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 民法 第二篇 物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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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民法第二篇物权
第二篇物权
第8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考试大纲
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三、物权的种类
简述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2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的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其含义为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也就是物权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
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便可实现。
所谓支配,是指权利主体的意思,对物加以管领处理。
物权时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
该特定物可以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也可以是权利人根据法律、合同所支配的特人的物。
物权标的物在内容、范围均需确定,否则,将因物的归属不明、利用无度而导致社会生活陷于混乱。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物权人的就特定物为独立支配从而享受利益,而无需他人积极配合,也当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特征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简答题2008年
在权利性质上,物权时支配权,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包括对物的全面支配和限定支配。
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对物的进行支配,不是物权人的目的而是物权人的手段,物权人的目的在于通过支配而取得物之利益。
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为对世权;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
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溯及力,还具有排他性。
而债权没有这些效力。
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的追击与物的所在行使权利,是为物权的溯及力。
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
当物权人行使权利遇到不法妨碍时,可以凭借物权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妨碍的因素;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相不相容的物权。
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取人意主义。
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简述物权的种类?
分类依据
内容
1
根据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
完全物权:
是对标的物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
如所有权
定限物权:
使仅能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定限物权除特殊情况(如?
)外,均设立于他人的所有物上,所以又称为他物权。
定限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根据定限物权对标的物支配内容上的差异所作的分类
用益物权:
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的他物权。
如,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以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类型包括:
地上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滩涂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
担保物权:
是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典型的担保物权有质权、留置权和抵押权。
3
根据物权标的物种类的不同
动产物权:
存在与动产之上的物权称之为动产物权。
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
不动产物权:
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称之为不动产物权。
如不动产所有权、地役权、地上权等
区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去物权的意义在于两种物权的变动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同,原则上,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4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
指不需从属其他权利,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如,所有权、地上权。
从物权:
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
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的意义在于主物权的存在、变动都是独立的,二从物权的得丧变更则从属于所附的主权利的命运。
简述物权法上的物的概念
物权法-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主物与从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三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九十一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概念
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从物特征有四:
①不是主物的重要成分。
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
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须注意:
我国民法认为,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厨房、厕所、猪圈、车库可为房屋的从物。
2、原物与孳息
(1)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概念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分为两种:
①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煤炭。
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①天然孳息:
(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②法定孳息:
(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须注意:
抵押权人(于抵押物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而不是取得孳息,在其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体一体保护。
平等保护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并非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或作用的平等。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表现。
2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定:
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其内容为
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类型强制”,要求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类型固定”,要求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
3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公示:
指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物权存在的公示为物权的静态公示,“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国家不动产登记薄上所作的“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
物权变动的公示为物权的动态公示,“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公信:
又叫公信力,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依据公信原则,物权存在于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公示公信原则是针对物权变动而设立的,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分为因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和非因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
其中因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包括: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方能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须经交付或占有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非因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包括:
因公法原因、事件、事实行为和因继承或受遗赠等引发的物权变动。
(如:
物权法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这是因公法的原因。
其他如物权法29,30,31条)
简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原则:
①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其公式是:
生效的法律行为+登记﹦物权变动。
②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权属证书(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仅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③其适用范围包括:
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
2、例外
:
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
但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条、129条)。
②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
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物权法》第158条)。
3、不动产物权登记类型
变动登记(略)
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需要三个条件:
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③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①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②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需要两个条件:
①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②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异议登记的办理:
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即应办理异议登记。
②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异议登记的效力:
①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②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即使没有被涂销,也不发生阻碍善意取得的效果。
③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其物权效力不受异议登记影响。
预告登记:
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的种类:
实践中,预告登记主要包括:
①商品房预售登记。
②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③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
①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②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a)债权消灭。
(b)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简述动产物权的变动?
1、原则
①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其公式为:
生效的法律行为+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②其适用范围包括:
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权的设立、部分权利质权的设立(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交付的要素有二:
(a)具有交付的合意;(b)移转动产的占有(移转直接占有;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
④交付的类型有四: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除占有改定不能作为质权设立的交付方式以外,四种交付方式在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功能相同。
⑤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的所有权变动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⑥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没有背书的,其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简述交付的类型?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形成物权转让合意的,交付即为完成。
指示交付:
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指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交付即为完成。
占有该定:
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有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换受让人直接占有。
3、例外:
第一种例外:
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包括两种情形:
①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②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自在相应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物权法》第226、227、228条)。
第二种例外:
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包括两种情形:
①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条)。
②动产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189条)。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
一、确认物权
二、返还原物
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四、恢复原状
五、损害赔偿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简述物权的保护的几种方式?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具有三个重要特点:
①无须相对人具有过错;②无须请求人受有损失。
③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分为三种:
《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第35条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1.构成要件。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
②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③原物尚存在(如无权占有物已经灭失,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
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须注意:
由于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242、243、244条具有紧密联系,涉及到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不能返还时的责任。
在司法考试中,它们常常同时出现。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1.构成要件。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
②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
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
例如:
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车库门口停放汽车、不动产登记簿上因他人行为产生错误登记、制造超出容忍限度的噪音(震动、恶臭)、被大风刮断树木倒入邻人院内等。
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
①除去妨害。
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
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
②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
(a)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b)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1.构成要件。
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
②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
例如:
邻人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
再如:
邻人所有的大树欲倾倒于自己房屋上。
③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④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
①消除危险。
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
消除危险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②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相对人负担。
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参酌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相对人合理分担。
(四)确认物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对物权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确认物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的方法,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
(五)恢复原状请求权
请求恢复原状,应具备下列条件:
须有财产损坏的事实存在
须财产的损坏系出于他人的违法行为,包括故意损坏财产的行为和因使用不当而致财产损坏的行为。
对于财产在使用过程中的自然磨损,除非使用认为非法使用人或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人不得请求使用人修理。
须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
(六)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物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请求既可以由物权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物的合法占有人提出。
赔偿损失的请求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行使物上请求权时一并提出。
历年真题汇编
2012
21.下列各组财产中,构成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A.赵某的房屋和房门B.李某的手表和孙某的表带
C.钱某的电视机和遥控器D.周某的汽车和车轮
【参考答案】C
48.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动产交付方式包括
A指示交付B现实交付C简易交付D占有改定
【参考答案】ABCD
2011非法学
2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A.金银制品B,空气C.货币D.枪支
47.下列选项中,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
A.政府征收了甲村土地
B.乙将自己的彩电赠与了好友
C.丙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
D.法院判决所有权有争议的汽车属于丁
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
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据该条文,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
2011法学
16.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这体现了担保物权的
A.物上代位性B.追及性
C.排他性D.不可分性
2010-法
24.下列选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A.树上的果实
B.银行存款的利息
C.未收割的庄稼
D.太阳能发电产生的电力
2009-非法学
37.根据物权客体的种类,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与限定物权B.主物权与从物权C.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D.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第9章所有权
考试大纲
第九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所有权的特征
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
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人对人和人对物两个方面的权利。
人对物的权利,是指对物的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几项具体的权利,属于原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属于所有权的积极内容。
人对人的权利,是指所有人排除非法干预的法定权利,包括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所有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权利,属于救济权,是所有人基于对特定范围内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对非所有人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所有权特征有
●具有全面性。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具有整体性。
(又称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几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具有弹力性。
(又称归一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恢复其圆满状态。
●具有排他性。
(又称独占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同一物上只能由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具有恒久性。
(又称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订其存续期间。
所有权不以期限为要件,除因标的物灭失、所有人抛弃等事由而消灭外,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
简述中国所有权的类型(中国特色)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标的有: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
专属于集体所有的标的有:
国家和集体都可所有的标的有
●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所有权的权能
二、所有权的限制
简述所有权的内容(权能)(主观题)?
所有权的内容,又称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几项积极权能;同时所有权还有排除他人干涉这一消极权能。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然而对所有权的过度保护以及所有权绝对的原则也产生了财富集中、贫富悬殊、物不能尽其用的不公平现象,相关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因此,所有权逐渐受到法律的限制,出现所谓“所有权社会化”趋势。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A、占有权:
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占有权可以和所有人发生分离。
占有权和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是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B、使用权:
再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并且使用权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
C、收益权:
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孳息)的权利。
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因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结果,但使用权不能包括收益权。
D、处分权:
对所有物依法给予处置的权利。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行使。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此项权能是所有权绝对性的体现,也是实现所有权的各项积极权能的必要条件;体现于所有权的行使受他人非法干涉之时,若无非法干涉,则此项权能隐而不显,故名“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干涉的方法包括请求侵权赔偿和行使物上请求权。
简述所有权限制的主要表现?
●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使所有权时必须足以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