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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产品管理办法修改

                        

 

外包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编制:

胡爱林

审核:

邹宜新

批准:

 

湖南资江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目的

为保证湖南资江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包产品质量和交付进度,规范外包单位(以下简称供方)的计划、采购、加工、质量控制、交付、信息沟通等事项,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包产品。

3、职责

3.1部门职责

3.1.1工艺科技部对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及其更改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负责,负责与供方进行及时有效的技术协调,负责及时对供方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对供方提交的技术、工艺、检验文件进行会签。

3.1.2生产技安部负责提出采购计划,保证计划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负责及时有效地与供方协调加工进度。

生产技安部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报验、出入库管理。

3.1.3质量保证部负责外包产品的进厂检验、验收、对外包加工的现场质量监控。

3.1.4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对供方进行评价及对供方质量问题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3.1.5财务审计部负责依据入库单和质量保证部确认的验收结果通知单与供方结算。

3.1.6经营计划部负责原材料及外包加工产品的价格核算。

3.1.7外包管理人员职责

以上各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外包的相关事宜。

3.1.7.1工艺科技部管理人员负责对提供给供方的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处理供方的技术问题。

3.2.2生产技安部管理人员划调度主管负责编制外包用原材料采购计划以及外包加工计划,负责与供方协调加工合同的有关事宜,及时掌握供方的生产能力的变化情况,及时了解供方的生产交付进度,负责运输、提交外包产品、入库等。

3.2.3质量保证部管理人员负责外包现场的质量监控,组织外包产品的验收,及时处理外包产品的质量问题。

3.3供方职责

负责按公司的计划组织生产,对外包产品的质量、交付进度负责;负责就计划、交付进度、技术问题、质量状况等及时有效地与公司进行沟通。

供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公司应技术、计划、检验、质量方面进行协调沟通。

4、程序与要求

4.1供方评价

4.1.1生产技安部应根据产品加工的复杂程度与预选供方进行初步沟通。

达成意向后供方应真实填写《外包供方调查表》并盖章后返回生产技安部。

4.1.2生产技安部会同质量保证部、工艺科技部对供方进行评价,在评价合格后,将初步评价的结果以《外包单位试制通知单》的形式发放至供方。

供方应按《外包单位试制通知单》的有关要求开展试制工作。

4.1.3供方试制过程中,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审核组对供方的情况进行审核,对于有工序外委的,在审核时应同时对外委单位进行审查。

4.1.4试制产品交质量保证部验收后,如果存在问题,质量保证部负责与供方沟通解决。

4.1.5工艺科技部会同质量保证部、生产技安部进行最终评价并交审签后列入《合格供方名单》,并通知供方最终评价结果。

4.1.6在合格供方处新增加新品种时,应按4.1.2-4.1.6的要求执行。

4.2年度评价

4.2.1质量保证部应按一年的周期或根据供方情况临时组织对供方进行重新评价。

4.2.2重新评价的依据包括:

a)供方交付产品的验收结果;

b)审核结果;

c)质量保证协议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d)其他。

4.2.3年度评价的准则

4.2.3.1出现以下情况列入加严控制产品类别:

a)年度累计验收合格率低于95%的零件;

b)验收供方交付的产品时发现供方存在错漏检现象;

c)二年内,同种规格类似原因重复发生的不合格品提交给公司;

d)现场监控或质量审核中发现较大的质量问题;

e)其他需要加严控制的情况。

4.2.3.2对于列入加严控制的产品类别,质量保证部应编制《列入加严控制外包产品通知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发放至供方。

4.2.3.3对列入加严控制的产品类别应采取的措施:

a)生产技安部暂停向该供方下达新的外包加工计划,供方应暂停所有该类别在制产品的加工。

b)供方提交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纠正措施的书面报告给质量保证部,审查认可后通知供方开始继续加工。

c)生产技安部在编制该供方的外包加工计划时,应适当减少该供方的加工数量。

d)质量保证部应在重新开始加工后组织进行随机现场监督。

e)供方在交付该类别的产品时,应提交全套原材料检验、过程首检、巡检记录、最终产品检验记录、生产记录、产品流转卡等资料的复印件。

4.2.3.4在全部满足以下情况时,质量保证部可取消加严控制类别并及时书面通知供方。

a)连续三批次以上产品验收合格(生产批);

b)监督检查证明供方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

c)供方提交的生产检验记录证明其对生产检验过程进行了有效的控制。

4.2.3.5对于列入加严控制类别的产品,在生产一批次产品后不能取消加严控制类别的,暂停该规格产品的外包资格半年,半年后视供方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列入加严控制类别。

4.2.3.6出现以下情况,取消合格外包单位资格:

a)严重违反质量保证协议;

b)审核中发现严重不合格项;

c)经常不能按时交付产品;

d)其他性质严重的现象。

4.2.6质量保证部应将周期评价和临时评价的结果书面通知供方。

4.3外包加工计划

4.3.1列入《合格外包单位名录》的供方应与公司签订“长期加工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

4.3.2对于具体的外包加工计划,公司生产技安部以《外包加工计划》的形式书面下达供方。

供方在收到《外包加工计划》后,应及时组织安排生产,在产品交付前出现的所有质量、交付进度、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均应以本办法规定的书面方式与公司的相应外包主管进行协调处理。

4.3.3供方应严格按《外包加工计划》组织生产,不得超计划安排生产,否则,可能导致由于公司设计更改、销售状况等原因而拒收超计划生产的产品。

4.3.4供方在自接到公司《外包加工计划》起至交付的整个过程中,计划主管应建立《公司产品台帐》。

4.4供方过程控制

4.4.1质量管理体系

4.4.1.1供方应按照军工产品的管理要求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交给公司质量保证部会签。

会签后,质量保证部以《外包单位文件会签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供方。

4.4.1.2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更改时,如涉及公司的有关内容,应在更改实施前将更改单或更改页提交给公司质量保证部重新会签。

会签后,质量保证部以《外包单位文件会签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供方。

4.4.1.4供方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必须遵守所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4.4.1.5供方须及时将已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质量问题的有关情况及时以《外包信息协调单》报告给公司质量保证部。

质量保证部处理后,应书面返回供方。

4.4.2技术工艺文件及产品试制控制

4.4.2.1在新产品试制前,公司工艺科技部应及时将有关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发至供方。

发放后,供方应将有关资料及时传递到相关的部门,并在《外包用文件发放登记表》上签名后与作废文件一起于20天内返回公司工艺科技部。

4.4.2.2供方应在试制前按《外包单位试制通知单》通知公司相关外包主管参加并组织进行工艺评审、试制前准备状态检查、首件鉴定。

4.4.2.3供方应根据工艺评审和试制的情况对工艺文件进行完善,并将全套的工艺文件提交公司工艺科技部会签(对于供方认为需保密的的文件,可通知公司研发中心进行现场会签后,双方签字封存一份,并编制封存文件清单双方签字各存一份)。

公司工艺科技部以《外包单位文件会签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供方。

4.4.2.4供方在对已经会签的工艺文件更改时,应在更改实施前,将更改单和更改后的文件提交公司工艺科技部会签。

4.4.2.5公司工艺科技部在对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更改时,应对供方的在制品、成品提出处理意见,供方应在收到技术资料更改通知后的20天内将在制品、成品的有关情况以《设计更改后外包单位在制品、库存产品处理单》的形式报告公司工艺科技部,工艺科技部应及时书面回复产品的处理办法。

供方在交付有关的产品时,应将书面回复的复印件随产品一起交付。

4.4.4生产过程控制

4.4.4.1供方应严格按会签的工艺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4.4.4.2当公司书面要求时,供方应在检验合格后通知公司质量主管到现场验证,只有公司检验主管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加工或转序。

4.4.4.4供方应定期并在设备、人员、工艺、原材料、生产环境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对特殊过程进行确认,确认报告应长期保存。

4.4.4.5供方应按批次建立随工流程卡,详细记录投料、加工、装配、检验的数量、质量、操作者、生产日期、检验者和检验日期,确保每一批次的产品都能追溯到原材料、生产和交付的情况。

4.4.4.6供方应识别关键过程,编制关键过程明细表。

关键过程明细表应长期保存。

4.4.4.7供方应对关键或重要特性应实施100%检验。

4.4.4.8在未经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供方不得将承接的加工任务转包给供方质量管理体系不能覆盖的部门、单位、人员或第三方。

如确有部分工序需在供方质量管理体系不能覆盖的部门、单位、人员或第三方加工时,供方应在对外委单位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查认可后编制《外包信息协调单》(附与外包委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应明确外委单位的工艺、质量、记录要求]以及供方对外委单位控制制度[包括监控及产品验收要求]),提交公司质量保证部组织会签。

4.4.4.9供方应对产品采取适宜的搬运、贮存、包装和防护措施,防止产品损坏。

4.4.4.10供方应确保对原材料、过程产品和成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明确,防止不合格产品误用,不合格产品必须隔离存放,严禁与合格产品混放。

4.5不合格品控制及处理

4.5.1供方生产、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严格按照供方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予以控制。

当需要公司协助审理不合格品时,应以《技术协调单》的形式与公司质量保证部协调,公司的协调意见不作为验收依据。

4.5.2供方在交付不合格品时,应有明显标识并附有《不合格品审理单》(应有原因、措施、内部审理完整)。

4.5.3不合格品按外包产品质量考核细则处置。

4.6交付与验收

4.6.1供方交付给公司的所有产品应附有以下资料:

a)合格证

合格证应在封面明确注明“产品名称、图号、外包加工计划单号、出厂批号、数量、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等内容。

在合格证的内页应包括检验项目(不得漏项)、检验结果、检验员盖章及检验日期等内容。

合格证应按交付批次和产品型号分别开具,即当一次交付多种不同型号的产品时,应分别开具合格证。

b)影响验收结果的有关《技术协调单》、《外包信息协调单》、《设计更改后外包单位在制品、库存产品处理单》等。

c)过程或成品检验报告或记录(复印件)

适用于加严控制类别的产品和公司书面要求时。

d)不合格品审理单

交付不合格品时。

4.6.2供方应按《外包加工计划》按期交付产品,如果确实不能按期交付的,应以《外包信息协调单》的形式及时与公司生产技安部协调,公司生产技安部应将协调结果以书面形式发至供方一份。

4.6.3验收程序:

生产技安部外包计划主管收到供方交付的产品后,按类别交质量保证部进行入厂检验,质量保证部质量主管将产品按类别安排相应的检验员进行100%检验,并填写《外包产品验收台帐》。

当复验发现存在问题时,质量主管应填写《外包信息协调单》,及时与供方沟通,供方在收到《外包信息协调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

4.6.5公司质量保证部在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合格入库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供方,供方应根据《验收合格入库单》及有关的《外包信息协调单》与公司财务部联系办理付款手续。

4.7售后服务

  供方应及时有效地对加工的产品开展有关售后服务工作。

4.8监督、审核、报告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供方应予以配合。

在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供方。

供方须及时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验证,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公司质量保证部,必要时由质量保证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证。

a)定期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一次);

b)供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

c)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工艺发生较大的变更时;

d)产品被列入加严控制类别时;

e)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f)本公司的顾客、主管部门要求时。

4.9保密要求

  公司各部门、人员和供方各部门、人员必须为对方的技术、商业、管理信息和资料采取适宜的保密措施,在未经对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项产品的公司顾客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情况例外)。

4.10沟通方式

对于供方与公司的沟通,本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应规定的表格进行沟通协调;无明确规定的,管理性问题一般采用《外包信息协调单》的方式进行沟通,技术性问题一般采用《技术协调单》的方式进行沟通。

 

建议和意见

序号

涉及条款

意见

传阅单位:

生产技安部:

工艺科技部:

经营计划部:

财务资产部:

质量保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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