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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篇一: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近日报载,安徽歙县张高平、张辉叔侄俩,在坐了十年冤狱后,被浙江省高院宣布撤销原审判决,宣布无罪。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冤案,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张高平再婚妻子因此打下腹中胎儿,与张离婚;其母亲哭瞎眼睛,不能寿终正寝;女儿中断学业;住宅败落;当事人身心收到的摧残可以想见。

问题是,原本没有任何事实和确凿证据的案件,是怎么确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最终被坐实成“铁案”的?

侦查机关难辞其咎,采用了非法手段进行取证。

警方在关押二人的西湖刑警大队所在地:

“不让我坐,站着睡着了,就用烟头烫”。

在市看守所里,牢头”袁连芳早在同一号房等他,同监舍犯人“收拾”张辉后,袁威逼诱引张辉写了下认罪书。

在省看守所,张高平也遇到了牢头狱霸的逼供和诱供,并按牢头的指示抄写了杀人过程。

被害人指甲里残存的dna,分明与被告叔侄无关,但这并不影响警方判断和完成证据的搜集。

本案唯一的证人就是牢头狱霸袁连芳。

据袁向检察官供述承认自己作为狱侦配合警方,他说:

“张辉进来的时候已经交代了,我的任务是鉴别张辉说的是否符合。

”这证明了袁的出现是由于侦查人员的指使布置和主动窜通。

神奇的是,这么一个牢头狱霸,居然还千里迢迢跨省协助办成了另一起冤案。

他的作证、出差,这个中程序是怎么启动的?

罪犯居然成了侦探助理甚至牧师。

再审中,张辉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最后的陈述中痛陈:

公安机关抓了无辜者,放走了真凶,导致真凶又杀害一名无辜者,难逃其咎。

是的,如果当初杭州公安系统办案人员不是张冠李戴,而是及时抓住真凶,那么第二名无辜者就完全可以避免遇害。

据参与庭审的人员回忆,出庭检察官最后说,“正义虽然迟到了,但是不会缺席”,“正义就在眼前,历史不会重演”。

本案中冤案制造者动机、行为、后果三犯罪要素齐全,如不追究其渎职罪,以儆效尤,谁能保证这类冤案“历史不会重演”?

【篇二:

张氏叔侄案例分析】

2003年5月28日,侄子承认杀人。

2003年5月29日、5月30日,叔侄俩分别被送至看守所。

叔叔张高平在6月18日承认杀人。

12003年6月23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法医学dna检测报告》显示,能够排除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提取的dna谱带是由张高平、张辉与王某混合形成。

2.浙江张氏叔侄案quot;裁判结果检察机关在将本案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作补充侦查后,于2004年2月以强胡铭,张健,冯姣,项雪平.错案是如何发生的一转型期中国式错案的程序逻辑[mi.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2013年.第188页...4..万方数据一、浙江张氏叔侄案及其存在的程序性问题奸罪对叔侄二人提起公诉。

但在移送法庭的案卷里没有出现有利证据,即dna检测报告。

2004年4月21日,张辉、张高平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判决书中作如下描述:

2003年5月18日晚21时,张氏叔侄二人驾驶货车去往上海途中,搭载被害人王某前往杭州。

2003年5月19日1时30分,在杭州天日山路汽车西站附近,张高平把自己的手机借给王某,王某用该手机与其姐的男友通话,后者要求王某到钱江三桥后再联系。

其后,二张共谋在货车驾驶室内对王某实施强奸。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高平按住王某腿脚,张辉掐住被害人颈部,最终致其死亡。

二人遂抛尸于路边水沟后继续赶路。

一审宣判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0月19日分别改判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

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23.浙江张氏叔侄案平反过程自2005年8月起,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二人开始了漫长屈辱的服刑生活。

在新疆石河子监狱十年服刑期间,张高平从未停止申诉,始终坚称自己无罪,他认为犯罪嫌疑人是另一起杀人案的凶手勾海峰,他的申诉材料能装满整整一个麻袋。

驻监检察官张飚注意到这位服刑人员的反常举止。

张飚说:

张高平这个人从来不要求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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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认为自己不是罪犯,只有罪犯才要求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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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向来不报告。

他一直是这样一个状态。

张高平让我好奇又吃惊。

3在听取了张高平的申诉、仔细研究相关材料后,这位即将退休的检察官开始帮助张高平向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多次递交申诉材料,希望能够引起重视。

与此同时,张辉在新疆库尔勒监狱里也一直坚称自己在被羁押讯问期间受到了非法待遇,张辉的父亲张高发也坚持不懈地为儿子申诉。

2韩玉胜.刑事诉讼中如何预防冤假错案[j1.人民检察,2013,(14).第41页3j下裕.二张冤案平反录【j].检察风云,2013,(10).第45页.万方数据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11月22日,在全国清网活动接近尾声时,杭州市公安局发现因另一起故意杀人案己被执行死刑六年的勾海峰的dna有七个位点与从被害人王某指甲末端分离出的dna存在吻合,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得出定论。

也就是说,强奸并杀害王某的很可能另有其人。

2012年2月27日,浙江高院对所有关于二张的申诉材料加以整理后,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2013年2月6日,浙江高院审委会经研究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3年3月26日,再审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出现新的证据,不排除系他人作案,且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经过的审讯过程的影像资料不具备法定的完整性和连贯性、记录犯罪嫌疑人指认案发现场的镜头切换频率过高过快、未在法律指定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非法使用同监犯人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等侦查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原一、二审用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因证明力存在瑕疵不足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至此,案件得以纠正。

(二)浙江张氏叔侄案中的程序性问题1.侦查中的问题

(1)羁押、讯问地点不合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二款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张氏叔侄被送至看守所时已经是二人自2003年5月23日被警方逮捕后的第七天,即2003年5月29日了。

侦查机关在看守所外的非法定地点对二人进行讯问。

由此可见,上述侦查行为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相关规定。

(2)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规范化、合法化收集证据、禁止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保障司法公信力、保护人权、建立民主法治社会的根本需要。

但刑讯逼供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却大有屡试不爽、百发百中之势。

据二人讲,二人被杭州西湖刑警大队进行了近乎虐待式的刑讯逼供。

我站了7天7夜,让我蹲马步,不让我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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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脚朝天,把我嘴巴封住,矿泉水灌进鼻子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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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手臂上还有万方数据一、浙江张氏叔侄案及其存在的程序性问题他们用烟头烫的疤。

州张辉说:

为了能够活下去,我才招了。

(3)侦查机关非法使用线人本案有一项关键证据,即同监犯人袁连芳作证张辉曾向其陈述过犯罪事实。

事实上,袁连芳是与张辉同监房的号长,每次接受提审后张辉都要向其报告提审时的具体情况,说错了就会挨打,第二天再按袁指示的正确内容回答。

指认犯罪路线前,袁给张辉画好了线路图。

指认现场时,由于图中有一些路段从未走过,张辉指认了三遍才指对。

狱侦线人现象,我们应辩证的评价。

它对侦查机关提升办案效率,压缩办案成本自有它积极的一面;但其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非法使用暴力对冤假错案的发生、发展却起到了不应有的负面作用。

况且在本案中狱侦线人的证言属传闻证据。

陈述者未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问,因此其陈述中的漏洞未能被发现。

5(4)侦查实验带有主观色彩侦查实验,是侦查部门为了确定在现实中能否发生及怎样发生案件中的某种事实或现象,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将其再现的一种侦查措施。

6本案中,在已经明确知道dna不属于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采用补强证据手段进行模拟实验,根据犯罪路线,模拟两名犯罪嫌疑人奸杀、抛尸、丢弃被害人财物、继续赶路,并于第二天5时30分抵达上海的过程。

最后得出令人骇然的实验结论:

作案时问十分钟。

而安徽籍张氏叔侄二人事实上并不可能比侦查人员熟悉杭州的道路状况。

侦查实验的目的是验证待定的空白事实与客观现象相一致,而本案中侦查人员显然带着主观上认定凶手就是张氏二:

人的有罪推定思维定式来寻找这一论断的补强证据。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意无意选择忽略电子眼的作用,没有通过调取各路口的电子眼以确定叔侄二人的行车路线。

而在2003年,杭州各条街路就已经广泛使用针孔电子探头了。

4王攀,杜勇.叔侄奸杀冤案浙江彻查女神探聂海芬【n】.河南商报,2013年4月9日.第a19版.5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p订].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23页6程小白,翟丰.新编侦查学【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1页.万方数据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审查起诉中的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在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行使其审查权、举证权和监督权。

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罪刑轻重、是否存在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进行审查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分析权衡后给予相应处理也属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

(1)检察机关监督不力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殆于行使法律赋于它的监督职能表现明显,即使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屡次存在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取证现象,但检察机关并没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合法性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也没有对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取证行为及时纠正,反而采取了放任纵容的态度。

更荒唐的是,在移送给审判机关的证据中,还出现了一项证据是公安机关提供的未对二人施行刑讯逼供的说明。

(2)检察机关举证不全在浙江张氏叔侄案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作为最终定案的证据材料并不全面。

能够证明二人无罪的证据在一审判决书中列举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出现。

检察机关对能够证明张氏叔侄二人并非犯罪嫌疑人的dna检验报告没有提交至法庭;同时漠视两名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曾遭受刑讯逼供的申辩意见。

正是这种有意无意的疏忽或者说是放纵,使得案件的进展向着错误的方向又迈了一步。

(3)检察机关审查不细本案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不能细致审查、严格把关也是检察机关应承担的责任所在。

例如:

先后两次认为该案证据并不足够充分而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仍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经过综合平衡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案件侦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亦未做严格的把关,致使公安机关的种种违法侦查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得以顺利通过。

万方数据一、浙江张氏叔侄粟及其存在的程序性问题3.审判中的问题

(1)采信证明力明显不足的涉案证据本案共有26项证明材料最终被法庭用以定罪量刑。

但只有张氏叔侄二人的口供属于直接证据,而且二人的供述在诸如实施强奸时二人分工、抛尸细节等方面存在多处不一致之处,并未引起法庭的注意。

而直指张辉作案的证人证言也是牢头袁连芳的听言且未经法庭质证程序,虽然证明力极小却仍被法庭采信。

二审判决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排除了案件中能证明叔侄二人不是凶手的dnh鉴定报告这一最关键,也是具有最强证明力的证据。

(2)犯罪事实推理漏洞百出首先,二人是受熟人之托搭载被害人王某,有人曾目睹被害人上了二人的货车,如果作案是否太容易被发现?

其次,为什么在几个小时的行车途中不作案,偏偏选在被害人用张高平的手机给朋友打过电话、极易留下犯罪线索之后实施作案行为?

经侦查机关侦查实验认定只有lo分钟作案时问,在lo分钟内完成实施强奸、杀害、抛尸、逃跑一系列活动本就不存在可能,对并不熟悉杭州路线及路况的二张来说是否太过牵强?

再次,为什么回避查证叔侄二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上提出的曾被暴力刑讯逼供的辩解?

一审法院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宣判后,二审法院虽感觉判决理由牵强,但本着疑罪从轻的错误理念仍作出一人死缓一人有期十五年的判决。

(3)申诉程序不畅通叔侄二人及其亲人乃至驻监检察官、律师一直坚持为二人申诉。

但直到七年后张高平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律师接手此案、到浙江高院查询案件申诉进展情况时才发现,这起案件在法院电脑申诉系统中并没有留下丝毫痕迹。

也就是说之前所有人的申诉和努力都被归于零。

4.辩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1)辩护意见难采纳张高平、张辉的一审辩护律师曾在法庭上指出其当事人曾在侦查阶段受到非.9.万方数据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法羁押和刑讯逼供,并坚持为二人做无罪辩护,但其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及法庭审理期间均未被采纳。

可见,律师在整起案件中似乎成为了一种摆设,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悲哀地水过无痕、雁过无声,无法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权益维护难实行在检察机关,张高平的辩护律师曾看到具有极大证明力、能够证明二人并非凶手的dna鉴定结论,但在法院查阅卷宗时却发现鉴定结论并不在其中,案卷中只有两人承认有罪的口供。

在一审庭审期间,辩护律师据理力争,甚至准确说出鉴定材料文号,最终,几乎是逼着公诉人呈出来的。

可见,庭审活动形式化,辩护意见被忽略等诸多程序性问题使得律师的辩护作用如纸上谈兵、无从发挥,对预防冤案的发生、发展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5.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证明标准降低,证据链条断裂《刑事诉讼法》使用精准的证据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丈量刑事诉讼程序定罪量刑证据的证明尺度。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呈现一种阶梯式递进状态。

侦查阶段要求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有发生,审查起诉阶段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阶段更加严格:

需以法定程序查证所有证据并确保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后方可用作定案证据。

本案中,提交法庭的26项证据中,只有被告人口供属于定案的直接证据,其他材料中,包括叔侄二人的背景、现场指认、侦查实验结论、被害入通讯记录、行程经过、死因、死亡时的位置、遗物、证人书面证言及公安机关提供的并未对二人进行刑讯逼供的说明。

表面看上述材料形成本案的证据链条,但仔细推敲,不难发现,作为唯一定案的直接证据,即二被告口供存在多处矛盾。

如:

二人供述的案发先后行车路径相互矛盾,案发现场停放货车具体细节不同。

再如:

张辉说二人先把卡车掉转方向后再实施强奸;张高平却说,车辆并没有改变方向,犯罪前后一直向一个方向开:

张辉说,是自己一个人扛着尸体抛进水沟的,叔叔张高平只在车上帮着递下来,张高平却说,二人一个抬上身一个抬下身合力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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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证人证言未经法庭质证,没万方数据一、浙江张氏叔侄案及其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有任何目击证人和实物证据对案情加以佐证,可以说证据链条实属无效,呈断裂状态,定案证据的证明标准极其模糊。

(2)忽视有利证据,采信非法证据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坚持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原则,并不是以将犯罪嫌疑人定罪为最终目的。

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就是为了避免证据不足却又误将嫌疑人定罪。

本案中,检察机关未向法庭出示有利于叔侄二人的dna检验报告,庭审时也不主动公开该检验报告的作法是错误的。

此外,侦察机关没有及时调取相关路段收费站监控录像等有利于证明犯罪嫌犯人无罪的证据材料的作法也是案件最终成为错案的因素之一。

作为被《刑事诉讼法》坚决否定的非法证据,如刑讯逼供、狱侦线人使用暴力手段得来的口供、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频繁切换镜头的指认现场录像、并不连贯的审讯过程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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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非但没有被依法排除,而是作为最终的定案证据被写进了判决书里。

万方数据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二、浙江张氏叔侄案程序性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1.片面追求打击犯罪,人权保障观念淡薄从司法实践中看,在某些司法人员的司法观念中,惩罚、打击犯罪的地位远远高于保障人权,从而成为形成错案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浙江张氏叔侄案中存在严重的无视、侵犯人权问题。

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注重追求打击犯罪,一经确定犯罪嫌疑人,就通过各种合法乃至违法手段开展收集证据、打击犯罪等一系列侦察活动。

张氏叔侄二人在2003年5月23日被捕后,侦查机关展开了一系列获取有罪证据的违规作法:

不按规定地点羁押、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二人采用残忍手段刑讯逼供、非法使用狱侦线人袁连芳采用暴力手段收集证据、带着主观色彩进行侦察实验等等。

侦查机关在侦查时轻视和疏于保护二张的基本人权。

违反法定程序侵害被告人人权、采取宁枉勿纵、疑罪从轻态度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

司法人员非理性追求、重视打击犯罪、极端忽略、轻视人权保障的工作理念直接导致了工作中掉以轻心、麻痹大意从而任错案继续恶性发展。

刘宪权教授认为,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罪疑从轻就是一种值得反思和应当摈弃的传统司法理念。

7给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以同等的待遇和地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立法理念。

可见,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无主次之分。

每个公民都应享有人权,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法律更应给予其有力有效的保护。

公民的人权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法律的宿命。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应广义地理解人权保障的范围,它包含被害人、自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合法的人身权利。

法律在体现人类道德底线的同时,具体反应了人性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在实体正义诸方面的要求中,保障无辜的价值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居7刘宪权.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反思[j】.法学,2005(5).第81页万方数据二、浙江张氏叔侄案程序性问题产生的原因于首要的地位而具有绝对意义。

82.有罪推定在先,口供quot;情结浓郁我国司法界一贯坚持和提倡无罪推定司法理念。

它已被《刑事诉讼法》加以明文规定。

但作为封建法制纠问式诉讼现象与结果的有罪推定理念在当今司法实践过程中依旧被广泛接受和运用。

在侦查阶段就有明显体现。

在浙江张氏叔侄案的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一经锁定犯罪嫌疑人系张氏叔侄二人后,工作的重心就围绕着寻找嫌疑人有罪证据、验证其有罪事实开展,对那些能够证明二人并非凶手的证据却选择回避。

例如:

通过侦查实验推断和二人口供确定的案发地,即货车车厢中并未能找到任何相关作案证据和线索;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没有及时调取二人途经路段的监控录像以确定二人所经路线;没有对张高平提出的有可能王某在三人分开后又搭乘其他车辆后遇害的推断加以考虑;没有考虑被害人指甲末端遗留的可疑dna并非两名犯罪嫌疑人所有这~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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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出现了本案中锁定犯罪嫌疑人是张氏叔侄后即在非指定羁押场所里连续七天的刑讯逼供、非法使用狱侦线人袁莲芳取得有罪口供、采用侦查模拟实验根据犯罪路线推定二人是先实施奸杀行为、抛尸、继续赶路的作案经过,模糊降低证明标准、忽视有利证据等一系列印证张辉、张高平两名犯罪嫌疑人即是罪犯的活动逐一展开。

在有罪观念先入为主、验证有罪的推定活动随即展开的怪圈里,冤假错案就此形成,无从逃离。

严重违背了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的立法原意。

在浙江张氏叔侄案案发初期,没有任何物证和人证被发现,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二人最终被侦查人员仅仅采用所谓突审手段就老老实实、痛痛快快地交待了犯罪经过,进而从口供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

通过突审得到的口供更是轻而易举地通过公、检、法三家机关的三道门槛最终得以判决定案。

而这次突审,曾让女神探聂海芬为之骄傲,也倍受嘉奖。

这位预审大队大队长口中轻描淡写、心中引以为傲的突审对张氏叔侄8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l页万方数据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二人来说简直就是一场恶梦在刑警大队经历的七天七夜里,不让吃饭,不让睡觉,或蹲或跪,又打又骂,用烟头烫手臂,倒立起来往鼻子里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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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七天后,叔侄二人承认犯罪事实才被送至看守所。

这一切违反法定程序、轻视程序公正的行为都是为了得到二人的有罪口供。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某犯罪与自己的关系的陈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严禁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严禁非法收集证据。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6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3条均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过分依赖1:

3供现象极为普遍,封建法律文化遗留下来的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司法思维根深地固。

相当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口供是直接证据的一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极具说服力和证明力。

且与其他侦查手段相比,获取口供的方法简单、成本低廉、效率高,是尽快结案的有效途径。

于是,怀着侥幸心理只要不被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也难以查证,宁可冒着风险采取暴力、严重损害嫌疑人身心的非法方法取得口供。

3.司法诚信缺失,职业素养低弱在浙江张氏叔侄案中,侦查机关种种不遵守法定程序违法制造证据、事实的做法,检查机关轻视程序,殆于行使法定监督、审查起诉职能,在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定案证据仍明显不足、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曾经遭受刑讯逼供的申辩意见未能认真调查核实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未能重视案件证据尚有待补充,就此判案证明力不足,提交法庭的26项证据只有一项依靠刑讯逼供获得的、矛盾重重的口供属直接证据,且整个案件存在作案时间明显不足、作案手段有失常理等诸多疑点,对叔侄二人在服刑十年间的多次申诉置若罔闻,熟视无睹,可以说,三个机关认认真真、分工明确的合伙联手制造了一起错案。

可见,在这起案件中,公、检、法三家司法人员抛弃了对法律的基本尊重和客观事实最起码的诚信态度,也显示出其办案、审案等职业素养的缺失。

刑事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具有司法诚信的显著特征,它包括对客观事实和对法14万方数据二、浙江张氏叔侄案程序性问题产生的原因律诚信两个方面。

刑事诉讼工作复杂而繁琐世人皆知。

对刑事司法人员来说,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要顾及不能伤及无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限制国家公权的滥用。

这就要求刑事司法人员不仅要有现代科学的工作理念、忠诚负责的工作态度、真诚公正的司法良心,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此外,从当今司法形势看,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司法人员除具备基本法律素养外,还应努力提升其依法取证、判断和运用证据和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的能力。

否则,粗枝大叶、随意应付,对错案存在侥幸心理,为制造清楚事实和确实证据,不惜弄虚作假等错误理念和作法将对错案的发生发展起至Ⅱ不可弥补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客观方面1.诉讼结构不合理,控辩力量不均衡透过浙江张氏叔侄案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结构失衡。

首先,律师依法履行其辩护权和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等诉讼权利被硬性剥夺,丧失行之有效的实施其辩护权的机会和有效救济其当事人合法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畅通渠道。

在浙江张氏叔侄案中多次出现侦察机关轻视相关程序的法律规定,在看守所以外的封闭环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讯问、非法侵害措施、违法逼供、诱供,未及时告知二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无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现象。

由此可见,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控方,在权力、资源或手段等多方面都处于强势地位,它压迫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方,以致被告方无法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申诉权,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显得力不从心。

整体诉讼程序形式化、流程化、过场化,控辩双方失衡导致案件客观事实被扭曲以至最终导致冤案发生。

其次,检察机关审查、监督职能不能有效发挥。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起诉和监督机关,同时是法律的守护者和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者,有义务严格遵照法律履行监督职能、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只要对浙江张氏叔侄案略加分析就不难看出,本案恰恰是检察机关工作上流于形式,万方数据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缺少对侦查权、审判权监督制约的结果。

有利于二人的证据被视而不见、曾受过刑讯逼供的申辩听而不闻、有罪供述矛盾重重亦被认定为细节吻合、十年申冤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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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只要任何一个疑点、细节或证据能引起检方的重视,案件都不至于发展到今天这样令人扼腕的结局。

2.司法制度理性不足,非法证据难以排除司法机关内部对办案质量和效率有着整套相对完备的绩效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

绩效考评数据反应出的评价成绩对每个系统、每个单位、每个部门、甚至每个个人的奖惩、利益和政绩都有着十分密切关系。

于是,破案率、起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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