值

1、平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从主体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差别对待必须有正当的理由;

从客体看,作为价值关系客体的法律,其内容是否以平等为标准以及在何种范围之内、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标准衡量平等,是决定法律内在属性的关键所在;

从社会的角度看,平等作为法律的价值有助于推进人们之间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促进人们人格平等基础上的关爱。

2、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

法律通过具体的规范设计和制度安排来确认和保障平等。

其基本的技术方式为:

1)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4)法律公平的分配法律责任。

前两项是原则和主体地位的平等,后两项是分配的平等,此分配包括利益与责任。

7.5.法与人权

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一切“良”法的基本

特征。

7.5.1.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从一般意义上说,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

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人权包含“人的权利”、“人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使人成为有尊严

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人权的历史可以分为观念时期和制度时期

美国独立宣言(UnitedStates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

1776年《独立宣言》: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以

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

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

A/RES/217)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

由于该文件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

人权宣言》并非强制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之后的两份具有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做了铺垫。

许多学者、律师和法庭判决书依然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

《世界人权宣言》

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是主要起草

人。

其他的参与者还包括了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夏尔•马利克、

吴德耀、张彭春和勒内・卡森等人。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实行情况

现代社会的权利体系中人权的特点:

首先,人权是最普遍的权利;(被所有人享有)

其次,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是其他法律权利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和理由)

再次,人权是综合性权利;(包含多项权利内容的复杂的综合性权利)

人权历史发展所体现的若干特点:

第一,从权利的主体看,人权主体的发展是一个从特殊的有限主体到普遍的无限主体发展的过程;

(独立宣言中的人实际上指白种男人,妇女和黑人是不享有“天赋人权”的,人权宣言所包含的公民也主要指男性公民,“人”一直有种族财产性别的限制)

第二,从人权的内容看,人权的发展表现为从简单到丰富、从个体性权利到集体性权利甚至

整个人类权利的过程;

如第一代人权主要是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主要是经社文权利、第三代人权主要20世纪后

半叶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发展权、环境权等权利。

第三,人权的保障,从一般的观念与原则宣告,逐渐发展到国际层面;

如联合国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

7.5.2.法的人权价值

1、人权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首先,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肯定,就是对人的独立且平等的人格与

人的尊严的尊重;

其次,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了法律的来源、法律的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根本目的都是基于人本身,并以人的现实生活为关注焦点,以人的理想生活为直接目标;

第三,人权作为法律的价值,既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的检验,也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方向引导,既是对法律内在品质进行反思和批判的标准,又是对法律内在品质进行塑造与完善的依据。

2、人权的法律分类

按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划分一般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公民的政治权利。

如生命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格尊严、隐私、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

第二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如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人权的实现不可避免的受到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

人权的核心是自由和平等。

76法与正义

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既是法律产生的动因,也是法律存在的主

要理由。

7.6.1.正义的概念

正义:

这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既古老又常新的概念。

中文里,正义即公正、公平、公道。

西文中,正义一词源于荷马史诗dike和themis。

Dike意为"我表明”、"我指出”,由此转义

为对争论由裁判做出的判断,或争论一方提出的主张。

Themis作为名词意为“正义女神”,

作为动词有“我提出”“我制定”的意思。

拉丁文justus兼有正义、合法、合法性等含义,现

代英文justice,法文的droit,德文recht,以及意大利、俄文均有类似的含义。

正义的多重含义

从经验上人们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正义。

但是却难以给正义下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定义,因此有人形象的形容正义长着一张普洛透司的脸,善变而多义。

学者们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出发,试图定义正义,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六种:

1、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

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以及古罗马的很多法学家都奉行这种正义观,认为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2、正义意味一种对等的回报。

比如中国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西方人所说的公理一一一个以某一方式对待别人的人,不能认为别人在同样的情况下以同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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