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表.docx
《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表.docx(6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表.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2/4/22313953-6cd6-4068-8f29-b3da5210fa98/22313953-6cd6-4068-8f29-b3da5210fa981.gif)
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表
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建议措施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有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有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有计划、有投入执行记录。
没有领导审批签字。
4.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机构有
人员任命只有一个,台账上专职的安全员加上安环部一共5个,不能提供学历证明。
全厂员工315人左右,需7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够,现场了解已招聘专职安全员但没取证。
5.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有
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有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9.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10.
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
12.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1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15.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1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1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18.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1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2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
2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22.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23.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24.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25.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26.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27.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28.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的。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29.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以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的。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30.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31.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32.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33.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34.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3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36.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37.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38.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39.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40.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4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42.
各级管理人员要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处理或者人员疏散。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43.
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4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4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46.
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
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
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
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47.
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
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动员、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对发现、消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48.
企业要建立生产工艺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企业要积极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49.
积极开展工艺过程风险分析。
企业要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要求,全面加强化工工艺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工作。
要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50.
要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保证公用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维修计划,定期对公用工程设施进行维护、检查。
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公用工程的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51.
确保设备设施完整性。
企业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电气设备、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确保运行可靠;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均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要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52.
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
企业要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特点,全面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
要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
作业前风险分析的内容要涵盖作业过程的步骤、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作业环境的特点以及作业人员的情况等。
未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53.
严格作业许可管理。
企业要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作业前要明确作业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确保作业过程涉及到的人员都经过了适当的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应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必要时,作业前要进行预案演练。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54.
加强作业过程监督。
企业要加强对作业过程的监督,对所有作业,特别是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都要明确专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便于识别现场条件有无变化、初始办理的作业许可能否覆盖现有作业任务。
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应是作业许可审批人或其授权人员,须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55.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要通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要确定“岗位达标”标准,包括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作业时的具体做法和注意事项。
从业人员要学习、掌握、落实标准,形成良好的作业习惯和规范的作业行为。
企业要依据“岗位达标”标准中的各项要求进行考核,通过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评议等方法,全面客观地反映每位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情况,实现岗位达标,从而确保减少人为事故。
要确定“专业达标”标准,明确所涉及的专业定位,进行科学、精细的分类管理。
按月评、季评、抽查和年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专业业绩进行评估,对不具备专业能力的实行资格淘汰,建立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使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提高生产力效率及风险控制水平。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56.
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要求,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内、外部的文化特征,积极开展和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逐渐消除“三违”现象。
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文化的倡导者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直接责任者。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系统的风险辨识、评价、控制等措施促进管理层安全意识与管理素质的提高,避免违章指挥,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各种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提高安全技能。
企业要结合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从根本上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57.
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
国办发〔2016〕88号
58.
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
国办发〔2016〕88号
59.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60.
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61.
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62.
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63.
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64.
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65.
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66.
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67.
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68.
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69.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70.
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
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
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
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71.
强化化学品罐区生产运行管理。
正常操作时严禁内浮顶罐浮盘和物料之间形成空间,特殊情况下确需超低液位操作时,在恢复进料时,要确保进料流速小于限定流速,以防产生静电引发事故。
出现液位高低位报警时,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上游装置波动时,要加强进罐区物料的分析检测,防止高温物料或轻组分进入储罐引发事故。
对有装卸栈台的罐区要严格装卸作业管理和车辆管理,防止违规作业影响罐区安全。
严格按变更管理要求,加强罐区变更管理。
立即暂停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
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72.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企业要制定化工过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和责任人,规定风险分析结果应用和改进措施落实的要求,对生产全过程进行风险辨识分析。
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
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的风险辨识分析,针对装置不同的复杂程度,选用安全检查表、工作危害分析、预危险性分析、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HAZOP技术等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可每5年进行一次。
企业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装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分析。
企业要组织所有人员参与风险辨识分析,力求风险辨识分析全覆盖