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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规划测量规定讨论

济宁市城乡规划测量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济宁市城乡规划局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1、总则…………………………………………………………………1

2、主要依据……………………………………………………………1

3、一般规定……………………………………………………………2

4、1:

500比例尺(或1:

1000)城市地形图(或带状地形图)测制…3

5、建筑(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定点放线………………………………4

6、建(构)物工程竣工测量……………………………………………5

7、道路工程竣工测量……………………………………………………8

8、管线工程竣工测量……………………………………………………9

9、竣工测量的资料整理相关规定……………………………………10

10、竣工测量提交资料包括的内容……………………………………10

11、竣工测量资料的审核……………………………………………11

12、城乡规划测绘成果档案规定………………………………………11

13、附则………………………………………………………………12

 

1、总则

1.1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规划测量工作,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效能,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1.3济宁市城乡规划测量控制系统:

平面系统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3°带投影。

1.4申请规划报批提交的城市基本地形图应采用统一标准格式的图纸和电子文档,图纸的比例尺一般为1:

500和1:

1000,图形数据格式为*.dwg,文档数据格式为*.doc两种。

2、主要依据

2.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3)《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4)《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2.2技术依据

1)《城市测量规范》(CJJ08-1999);

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3)《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1997);

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

5)《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

6)《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CH1003—1995)。

3、一般规定

3.1城乡规划测量工作包括:

控制性详规的城市基本地形图(根据情况可选择1:

500或1:

1000比例尺)测制、基本规划地块报批前的1:

500城市地形图测制(市政管线提交市政管线两侧各50m的1:

500带状地形图)、建筑(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定点放线及建筑(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等内容统称城乡规划测量工作。

3.2进行城市规划测量,应收集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强制性(包括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后的批准)内容,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物控制高度、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容积率绿化率等。

认真研究规划地块的情况,明确建设工程规划测量的范围、内容及技术要求,编制技术设计书(一般工程编制规划测量报告)。

3.3申请规划报批的单位,应提交完全反映规划地块现状与周边100m范围内现状的1:

500地形图,以及规划地块周边100m范围内的1:

500三维地形图。

地形图的内容应测定周边建筑的高度、围墙、河、现状路、铁路、高压塔(线)、古树、文物等地物,并形成周边地块建筑三维透视图。

3.4建筑(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定点放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规与规范,明确规划放线的重要性,坚持原则,严格放线的审校制度。

做好原始记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测绘资料保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料交接手续。

3.5建筑(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图测绘时应认真研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的要点,编制技术设计书(一般工程编制竣工测量报告)。

测绘时以1:

500地形图测绘为基础,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执行。

3.6用于规划编制和报批的地形图时限为半年,超过半年需进行修测或重新认定。

4、1:

500比例尺(或1:

1000)城市地形图(或带状地形图)测制

4.1控制测量

测制控制性详规需要的城市基本地形图时,应首先进行城市控制测量,具体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执行。

规划地块的城市地形图测绘时,控制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除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执行并埋设测量标志外,还须满足下列要求:

1)图根平面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

2)高程控制起算不得低于《城市测量规范》7.4.3技术要求;

3)图根导线和水准测量必须采用附合或闭合线路。

4)采用GPS的CORS技术测定图根控制点时,应分别进行两次,取其中数。

4.2城市地形图测量的方法

4.2.1城市地形图采用全解析法利用全站仪进行野外数据采集,使用微机采用南方CASS软件编辑,使用喷墨绘图仪绘制成城市地形图。

4.2.2地形要素野外数据的采集,一般在图根点或各级基本控制点上利用全站仪极坐标法、交会法或内外分点等方法测定,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GPS的CORS技术测定。

当控制点不能满足地形要素野外数据采集的需要时,一般地区在图根点上发展一级支导线(一条边)作为测站,特殊困难地区可发展两级,其总长不超过200m。

测站点至碎部点的距离一般不大于150m。

4.2.3野外数据采集以规划地块(城市基本地形图以图幅)为单位进行。

采集前首先将各级控制点的三维坐标输入全站仪,并进行严格的校对。

野外数据采集的编码一般采用无码形式进行,现场绘制草图。

设置测站,一般以较远的控制点定向,用另一控制点或解析地物点作检核,当检核点坐标较差(控制点)小于±5cm或(解析地物点)小于±10cm,高程较差不大于0.10m时,方可进行数据采集。

仪器高、觇标高应量至1mm。

4.2.4地形要素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控制点、居民地及垣栅、工矿建(构)筑物、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地貌、植被等,具体条款见《城市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

4.2.5规划地块周边100m范围内现状的地形图的测制同上述要求。

测定规划地块周围1:

500三维地形图可利用全站仪进行野外数据采集,利用三维建模的办法编辑成图,也可利用3D技术对规划地块周围直接联测并扫描,进行数据采集后内业编辑成图。

4.2.6图廓整饰及图内注记使用的各种字体的注记大小均按《图式》的要求执行,图廓西南角测绘注记应标注测图单位和测图日期,东南角应标注测绘人员。

5、建筑(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定点放线

5.1基本规定

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政策与规范,明确规划、建设工程定位放线的重要性。

2)遵守先整体后局部,高精度控制低精度的原则,既先测设精度较高的控制网,再以控制网为依据进行各局部建筑物的定点放线。

3)严格执行审核测量起算依据(设计图纸、文件、测量起始点位、数据等)的正确性,坚持测量作业与计算工作的审校制度。

4)建筑(市政管线)工程的定位、放线必须执行自检、互检合格后,由主管部门验线的工作制度。

实测时做好原始记录(含GPS技术的CORS或RTK作业),测定后及时保护好桩位,实地栓距并绘制《定点放线图》。

注意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测绘资料保密的有关规定,对规划报批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阅、妥善保管,认真做好资料交接手续。

5)实地定点放线结束后,及时编写《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报告书》,提交主管部门验线。

5.1《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5.1.1委托单位、测绘范围、测绘内容、工作量:

5.1.2作业依据

5.1.3定点放线的概况与自然地理情况

5.1.4已有测绘资料情况,

5.1.5定位放线条件,已有规划数据、现状地物与该项目的位置关系

5.1.6作业情况与施测精度,

5.1.7引用有关标准指出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保证质量的主要措施和作业中需特别注意的环节

5.1.8签字审核情况。

5.1.9资源配置,主要设备。

5.1.10建筑(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定点放线图的绘制。

6、建(构)筑物工程竣工测量

建(构)筑物竣工测量应按《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进行地形图测绘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测量成果表。

载明建筑物、构筑物等满外尺寸、建筑间距、退线距离;单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面积,特殊情况标注建筑各层标高;建设规模、各类建筑物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或者停车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用地界址坐标;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差值对照。

竣工总平面图,标示用地界线、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建筑层数。

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各个方向立面图及其数码照片,并标注标高。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1)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楼体拐点、分层、飘楼等);

2)高程、高度测量(包括地面高程、建筑物±0.00、楼高、阁楼高度等);

3)规划要素测量、计算(规划范围线、建筑物面积、道路范围、绿地面积等);

4)拍摄建筑物的四个角度的立面数字照片,对沿街楼房有特殊要求的,其重点部位、细部点等应根据需要进行拍摄,每张照片应与平面图及立面图的编码相对应;

6.1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6.1.1主体建筑外部轮廓线的测量

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形、建(构)筑物外轮廓的拐点及悬挑部分(如2层到4层悬挑,应注:

2-4)的投影点、架空过道或地下建筑的轮廓等特征点。

6.1.2主体建(构)筑物外轮廓线距四至边界的测量。

1)测量主体建筑的主要拐点距四至边界或地物的距离。

2)所测量或计算的数据、距离等的位置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标注的位置相对应。

6.1.3除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外,还应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应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现状地物,如保留的建(构)筑物、道路及绿化用地、单独设立的配套设施等,并用必要的注记在地形图中标注相关的信息。

6.1.4除注明建筑物的层数及建筑材料外,还应加注建筑物的用途。

6.2高程、高度测量

6.2.1高程测量

高程测量除按地形图要素测量外,应测出建筑物的一层±0.00,架空层高度、阁楼高度及地下建筑的高度,并标注在建筑物的内角。

绘制建筑物立面图,标注高度。

6.2.2楼高测量,对竣工建筑物进行楼高测量。

1)楼高是指建(构)筑主体高或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

2)可用手持测距仪、三角高程法、双点测高或钢尺实量法,另外可用全站仪无棱镜测量直接求得其高度。

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大于5.0cm时,取平均值为最终值,取位至0.01。

3)阶梯式建筑要测出各楼层的高度,各楼层都要标出分段高差和整体高度。

4)应绘制建筑物的正立面或侧立面图,以标注建筑物的高度等信息。

6.3规划要素测量、计算。

6.3.1四至距离的计算。

1)建(构)筑物与四至边界的距离计算可采用解析法,根据所测的坐标进行计算,计算可在计算机图形软件中进行。

2)建(构)筑物与四至边界的距离也可采用实量法,即在实地采用手持测距仪、光电测距或钢尺丈量法进行距间距测量。

6.3.2其它规划竣工验收内容的测量应在满足《城市测量规范》相应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划验收的要求施测。

7、道路工程竣工测量

本规定所指的道路为城市的主、次干道及支路。

道路工程竣工测量除应按《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进行地形图测绘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载明特征点号、平面坐标、方向角、里程、路面高程、梁底高程以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差值对照;

交通工程实测竣工平面图,标注线路中心线以及特征点、线路边线、便道线、线路宽度、承台特征点以及轮廓线、沿线的地物地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1)纵断面测量;

2)横断面测量;

3)其他规划竣工验收要素的测量。

7.1纵断面测量。

7.1.1道路中心线应采用极坐标法进行测量,点位间距不宜大于50m。

采集的点位应能反映道路走向及坡度变化。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图上标注。

7.1.2计算道路平面及竖向曲线部分的起点、中点、终点、交点等坐标及坡度等,并绘制纵断面。

7.2横断面测量。

根据道路横向坡度的变化,选有代表性的位置采用极坐标法进行采集,在建设工程竣工图上标注断面位置,并绘制横断面图。

7.3其它规划竣工验收要素的测量应在满足《城市测量规范》相应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划验收的要求实施。

8、管线工程竣工测量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应在覆土前进行。

8.1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除应按《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进行地形图测绘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管线特征点差值对照表,载明特征点点号、实测距离与规划许可距离差值、实测覆土深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覆土深度差值;

管线点成果表。

载明图幅号、管线点号、材质、管线点类型、平面坐标、高程、压强或者电压、埋设方式、规格、埋深、排水井埋深、电缆根数、光缆条数、总孔数、已用孔数、连接方向、管线类型。

管线实测竣工平面图,标示管线实际竣工平面位置、管线特征点、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塔(杆)位特征点和沿线的现状地形。

8.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1)测量管线起止点、转折点、分支点、交叉点、变径点及每隔适当距离的直线点等的平面位置、高程以及架空管道的高度等;

2)调查并标注管线的类别、材质、埋深、断面尺寸、电缆孔数、管偏、传输物质特征(流向、压力、电压等)、埋设年月等;

3)其他规划竣工验收要素的测量。

8.3测量方法和要求。

1)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和《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相应条款执行。

2)将管线成果与建设工程竣工图叠加生成管线图,并填写管线工程测量成果表。

3)其他规划竣工验收要素的测量应在满足《城市测量规范》相应的前提下。

按规划验收的要求实施。

9、竣工测量的资料整理相关规定

1)尺寸标注:

标注的尺寸必须是验测计算和实量的尺寸。

2)文字标注:

在竣工测量成果图中,所测的楼、道路、花坛围墙等地物应加注材料性质、图式符号或楼号。

3)统一采用南方CASS软件编制,尺寸标注采用红色,其余图形颜色、线形为CASS默认值。

规划控制红线采用0.25mm虚粗红线表示。

4)计算时,角值应取至秒,距离和坐标值应采取至mm。

标注时,角值应取至分,距离、坐标和高程应取至cm,面积值应取至0.1㎡。

10、竣工测量提交资料包括的内容

1)竣工验收测量技术设计书(规模工程时),一般工程仅需编制竣工验收测量报告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复印件);

3)竣工验收合同(或合同评审会议纪要);

4)计算资料(控制点来源及检测资料、外业观测记录、导线计算、水准计算等)。

5)建筑物长、宽、高及面积成果表

6)建筑物(道路、管线)竣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及电子数据(*.DWG格式);

7)建筑物各立面照片

8)检验记录。

11、竣工测量资料的审核

竣工测量完成后,所有资料必须提进行质量检查,竣工图必须全面反映新建建筑物的大小、形状、外形、色彩以及道路硬化、环境绿化等附属工程的真实情况,测图范围应至新建工程范围外30-50m,个别困难情况可降至20m,检查包含过程检查、实地抽检,图纸与电子图对照检查等内容。

确认合格后,装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报告书,一式三份,加盖审核章,移交建设单位送报市城乡规划局。

12、城乡规划测绘成果档案规定

规划编制基本地形图、建筑(市政道路、管线)定点放线图及竣工测量图等规划测绘成果,应送至市城乡规划局,安排进行校核形成统一格式成果,移交规划信息中心归档,以不断更新充实数据用于城乡规划管理一张图建设。

13、附则

本规定由济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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