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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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

 

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

 

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

 

范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

 

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

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

 

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

 

开启时有人值守,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学校;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

 

5次。

 

在学校上、放学时段,凡是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

 

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员在岗值守,维护人员、车辆出入秩序,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

 

开展护校工作。

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八条寄宿制学校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

 

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

 

住宿学生管理,开展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

寄宿制学校放

 

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值勤。

 

第三章物防建设规范

 

第九条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

 

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

 

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

 

制度。

 

第十条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

 

防卫器械:

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

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十一条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

 

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

 

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

 

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

 

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

 

(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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